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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经济下网络平台侵权规制的问题和完善

来源:商业经济 作者:周华
发布于:2021-11-08 共5546字

  摘    要: 网络平台侵权事件频发俨然已成为共享经济发展之殇,如何妥善治理关乎行业整体的行稳致远。当前共享平台侵权存在纠纷发生率高、侵害客体多元以及损害后果严重的特点,而既有治理机制则面临规制失灵的困境,难以实现侵权风险的有效防治和侵权纠纷的妥善解决。对此应从立法完善、司法裁判指引、多元协同监管三管齐下,以推动共享平台侵权法律规制的健全。

  关键词 :     共享经济;网络平台;侵权治理;困境;破解;

  当前,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作为新增长点、新动能领域之一,近年来我国共享经济发展迅猛,在疫情冲击下更是迎来了新一轮爆发期。然而共享经济在其发展中亦面临着诸多问题与困境,个人隐私泄露、信息安全隐忧等侵权现象愈演愈烈,滴滴顺风车几度曝出杀人案更是将矛盾推向顶峰。作为营运中心的共享网络平台,因利益驱使、监管缺失等因素,俨然已成为各类侵权的最大实施方,唯有对其予以有效治理,才能推动共享经济高质量发展。

  一、现实之殇:共享经济发展中网络平台侵权事件频发

  作为共享经济的三大基本要素之一,网络平台是共享经济发展的核心。然而在当前我国共享经济发展中,网络平台侵权现象颇有愈演愈烈之势,诸多平台均面临着因侵权被诉、被要求整顿、陷入信任危机的现实困境。

  (一)侵权纠纷发生率高

  共享经济在我国发展之初即伴生各类侵权,网络平台作为侵权主体,其损害对象涉及广泛,可区分为对资源使用方、资源提供方、同业竞争方以及非参与的第三方。在共享经济规模不断扩大的背景下,无论何者作为侵权损害对象均构成一个数量庞大的群体,侵权比例奇高。其中尤以消费者作为资源使用方的消费侵权为典型,自2017年开始,共享经济逐渐成为消费者投诉热点,且不断呈上升趋势。大型共享平台企业更是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对服务提供者及消费者等其他交易参与者实施高额抽成、限定交易方式、“大数据杀熟”等多样化侵权行为。而现有法律框架下的有效解决机制不足,极易因受侵害者数量众多而引发群体性纠纷事件,2020年11月,北京蛋壳公寓总部聚集数百人维权,包含租户、供应商、保洁人员等,随后各地亦相继发生类似事件,成为了亟待防范和化解的潜在社会风险。

  (二)侵权损害客体多元

  《侵权责任法》第2条明确规定了其保护范围为民事权益,从学理分类而言,可涉及人身权益、物权、知识产权及其他。在共享经济发展中,非物质性人格权领域受侵害普遍者首当其冲的为隐私及个人信息权益,这是几乎所有平台企业均存在的侵权问题,为促成资源使用方和提供方的交易,平台企业大肆收集用户个人信息并用于各类APP营销和广告投放,过度索取、强制授权、数据泄露等侵权现象极为普遍。而就物质性人格权益,在我国发展最为迅猛的共享出行领域,因交通事故、司机伤人事件等频频发生对身体权、健康权乃至生命权的侵害。共享平台与金融业务的融合亦是潜在巨大风险,以用户押金或预付款形成的资金池一旦发生平台资金链断裂则无法退回,而屡屡“爆雷”的P2P网贷平台更是导致众多投资者血本无归,是对财产权的极大侵害。共享充电宝、共享知识技能等行业则成为了知识产权侵权的高发区,前者如来电科技多次卷入专利侵权诉讼,标的额高达百万甚至数千万;后者如提供内容服务的喜马拉雅FM、提供医疗咨询服务的春雨科技等,通常因平台所涉内容涉及着作权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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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侵权损害后果严重

  从某种意义上而言,各类侵权乱象俨然已成为共享经济整个行业的发展之殇。其一是对个体的侵害有严重之势。国家信息中心发布的《中国共享经济发展报告(2021)》指出,平台掌握用户数据的海量性、多样性和敏感性,一旦由于外部攻击或内控失范而发生信息泄漏,会给用户带来严重的人身、财产安全等威胁。在共享交通领域,根据2018年5月北京市海淀法院网发布的《滴滴出行车主犯罪情况披露》显示,由滴滴平台衍生的刑事案件数量远高于公众所知悉的程度,甚至发生多起强奸、杀人等恶性事件。而在共享住宿、P2P网贷等领域,同样出现了危及人身及财产安全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其二是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网络平台改变了传统经济发展中商家对消费者的模式,因产品的更新换代以及日常使用的报废,共享单车、共享汽车随意停放导致对城市管理、居民出行等造成极大不便,而废旧车辆、电池等后续回收无法及时更是造成极大的环境污染隐患。其三是对未成年人的侵害。近年来,我国未成年群体接触互联网的比例逐步提高,平台认证机制的随意、时间及消费管理的设置欠缺等极易诱发未成年人沉迷网络,部分平台还存在传播低俗内容、诱导用户进行高额打赏等问题,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导致发生财产损失。

