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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物业服务制度法律问题研究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6-12-26 共1199字

  摘 要

  伴随着经济全面化、社会现代化发展、消费者品质转变、时代数字化进步等条件,这些日益改变着企业的生存之道,不遗余力的带动了现代化服务业,使其立于创新化和新颖化的前端。

  作为第三产业而言的"物业"一词也随之产生,已经在人民日常生活中初显,随着时间的推移,物业服务模式也逐渐形成。住宅小区的相继增多导致了物业服务的矛盾也日渐突出,不仅为业主、住户带来了不便,也制约了物业服务行业的不断进步。因而,制定物业服务合同和法律法规是必不可少的,现代物业服务合同制度起源于十九世纪六十年代的英国。而我国物业服务行业兴起于深圳特别行政区,随后建设部颁布了《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城市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物业管理条例》等,吉林省通过借鉴其他地区的经验,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于 2009 年 5 月 1 日施行了《吉林省物业管理办法》,这些规章制度,以法律为准绳,规定了物业服务范围,制约了物业服务企业职责,明确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三个层面关系,切实的确保物业服务有法可依。

  然而,尽管在物业服务方面其法律体系已初具规模,却仍存在诸多问题。业主、住户的认识并不全面,这就要求我们应当进一步研究物业服务系统的理论体系,完善相关立法体系,加强政府监管力度,规范物业服务的标准,确保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权益。

  本文主要采用文献研究法、经验总结法等研究方法从六个部分对物业服务模式进行法律探究,并以吉林省为例进行分析及物业弃管问题开展法律研究,力图找到制衡物业服务行业进步的枢纽要素,解决矛盾纠纷。

  关键词:业主;物业弃管;合同法律体系;法律对策

  目 录
  
  摘 要
  
  第 1 章 绪 论
  
  1.1 研究背景
  1.2 研究意义
  1.3 研究内容
  1.4 研究方法
  1.5 研究的创新点
  1.6 研究框架
 
  第 2 章 物业服务法律关系概述
  
  2.1 物业服务合同的基本问题
  2.1.1 物业服务合同的概念
  2.1.2 物业服务合同的种类
  2.1.3 物业服务合同的性质分析
  2.2 物业合同法律关系主体
  2.2.1 业主
  2.2.2 业主大会或委员会
  2.2.3 物业服务企业
  2.2.4 开发商
  
  
  第 3 章 域外国家及地区物业立法的经验借鉴
  
  3.1 域外国家及香港地区的先进经验比较
  3.1.1 英国
  3.1.2 美国
  3.1.3 新加坡
  3.1.4 香港特别行政区
  3.2 域外国家及香港地区对我国物业立法的启示
  3.2.1 健全物业服务法律体系
  3.2.2 重视业主的权益
  3.2.3 推行多元化服务模式
  
  第 4 章 吉林省物业服务法律关系的实态
  
  4.1 物业服务企业规模不大
  4.2 物业立法尚未规范
  4.3 物业纠纷事件频发
  4.3.1 产生物业弃管的背景
  4.3.2 产生弃管小区的原因
  4.3.3 解决弃管小区的对策
  
  第 5 章 吉林省物业服务制度的法律缺失
  
  5.1 业主委员会缺乏规范
  5.2 物业立法的模式略显单一
  5.3 物业服务者法制观念不强
  5.4 沟通机制匮乏致纠纷
  
  第 6 章 完善吉林省物业服务制度的法律思考
  
  6.1 明确企业的全面发展目标
  6.2 完善相关制度的法律机制
  6.3 核准物业企业法律地位
  6.4 建立有效的纠纷处理机制
  
  结 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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