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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蔬菜安全存在的问题及伦理原因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6-10-25 共1008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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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伦理角度下中国蔬菜的安全问题探讨
【引言】国内蔬菜安全的伦理学研究引言
【第一章】蔬菜安全及其伦理诉求
【第二章】 我国蔬菜安全存在的问题及伦理原因
【3.1 3.2】加强蔬菜经纪人的伦理教育
【3.3 3.4】全面重视新闻媒体伦理责任引导
【结论/参考文献】保证中国蔬菜安全的伦理对策研究结论与参考文献

  二、 我国蔬菜安全存在的问题及伦理原因

  (一) 我国蔬菜安全存在的问题。

  1. 蔬菜生产安全意识薄弱。

  由于蔬菜安全知识宣传不到位,部分政府部门的领导、干部和普通老百姓都对蔬菜安全形式认识不足。有些菜农仍然使用传统的蔬菜栽培技术,如使用未经充分发酵处理的土杂肥或者没有经过腐熟的畜禽粪便与化学氮肥做基肥或追肥,最终导致蔬菜中的重金属和硝酸盐含量严重超标;有些菜农知识水平相对较低,不知道科学用药的基本方法与病虫害综合防治技术,不清楚《农药合理使用准则》、《农药管理条例》以及农药安全间隔期等相关规定,靠经验用药和随意使用化学农药的情况比比皆是;还有部分菜农严重缺乏法律意识,贪图利益,大量使用国家规定的禁用、限用农药,凭经验增加用药浓度和喷药次数,导致蔬菜中硝酸盐和农药残留严重超标。在国内,每年都有很多消费者食用有毒、有害蔬菜后导致中毒的事件发生,这不仅给消费者的身体健康造成严重伤害,而且严重影响到蔬菜安全生产的可持续发展。

  2. 蔬菜经纪人反伦理经营。

  国计民生其实决定于蔬菜安全方面的问题,这一问题的存在影响到了国家目前的现状与发展性。细数历年来发生的蔬菜安全事故,其中最主要的问题不外乎是蔬菜经纪人反伦理经营。他们为了增加销售利润,在贮存、运输和销售过程中滥用违禁农药和采用不合理的储藏保鲜手段而造成蔬菜不符合安全标准。蔬菜经纪人坚决不能否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更不能舍义取利,置其应承担的社会责任于不顾,严重违背蔬菜安全伦理原则。

  美国的学者--卡罗尔之前有说过 "企业社会责任"这一个概念,理论来说是"在指定的历史时期,消费者对经纪人或蔬菜安全监管人员所期待的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责任等".其中"伦理责任"意指"法律没有规定,但被消费者所期望的各种活动、实践或行为。"这就意味着,在伦理秩序和市场竞争活动中,蔬菜经纪人不仅要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且要寻找整个社会中利益的最大化。

  在二十世纪六十年代以前,有伦理学觉得:蔬菜经纪人是一个特殊群体,他们追求最大化利润的方式是利用消费者所给予的产品及服务,决定他们成功的因素是通过为消费者提供产品和服务,他们是否成功的重要标志是"盈利率".由于经纪人的伦理责任行为会增加其经营成本,可是经纪人的目的是盈利,于是这些成本就被移至消费者身上,或是利用比较少的边际收益来间接让经纪人承担,不然的话,经纪人的收益就会减少。[14]

  二十世纪的后期,P·弗兰奇等人认为,蔬菜经纪人不仅独立经商盈利,而且还的具备起码的伦理道德观念,所以蔬菜的经纪人获取收益最大化时还是要承担他本身具有的伦理道德方面的责任。随后,大多数研究者都认为企业伦理是经纪人获得利润的前提要求,他们也都认同"企业的责任应该包括经济责任、社会责任和环境责任"[15].

  在近年来的几次蔬菜安全事件发生后,让我们不得不对经纪人自身的伦理责任的真正意识产生疑虑。经过了那么多的蔬菜安全方面的事故,我们才开始真正对这一问题引起注意,其实经纪人伦理责任从理性上来说的话是他要将更加高品质,更安全的产品提供给消费者。

  我国目前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在建立与持续发展时,蔬菜经纪人身上存在的多个与理论经营相背的行径不断出现。伴随经济的不断发展,人际交往的范围不停扩张,原本传统的体系已经打破,那些与道德对应的处罚制度也随之消失。[16]

