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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层设计的理念在连带责任制度建设中的运用

来源:学术堂 作者:王老师
发布于:2014-06-10 共7794字
论文摘要

  我国的改革开放经历了30多年,全面建设取得了辉煌成就,在法律方面,基本建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2011年的“十二五’,规划中,提出运用顶层设计的理念,来实现国家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从整体规划到具体细化的科学转变。这一理念的提出,标志着我国在社会主义建设的指导思想发生了质的吃跃。同样,将这种理念运用到连带责任制度的建设中,指导制度的设计,对制度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顶层设计理念与连带责任制度
  
  (一)、顶层设计理念
  
  顶层设计是系统工程学领域的专有名词国家经济社会的建设中,以具体指导如何从集约、引入顶层设计的理念。在,用高效和科学的途径实现战略规划和整体部署,在指导思想上结束了过去那种探索式、粗放式的思维方式。标志着我国进入一个目标明确、规划具体、战略得当的发展新时代m顶层设计理念的应用于法律建设,有利于法律工作者深化对中国社会矛盾和问题的认识,有利于中国社会主义法制理论的成熟和发展,有利于中国法律体系的建设和完善。概括起来有三层含义:
  
  一是指导方针,明确指出法律改革的全面性、协调性、可持续性,在建设中不断开拓法律的科学发展之路。二是基本内容,要坚持统筹全局、突出重点,兼顾其他,把握服务改革,服务建设的方向,提高辩证思维水平,搞好法律改革的各个领域、各个环节协调工作。三是实现路径,抓住当今制约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和难点问题,从制度和体制上挖掘并解决体制性障碍和深层次矛盾,全面协调推进法律体系的制度建设和体制创新。
  
  (二)连带责任制度发展及遇到的新情况
  
  1.连带责任制度发展概况
  
  法律制度建设是与一个国家的经济社会的发展紧密联系的,是国家的意识形态、价值取向和社会矛盾在制度领域中的反映。连带责任的渊源在我国法制史上已经有儿千年了,本人认为,把连带责任作为法律武器,用以捍卫受害人的权利,还是从1986我国颁行的首部《民法通贝嘟开始的,其中有7条9处用到了连带责任,在以后的许多民事法律中陆续出现了连带责任的条文。1995年出台的《担保尚及2000年出台的司法解释,共有10条14处;1998年出台的《建筑法》在2011年的修正案中有6条6处;2003年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有2条2处;2003年出台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椰,有7条8处;2005年出台的《公司脚及2011年出台的《公司法司法解释(习》共有10条14处;2006年出台的《合伙企业脚,有10条12处;连带责任作为制度确立起来,是2009年出台的《侵权责任脚和2010年出台的《侵权责任法司法解椰,前者在11条中的巧处用到连带责任,后者在21条中的35处用到连带责任,并专门用第二节共8个条文论述和规定连带责任,还针对与连带责任相近的不真正连带责任、按份责任和补充责任用了9条共19处进行了规定和说明。据统计,到目前为止,已有30余部法[5]律使用了连带责任的规定。还有一大批的专家学者对连带责任制度进行了深入研究,撰写专著和大量研究论文,以及法律工作者在长期的研究和司法实践中积累了真知灼见,提出了大量的建设性意见,为连带责任制度的确立都取到了关键性作用。
  
  2.连带责任制度发展遇到的新情况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繁荣,社会组织结构和社会管理分工越来越细化,要求法律建设也越来越完善;连带责任是具有牵连关系的多数责任主体中的一人或数人,依法律规定或者约定,对外均应负强制性全部给付义务而对内具有求偿权的一种特殊民事责任。本人认为,连带责任的产生是社会矛盾更加深刻而突出、更加复杂而广泛的反映;连带责任制度的建立体现了国家重视民生,主张民权,对债权人或受害人通过法律的途径进行全面、细致和积极的保护,这也是连带责任制度创设的正当性和基础所在。连带责任本质上是财产责任,制度的价值目标,就是以全体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作为债权实现的总担保,最大限度地保证债权人的权利得到充分、及时的实现叭近年来,共同侵权、共同违约的案件越来越多,涉及领域越来越广,危害程度越来越大,出现了许多新的情况:①行为人和受害人在组成上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由原来简单的个人行为,变成了企业或法人单位的行为;②责任性质由原来的一般的债权违约、人权侵害,变成了复杂的环境损害、食品药品安全等等;③由于行为人的关联性越来越强,情况越来越复杂,在司法实践中,部分法启’存在连带责任适用不当、甚至滥用的情况,造成责任人承担了不合理的责任,或缠诉或诉累的现象增多0。在此情况下,连带责任制度的建设无论在深度还是在广度上都显得力度还不够。因此,为了维护债权人或受害人的合法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人民生活的正常秩序,加强和完善连带责任制度的顶层设计,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三)顶层设计在连带责任制度中功能实现
  
