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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民事权利为核心的社会治理模式构建研究

来源: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作者:张伟
发布于:2021-10-08 共6496字

  摘    要: 在建设法治中国、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化进程中,实现社会治理法治化和现代化是中国社会治理面临的必然选择和战略任务。法治和社会治理的价值判断与利益选择是一致并相互契合的,即保护民众的民事权利与最大福祉,这就势必要求建构以民事权利的保护为核心的社会治理模式与运行机制。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应借助网络、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科技手段推动社会治理现代化创新水平。

  关键词:     民事权利;社会治理模式;实践探索;

  一、民事权利的保护与社会治理的价值追求

  社会治理是政府、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社区以及个人等多种主体通过平等的合作、对话、协商、沟通等方式,依法对社会事务、社会组织和社会生活进行引导和规范,最终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的过程。社会治理的逻辑起点和终极价值追求应是保护普通民众的人身安全和人身权利、财产安全和财产权利、人格尊严和人格自由、社会公共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法治不仅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法治的价值追求是限制公权力,保护民众的私权利,即民事权利。由此可知,社会治理和法治建设的价值追求是一致和相互契合的。

  在社会治理中,参与社会治理的各方主体应始终秉持对民众民事权利的敬畏之心,将民事权利置于社会治理的核心地位。在现代文明、民主、法治社会中,社会交往规则由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演进为权利法则,权利不仅是保护民众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外壳,也是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的维护者。在社会治理进程中,只有对民众的民事权利予以承认、尊重和保护,才能使民众生活在安全、公正、健康、有序的社会生活状态中,方能契合社会治理的价值追求和目标实现。否则,将与社会治理的价值判断背道而驰、南辕北辙。国家治理体系是以法治为基础建立的规范体系和权力运行机制,《民法典》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制度保障,在其中发挥着基础性作用。法治不仅包括通过公法明确公权力的行使范围和程序,也包括通过私法维护市民社会的有序运行。其中,私权保障既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目的,也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环节[1]。由此可知,民事权利的保护与社会治理的价值追求紧密相连、相辅相成。脱离了对民众民事权利的保护,社会治理就沦为空谈。没有良性有效的社会治理,民众的民事权利则很难得到切实有效的保护。

  二、构建以民事权利为核心的社会治理模式与运行机制

  (一)法治是社会治理的基石

  社会治理必须奠基于法治之上,否则,社会治理将陷入个人意志恣意妄为的泥潭和深渊,民众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不仅得不到切实有效的保护,甚至会频遭侵害。法治的核心要义是规范公权力、保障私权利。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三位一体建设,是社会治理的根本保障。同时,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构建以法治为基石的社会治理模式与运行机制。完善国家治理体系和提升治理能力的要义是健全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实现国家治理的法治化。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基本法,《民法典》构成我国法治体系的基础,在现代治理体系中具有基石的地位[2]。《民法典》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也是社会治理的大宪章。《民法典》坚持权利法定位,创设新型民事权利体系,推进权利本位型社会治理;坚持私法自治理念,构建多元民事主体制度,推进社会治理社会化;坚持契约治理理想,完善共商共治共赢机制,推进社会治理契约化;坚持守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交换正义、分配正义、矫正正义,推进社会治理公正化[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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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构建系统化、网络化、立体式社会治理运行机制

  在社会治理中,应积极发挥参与社会治理的各方主体的作用,逐步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治理格局,并逐步培育提升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的价值和应有作用。多元共治是政府职能转变、经济结构优化、产业结构升级的必然结果。随着政府简政放权向社会赋权增能的持续推进,逐步形成了政府、市场、社会组织和个人多元共治的社会治理模式[4]。社会矛盾应加强预防和提前化解,决不能待矛盾激化再予以解决,必须深化源头治理。现代社会治理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社会系统工程,必须构建系统化、网络化、立体式的社会治理模式与运行机制,才能及时预防、化解社会矛盾,有效保护民众的民事权利。

  (三)发挥现代科技的支撑赋能作用,促进社会治理现代化建设

  人类社会的发展变迁已经由农业文明、工业文明转向信息文明,目前处于网络时代和大数据时代,并逐步走向人工智能时代。这就势必要求社会治理借助现代科学技术手段,积极推动社会治理的现代化,将社会治理法治化、现代化、专业化、智能化紧密有机结合。在治理模式方面,推动治理主体多元化历来是社会治理模式创新的重要内容,而新兴的信息技术让政府、社会与市场的合作模式更便捷、更精准。如深圳金融办推出P2P平台投诉通道,该平台可受理注册地在深圳的P2P网络借贷平台投诉举报信息,广大投资人可通过微信一键举报,推动相关问题及时解决等[5]。《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提出:“加强数字社会、数字政府建设,提升公共服务、社会治理等数字化智能化水平。”处于信息时代智能互联的背景下,现代科学技术为社会治理赋能创新提供了有力的支撑。智慧社会的三条主线是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借由信息技术推动政府治理创新,提升政府治理现代化[6]。科学技术是一把双刃剑,利用现代科技手段促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进程中,必须时刻警惕对民众民事权利的冒犯和侵害。尤其是应极力加强对民众隐私权、个人信息权、生活安宁权的保护,利用现代科技手段获得的民众个人信息,其价值在于保护而非挖掘。

