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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立法在遗产范围内容的缺陷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6-06-06 共110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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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目】我国现行立法在遗产范围内容的缺陷
  【引言  第一章】遗产概念的界定
  【第二章】遗产范围的比较法研究
  【3.1】我国遗产范围的立法现状
  【3.2.1  3.2.2】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宅基地使用权继承
  【3.2.3  3.2.4】网络财产与人体变异物继承权
  【第四章】完善我国遗产范围的立法建议
  【结语/参考文献】我国遗产范围的重新确立研究结语与参考文献

  摘要

  遗产的范围是继承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遗产范围的细致研究具有重大的现实和理论意义,既可以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指导,又可以给继承法的修订提供重要参考。

  本文从有关遗产内涵的争议着手,介绍了国内学者对于遗产概念的不同看法,重点从法理和实践方面对遗产概念中应当排除"合法性"限定进行了说明,认为遗产应当界定为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可转移给他人的个人财产。同时对于债务是否属于遗产的范围,认为应当持肯定态度。在对比分析了主要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关于遗产范围设定的不同和相同之处后,为我国遗产范围的设定提供经验参考。随着社会的发展,实践中关于遗产范围的争议也愈来愈多,为此选取了具有代表性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网络财产和人体变异物--以冷冻胚胎为例是否属于遗产范围的问题进行了立法和实践的分析,得出相关结论。为了更好的完善我国遗产范围内容,剖析了现行立法的不足,并在文章最后提出了具体的立法建议。

  关键词:继承法 遗产 遗产范围 归扣制度 立法建议


  目 录
  
  引 言
  
  第一章 遗产概念的界定
  
  一、遗产的概念
  二、遗产和继承权客体的关系
  (一)有关遗产和继承权客体关系的不同学说
  (二)我国将来立法时的取舍
  三、遗产的特征
  (一)遗产是自然人的个人财产
  (二)遗产具有时间限制性
  (三)遗产的本质属性--财产性
  (四)遗产具有可转移性
  (五)遗产具有概括性
  
  第二章 遗产范围的比较法研究
  
  一、主要大陆法系国家
  (一)法国
  (二)德国
  (三)日本
  (四)俄罗斯
  (五)我国台湾地区
  二、主要英美法系国家
  (一)英国
  (二)美国
  三、两大法系的比较分析
  
  第三章 我国遗产范围的立法现状及实践中的争议
  
  一、我国遗产范围的立法现状
  (一)立法体例较为分散
  (二)采取正面概括加正面列举的立法模式
  (三)遗产范围的具体内容
  二、实践中典型遗产范围的争议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可否为继承权客体
  (二)宅基地使用权是否属于遗产
  (三)网络财产是否属于遗产
  (四)人体变异物可否继承--以冷冻胚胎继承案为例
  
  第四章 完善我国遗产范围的立法建议
  
  一、完善我国遗产范围的建议
  (一)将分散的遗产范围内容集中立法,单独成章
  (二)扩大现有的遗产范围
  (三)明确遗产包括积极财产和消极财产
  (四)合理建构归扣制度
  二、具体的立法条文设置
  
  结 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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