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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隐私权的概述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6-10-14 共4562字

  第一章 大学生隐私权的概述

  隐私成为一种意识与观念,是从人类与动物界脱离,初步萌发的羞耻心促使人类以兽皮或树叶遮蔽阴私部位而开始。原始社会的人类,逐渐开始进行秘密两性性行为,是为了保护自己的身体秘密不被人所窥探,代表着隐私最初以观念的形式存在于远古人类的思想意识中,隐私的内容受当时的经济和文化不发达的影响,止步于人体和两性。尽管如此,初具雏形的隐私的基本特征已经显现,一部分内容甚至成为了当代隐私内容形成的基石。社会发展到了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隐私观实行着严重不平等的双重标准,统治者享受着人体、两性之外包含居所、生活各方面的隐私的严格保护,而被统治者仍然被严密监视,隐私范围仍只是围绕着人体和两性。近代资产阶级的隐私观在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主义的斗争中,在人本思想和人权观的基础上日益成熟,这一阶段的隐私观范围最广泛,最平等,同时也强调,隐私并非绝对,还应当受到法律的调整和制约,体现了其观念的科学性和进步性。逐渐形成现代意义上的隐私,才是现代法律确认为隐私权的客体的隐私,是法律研究对隐私进行法律保护的基础。

  第一节 隐私权的内涵。

  1890 年,美国法学家萨莫尔和布兰蒂斯在《法学评论》杂志上发表了着名的论文《隐私权》,点明了隐私权作为新型权利的本质-"个人在人身和财产上面应当受到充分的保护作为一个原则,就像普通法一样古老。"从此隐私权概念和理论的进化在法律的舞台上拉开了序幕.

  100 多年来,各国(地区)学者对隐私权的定义不断地出现:美国学者威斯汀将隐私权进一步概括为不受旁人干涉搅扰的权利,个人自由巨鼎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与外界沟通,在一个限定的私人活动范围内不受他人和群体的拘束。日本学者前田雄二在他撰写的文章中认为,无论谁都具有不愿被他人知道的一部分私生活。那些希望'沉默过去的事',如被暴露,便构成对隐私权的侵害。我国台湾地区以吕光为代表的学者定义:"隐私权是对个人私生活的保护,使每个人能安宁居住,不受干扰,未经本人同意者,其与公众无关的私人事务,不得刊布或讨论,其个人姓名、照片、肖像等非事前获得本人同意,不得擅自使用或刊布,尤不得做商业上的用途."我国大陆民法学者的研究中对隐私权有以下定义:一是《中国民法》的作者认为:"隐私权也称为私生活的秘密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个人生活秘密和个人生活自由为内容,禁止他人干涉的一种人格权"二是王冠先生认为:

  "所谓隐私权,也就是自然人个人隐瞒纯属个人私事和秘密,未经本人允许不得公开的权利."以上是中外学者从不同的研究角度阐述了隐私权的各种定义,综合进行分析,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等私人生活安宁利益自主进行支配和控制,不受他人侵扰的具体人格权。

  1、隐私权的主体是自然人。

  隐私权的主体的一直都是有争议的,争议的焦点主要围绕着是否包括法人和已经逝去的人。隐私权的主体不应该包括法人,因为隐私权表达的是人对精神利益和人格利益的渴求,与人的身体、心理和精神密不可分,追求的是人的内心世界的安宁。而法人是不具备情绪体验和精神活动的。 其次,隐私权保护的是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私人世界。而法人的各项活动恰恰与公共利益紧密联系,不能离开大众的监督和质询。如果赋予法人以隐私权主体身份,则法人就可以以此规避法律的制约,从而无法保护人民的利益。因此,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而非法人。至于逝去的人是否有隐私权,本文是倾向于其符合隐私权主体的。因为隐私权是一种人格上的权利,是依托于精神和感情的而非肉体,因此不论是自然人是生是死,他不希望公之于众的就始终不愿意公开,同时他的隐私权也涉及到生者的精神利益。

