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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论文(8篇典型范文)

来源: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作者:陈曦
发布于:2020-04-18 共7534字

  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依法治企、合法经营等已经成为所有企业的一种共识。《企业法》的出台与实施,不仅保护了企业权益,更规范了企业的义务,对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整理了8篇“企业法论文范文”,以供参考。

企业法论文

  企业法论文(8篇典型范文)之第一篇:企业法律风险的防范途径探讨

  摘要:获得经济利益是企业管理运作的前提及最终目标,在企业存续期间法律风险与盈利相伴而生,其也是影响企业可持续长远发展的主要因素。因此,本文以企业法律风险的识别为入手点,阐述了防范企业法律风险的必要性,并对防范企业法律风险的途径进行了简单论述。

  关键词:企业法,法律风险,合同风险

  任何一家企业的发展均离不开恰当、系统、规范的内部管制。通过恰当的内部管制手段的应用,可以降低企业运行阶段遇到的法律风险,为企业长时间稳定运行提供保障。因此,在明确现实环境法律风险的基础上,建立完善的法律风险识别管制体系,第一时间发现并处理企业经营管理期间出现的法律风险,保障企业经营发展环境安全,就成为企业面临的重要任务。

  一、防范企业法律风险的必要性

  企业主要指以营利为目标,从事商品经营活动、或者商品生产活动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企业追逐利益最大化的本性决定了企业与风险不可分离。而企业运行过程中各种风险最终均会以法律危机的形式表现出来,如法律关系终止、企业义务增加等。这种情况下,基于企业与法律风险矛盾统一体的关系,通过对企业法律风险进行防范,可以平衡企业与法律风险地位,为企业运营发展提供更加规范、更高水平的服务,保证企业管理运行1。同时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稳定运行,也可以为整个市场经济健康、平稳发展提供保障。

  二、企业法律风险识别

  (一)直接法律风险

  根据企业在经营发展过程中所面临的法律风险发生因素及其与企业间关系差异,可得出企业经营发展阶段所面临的直接风险主要是因企业内部经营管制行为缺乏法律支撑,或者由法律因素直接导致的不同类型风险,如劳动关系中法律风险、合同法律风险等2。

  (二)间接法律风险

  在企业经营管制阶段,间接法律风险发生概率较高,其大多指企业因受其他相关或不相关法律关系牵连产生的法律风险。常见的间接法律风险,比如因担保而产生的法律风险等。

  三、防范企业法律风险的途径

  (一)准确识别法律风险

  企业对法律风险的认知程度直接影响了其在后续防范控制法律风险的积极性,因此,企业可从意识层面入手,对现有法律风险进行逐一考察,并制定恰当的风险防范对策。从本质上而言,企业法律风险识别主要是将企业设立阶段、内部管理约束、资金投入、人事管理、知识产权、财务管理、合同管理、资金筹措及并购等活动中,符合法律规定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有效区分。随后依据现行生效法律规范,进一步剖析检测,创造法律的风险属性。即以现行具有实际效力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执行规则等规范性文件为依据,进行企业日常经营、决策制定阶段行为是否与法律相违背及需要承担的后果进行认定。

  相较于法律风险控制、计量而言,法律风险识别主要以寻找企业存在的潜在法律风险源、法律风险点、法律风险分布领域为目标,其具有突出的准规性。常用的企业法律风险识别方法主要有德尔菲法、流程分析法、情景分析法、历史事件分析法。其中德尔菲法主要是针对企业发展过程中面对的日益复杂的法律风险,引入行业专家,以背靠背的方式,吸收每一位行业专家判断意见,为企业间接复杂法律风险有效识别提供依据;流程分析法主要是将企业日常经营、商品生产、商品管理进程作为主干,根据企业商品服务、或者商品生产组织结构变化进度,从资金往来、人事管理、产品制造或产品销售等方面,进行逐一分解。在得到每一个环节遇到的细小风险后,进行集中整合,获得企业日常经营、商品生产或销售阶段遇到的风险具体形态、风险性质。最终以风险流程图的形式直观展示,清晰企业管理层、部门级及岗位级人员提供企业生产管理链条中存在的法律风险;情景分析法主要以识别企业后续发展阶段可能遇到的风险挑战为目标,以前瞻的视角,对整个行业领域发展趋势进行深入剖析。在现代社会经济环境不断变化的背景下,情景分析法的运用,可以将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放置于技术、文化、经济动态演变状态下,保证企业风险处置符合最新法律政策及制度规定;历史事件分析法主要是从企业历史发展进程中遇到的内外部纠纷、索赔、诉讼及其他执法事件入手,对其所产生的类型进行科学分类,并揭示具有风向性的潜在法律风险,可以为稳固的工作机制形成提供依据。