  一种制度的建立,需要各种要素的科学组合连带责任制度包括内涵和外延两部分,内涵主要包括其概念和性质,产生和分类、构成要件以及承担的方式儿部分,外延主要包括其在各个民事领域中的适用。本人认为,依据经济社会发展的现状,完善连带责任制度建设的顶层设计,需要实现二方面的功能。
  
  1.修改和完善连带责任制度
  
  连带责任制度的修改和完善,对内就是要理顺制度内部组成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使得制度内部结构完整,理念清晰,法理正确,内容充实,既合理规制了当时的社会矛盾,又为将来解决新问题,保留有空间,组成一个开放的结构;对外就是要调整好相邻法律之间、上下法律之间的关系,编制一个开放的、规范的、现代化和科学化的责任制度,做到制度的功能定位合理,边界规划明确,调整规范清晰,价值取向正确,涵盖领域互补叹2.拓展连带责任使用的空间。
  
  加强连带责任制度在多领域深层次的适用,就是发展当今法律民事责任制度建设的重要举措。随着国家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在许多的领域出现或积累了越来越多的新矛盾,通过积极调整立法规范,拓展连带责任使用的新领域,能够有效地化解相关矛盾或遏制积弊,也为法律自身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本人认为,在连带责任的内涵和外延的关系中,如果内涵的结构合理,机制完善,内容充实,那么,其外延在适用过程中,就会概念清晰,运用准确,效果显著。如果对内涵的组成要素适当进行调整,外延就会跟随着发生相应变化;外延在经济社会环境发生变化的时候,也会要求内涵做出相应调整,以适应其变化二、完善连带责任制度建设的顶层设计。
  
  (一)建设的指导思想及基本内容
  
  在连带责任制度的建设中,运用顶层设计的理念,就是要紧紧围绕快速、有效、充分地保障受害人的权利实现的价值取向,更好地发抨其规范行为,保护权利,服务大局的作用。基本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1.要明确连带责任制度的法律定位或价值取向
  
  他是一种特别民事责任制度,创设连带责任的动因在于最大限度地保证债权人或受害人的权利能够得到充分、及时的实现,该项制度的建立适用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建设的需要,能够有效地化解因连带责任人发生的违约或侵权造成的损失或损害,而产生的纠纷、矛盾,从而,实现长期有效地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平稳运行。
  
  2.要坚持连带责任制度法定原则
  
  充分利用连带责任具有加重具体责任人法律责任的效果,在民事责任领域进行科学设计,紧紧抓住当今严重影响社会经济秩序,威胁人们生命财产安全的重点难点领域,如交通安全、交易安全、建筑安全、食品卫生安全、企业经营安全、网络信息安全及产品质量安全等,重点创设连带责任,加重责任人的违约和侵权责任。在充分保证人们民事行为自由的前提下,提高其违约和侵权的成本,使人们在交往中形成互相监督、互相制约的力量,并促使人们共同防范和自觉消除违法行为。科学掌握和运用其内涵和外延的辩证关系,协调好各要素间及在各领域中应用的关系,确保该制度始终为改革服务,为建设服务。
  
  3.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依照我国的国情和法律的根本价值制度,在连带责任制度的价值实现过程中,要求做到在优先保证权利人的同时,兼顾责任人和其他方面的权利。因此,一方面通过诉讼程序来保障,2012年新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五十二条中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市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这样的规定,将连带责任案件的诉讼形式选择由原来确立的固有必要共同诉讼,修改为法院建议(固有必要共同诉吻nol与权利人自愿(固有必要共同诉讼或类似必要共同诉吻相结合的诉讼方式,这种诉讼制度的设计有效地找到了各方在利益诉求上的平衡点,并最大限度地实现法律的公平公正。另一方面通过实体法的规定来保障,在实体法中,对有重大过错或过失的权利人,责任人可以减轻或免除责任。
  
  (二)建设的基本方法及实现的途径
  
  连带责任是一个实体和程序紧密结合问题,实体法上规定的合法权益需要通过诉讼程序的充分运用,才能使权利人的权利得到迅速、及时、的实现,以及责任人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搞好连带责任的顶层设计,能够更好地发抨其对内完善各要素的配置,调整好相互关系,创设适用范围,对外协调好相邻法律之间、上下法律之间的关系的作用,针对社会管理和制度运作中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提出新的解决方案,有效化解纠纷和矛盾,提升连带责任制度的法治能力,更好地为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建设服务。因此,按照顶层设计的理念进行连带责任的建设,需要围绕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方面展开。
  