  所以应该赋予逝去的人该有的人格尊严,由其后人代为主张权利。

  2、隐私权的客体包括:私人领域、私人信息、私人活动。

  私人领域分为具体的私人空间和抽象的私人空间,具体的私人空间又分为身体、物品和居所等。抽象的私人空间是指思想的空间比如日记、邮箱等。私人信息也称为个人情报资料、个人讯息、私人活动是指个人的一切与公共利益无关的活动。

  隐私权的基本内容包括以下四种权利:隐私隐瞒权是指主体出于维持自己的人格利益的需要,隐瞒自己的隐私,使其不为人所知的权利,是一种消极的保护权。隐私利用权是指自然人享有对自己的个人资讯进行积极地利用,以满足自己精神、物质方面需要的权利。隐私支配权是指自然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对自己的隐私决定公开的内容、公开的方式、传播的范围。隐私维护权是指对自己的隐私享有的维护其不可侵犯的权利,在受到非法侵害时,依据人格请求权和侵权请求权,可以寻求司法保护的权利。

  3、隐私权的性质。

  历史上对隐私权的性质有三种不同的认识:一般人格权、自由权、独立人格权。目前,隐私权是一种独立的人格权这一观点被绝大多数的国家的立法和学说认可,成为了隐私权性质的通说。在我国司法实务的早期,对隐私权采取的是间接保护原则,将隐私权视同为名誉权加以保护。自 2001 年最高人民法院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公布后,对隐私权的保护已经是直接保护的方式,自《妇女权益保障法》和《侵权责任法》实施后,更是直接将隐私权定位为独立人格权。

  第二节 大学生隐私权的内涵。

  1、大学生隐私权的概念。

  在校期间,大学生所享有的私人信息保密权和私人生活的安宁权依法受到保护,依法自主支配个人的学习、生活、科研领域内的事项,排除他人侵扰的具体人格权。本文所指的大学生指我国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学生。

  2、大学生隐私权的主体。

  大学生隐私权的主体是具有特殊身份的自然人。大学生既是已成年或者接近成年的普通公民,又是仍然在学校接受高等教育的学生。因此大学生既具有自然人的基本属性,又具有被管理者的基本特征。从法律上说大学生已经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是从思想成熟度来说他们仍然没有成为真正的社会人。

  3、大学生隐私权的内容。

  大学生隐私权的内容包括:一、私生活秘密权,私生活包括日常工作生活和学习生活,私人秘密是指受到法律的保护,不违反法律,不侵犯学校的公共利益,但是私人不愿意对外公开的信息。如学生的个人信息,包括个人的生理信息、经历信息、家庭隐私等。二、空间隐私权,空间隐私权是指大学生的特定私密空间不受他人窥伺、侵入、干扰的隐私权。空间隐私权包括有有形的物理空间和无形的虚拟空间隐私,物理空间如学生宿舍、书包、箱包、通信、日记、教室正在使用的座位等;虚拟的空间如个人的手机存储空间、电脑系统、电子邮箱等.三、私生活安宁权,个人可以保持一定空间的宁静而不受外界侵扰的权利,包括窥探、监视、跟踪、骚扰。

  第三节 大学生隐私权与一般公民隐私权的区别。

  一、大学生隐私权内涵较一般公民隐私权内涵狭窄。

  隐私权是一种具有排他性的对世权,任何人不得非法侵害。但是将法律权利落实到具体的权项,落实到具体的权利主体,则可能出现内涵上的差别。大学生主体的特殊性导致了其内涵比一般的隐私权要狭窄,特定的法律主体需要在一定范围内履行一定的法律义务。比如健康状况,相比较一般社会人拥有独立的居所不同。大学生都是在学校宿舍集中住宿,为了保障他人的身体健康,也为了在日常的生活中,教育管理者能针对学生的身体健康状况作出预案,避免突发的疾病。

  大学生在入校的时候需要登记身体状况。由于集体居住,大学生隐私权的客体范围缩小至私人专用箱包、日记本、个人电脑及个人的床位。而一般隐私权中的性生活在目前高校宿舍管理范围内也还不属于校内开禁的内容,一般隐私权保护的是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内容,而大学生隐私权的范围是个人的与高校公共利益无关的内容,明显范围较为狭窄。