  三、以民事权利为核心的社会治理模式相关实践探索——山东省部分地市调研情况与理论分析

  (一)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

  淄博市博山区地处鲁中南部山区,是山东省重要的老工业基地,曾对山东省乃至全国的经济发展作出过卓越的贡献。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纵深发展和工业布局的重新推进,博山区经济面临着转型和挑战,存在诸多历史遗留问题。各种历史遗留问题和客观因素给社会治理提出新要求。当地党委积极探索社会治理的新模式和相应举措。实践探索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在新时代基层社会治理中践行“前端工作法”,以有解思维实现矛盾纠纷不出“格”。

  坚持关口前移、重心下移,以网格化服务管理为依托,积极践行“前端工作法”,在摸排前移、引导前移、接访前移、纠纷前移上下足功夫,把“最后一道防线”前移到网格“第一线”,以有解思维推进矛盾纠纷化解在网格内,社会矛盾特别是信访形势持续好转。

  2. 立足流程再造,促进社会治理。

  近年来,博山区委政法委、博山区人民法院紧紧围绕“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新格局”,并依照平安山东和法治山东“金招牌”工作要求,积极实施流程再造,实施“一次办好”等新举措,在公安交通警察部门设立“于扬法官工作室”,全面整合了人民法院、公安交警、人民调解、保险公司等各方面各部门力量,显着提升了交通事故纠纷化解的效率和效果,把“最后一道防线”的工作前移到工作“第一线”,提供了可加以借鉴甚至可以复制的先进经验模式。

  3. 积极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的力量和应有作用。

  社会组织在党和人民政府联系民众中发挥着桥梁与纽带作用。发挥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对于实现政府治理与社会调解,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新格局具有重要的意义。

  4. 打造小案侦防品牌,全面提升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

  博山区公安分局坚守“小案连民心”“小案不小看”的价值理念,积极主动回应群众的期待,把“小案件”当作“大民生”,在全市公安机关率先创新推行“小案”侦防机制。

  (二)山东省烟台市龙口市

  烟台市龙口市地处胶东半岛,属于山东省经济比较发达的东部沿海地区,经济实力雄厚。龙口市委、市政府在社会治理中积极探索、勇于创新。其实践探索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全面自觉担当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新使命。

  以防范化解市域社会治理难题为突破口,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更多的资源、服务、管理下沉到基层,更有力地服务广大群众、化解各类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切实提高市域社会治理系统化、社会化、精细化、法治化、智能化水平。

  2. 进一步聚焦关键领域,积极探索并实施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新模式。

  一是突出政治功能,不断并着力加强党对社会治理各项工作的领导。二是进一步突出开放共治,全面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新格局。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在民事主体制度方面将社会组织的能动性与对社会组织实施有效监管予以有机结合,充分发挥各类民事主体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良好作用。三是突出各类载体的支撑作用,全面提升基层社会治理的能力和水平。

  3. 全面启动“法治龙口”建设。

  一是全面树立法治信仰的价值追求,秉持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将形同虚设。二是着力加强平安城市建设,严厉打击侵犯民众财产权和人身权的违法犯罪活动,将民众的民事权利置于社会治理和平安城市建设的核心地位。三是深入推进和谐城市建设,切实有效增加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使人民群众生活的安全、安宁、幸福而有尊严。

  法治是社会治理的基石,社会治理必须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逐步建成必然从根本上进一步全面加强对民众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尊重和保护,更加有效地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在社会治理中积极有效地推动法治龙口、平安龙口、和谐龙口的建设,发挥法治作为社会治理的基石和保障作用。

  (三)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

  菏泽市定陶区地处鲁西南平原,属于传统的农业种植业地区,工业基础比较薄弱。相对于胶东沿海和鲁中地区,经济欠发达。定陶区委、区政府立足本地实际,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秉持的原则、创新之处和运行机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以党建为引领,充分发挥党员的骨干带头作用。

  在党员的示范带动作用下,把松散的农民组织联合起来,形成社会发展、社会治理的合力。持续加强党支部规范化建设,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积极推动机关、社区和农村等各级领域基层党建工作全覆盖,并全面提升工作水平。

  2.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将以人民为中心作为基层社会治理创新发展工作的重要抓手,始终围绕人民之需、人民之想、人民之思。菏泽市定陶区在农业发展、工商业经营、文化教育改革、脱贫攻坚等各个方面,始终秉持以人民为中心,取得了显着的社会治理成效,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满足感和安全感不断增强。这势必要求基层社会治理始终全程秉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将民众的民事权利置于社会治理的核心地位。