  (二)构建法律风险预防控制机制

  从整体社会发展宏观视角进行分析,我国正处于社会急剧变更的重要转型阶段,不同类型规则、潜规则相互影响,促使企业在设立、经营、管制等各个阶段承担着不同类型、不同程度的法律性风险。这种情况下,构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就变得非常必要。

  首先,根据企业内部决策行为、经营行为、管理行为、设立行为实施阶段存在的法律风险,企业应对内部规章制度进行优化完善。综合考虑自身参与市场竞争内部、外部环境,将与法律风险具有紧密联系的核心事项作为重点,利用企业规章制度的形式,细化法律风险事故发生前警告、发生过程控制及发生后补偿规定。并根据市场竞争环境、企业发展阶段及规模变化,进行动态调整,保证企业规章制度与市场竞争需求相符。

  其次,企业主管者及整体员工应强化自身法律风险意识,在现有文化体系及思政道德体系中纳入法律风险防范意识,为企业决策行为、员工日常行为提供有效的指导。同时考虑到企业不同员工岗位所面临的法律风险类型、起源及后果具有较大差异,应以企业内部培训考核的方式,有针对性的为不同岗位员工及管理者提供对应的法律风险及防控知识,以便最大程度降低各个岗位运行阶段出现的潜在法律风险。

  最后,考虑到企业法律类型差异,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立阶段应制定不同的工作重点,如对于销售型企业,应将客户资料保密、合同管理、销售网络完善作为重点;而对于生产研发型企业,应将生产技术产权管理、资料管理及研发管理作为重点。同时为保证法律风险管理理念有效贯彻落实,企业应强化与类似企业或者关联企业沟通,努力争取在市场竞争中主动权,逐步构建更加平和、稳定的交流体系,为企业法律风险的有效防范提供依据。

  (三)构建多元化风险防范机制

  针对现阶段企业日常经营、最终决策阶段所面临的法律风险的多样性,企业可以进行不同类型风险防范机制的制定。首先,借鉴美国市场主导型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运行经验,基于企业股权易流动、高度分散、治理成本高的特点,可以在不设置监事会的基础上,将决策权交付给有权威人员,促使其拥有资产控制及战略制定权利。随后充分发挥总法律顾问优势,以内部法律顾问为骨干成员,允许总法律顾问直接进入高层。或者促使总法律顾问兼任辅助管理人员参与重大决策,并协调企业日常经营管理、最终策略制定,为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合法、独立运行提供有效引导。

  其次,考虑到市场主导型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成本较高,对于中小型企业提出了较大的负担。因此,企业可以借鉴德国国家公司内部法律风险防范经验,以企业集体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允许股东、或者中介组织代理公司主管者执行监督、控制责任。通过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间设置层层监控、相互交织的管理体系,可以提高各高层参与企业法律风险治理的积极性。

  最后,根据我国大众创业背景下小微企业法律风险防范需要,基于小微企业经营权、所有权重合度较高的特点,可以借鉴日本2002年通过的《商法修正案》内容,在企业内部设置法律事务机构,逐步推动企业股权及经营管理权向经营管理人员、初创人员共同管理变更,最大限度降低因初创人员法律意识不足导致的法律风险。同时考虑到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是一种长效机制,企业应全方位贯彻落实规范性运作原则,将法律事务机构与各个岗位、各个部门职责体系有机交融,推动企业合同交易、财务管理、对外投资、劳动管理进入规范化、法制化渠道。

  总结

  综上所述,在市场经济繁荣发展的背景下,企业经营发展的各个阶段所涉及的法律风险也呈现出多元化、繁杂性,因此,企业应立足法律风险管理监控约束,在内部构建更加完善系统的法律风险管理制度。根据阶段企业发展情况,及时、有效识别企业经营发展阶段遇到的法律风险,并制定预先管控对策,以便从根源上防范企业经营管理阶段遇到的法律风险,保障企业平和、稳定运行。

  注释
  1、刘通.我国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及其体系构建[J].商场现代化,2017(4):98-99.
  2、陈克宽.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浅议[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6(6):100-101.

企业法论文

  法论文(8篇典型范文)之第二篇:基于VIE架构的企业法律监管研究

  摘要:VIE架构帮助众多中国企业实现境外上市融资,但中国法律缺乏对VIE架构的全面规范。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成熟与投资环境的改善,回归国内资本市场成为主流,VIE架构的历史使命或将终结。文章介绍了我国目前对VIE架构的法律监督现状,结合《外商投资法》与《外国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的相关内容,分析了相关法律对VIE架构企业的影响。

  关键词:外商投资法,外国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VIE,中概股

  一、VIE架构概述

  (一)概念

  VIE(Variable Interest Entities)在我国被称为“协议控制”,即境外注册上市实体不直接收购境内经营实体,而是投资设立一家境内外资全资子公司,为境内运营实体提供垄断性咨询、管理等服务,境内运用实体企业则将其部分经济利益以“服务费”的形式支付给境外注册上市实体;同时,该境外注册上市实体还应通过协议或合同,取得对境内运营实体的抵押权、投票权、经营控制权等,即不通过股权控制而是通过签订各种协议的方式实现对境内运用实体的控制及财务的合并。