  在这种情况下,伦理责任中的标准就无法套用在现实经济体制上。所以,不少蔬菜经济人会选择绕过理论框架,以此谋取更多的利润,其价值观就是在该过程中慢慢扭曲的。在这种错误价值观的影响下,他们会想尽一切办法以最低的蔬菜成本获得最高的利润,丝毫不会关心这些蔬菜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如腐烂、农药超标等),这种做法极其恶劣,一方面,不安全的蔬菜对人体的伤害是极大的,食用后会出现不良反应;另一方面,这对消费者的知情权等合法权益造成了侵害。之所以会出现这种现象,与我国新旧制度更替,伦理观念被冲淡有着莫大的关系。由于新制度尚处于发展之中,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缺乏可以参考的依据,因而导致蔬菜经纪人愈发为所欲为。

  边沁曾说过:"只有客观地揭示人们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才能让人们意识到自己的行为究竟是对是错。"[17]

  英国经济学家亚当·斯密认为,经纪人以利润为出发点表现出各种动机,最终目标都是"金钱",所以他们会想尽一切办法来获得钱财。在《资本论》一书中,马克思给经纪人形象地描绘了一幅景象:"资本家只要发现某个领域有利可图就会变得兴奋起来,若该领域能为之创造 10%的利润,他就蠢蠢欲动;若能创造 20%的利润,他就会开始着手行动;如果利润增至 50%,他就敢剑走偏锋,若百分之百赚钱,他就敢挑战法律;若利润达三倍之多,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绞首的危险。"[18]

  每一次发生蔬菜安全问题,大家都诚惶诚恐,因为有些蔬菜经纪人为了追逐利益最大化,置伦理观念和消费者的生命健康于不顾,只为一己私利,违背了蔬菜经纪人最基本的的伦理观念。

  3. 蔬菜安全监管人员伦理失范。

  蔬菜安全监管人员有时会因为经受不住利益的诱惑而罔顾法纪和伦理规范,导致自己未能正确履行职责,这种现象就称之为伦理失范。在这里,权力的本质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尽管我国早就开始推行《食品安全法》,而且也增加了违法者的处罚力度,但是从近年来频频曝出的食品安全尤其是蔬菜安全问题来看,该法的作用并没有想象中那么大。随着市场需求和蔬菜价格波动的影响,蔬菜经纪人在生产、贮存、运输等环节中,使用高毒或违禁农药的现象屡见不鲜,这也加大了对蔬菜安全进行监督管理的难度,为蔬菜安全监管人员滋生伦理失范提供了方便。

  现阶段,我国执法当局主要是通过行政和法律途径来提升蔬菜安全性的。仔细分析《食品安全法》可知,当中关于违法者的处理,主要手段就是罚款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但是部分经纪人资金实力雄厚,在利益诱惑面前也会把伦理道德抛之脑后,宁愿接受惩罚。毫无疑问,就算法律法规再如何严厉,逻辑如何缜密,若监管部门无法做到依法行政、依法执政,法律也是一部空架子。"行政权力在其运作过程中如果缺乏基本的行政伦理规范和法制监控,不可避免会发生渎职失责、钱权交易、权权交易等腐败现象。所以,革新与完善监督机制使预防腐败最有力的手段,该机制的正常运行可以有效规范蔬菜经纪人的行为,以最大限度地谋取公共利益。"[19]

  现阶段,我国蔬菜安全法能否落实到位与蔬菜安全监管当局能否做到依法执政有着莫大的关系。就该法的落实情况来看,蔬菜安全监管当局对与蔬菜安全相关法律、政策的了解还不够深入,这导致其在执法时存在很强的盲目性和随意性,这种行为将直接瓦解我国法律当局辛苦构建起来的蔬菜法律体系。

  自上世纪六十年代以来,资本主义价值观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程度的提升逐渐萌芽、发展,多元化的价值观念混杂在一块。于是部分自制力较差的蔬菜安全监管人员就会被一些腐败落后的观念所侵蚀,开始做出一些有损人民切身利益,以及罔顾自身形象的行为,这对我国经济的发展而言是相当不利的。蔬菜安全监管当局手中的权力归根结底都是人民赋予的,他们有责任利用手中的权力为人民谋福利,而不是满足自己的一己之欲,做出滥用职权的行为。现在的情况就是,当监管当局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发生冲突时,他们会毫不犹豫的牺牲社会利益。

  在监管蔬菜安全的过程中,不同的监管部门之间会出现拖延扯皮等现象,监管人员之间也会发生争功诿过现象。他们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纯属"混日子"心态。这种现象的发生并不代表没有完善的监管制度,而是监管制度在实施过程中贸易很好的落实下去。在蔬菜安全监管工作中,一些领导光做表面文章,搞面子工程和政绩工程,由此突出政绩,目的就是为了自己能被提拔。这些面子工程在短时间内看着颇有成效,但是当新领导换下了旧领导时,新领导因为暂时不适应新工作环境而影响政策的实施效率。多个监管部门之间职责不清,经常各自为政,不能合力执法。还有很多一线行政执法人员属于兼职或者临时工身份,工作能力悬殊较大,执法不遵守工作程序,这会大大降低政府公信力,失去人们的支持和信赖。