  3. 注重集体经济的基础性地位。

  在土地流转运作、村居搬迁、社区重整过程中,预留一部分集体用地、集体资产,社区可以获得一部分租金收入、土地租赁收入,小区的公共服务具备了财力支撑。定陶区南城社区、杨店社区和梁堂社区等从自身实际情况出发,逐步通过适度土地流转,最终实现了土地规模化经营。通过村庄整体搬迁、宅基地整理等方式实现用地指标交易,村集体经济不仅得以盘活而且不断发展壮大。部分农户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和其他劳动,逐步增加了经济收入和财富的积累。农民丧失土地不仅没有引发隐患和社会风险,反而在现实上促进了土地适度规模化经营,并带来了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土地流转运作、村居搬迁、社区重整过程中,涉及村民最重要的财产权。农户的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耕地承包经营权等最重要的财产性权利发生了变更。上述举措必须依法进行,在法治的轨道上和范围内运作,必须依法严格保护村民的财产权。无论政府、集体组织、其他社会组织绝不能脱离法治的轨道,更不允许侵犯村民的上述财产权和人身权,否则,不仅是违法行为,背离社会治理的宗旨,也容易引发社会风险。目前,无论从立法层面还是社会实践现实而言,农村的耕地已经形成村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经营者使用权“三权分置”的结构模式。这就势必要求对三者的合法权利加以保护,既保护三者各自的权益,又做好彼此之间的利益衔接。

  4. 注重发展成果共享,促进共同富裕。

  壮大集体经济、改善公共服务、鼓励农民参加各类合作社、对贫困户精准扶贫,从而成果共享,保障和促进了社会稳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终目的是实现共同富裕,这就要求在基层社会治理中尽最大限度地降低贫富差距、实现成果共享、减少社会不公,将社会发展各项成果和改革开放的红利惠及全体民众。

  5. 坚持乡村振兴的道路。

  通过乡村振兴之路,持续不断改善民生、全面提升村民实际生活水平。菏泽市定陶区地处鲁西南平原,属于传统的农业种植地区,工业基础相对薄弱。乡村振兴之路既符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又能满足村民的经济收入需求和文化教育需求,使村民有更多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通过对山东省鲁中地区(淄博市博山区)、胶东地区(烟台市龙口市)和鲁西地区(菏泽市定陶区)社会治理的相关调研分析,发现山东省不同地区在社会治理方面,既有相通的共性之处,也有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地方性特色。其相通的共性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党建为引领,充分主动发挥党建优势,确保社会治理沿着正确的方向和道路前进。二是坚持法治在社会治理中的基石地位。培育法治思维,积极建设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积极践行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三是积极进行社会治理的创新,借助现代科技手段的支撑和赋能,全面提升社会治理的现代化水平,培育社会治理的新模式和新格局。四是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将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作为社会治理的核心,作为社会治理的逻辑起点和最终归宿。

  不同的地区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创建出不少原创性、具有本地域鲜明特色的社会治理举措。淄博市博山区以有解思维实现矛盾纠纷不出“格”、践行前端工作法、流程再造、积极发挥社会组织的力量和作用、打造小案侦防品牌、东顶模式等,既具有创新性和地方特色,又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和可复制性。博山区的上述举措在山东省基层社会治理领域取得了卓越的成效和较大影响力。烟台市龙口市启动的全面“法治龙口”建设,不仅树牢了法治的信仰追求,而且推动了平安城市与和谐城市的建设。菏泽市定陶区注重集体经济的基础性地位、通过成果共享推进共同富裕、坚持并积极打造符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乡村振兴道路。

  依照山东省部分地市社会治理调研情况并进行理论分析,可以发现社会治理既具有不可动摇的必须坚持的原则和方向,具有相通的共性之处,又具有符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的地方举措和特色。有些创新性的社会治理举措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和可复制性,有些针对本地区实际情况的举措则具有明显的地域性。无论是共性之处,还是地方性特色,均全部始终秉持法治的基石性作用,均始终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均将民众的民事权利置于社会治理的核心地位,将对民众的民事权利保护视作社会治理的逻辑起点和最终归宿,积极创建以民事权利为核心的社会治理模式和运行机制。综上所述,山东省在社会治理进程中的勇于探索和积极实践,始终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引领,始终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加强和发挥党建的作用。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基石,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始终将民众的权利保护置于社会治理的核心地位,积极提升社会治理的现代化水平,打造“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全民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新格局,取得了卓有成效的社会治理效果。

  参考文献

  [1]王利明民法典: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保障[J]中外法学,2020(4)-847-864.

  [2]郭洁、佟彤.《民法典》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法理阐释[J]政法论丛, 2020(4):29-30.

  [3]黄文艺民法典与社会治理现代化[J].法制与社会发展, 2020(5):21-37.

  [4]刘志筠预防化解多元治理主体利益冲突的制度架构[J] .理论导刊, 2021(2):76-81.

  [5]林逸涛、严红梅城市智慧化治理赋能深圳先行示范区建设[J]特区实践与理论, 2021():85-88.

  [6]史蕾智慧社会视阈下治理现代化路径探析[J]辽宁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1):14-19.


作者单位:山东理工大学法学院
原文出处:张伟.民事权利与社会治理模式问题探索[J].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1,33(05):4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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