  二、治理之困:共享经济发展中网络平台侵权规制失灵

  网络平台的核心地位决定了唯有对其侵权予以有效治理,才能带来共享经济行业的行稳致远。然而当前共享经济发展中网络平台侵权呈现出的新样态,导致既有监管机制难以有效应对,侵权法律风险防治乏力,而在侵权纠纷解决上,更面临平台滥用用户协议及其免责条款推卸责任的救济困境。

  (一)防治乏力:既有监管机制难以实现侵权有效治理

  近年来,为促进共享经济的规范化发展,我国亦着力推动相应监管机制的创新完善,但面对其迭代升级和衍生扩展,既有监管仍暴露出侵权风险治理的薄弱。第一,现有监管立法难以实现妥善规制。共享经济具有低门槛准入的特点,对于企业而言,新兴业态层出不穷,凸显监管法规制度的滞后;对于个体而言,共享经济“人人参与”下的消费关系、劳资关系等极大拓展了监管对象和范围,而相对应的监管规则却无法跟上而出现真空地带。第二,传统分割型监管模式难以实现全面覆盖。随着共享经济的发展,平台企业在业务范围上趋于混业经营,并不断开发创新型业务,在地域上,行业内龙头企业通常属于“一个平台、服务全国”的运营状态;对于前者,传统的碎片化监管无法应对跨行业、跨部门的发展现实,对后者则既有的属地监管亦无法应对跨区域经营。第三,监管理念及技术难以匹配现实发展需求。当前监管仍停留在以政府为主导的被动响应层面,而新技术虽已纳入却与行业发展水平差距明显,无法作用于侵权风险的预判及前期防治。

  (二)救济困难:共享网络平台利用法律漏洞推卸责任

  网络平台侵权的法律规制应以明晰平台企业的法律性质和地位为必要前提,然而共享经济发展中网络平台具有特殊性和多元性,其侵权法律纠纷解决无法完全套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关于网络平台侵权的相关规定。为业界达成共识的是,共享网络平台有别于传统网络服务提供者和一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共享经济的运营模式具备去中心化的特质,网络平台属于供需方的沟通枢纽,而网络平台正是基于此在各类侵权纠纷中进行抗辩。一方面体现在应对消费者的求偿权上,平台通常以自身仅为居中交易促成者,而非电子商务经营者抗辩,主张损害赔偿应由相应商品或服务的直接提供者承担;另外更利用用户协议中的强制授权、赔偿限额及免责条款来大幅降低甚至免除自身损害赔偿责任。另一方面,面对共享员工的工伤损害赔偿,平台企业则主张用工者系与第三方劳动公司形成雇佣关系,因而仅对其进行慰问金支付或人道主义赔偿。作为共享经济在外卖即时配送领域的代表,饿了么旗下的蜂鸟众包在其用户协议中直接写明,用户与蜂鸟众包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劳动或雇佣关系。如此则导致外卖骑手无法享受劳动者特殊保护,无论是工作中受伤抑或侵害他人都无法要求平台企业对此承担责任,司法实践中平台以此类理由抗辩成功者并不在少数。

  三、破局之道:共享经济发展中网络平台侵权规制的完善

  共享经济发展中网络平台侵权已成为各界关注焦点,如何破局脱困是亟待解决的问题。为有效治理各项侵权风险、妥善解决各类侵权纠纷,应从立法完善、司法裁判指引、多元协同监管三管齐下,以推动共享平台侵权法律规制的健全、引导共享经济健康规范发展。

  (一)立法完善规制

  一是强化监管法规政策的适用性。共享经济是科技创新引领经济发展的典型表现,为避免相关法规政策落后于其现实发展的需要,一方面要加强现有政策制度与共享经济发展的普适性研究,修改甚至废除阶段性及情景性的条款规定,另一方面要在修订或制定立法时应具备前瞻性,要以广泛调研为基础,预估共享经济深化拓展至新兴领域的政策法律和伦理道德风险,针对现行监管体制机制的地域、行业等限制进行改革创新,提前做好布局应对。

  二是提升侵权法律救济的实效性。在共享平台侵权纠纷中,作为受侵害方的消费者及平台用工者等处于相对弱势的法律地位,鉴于信息收集、控制及处理上的高度技术性以及平台企业擅用格式条款等方式推卸法律责任的现实,立法应着力完善平台侵权的司法救济,以强化救济实效、明确责任份额。如《电子商务法》第38条第2款中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平台对经营者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安全保障义务而造成消费者损害的责任承担,经历了从草案中“连带责任”到“补充责任”再到最终通过时“相应责任”的演变[1];无论其是属界定不清、表述含糊抑或出于平台责任形态多元化的现实而预留裁判空间,但在解决或完善方案上都需要以出台司法解释、行政法规等形式进行细化,以明晰相应责任定位于按份、连带或补充的具体情形。而在《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关于信息权益侵害救济的规定中,则应加入对监管部门或受理投诉、举报部门不作为情况下,具有资质的特定组织提起行政诉讼的规定,同时对代为提起公益诉讼的组织做适当扩充,如针对共享平台侵权极易受损的消费者及劳动者,考虑将其相关权益保护组织予以纳入。