  (二)产生原因

  VIE架构是中国企业境外融资和规避政策监管的重要法律武器。许多无法在国内上市的中国企业,采取VIE架构而在海外尤其是美国成功上市,获得大量融资。互联网、典型、媒体等企业成为境外上市的主力军,产生大量“中概股”。从融资角度看,上述企业的发展需要大量资金,但由于企业初期发展规模受限、盈利水平有限,而境内上市的门槛较高、时间较长,境内融资十分困难。相较之下,美国等发达国家资本市场成熟,上市门槛较低、融资速度较快、环境成熟,大量企业为获取融资而选择在海外上市。从规避政策监管角度看,商务部联合六部委发布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对股权并购、资产并购进行了详细规定,同时要求“关联并购”应报商务部批准,而境外公司或其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并购境内运营实体的操作即属于“关联并购”范畴。[1]企业取得“关联并购”批准难度较大,但在VIE架构下,由于不涉及收购境内运营实体的股权或资产,因此可以绕开关于“关联并购”须经商务部批准的要求。即VIE架构具有较强的可行性。

  (三)拆解原因

  1.中概股选择回归。

  由于国内A股市场对股票的估值较高,大量中概股选择回归A股市场。如在计算机行业中,中概股的PE为68倍,而国内则近100倍。[2]但是,对于很大一部分VIE架构的企业而言,回归A股市场必须拆除VIE架构,以符合国内法律的要求。这些VIE架构企业主要涉及限制外资准入产业且实际控制人为外国投资者,日后不大可能获得准入许可,或涉及禁止类产业。其他法律未明确规定必须拆除VIE才能回归上市的企业,为了避免未来可能的政策变动,也选择主动拆除VIE,为回国上市铺路。目前,国内资本市场走势良好,融资能力较强,一些拆解VIE结构回归A股的股票屡屡创造“股市奇迹”,如暴风影音回归上市后,31天斩获30个涨停板,市值一个月内突破百亿。而国家政策也在不断鼓励创业,积极解决特殊股权结构类企业在境内上市的制度性障碍,完善资本市场规则,[3]欢迎中概股回归。

  2. VIE架构风险高。

  尽管VIE架构能够有效规避国内政府监管,但VIE架构实际由一系列协议进行操控,切实履行这些协议是维系VIE架构的关键。任何一方发生违约,整个VIE架构都将崩塌,所涉及的多方投资者利益都将受到损害。[4]由于VIE架构游走于法律的边缘,很难得到法律的认可和对违约的救济,这种没有法律保障的权利具有极大风险。拆解VIE架构有利于消解这些风险。

  二、VIE架构的法律监管现状

  目前,我国关于外资准入、外资并购、外汇监管、境外投融资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散见于若干对VIE架构或类似模式的监管规定中,较为分散。目前,我国有关VIE架构的明确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

  1.2011年8月公布的《商务部实施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规定》,要求对外资并购进行严格的安全审查。对于外来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应从交易的实质内容和实际影响来判断并购交易是否属于并购安全审查的范围;外国投资者不得以任何方式实质规避安全审查。因此,如果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安全审查的范围内使用VIE机构并购境内企业,需要接受并购安全审查。

  2.新闻出版总署联合国家版权局等机构于2009年出台的《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三定”规定〉,中央编办有关解释,进一步加强网络游戏前置审批和进口网络游戏审批管理的通知》、信息产业部于2006年颁布的《关于加强外商投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管理的通知》以及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07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外商直接投资房地产业审批和监管的通知》,均对使用VIE设置了特定行业的准入门槛。新闻出版总署等发布的通知明确表示,禁止VIE结构在网络游戏营运中运用。而信息产业部的通知尽管没有明令禁止VIE架构的使用,但其强调将对互联网公司使用VIE结构赴海外上市进行密切监视。而商务部、外汇管理局的通知则提出“实际控制人”这一概念,通过变更实际控制人的方式使境外投资者能够参与境内房地产行业的行为将被严格控制,但该通知仅限于房地产业。

  三、《外商投资法》与《外国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对VIE架构企业的影响

  (一)相关规定

  2019年3月1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该法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外商投资法》的出台将结束《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引领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三足鼎立的外资监督体系。[4]2015年1月公布的《外商投资法(草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对VIE架构有较为清晰的规定。

  1.《意见稿》将通过VIE协议形成的控制行为纳入外商投资的范围,在第十五条中列举了“通过合同、信托等方式控制境内企业或者持有境内企业权益”的投资形式。但是,新的《外商投资法》在第二条对外商投资的定义中,删除了《意见稿》的表述。

