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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种公司资本制度设计模式及我国的实践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06-26 共7791字

  2013 年 10 月 25 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推进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工作。在此次会议上,有关公司资本制度的改革集中体现在两点上:

  第一,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 3 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 10 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 500 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和缴足出资的期限。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

  第二,推进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降低开办公司成本。在抓紧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实行由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对缴纳出资情况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的制度。这两点内容超越了我国现行公司法有关公司资本制度的一般性规定,同时也是对我国传统公司资本制度研究的实践性突破,将对我国未来公司的设立及发展起到重要作用。

  一、公司资本制度模式不同设计分析
  
  现代公司是资本企业,公司以资本为信用,这就要求公司资本的真实、稳定[1].在人类社会漫漫历史长河之中,不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都在资本制度方面确立了自己的有关准则或原则。由于不同时期、不同国家对于社会资本价值的认识角度不同,在公司发展的历史过程中,形成了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和折中资本制三种不同的公司资本制度设计模式。

  (一)法定资本制
  
  法定资本制,是指在公司设立之初,一方面要求明确公司资本的注册总额,并且该公司注册资本总额应符合法律规定的最低限额;另一方面要求公司注册资本全部为发起人股东认购、实缴或者募足,不得分开多次发行的一种公司资本制度。法定资本制度是社会商业信用极其不发达的情况下,最大限度防范商业交易活动风险的产物。法定资本制充分发挥了政府在公司设立中的主导作用,旨在保护债权人利益、稳定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法定资本制是由近代大陆法系国家在自己国家的公司立法中所创立起来的一项重要公司资本制度,至今在某些大陆法系国家中沿用这一资本制度。实行法定资本制的理论依据在于:第一,公司资本是公司信用的基础,只有股东按照公司设立协议规定出资形成一定的资本,才能确保公司的日常经营和发展;第二,公司资本是公司取得独立法律人格,实现公司无限责任(即公司本身的全部财产责任)和股东有限责任的基本前提;第三,为了实现交易的安全,保护不特定的第三人利益,公司资本就为公司的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债务提供了一定的物质担保,确保交易第三人放心地与本公司进行交易,“资合公司的信用系建基于公司本身的资产,不重股东个人的特质”[2].因此,法定资本制是以防弊为其主要目的的,强调对公司资本形成和维持的严格管制,突出公司资本的信用担保功能,是一种事先的、预防式的、形式上的“债权人主导型”的公司资本制度模式[3].从法定资本制的具体实施来看,该项制度对于实现公司资本充实,防止出现“皮包公司”、“空壳公司”,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发挥了根本性作用。但是也凸显了一些严重的弊端,如公司注册资本与实际所需资本存在脱节问题;公司注册资本在公司成立初期出现资金的闲置和浪费或者资本供应不上问题;公司法定注册资本门槛一刀切,造成局部某些行业发展不充分问题。同时随着公司的不断经营发展,出现了公司资产与公司注册资本的脱节,一时公司资本并不成为公司信用担保的基础,“注册资本只是一个账面数字,它只不过表明股东已经按其出资额履行了其对公司债务的责任”[4].公司资本不能反映一个公司经营过程中资产的动态变化过程,使得法定资本制度设计的初衷难以得到有效实现,加上现代社会公司运作效率的不断提高,严格的资本控制制度将对社会创造力发展造成实质性阻碍。“法定资本制度建立在一系列强制性规则之上,给公司增加了不必要的商业运作成本,限制了公司商业运营的灵活空间,导致一系列公司利益最大化的机制难以合法运行。特别是将债权人利益保障的重任以强制性规则配置给公司资本制来独当,采纳强制性的事先防范机制模式,试图在严格限制股东事后机会主义可能侵蚀债权人利益的制度安排下,提供给债权人以最现实的保障。”[5]

  但是社会实践证明,法定资本制既没有给社会经济运行的效率提高提供相应的制上中国台湾地区已经开始借鉴英美法系国家的授权资本制,对原有的法定资本制进行重新设计,以提高公司设立发展过程中的灵活性。

