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规范的功能原则上应该是二位一体的。它是对现实的反映,并同时作用于现实。有时这种作用是如此之彻底,以至于可以称之为“对现实的改造”.在社会生活中,规范确立的结果是使新的社会现实得以产生。而规范确立之前,这些社会现实是不存在的。在新的社会现实产生的过程中,它的产生方式如何,人类的自由、创造性、积极性如何?这种现实的可靠程度如何?由于它的出现,人类面临着何种新的可能?我们将在下面讨论这些问题。
在此,对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产生过程的区别加以考虑,尤其是将这些规范作为社会管理的手段加以考虑就显得尤为重要。这一领域形成了关于所谓描述性和规范性论断的分歧,即我们身边的事实或被简单地描述出来,或对事实提出某种规范性的要求。实证主义者不认同第二种说法,认为它更像一个普遍的命令。我完全不同意这一观点,反而认为规范论可能更适用于真理范畴。这首先是因为规范体系并非随意被创建,尽管它依赖于个人意志。因此,我们应当揭示道德和法律规范产生的复杂过程,以更好地利用掌握现实的精神实践术语。它揭示了对事实的最初评价、对人们现存关系特点的评价,然后给出完善的建议,即有关新的交往形式的建议,这些是确立新规范体系的基础。
人类在社会上和世界上生活的重要特点之一就是他事实上生活在无法被最终理解的现实中。形而上的观念就是这样产生的。它们创造了一种或多或少是成功的共同的行为活动标准。
这揭示了实际地掌握现实的另一个意义:对人类交往方式的符合成功活动之条件的发现和探索。当然,这不是通过以一般的尝试和错误来实现的,符合现实的认识永远是任何行动的基础。虽然错误不可能完全避免,但社会规范确立本身也认可这种错误的存在,也就是所谓的“内置可错性”.
一、世界观
哲学的主要世界观功能之一就在于适应。
很多哲学家都认可的一种观点是,人生活在一个他最终都无法认识的现实中。因此,他可以把建立在间接猜测上的认识当成事实,从他期待的角度、从自己理解的世界、从自己的生活成就的角度出发来评价那些推测结论的真理性。
古希腊时期很多哲学家都是从这个角度出发来理解世界的。诡辩论者、德谟克利特、伊壁鸠鲁、怀疑论者,甚至在某种程度上斯多葛派对世界都持这种态度。上述思想家那种以可能性的态度来看待世界的方法还占有相当位置,即力求将个人生活的组织方法与可能性的解释相吻合。当然,在经典形而上的观念体系中,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曾尝试终极性认识世界,但方法依然流于简单。在他们的逻辑思维中,总是无意地将自己的意愿看成现实。柏拉图主张的正确理念、亚里士多德提出的道德生活的任务,都是基于一点,即人在世界中无法被规定,所以应以一己道德之力来完成那些自然本身也无法完成的事情。
伊壁鸠鲁表达了与不可知世界相适应的思想。他在给毕达哥拉斯的信中指出,天象的产生有其自己的、符合感觉的诸多原因和结果:“对于日月交替的情形,无论是像我们目睹的那样是(燃烧的天体)熄灭了,或是地球被另外一个什么物体遮住了。我们应该分析其彼此相近的原因,而不应认为它们不可能同时发生作用。接下来,就会以地球上相似现象的规律来理解天体旋转现象的规律。”[1](P201)伊壁鸠鲁给出了解释。
但是他也承认,世界如此复杂,这样解释可能永远解释不通。然而,这并非令人绝望。因为伊壁鸠鲁首次提出了经典的学术问题:对于实践性地回答某种世界观问题的科学知识的准确程度问题。这就使可能性概念进入理论领域 ,而且是建立在诸如怀疑主义的、柏拉图式经院主义思想研究的基础上。作为被科学知识计算出来的可能性,足以回答确定世界观的可能性问题。后来就产生了那样的情况,即在一种情形下知识足够了,没必要继续探索了,而在另一种情形下知识尚且不够充足,需要继续探索。
17世纪的哲学家致力于追求客观认知并力图使人确信,在科学知识和完善认知的基础上,人可以构建自己的行动。但是他们还有其他思考。就是关于在人们并未完全认知的世界中如何生存和如何作现实决策的问题。为此,笛卡儿提出了自己的道德原则,号召服从于传统,任何时候都不拒绝既定的决定。这样,某种绝对不可能的事情也就不会发生。
18世纪提出了穷尽知识是不可能的说法,即:在认识领域可以解释世界,但在实践领域应当适应世界,计算其可能性从而占据优势。超越既定世界的努力使康德产生了那样的观念,即人的存在分为现象性存在和精神存在,在现象世界中一切都是被规定的,而在精神世界中,人作为道德存在可能实现自由。这样一来,人就可以自己解释精神世界,为自己回答那些问题,诸如他想把自己看成一个什么样的人,在道德要求的基础上成为一个什么样的人,然后以相应的要求为基准来在这个现实世界开始自己的生活。
当代哲学认为人不能在终极意义上将世界理解为公认的东西。它甚至作为一种科学思维被提出来,例如库恩关于科学模式更替的理论。但这不是否认,在既定的视角下人可以理解宇宙组织的现实方面并成功地在实践中适应它。人类的社会生活也是如此。