  2.在如何确定外国法人国籍上,《意见稿》提出了实际控制标准。长期以来,我国在外资法领域采用注册地标准,《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即采用注册地与住所地的符合标准。由于注册地标准催生了一部分“假外企”,且VIE架构下的企业均被视为外企,《意见稿》提出了新的实际控制标准,即受外国投资者控制的境内企业视同外国投资者;同时,外国投资者受中国投资者控制的,其在中国境内投资时可申请将其视为中国投资者,但其投资项目必须在禁止实施目录范围之外。另外,这种投资并不豁免国家安全审查。总的来说,这种判断VIE架构的方式,为大部分中概股回归A股亮起了绿灯。只要这些中概股仍由中国投资者控制,项目在禁止实施目录范围之外且经过国家的安全审查,即可直接回归A股上上,免去繁杂的拆解VIE架构的程序及国内审查。然而,新的《外商投资法》中并未提及“实际控制”等概念。

  3.《意见稿》对投资者国籍或居住地的变更进行了相关规定。对于国籍,如果具有中国国籍的公民取得外国国籍,其在我国境内的投资均被视为外国投资;原本具有外国国籍而后取得中国国籍的投资者,在我国境内的投资均被视为外国投资;对于具有我国国籍而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的投资者,或具有外国国籍但取得我国永久居留权的投资者,均不改变投资者在我国境内的投资属性。因此,VIE架构企业的实际控制者不得随便更改其中国国籍,但对于其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的,法律不做限制。[6]但是,新的《外商投资法》并未涉及投资者国籍或居住地变更的问题。

  (二)对VIE架构的影响

  1.对生效之后新VIE架构的影响。

  VIE架构的出现是由境内上市困难、外资准入受限、境外融资较易等多方面因素造成的,原先VIE架构是为了规避外资在某些产业的持股限制而以一系列协议将境内实体公司的经济利益转移到境外,而《意见稿》一旦被采用,我国对外资企业将实行注册地与实际控制者双重标准,规避准入限制已不存在任何意义。无论采取VIE架构或持股结构,只要中国投资者实际控制,都可申请将其投资视为中国投资者的投资而不受影响。[7]因此,笔者认为,VIE架构将不再出现。一方面,对于禁止类行业,由于不存在准入通道且规定了严格处罚措施,这一领域将不会出现VIE结构企业;另一方面,对于其他行业,由于可以申请准入许可并确认为中国投资者控制,可以按照中国投资者对待,这类境外公司可以完全不通过VIE结构而运营境内公司的股权,再设立VIE架构将徒增风险。

  2.对生效之前既存的VIE架构企业的影响。

  针对《意见稿》生效之前既存的VIE架构企业,由于涉及多方利益、影响重大,立法者并未直接规定,而仅列举了三个学界和业界的观点,并表示将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做出进一步研究。第一种观点是申报制,即VIE架构外企向国务院相关部门进行申报其受中国投资者实际控制,该企业可继续保留VIE结构,开展相关经营活动。第二种观点是申请认定制,即实施VIE架构外企应向国务院相关部门申请认定其受中国投资者实际控制,只有在国务院相关部门进行认定后,该企业才可继续保留VIE机构开展相关经营活动。第三种观点是申请准入许可制,即VIE架构外企应向国务院相关部门申请准入许可,国务院相关部门综合考虑后作出决定。前两种方式采取实际控制者的判断标准,第一种简单易行,吸引中概股回归最为有效;第二种需要由监管者认定,存在不确定性。而第三种方式下行政部门的自由裁量权较大,且未限制实际控制者判断标准,规定较为模糊,但较为灵活。虽然对于既存的VIE架构企业的相关规定尚不明朗,但可以预见,如果未来的实施条例采取《意见稿》的做法,试图通过VIE架构来规避法律法规及政策的方法将不再有效。

  参考文献
  [1]薛胜男.论《外国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对VIE架构企业的监管思路的变化[J].法制与社会,2015(16).
  [2]刘元,林爱梅,张宪.中概股回归之路及启示———以分众传媒为例[J].财会月刊,2016(15).
  [3]阳旭东.“中概股回归A股市场”热现象的冷思考[J].时代金融,2015(23).

企业法论文(8篇典型范文)
第一篇:企业法律风险的防范途径探讨 第二篇:企业法律风险的防范途径探讨
第三篇:浅析企业法务管理的定位 第四篇:企业经营管理中分润法律风险防范策略
第五篇:国有企业法律责任保护机制研究 第六篇:建筑施工企业法律事务的管理研究
第七篇:关于企业法律服务供给侧改革的思考 第八篇:我国茶叶企业法律形态的困境与对策
原文出处:陈曦.浅析VIE架构企业的法律监管制度[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0,33(01):2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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