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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知识产权保护的喜与忧及几点建议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4-11-04 共2209字
论文摘要

  一、高校系自主知识产权的聚集区

  高校依托人才荟萃、学科齐全、氛围宽松、国际交流通畅等方面的明显优势,创新发明不断涌现,已然成为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聚集区。

  高校知识产权具有专利数量多、增长速度快、对国家科技发展贡献大等特点。

  专利数量多。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和教育部相关数据统计,1985 年至 2012 年,高校共申请专利 562379 件,占全国专利申请授权总量(5431559 件) 的 10.4%。

  增长速度快。据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统计,全国高校 2012 申请专利 132648 件,比上一年(2011 年为 110136 件) 增长 20. 4%,占高校 28年总申请量的 23.6%。

  对国家科技发展贡献大。据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统计,2003 年至2012 年,我国共评出国家自然科学一等奖 4 项,其中高校作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3 项,占75%; 共评出国家技术发明一等奖10 项(通用项目) ,高校作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 9 项,占 90%。

  二、高校知识产权保护的喜与忧

  高校知识产权对个人、学校乃至整个国家的意义越重大,就越有必要加强对其的保护。然而,当前对高校知识产权的保护却是喜忧参半。

  喜———不断完善的法律法规。法律是建立在经验基础上的规范,滞后性是其固有属性,瞬息万变的现实社会总会给法律制造很多新的问题。《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三部重要法律,国家为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需要,对这三部法律进行了多次修正和修订。1984 年颁布的《专利法》,于 1992 年和 2000 年经过两次修正; 《著作权法》1990 年颁布,经 2001 年和 2010 年两次修正,2012 年 3 月对著作权法的修订工作又正式展开,并仍在进行中; 《商标法》1982 年颁布,为适应我国经济发展,1993、2001 和 2013 年分别进行了三次修正。2013 新修正的《商标法》已与今年 5 月 1 号开始施行。

  除了法律层面对知识产权的立法保护,作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教育部也为高校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专门的政策法规支持。1999 年,教育部颁发了《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 2004 年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知识产权工作的若干意见》。这在鼓励广大教职员工、学生发明创造和智力创作的积极性,发挥高等学校的智力优势,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方面起到了积极地推动作用。

  忧———亟待提高的知识产权自我保护意识。“不告不理”是现代各国诉讼法所遵循的一项重要审判原则。尤其是在民商法这些规范私权关系、保护私人利益的“私法”领域中,法律会本着意思自治的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处分个人权益的意思表示。因而,再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也要以权利的所有者主张自身权益为前提。然而,在高校主动维权现象很少。例如,学校、老师的专利公开后,未经许可被他人擅自实施而长期不被发现; 老师、学生在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学位论文、学术报告等等被他人大量抄袭; 作为学校品牌和无形资产的学校名称和各种标识,经常被各类私营机构“借用”以招揽生意、谋取私利等等。

  对于学校品牌、名称等无形资产领域,如不及时采取维权行动可能会面临无法维权的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 24条、第 49 条第 3 款的规定,如果有涉嫌侵犯学校标识的商标注册行为发生,若不关注商标注册初审公告,将导致提出商标异议的维权机会丧失; 若该商标已经核准注册,除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外,需在 5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否则将失去维权的最后机会。

  三、高校知识产权保护的几点建议

  意识指导行动,高校知识产权的保护关键在激发权利主体维权的内在动力,让学校和享有知识产权的教师、学生们充分意识到知识产权的重要性,进而采取行动维护自身权益。同时,高校知识产权的保护并非易事,很多时候不是凭一己之力就能实现,需要学校、教师的共同努力。

  学校应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与管理。知识产权保护不仅仅是权利受到侵害时的事后维权行为,还包括事前、事中的宣传和管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教育,组织相关培训,提高维权意识与维权能力; 加强知识产权规章制度建设,在项目过程管理、专利申请指导、技术转让法律风险识别以及提供知识产权相关问题咨询服务等方面加大投入,逐步完善学校知识产权管理与服务体系。

  教师应增强主动维权意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树立权利意识,在科研活动的立项、研究和实施过程中注意保护核心知识与技术,勿让不法分子有机可乘。加强对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知识的了解和学习,对于已申请的专利,在技术转让、专利技术实施许可过程中,注意明确相关保护条款,合理规避和预防法律风险,防止自身权益受损。

  灵活选取维权方式。面对知识产权侵权或纠纷,司法程序并不是唯一解决途径。根据案件特点和侵害程度不同,可选择自行协商、申请行政保护、提起诉讼等维权方式。对于侵权情节一般,造成损失和影响不大的纠纷,可采取直接向侵权人提出停止侵权的交涉,双方自行解决,自行协商相对于其他方式维权成本更低,更灵活、快捷; 行政保护则是通过国家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各种知识产权纠纷、维护知识产权秩序的行为。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权利人申请,对侵权纠纷进行处理,也可以依职权主动调查、收集证据,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行政保护具有主动性、专业性、威慑性等特点; 对重大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其他方式无法解决的则需通过司法途径进行维权。需要指出的是,自行协商和申请行政保护并不是选取司法途径解决的前置程序,可以直接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

  参考文献:
  [1]梅元红,刘嘉. 高校知识产权保护与维权策略研究[J]. 科技进步与对策,2013(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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