二、社会现实
人与世界的关系当然不仅局限于一种世界观。人掌握世界是改造世界并利用其改造结果来满足个人需求,为生活的再生产提供保障。从实现共同社会活动的必要性上讲,人也不得不构建能够在其中生活和从事生产活动的人为的客观现实。显然,人们希望这一人为客观现实能够满足他们的需求,并能与他们在社会生产中所追求的目标达成最大程度的契合,同时拥有较高可靠度。
这个问题也向诡辩者们提出过。他们最早尝试解答如何使人为的客观现实如同自然的客观实际那般可靠,这是合理而恒久的问题。他们为此建议通过严酷的惩罚来达到教育目的,其目的不在于消除而在于预防破坏社会可靠性的不规范行为。“没有人惩处那些彻底违法的罪犯,这种毫无意义的折磨也是暴行。”[2](P433-434)那些努力进行惩罚的人都有这种思想: 处决不是揪住过往不放,而是为了未来,让那些目睹惩罚的人不去犯罪。大多数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都有一个基本要素,那就是赋予人为的客观现实以可靠性。
其结果是能够实现我们期望的规范之真实存在。例如,为饥饿的人提供食物,为遭遇不幸的人提供帮助,完成工作会得到相应酬金,以及对“到莫斯科大学怎么走”这个问题给出正确的答案,而非相反。
此外,在社会制度化结构中,人可以找到解决自身世界观问题的依据,那就是基于自身对世界的解读和最终实施的行为所得出的有说服力的结论。在大多数情况下,人的决定都是在信息有限的条件下作出的。其中非常重要的是,我们不知道在终级意义上世界究竟是怎样的,一切都来自于某种稳定的诠释。但是这种诠释不仅仅是我们特有的,它是历史形成的,并以稳定的世界观结构为支撑。如果你能注意到科学模式变迁的话,这在科学上也说得通。
为了在信息有限的条件下做出决定,就需要依靠被我们视作真理性的事实--无论是世界观真理还是物质世界真理。显而易见,世界观性的真理总是相对的,因为人对于世界的观念和认识经常是变动不居的。但在某种意义上说,真理范畴是可以适应这些观念的,这取决于它在当下的历史阶段给了人以何种信心来相信生活,以及人们在多大程度上依赖于它。
道德的每个发展阶段都类似于科学模式的转换。在科学领域中,新模式同样可以指引方向以区分什么是科学什么不是科学。而在道德领域的每一个新阶段上,人都可能失去对自己的信心,质疑所选择的人生道路是否正确。基督教道德能够克服古希腊和古罗马时代道德思想的杂糅与模糊;文艺复兴后新时代的道德尝试摆脱宗教道德的逻辑以破坏旧世界、改造新世界;当今的道德力图给予人们自信心和基本的社会保障,这不仅仅体现在国家或民族层面,也体现在超民族和国际层面上。每一个道德体系都与自己特殊的依据、合理的论断体系相关联。古希腊伦理学致力于美德观念,新时期伦理学致力于自律精神、道德约束和道德知识,当代伦理学则关注公平和正义。尽管对各种道德体系的论证方法不一,但都绝非出自主观臆断。它们源于人的社会实践,源于自己的生活经验或所处的生活条件。
我认为,在人为客观现实的帮助下完全可以评定事物的真理性。从某个观点出发,一些规范如何与其他规范相协调,例如如何支持劳动分工和促进生产活动。事实的真实性是相对的,虽然它有时说得通。社会无法在人们经常违反道德与法律规范的情况下客观存在。因此可以说,那些“不杀人”、“不撒谎”的准则是对客观真理的历史确认,而其他那些规范要视其从中所起的作用来确定真假。例如,在苏联时期的社会主义经济中,私人转售商品被视为投机倒把而被依法通缉,但在资本主义经济及相应法律体系中就没有这样的规定。
那么,在全球史意义上,如何评价这些或那些问题的真理性呢?原则上可以利用实践标准。历史实践将最终表明创建人为的客观现实的有效性。因为,所有的客观现实都是人为的,虽然在某种意义上这样讲有主观之嫌。比较不同国家的法律就可以发现,法国的法律禁止国家公职人员在私人团体任职,而美国法律则不禁止,但美国会详细地分析参议员或众议员的年度收入报税单,以防止在其处理政治问题时索取个人利益,也就是说,除了法律规范还有其他方法手段可以禁止贪污。这个例子说明,现行法律符合真理性标准,因而暂时在社会中没有产生危机。
但是,当生产方式发生根本性变化导致社会条件改变时,原有的劳动体系组织形式便不再起作用。在马克思着作《哲学的贫困》第一部德文出版的序言中,恩格斯写道: 政治经济学从纯正的逻辑角度论证了现实经济利益与工人不占有大部分产品无关的观点。它没有从公平或不公平的范畴去评论,并未从永恒真理的角度去评判这一经济关系。社会状况也是这样,从而能够克服历史性的错误观点。“在经济学的形式上是错误的东西,在世界历史上却可以是正确的。如果群众的道德意识宣布某一经济事实,如当年的奴隶制或徭役制,是不公正的,这就证明这一经济事实本身已经过时,其他经济事实已经出现,因而原来的事实已经变得不能忍受和不能维持了。”[3](P209)伦理道德评判的公正与否无法证明先前经济关系是否已行至穷途末路,但这毫无疑问是社会经济、政治和道德体系出现危机的征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