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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隐私权保护法律建设研究前言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6-10-14 共1618字

  前 言

  一、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本课题的理论意义:确立和保护隐私权标志着人类文明在持续发展,是促进个人与社会基本和谐,实现整个社会安定目的的必然要求。随着"人权"思想的深入人心,公民隐私权问题在我国逐步得到重视和追求,身处象牙塔中的大学生们,作为公民的一份子必然享有我国法律所确认的公民隐私权。但与此同时大学生又具有被教育者被管理者的身份,高校与学生之间并非只是民事法律关系,教育的特殊性导致了高校管理权凌驾于大学生的隐私权之上,高校学生的隐私权范围因此受到了限制,从而与大学生日益高涨的人权意识和不断觉醒的法律意识形成了权力与权利相互博弈的冲突状态。

  本课题的实际意义:从1999年着名的湖南外语外贸学院在校大学生诉学校隐私侵权案到2014年9月22日的安徽大学裸测事件,对大学生的隐私权侵害已经从名誉精神上的间接侵害发展到了直接赤裸的身体隐私侵害。很多隐私权被侵犯案件的大学生受害人因此自杀或者出现了精神上的疾病,这些后果却难于从法律上向管理者追责,从而引发更多的负面事件。由此可见研究大学生隐私权法律保护已经成为了不容忽视的重要课题。

  二、研究动态和文献综述。

  (一)国内研究现状。

  对于隐私权的内容,国内学者有不同的主张,中国人民大学的张新宝教授在其《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一书中对公民隐私权的基本内容分十个方面进行了界定。

  中国人民大学的王利明教授将个人生活安宁权、个人生活情报保密权、个人通讯秘密权、个人隐私利用权的概念归入到了隐私权的内容之中。

  对于学生权利的研究: 张静在其所着的《学生权利及司法保护》一书中,确立了学生的平等权利主体地位,提出了学生的基本权利应当被尊重;强调保障学生的基本权利是学生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提出严格设定学校与教职员工的教育行为与侵权行为的界限;学校的规章制度应明确规定:在校期间,当学生的合法权益受到非法侵害时,学校、责任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条件、归责原则。

  在曾惠燕的《高校学生的权利与义务》一书中,大学生是其研究对象。作者将大学生权利分为以下几种:人权、公民权、行政相对人权利、民事权利和义务。

  大学生的隐私权属于民事权利一种,造成侵犯学生隐私权的行为有公开学生成绩、公共场所安装监视器、公布关于处分学生违纪的文件内容等。

  《当代高校学生申诉制度探析》一书的作者吴永明在此着作中提出:目前已经出台的相关规定中建构的高校学生权利的救济制度,特别是学生申诉制度和实施制度存在着一些差异和不足,在实践中难以发挥效用。当下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项重要任务是分析高校学生申诉制度,提出其不足之处,进而提出完善对策的建议。

  (二)国外研究现状。

  美国和德国是世界上隐私权保护比较成熟的国家。美国隐私权宪法保护的理念是个人自由, 而人格尊严则是德国隐私权宪法保护的核心理念。这一点和美国隐私权宪法保护的理念不同。

  从宏观上来说,美国有完备的教育基本法,高校学生工作方面有完备的规章制度、专门性法律和明确的工作规范,如《美国高等学校学生事务管理人员伦理标准》、《学生事务应用手册》、《美国高等学校学生事务管理人员行为规范》、《学生服务手册》、《高等学校学生事务管理》等。从微观层次来看,各高校按照联邦政府、州政府的法律,依据本校实际制定详细的校纪校规,主要内容涉及到学生事务管理的各个方面,包括违反后如何追责的问题。

  三、研究方法。

  文献检索法:文献检索法是本文的一种基本的研究方法,通过在图书馆查阅资料、报纸、刊物,在网站上浏览相关信息等途径,了解大学生隐私权保护在国内外的研究情况,掌握了一些现有的研究成果,查找了论文写作的相关支撑材料。

  比较研究法:文章采取纵向比较和横向比较相结合的方法,通过对国内外对大学生隐私权的立法保护进行比较,以达到认识和借鉴的目的。

  实证研究法:针对我国在构建大学生隐私权保护法律体系过程中,相关法律存在的不足之处,找到解决方案。

  案例研究法:通过引用大量实践中的案例来说明大学生隐私权保护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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