  1.建立科学的诉讼模式,克服制度缺陷
  
  通过顶层设计,建立科学的诉讼模式,能够有效克服连带责任制度因充分保护功能而容易引发保障当事人权利严重失衡和缠诉、诉累的缺陷。在《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第二节,第十九条,对连带责任中被侵权人只起诉部分连带责任人的处理方法进行了规定,采取固有必要共同诉讼和类似必要共同诉讼相结合的形式,兼顾了被侵权人的诉讼权利和利益以及诉讼效益,并特别照顾了丧失赔偿能力,不能赔偿全部责任的连带责任人。实现在权利人的权利保护与责任人的权益保障之间达成相对平衡,既保护或兼顾了当事人双方或多方的利益,又提高了整体诉讼效率,彰显了法律的公平和正义。
  
  2.建立科学的调控机制,增强制度的规范能力
  
  通过顶层设计,能够有效调控连带责任的适用范围,以利于更好地保障受害人的权利和加重责任人的责任成本。通过“连带责任制度发展及遇到的新情况”一节的论述,可以看到,目前连带责任制度的适用范围正在逐渐扩大,其产生的原因除了传统的违约和侵权外,已经有了因保证或担保而产生的连带责任;2011年因环境污染(如船舶油污造成的损害)也开始适用连带责任,其中船舶可以是私人的,也可以是企业的,受污染的水域或海域可以是国家的也可以是私人承包的,由此可见,连带责任的行为人和受害人已经不限制于早期的连带责任制度中的简单行为人和受害人了。
  
  《关于市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种连带责任的创设,对分包人、发包人疏于市查承包人资质的过错来说,虽然显得有些沉重,但是,加重对发包人、分包人的责任,明显有利于发包人、分包人增强对雇主资质的市查和监管,体现了法律尊重生命、以人为本的精神。
  
  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的加快,市场管理将越来越严格和规范。产品身份证的运用,会给包括生产者与销售者及所有中间人都带来连带责任;从现有的连带责任设置中可以看出,责任人和权利人都不只是自然人了,已经扩展到了法人或法人代表,为连带责任的应用领域提供了极大的空间。这说明人与人之间的交往越来越密切,关联程度越来越高,相互间需要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也越来越多。
  
  3.适当设置限制条件,有效兼顾责任人的利益
  
  (1)对于过错较小的侵权人,适当限制连带责任适用。在我国的《民法通则》和《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中,有过失相抵原则;对于一般侵权而言,当受害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侵权人不承担连带责任,但按照法律规定需要承担其他类型的法律责任时,可以在受害人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范围内减轻责任;本人认为,对于特殊侵权而言,当受害人存在一般过失时,侵权人不承担连带责任,而仅在受害人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时才允许减轻其责任113];在连带责任的多数责任人中,对于过错较小的或责任排序最后的责任人,可以免除其连带责任。
  
  (2)减少适用连带责任可能产生的不公平。《关于市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在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构筑物的维护、管理过程中,因设计、施工缺陷造成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与设计、施工者承担连带责任。本人认为,这里所说的人工建造构筑物应该要进行明确或规定,而不宜用“等”字,容易引发歧义理解,如“等”字是否专指公共类的基础设施;如果包含民用住宅,那所有人,应该是开发商,而不是购房者;管理人也应该是施工管理或监理,而不应该物业管理;因购房者和物业管理公司是无法避免设计和施工缺陷的。这里所指的“过程”,应该是指人工建造构筑物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的过程,而容易造成施工缺陷的主要是施工管理或监理过程。因此,这种连带责任的创设,需要更细致和准确,或适当限制连带责任的适用范围,以减少可能产生的不公平。
  
  4.适时调整应用领域,使连带责任的创设更科学有效。
  
  本人认为,连带责任的新发展不仅关系到受害人赔偿请求的实现程度,或社会对受害人的整体保护水平,也关系到人们口常行为和经济活动等方面的自由程度。如果连带责任适用广泛,那么社会对受害人的保护水平就会比较高,同时行为人的行为成本也会相应提高,而行为者的行为自由度就会随之降低;如果对连带责任的适用普遍受限,则意味着保护水平的降低,行为人的成本也降低,行为人的自由度会相对提高。这说明,连带责任制度和其他任何一项制度一样,都有其利弊两面性,运用顶层设计的理念指导和创设连带责任的适应,这就需要综合考虑诸多因素,由基层的实际提炼出正确的法理,并且针对不同的情形做出不同的选择,从而有效发抨其制度的长处,尽量避免或减小其负面影响。
  
  (1)连带责任的创设采用循序渐进的方式进行
  
  2010年颁行的《侵权责任嘟第六十七条规定: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2011年发布的《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两个以上的污染者承担按份责任的具体比例,能确定原因力大小的,按照造成损害的原因力确定责任份额;不能确定原因力大小的,按照市场份额规则确定责任份额;不能通过前述方法确定责任份额的,平均分配责任份额。
  