  此外,需要指出的是英美法系中也存在法定资本制的用法,但是其内容与大陆法系中的法定资本制截然不同,即所谓的“此法定资本制非彼法定资本制”.英美法系中的法定资本制是 19 世纪法律历史发展的直接产物,且只能在历史背景下,方能对其全面地理解[6].具体来说,英美法系中法定资本制是指公司设立之初,按照法律规定声明公司本身的资本要求和限制;公司利润分配或者股权回购时,法律规定应以声明资本为底线标尺要求,防范将公司股本或者声明资本用于分配股利的资本制度。实质上,英美法系的法定资本制与大陆法系中的资本维持原则在某种程度上不谋而合。

  (二)授权资本制
  
  授权资本制,是指公司在设立时,只需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记载公司注册资本总额,没有法定最低注册资本的限制,并且也不要求公司发起人股东全部发行或者全部募集,只要求全部认购已发行的资本并缴付,公司即可设立;尚未发行的资本可以根据公司经营的需要随时发行并募足的公司资本制度。授权资本制是社会商业信用较为发达的情况下采取的一种公司资本制度,有利于提高社会资本的使用效率,实现社会经济的高效率运转。授权资本制相对于法定资本制,突出了市场在资本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旨在增强社会经济的活力,实现一国经济的快速发展。

  授权资本制最早是由英美法系国家顺应市场经济运行的一般规律,落实经济自由原则,提高公司资本商业价值的一项重要公司资本制度。这种资本制度的设计对于股东利益的保护、公司的经营以及社会经济的活力都将起到重要的积极性作用。其理论设计的依据在于:资本本身最根本的目的在于营利,设立公司的目的也在于营利,如若公司资本一味地堆在公司的“金库”里,则公司资本的价值将无法得到最大程度的实现;同时市场本身就应当是竞争自由充分的,不能因为设立最低限额的法定注册资本,而导致一些潜在的市场竞争者无法“闯入”特定的商业领域。与其政府主导公司设立,确保社会经济交易安全,不如交给市场机制,优胜劣汰,进而形成自然性的社会商业信用。授权资本制下,一般不设置强制性的最低资本额、出资类型、股份对价充足性评估以及公司分配标准。在公司设立时,公司的注册资本、出资形式、出资价值问题以及相关的判断问题,不受政府干预,实行意思自治;公司资本的后期充实、发行时机、价格确定等具体事宜由公司自主决定;在公司资本运行过程中,公司减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股份回赎与回购(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股息红利分配等问题也实行最大限度的意思自治。“授权资本制是一种以‘追求效率与回应实践’为导向,以‘放松管制且相信市场’为理念,以‘赋权型规制’为主导的公司资本模式。”[7]

  我们可以说,授权资本制最大限度地实现了公司设立及其资本运行过程中的意思自治和自由。但是,授权资本制下也存在着潜在的社会风险,一旦失控,将面临着不可想象的灾难。例如,在授权资本制下,公司资本作用被弱化,往往带来的是公司资本虚拟以致公司滥设,“皮包公司”、“空心公司”层出不穷,严重损害了社会交易的第三人利益,扰乱了正常的社会交易秩序;在实践中,授权资本制往往赋予公司经营者(董事会)以较大的权力,容易产生“监守自盗”行为,损害公司股东的合法利益。在现代商业社会下,效率无疑是经济人的第一选择,授权资本制刚好满足了这一需求,成为大多数国家的最佳选择,而政府作为干预市场经济的重要性力量,应当在此时发挥关键性作用,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克服授权资本制下的局限,确保该项制度最大效用的发挥。

  (三)折中资本制
  
  鉴于法定资本制和授权资本制的各自优点和不足,一些大陆法系国家在针对本国公司立法的过程中,采取了一种折中的方案,吸收前两者资本制本身的优点,同时也有针对地规避两者的缺点,形成了一种新的公司资本制度,因其采用折中的方式,故被称为折中资本制。根据制度具体设计的不同,折中资本制可以分为认可资本制和折中授权资本制两种形式。所谓认可资本制是指在公司设立之初,公司章程明确规定公司的资本总额,并由发起人股东全部认足,同时允许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经营需要,在公司资本总额的比例范围内发行新股,增加资本,无须股东的特别提议。这种资本制度更趋向于法定资本制。所谓折中授权资本制,是指公司设立时,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不必由发起人股东全部认足,公司即可成立;剩余部分资本(授权资本),可根据公司经营需要由董事会负责发行,但是授权资本的发行应受到法律的严格约束(既包括比例上的限制,也包括时间上的限制)。这种资本制度跟授权资本制走得更近些。总地来说,折中资本制在一定程度上是对法定资本制和授权资本制的某种程度上的修正,实现了效率和秩序的平衡。