  (二)案例指导参考

  作为司法改革的重要举措,案例指导制度的首要功能即在于弥补成文法的模糊、滞后等不足,填补法律漏洞。共享经济发展中网络平台侵权属于全新的侵权类型,与传统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有着本质区分,然而其在立法规制层面还存在诸多不足,因此其法律规制尤其是侵权纠纷解决还有赖于典型案例作为参照和指引。基于共享交通的普及性及所涉类型的复杂性,现有侵权损害赔偿诉讼最大比例集中于此。在《民法典》出台前,有学者曾主张其侵权责任编应对网约车交通事故做出规定,认为此举既是回应社会关切、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权的需要,也有利于规范网络预约出租车行业的发展。[2]但实践证明,共享经济中网络平台侵权类型复杂、所涉领域多元,于法典中进行规定将导致立法难以适应演进中的现实,面临动辄修法的局面而损及法律的稳定性,因而并未采纳。但若任其放任自流,则势必引发同案不同判、阻碍共享经济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此时对行业内案例进行系统性研判是可取之道,2019年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针对全国33起共享汽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进行调研并发布法律风险防范建议,取得了良好社会反响。但要以案例形成对司法实践的效力性指引,还有待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共享网络平台侵权的指导性案例,厘清平台三角用工的法律关系、明确以用户协议回避责任的效力、合理界分侵权责任承担等实践中极具争议的问题;同时各高级人民法院亦可就此发布参考性案例,为辖区内法院处理类似案例提供审理思路及裁判尺度借鉴等。

  (三)多元协同监管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促进分享经济发展的指导性意见》提出要“探索建立政府、平台企业、行业协会以及资源提供者和消费者共同参与的分享经济多方协同治理机制”,由此指明了治理共享经济侵权乱象的监管之道。

  一是推进政府监管创新。应针对共享经济新业态的全国性和立体化发展,着力破除共享经济监管的地域限制及部门藩篱,加强部门间的统筹协调以及地区间的政策联动;与时俱进更新监管理念,提高自主自为的积极性,强化事前和事中监管以防患于未然;坚持底线思维,明确监管焦点和重点,把握好个体权益保护与鼓励创新发展间的衡平;强化智慧监管,充分利用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监管手段,推动构建人力科技深度融合的监管新模式。

  二是促进行业自律规制。我国共享经济的行业自律规制尚处初级阶段,2018年我国共享住宿领域首个行业自律性标准《共享住宿服务规范》正式发布;2019年中国共享经济发展委员会宣布成立,但在地位属性上仍属于中小企业协会的分支机构。未来要着力推动共享经济整体性行业协会的发展以及共享出行、共享住宿等各具体行业协会的组建;加大共享经济领域的行业标准化体系建设,促进共享办公、医疗等行业性服务标准的出台;研究建立行业内的投诉反馈机制以及争端处理机制,进一步规范平台企业的用工及经营等行为,引导其遵守贯彻共享经济发展的相关立法和政策。

  三是推动平台内生治理。作为共享经济的连接枢纽,网络平台不仅仅是交易平台,同时亦是参与者监管和消费者保护的平台。在分层治理模式下,“政府管平台、平台管用户”的治理机制、包容审慎的监管观念决定了共享经济的发展必须注重引导平台企业自身实现规范化发展。事实上,共享经济平台在商业模式上创新的同时,亦已围绕治理规则制定、信任关系形成和违规行为惩罚等开展了自主治理探索[3]。未来要以既有治理为基础,进行平台规则的升级更新,完善平台认证机制,提高对共享平台入驻资源提供者资质的审核;建立健全公开透明的信用评价系统,强化供求双方的安全保障;针对消费维权痛点,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和纠纷解决机制等。

  四是强化个体消费者及资源提供者的责任和自我保护。共享经济的文明化发展亦离不开个体的努力,为此应倡导资源提供者履行信息公示义务,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调查,协助被侵权人维权;而消费者一方则应理性选择专业平台,依法合规使用分享资源,同时二者均需审慎阅读用户协议或服务合同,妥善留存各类书面及电子凭证,提高维权意识。

  参考文献

  [1]J宇翔跨越责任鸿沟一共 享经营模式下平台侵权责任的体系化展开[J]清华法学, 2019(4):112-129.

  [2]程啸.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完善[J].法学杂志, 2019(1):64-74.

  [3]师自国共享经济平台自主治理研究[J].四川行政学院学报, 2017(2):97-100.


作者单位:福建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原文出处:周华.共享经济发展中网络平台侵权治理困境及破解[J].商业经济,2021(11):152-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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