  同是关于环境污染的问题,在2011年颁行的《关于市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卸第三条规定:‘两艘或者两艘以上船舶泄漏油类造成油污损害一各泄漏油船舶所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但泄漏油船舶所有人依法免子承担责任的除外。”本人认为,这条规定有效加重了对环境污染者的责任负担,这是连带责任制度在环境保护领域中的第一个适用。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如果过少或不创设连带责任,一方面消除或降低了生产企业的研发对消费者的责任,有利于产品创新和繁荣市场,但是,另一方面,则不能有效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能有效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过多创设连带责任,对于生产者和经营者来说,会对从事新产品的开发和销售心存畏俱,怕因技术或质量问题受到连累,造成技术创新、产品创新的激情受到严重抑制,使经济社会的发展失去活力。本人认为,只有把保护水平设置在一个合理的高度或者适时或者有针对性地调整这种保护功能,才会对生产者、经营者产生持久动力,消费者也才能获得更多物美价廉的产品及服务,整个社会才能走向真正的繁荣。反过来讲,只有生产者、经营者的实力增强了,消费者依据连带责任获得的赔偿才能真正落到实处f}}l。因此,对连带责任进行适当的限制能够在消费者与生产者、经营者之间实现新的平衡。
  
  (3)在环境保护领域,连带责任的创设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恰好相反,保护水平急待提高或加强。如空气污染(废气或有害气体排放)、水污染(海洋、河流),特别是内陆河流等水质的污染,已经到了非常严重的程度。一个水泥)一、钢铁)一或冶炼)一的存在,使得整个城市或地区长年被笼罩在灰霹之中,看不到蓝天白云和阳光,严重影响生活质量,损害身体健康。造纸)一、电镀)一、染织)一等企业的存在,使得周边的水域受到严重污染,甚至部分不良老板把污染水偷排到地下河中,造成的危害更加严重,在《焦点访螂栏目和其他法治类节目中,曾多次报道过。本人认为,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主要有二点,一是国内环保设备研发能力和制造技术没有跟上发展需要,进口成本又太高;二是部分企业或为地方利益保护或为降低生产成本,根本就不愿意在环保上投入。这充分显现了法律对环境保护的水平过低,使得这些生产企业对污染或损害环境不需要付出或只有极少付出成本,来获得较高的生产效益。
  
  (4)在机动车交通责任事故管理方面,由于我国机动车的保有量快速增长,严重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交通安全问题摆到了管理者和机动车驾驶员的面前,也给法律工作者提出了重大课题。如果对人的保护水平过低,那么驾驶员随意违章开车甚至横冲直撞的恶劣的行为便会大量增加,交通事故也会随之大增。在我国广播电视的法制频道和其他频道的法制栏目中,经常报道因交通违章造成的重特大交通责任事故,甚至还出现对受伤者进行“二次碾压”,致受害人死亡。这些案例让管理者深省,让法律工作者深思。本人认为,在交通安全管理中,对于首先是应该加强道路行人的交通法规意识教育,还是首先应该是加强机动车驾驶员行车安全管理谁更重要的问题,答案是显然的。对行人尽管保护水平过高会使行人违章的可能性增加,但与机动车违章驾驶的危险性相比较,行人违章的危险性明显要低很多,而且在行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时还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减轻甚至免除司机的赔偿责任。同理,给子受害人较高水平的保护是必要的,通过加大交通肇事的成本可以有效地敦促司机谨慎驾驶。因此,在《侵权责任法》第六章的六条中,对于机动车交通责任事故只规定了1条1处连带责任,而在其后的司法解释第六章中,关于机动车交通责任事故责任有12条,其中有5条7处用到连带责任。可见显著提高了对行人的交通安全保护水平。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连带责任既是一种法律规范制度,又是社会管理政策。在实体法中,连带责任的承担依据是连带关系的存在,而现代社会中,因事或因人而引起的人和人之间的连带关系已经是一种较为普遍存在的事实。显然,发生连带责任的领域也在不断扩大。因此,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随着各种社会需求的变化,根据连带责任制度的价值取向要求,对连带责任的创设在领域、数量或设置限制条件等方面进行调整,只要调整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使受害的一方能够得到及时充分的救济,加害的一方能够受到强力有效的遏制,无论连带责任或增加使用数量,或扩大使用领域,或限制适用对象,都是有意义的,同时,这也是完善连带责任制度建设顶层设计的科学发展路径。
  
  三、总结
  
  连带责任制度既有与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关联的部分,又有其独特的内容。在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在顶层设计理念的指导下,为适用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连带责任制度的适用范围也应不断地进行调整,在使用数量上会越来越多,在使用领域上会越来越广,制度的结构越来越完善,内含越来越成熟。在保障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会逐渐成为与《侵权责任法》齐名的基本法律制度。对于他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也会得到有效的克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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