  折中资本制是从法定资本制向授权资本制过渡的一种方案,其制度的设计往往与一个国家的经济、社会、法律等因素紧密联系在一起。正如前面所说,法定资本制是在社会商业信用欠发达的情况下产生的,其虽然维护了社会交易的安全、有序,但是影响了社会资本使用的效率,不利于激发社会投资的活力。在一个国家社会信用并不是十分发达的情况下,想要发挥社会资本的最大效用,无疑折中资本制是一个较为理想的方案。但是应该指出的是,折中资本制并非是一种可以长期持久的方案,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社会信用总是在不断的向前发展,而实现社会资本效用最大化无疑是每个经济理性人的最佳追求目标,实行授权资本制是每个国家最终公司立法将选取的方案,当然这也离不开一国其他方面相配套制度的完善。
  
  二、关于我国最新公司资本制度改革原因的分析
  
  目前我国现行实施的公司资本制度应当属于法定资本制范畴,同时《公司法》规定允许发起人股东分期缴付公司资本。在本次公司资本制度改革过程中,涉及的最主要的内容是取消了公司注册资本的限制,将公司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改为认缴登记。之所以做出如此调整,主要是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

  (一)重新厘定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实现市场作用与政府作用的最大发挥
  
  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永远都是一对欢喜冤家。将资源配置的权力全部交给市场,资源配置似乎并不能达到配置的最优化;相反将权力全部交给政府,亦是如此。因此,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似乎是经济学研究的一项长期命题。根据经济学的一般原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政府是资源配置的有效补充。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必然离不开社会资本(公司资本),而社会资本是一种稀缺资源,其必须遵守资源配置的一般性规律。社会资本的配置是否最优,效用是否实现最大化,往往可以通过一个国家公司法中有关公司资本最低资本额、出资类型、股份对价充足性评估,以及公司资本(包括利润)分配标准等内容来表现出来。如果说在一个国家的公司法中公司资本出入自由①,政府仅仅在公司资本的运行过程中发挥“守夜人”角色,那么这个国家在社会资本配置方面就遵循了市场经济运行的一般规律,实现了社会资本的优化配置。我国现行《公司法》不仅明确规定了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同时明确了公司注册资本的认足期限,充分显现了政府在公司设立中的主导性地位,从某种程度上讲,这是政府在社会资本配置中的越位。如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此次公司注册资本制度的改革,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取消,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形式的变更,从根本上讲,是重新厘定了政府与市场之间的正确关系,将政府对公司设立的不合理干预彻底地清除,扭转过去政府对社会经济干预过多的现状,逐渐使公司资本的运行回归到市场起基础性作用的资源配置模式的轨道上来。

  (二)突出效率价值在公司资本运营中的关键性作用,发挥社会资本的最大效用
  
  自由、公平、秩序是现代社会法律的三大基本价值。分析不同的公司资本制度设计模式,我们将会发现无论是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还是折中资本制,都是围绕着法律的三大价值来展开的。选择不同的公司资本制度设计模式,往往意味着对法律三大价值的不同取舍。在本次公司资本制度改革中,一个最大的变化就是我国的公司资本制度实现了由法定资本制向授权资本制的转变,同时也意味着我国公司设立过程中对公平、秩序价值的过度重视开始向对效率价值有所侧重进行转变。在传统法定资本制下,过度重视对社会交易第三人的保护,旨在形成一个安全、公平、有效的经济环境,加大对公司出资不实的打击力度,这为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顺利过渡提供了一个理想的制度条件,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产生了积极性的影响。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深入进行,我国的法定资本制也发生了一些重要的变化,即从刚开始严格的公司法定资本制逐渐向较为宽松的法定资本制改革。就目前我国现行的《公司法》而言,我国公司资本的法定资本制已经放松许多,对于解放和发展当前我国的生产力起到了重要性的推动作用。但是应该认识到,我国目前经济的发展已经进入了一个重要的瓶颈期,只有不断改革我国的生产关系,我国的生产力才会得到进一步的解放。与世界上发达国家的公司资本制度相比较,我国的公司资本制度依旧是世界范围内较为苛刻的公司资本设立模式,相对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度一方面通过设立相对较高的公司门槛,导致一些中小投资者无法进入相关市场领域,降低了公司设立的效率,不利于激发社会经济发展的活力;另一方面严格限制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的形式,迫使公司发起人较早的将资金聚集起来,造成了我国民间社会资本在一段时间内闲置和浪费,不利于社会资本效用的最大发挥。而此次改革彻底地摧毁了法定资本制,采取了授权资本制的公司资本制度模式,这对于鼓励中小投资者积极投资、提高公司资本使用效率无疑将产生积极性作用,这一次改革可以说是我国首次开始对效率价值进行更多的重视,值得肯定。