  二、大学生隐私权受高校管理权的限制。

  大学生隐私权的主体的特殊性决定了大学生隐私权的客体具有可克减性。隐私权的克减性指的是隐私权在特殊情况下要做出一定的让渡。高校作为国家教育权的实施者,为了维护教学的正常的教学秩序,需要依法进行教学统一管理,可以依法对大学生实行学籍管理、授予学位、依法奖惩,在高校的管理权的行使过程中必然与大学生的私人信息,私人生活空间之间产生矛盾,大学生的隐私权在合理的必要的范围内向高校的管理权有所让渡,大学生的隐私权因此不得不受到限制。

  三、大学生隐私权较一般公民隐私权更容易被侵犯。

  现在的大学生基本上是刚满 18 岁的成年人,甚至还有 17 岁的未成年人,虽然离开父母,独立生活,形式上走入了社会。但从心智上来说是极不成熟的,以下各种原因都导致了高校大学生的隐私权更容易被侵犯。

  法律关系的双重化导致大学生的基本地位的不平等。根据我国现行的《教育法》等法规赋予了高校以教育行政执法主体身份行使学籍管理、授予学位、依法奖惩大学生等管理手段。高校与学生之间是教育行政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但是当高校以资产所有者的身份与大学生在日常的生活中发生了普通交易,体现的关系则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平等与不平等双重身份并存,使高校在实践中与学生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是行政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并存,而实践中往往是不平等的行政法律关系得以强化,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被弱化。

  传统的教育理念模糊了高校管理应遵循依法治校的基本准则。中国的教育是从孔孟之道开始的,几千年的"师道尊严"传统思想深深影响着中国教育,我国一直是重"权威"轻"权利"的教育模式,服从成为了教育的代名词,孩子是学校和家长的附属,在爱的名义下学生的精神和权利都是属于家长和学校的。至于在学校的管理过程中是否有违法违规或者是侵犯大学生权益的行为,则被严重地忽视,教育者权威的无限扩大和分数至上的教育目的是造成成人世界漠视学生权利,学生隐私被随意践踏的思想根源。

  大学生和高校双方法律意识的淡泊和法律知识的欠缺。中国目前的高中教育仍以应试教育为主,在进入大学以前,学生是鲜有接触到法律学习的。即便是老师,就其整体素质而言较其他公民有一定程度的提高,但法律素养仍没有达到理想的程度。法律意识比较薄弱,直接影响其对自身行为的法律判断,必然造成教师以主观意志和经验管理学生,这就是大量的侵犯大学生隐私权的行为得以产生的根本原因。

  四、大学生的隐私权的保护具有相对性。

  由于大学生隐私权的内涵较一般隐私权内涵狭窄,因此,对大学生隐私权的保护也呈现出了相对性。其他公民能更多地主动积极地利用自己的隐私,比如其他公民可以根据自己的自由意愿保护自己的居所隐私,在没有征得自己同意的情况下,可以拒绝任何人以任何名义进入到自己的居所,侵犯自己隐私权。但是大学生的宿舍还属于一个小范围的公共区域,宿舍要接受高校宿舍管理制度的约束,检查卫生、查大功率电器、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比如两性行为,社会上普通公民拥有更多的自主权。作为学生,虽然已经是成年人,但是不能违反学校规定,带异性留宿于宿舍,或在校园公共教学区域有过分亲热的行为等。当高校合理地对诸如此类的违纪行为进行管理时,无可避免地会接触学生的隐私,大学生也不能一概用"这是我的隐私学校无权管"进行抗辩。保护大学生隐私权不是绝对地保护而不允许任何形式的管理,而是指高校在实施合法的管理行为时,相关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对在必要的限度内接触到的大学生隐私要尽到保密义务,实施行为的方法要切实考虑到不泄露、不肆意扩散当事人隐私,不给当事人的生活和学习带来困扰。法律就是要完善到在这样的一个相对范围内给予大学生隐私权强有力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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