  (三)这是对当代世界有关公司资本担保功能衰微和融资功能的强化之立法改革潮流的回应
  
  随着世界各国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商业信用逐渐得到提高,与此同时公司资本最初的担保功能性效应越来越微弱,以致有越来越多的国家放弃对公司资本制度进行严格性限制,相反采取更为灵活的公司资本设计模式。将公司资本的融资功能作为重点性功能进行设计。而针对公司资本的担保性功能采取其他事后补救式的方式进行保障。实践证明,强化公司资本的融资功能,弱化公司资本的担保功能是可取的,不仅促进了社会经济的极大发展,也大大降低了公司设立的成本。我国公司资本制度采取法定资本制,旨在通过事先防范机制模式,试图避免股东事后机会主义侵犯社会交易第三人利益的现象,同时还在刑法中配套相关的刑事罪名来加大对股东出资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但结果表明这样的公司资本制度并不能达到法律所设置的目的。因此,这样的制度设计不仅对股东和公司而言是一项投资设立公司成本最高,公司运作商业判断空间最为狭窄的制度安排,而且对债权人而言,并不必然能够确保其合法权益的实现,从而不是一种最为有效的制度设计[3].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法律文化的互相交融,各国在注意交易安全的同时,开始更多地考虑如何刺激公司的增长和经济的发展,在确保交易秩序的前提下,注重为公司和投资者提供更多的融资便利。

  中国此次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的内容,一方面取消了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一方面放宽了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的形式,这无疑是对世界公司资本担保功能衰微和融资功能增强立法趋势的正面回应,可谓顺应世情、国情和民意。

  三、未来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落实
  
  授权资本制的建立,需要一系列社会条件。此次我国最新公司资本制度改革实现了我国公司资本的授权化,即实施授权资本制。但是我国目前的社会条件是否已经具备实施授权资本制,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目前我国部分地区已经开始了授权资本制的试点工作,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该制度之前,应该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首先,加强对授权资本制的宣传,引导社会公众对授权资本制有一个更加清晰明确的认识,特别是要让公众认识到授权资本制本身可能带来的潜在风险,使得公众(主要为社会交易第三人)有针对地采取相关注意措施,提高社会风险的防范意识。其次,充分明确股东与董事之间的权力分配关系,授权资本制下董事会的权力进一步扩大,股东权力开始受到相应的限制,而制约董事会的途径只有通过合理设计公司章程来得以实现,股东在制定公司章程时,应当学会自我保护,确保股东与董事权力之间的制约和平衡。再次,及时培育成熟的正常商业判断规则,未来的公司资本制度将更多的自主权交给了公司自己,政府彻底地将回归“守夜人”的角色,这就意味着对政府监管的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政府(包括司法机关)不注重自身商业判断能力的培养,那么政府的监管无疑只是纸上谈兵,毫无实际意义。只有政府提高自身的监管能力,才可能更好地为公司资本运行提供有利外部条件。同时,注重发挥市场机制本身的淘汰性功能,通过相应的制度实现“良币驱逐劣币”.比如,可以大力推进企业诚信制度建设,注重运用信息公示和共享等手段,将企业登记备案、年度报告、资质资格等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予以公示;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完善信用约束机制,将有违规行为的市场主体列入经营异常的“黑名录”,向社会公布,使其“一处违规、处处受限”,提高企业“失信成本”.最后,建立严厉的事后惩罚性责任制度,为授权资本制提供根本性的保障。授权资本制下,实现了更多的社会资本运行的意思自治,但是这种自由背后的风险是不可估量的,如果不注意相关责任保障制度的构建,将来潜在的社会风险是无可避免的。责任先于制度,制度功能才能得到更好的发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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