  对蔬菜进行安全监管时,工作人员必须恪尽职守,依法执法,但就我国蔬菜安全问题频发的事实来看,监管当局显然未能达到这一要求。渎职、失职为蔬菜安全事故的发生埋下了隐患。不仅如此,有些地方的执法当局还有强烈的地方保护主义思想,这也是导致蔬菜安全事件屡禁不止的一大原因。

  子曰:"民无信不立。"[20]

  伦理规范是判断蔬菜安全监管是否到位的重要指标。伦理规范是指"监管部门和监管人员行使权力时,禁止做出有违伦理道德的行为,而且要说到做到,不能让百姓失望。"伦理规范是蔬菜安全监管人员必备的伦理观念,属于伦理范畴。监管当局可以透过伦理规范了解百姓的需求,而且还能以之为执法依据,提升百姓对自己的信任感、依赖感,这也是控制监管成本,落实好监管工作的重要依据。相反地,如果无法做到这一点,就会成为引爆蔬菜安全问题的导火索。

  4. 个别消费者价值观念扭曲众所周知,蔬菜的使用终端是消费者,他们对蔬菜的体验就是蔬菜质量的表现。所以,一旦蔬菜质量存在问题,那么为这一后果"买单"的只可能是消费者,不仅如此,如果消费者发现自己食用质量不合格的蔬菜后出现不良反应却不立即采取维权行动的话,便会滋生蔬菜经纪人的违法行为。

  在蔬菜供应链当中,消费者处于被动地位,他们不清楚自己购买的蔬菜究竟是否是安全的,通常情况下,他们只能自行判断所购买的蔬菜是否安全、农药有无超标,相反地,生产蔬菜的主体完全知道蔬菜是如何生产出来的,他们在蔬菜信息方面处于绝对的优势地位。不仅如此,我国大部分百姓的维权意识比较淡薄,即便发现购买的蔬菜有问题,也不会立即采取维权行动。而且,我国消费者在购买蔬菜时,最希望的就是买到物美价廉的蔬菜产品,至于该产品是否安全,则不在他们的考虑范围内。也就是说,蔬菜的性价比远比安全性重要。正是因为如此,为了迎合消费者的心理,蔬菜生产商就会一味的压低生产成本,蔬菜质量没有保证自然也是意想之中的事情。目前,市面上充斥着各种滥用农药和生长调节剂的蔬菜产品,这与消费者盲目的追求蔬菜外观,不重视蔬菜品质有着莫大的关系。

  如果消费者无法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随之而来的就是蔬菜安全风险。个别消费者购物成瘾,购物似乎就是他们的日常工作,这种行为严重影响公共健康。盲目的攀比,天天山珍海味,时间一长,各种病痛也就随之而来。另外,消费主义根本不关心蔬菜是否安全,在这种思想的影响下,人们什么都想吃、什么都敢吃,会对人的生命健康造成很大影响。

  因此,蔬菜安全问题同样关系到消费者对生活信息的对称性,如果一旦发生蔬菜安全事件,那么没用科学依据的信息传言就会给人们带来一定的影响,人们会对所有的同类蔬菜产生抗拒心理,从而影响蔬菜的销量。另外,蔬菜安全问题会使人们成为"惊弓之鸟",只要一听说某某蔬菜有问题或是好,要么就不敢买,要么就铺张浪费,这种消费心理的价值观念极度扭曲。

  (二) 蔬菜安全存在问题的伦理原因。

  在过去,很少有学者会从伦理规则这一生僻的角度来研究和剖析蔬菜安全问题。从伦理学的角度来看,但凡关系到人们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在人们每天都要消费和食用的蔬菜领域内,贯穿于蔬菜生产、销售等环节的一系列伦理关系和规范都称之为基于伦理学的蔬菜安全。现阶段,我国蔬菜安全问题中的伦理关系主要是消费者生命安全与蔬菜经纪人之间的关系。从这个角度来看,一旦蔬菜经纪人因为经受不住利益诱惑而导致质量不合格的蔬菜流通于市场上的行为就称之为伦理范围内的蔬菜安全问题。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与我国蔬菜安全领域缺乏公正、公平制度有着莫大的关系。基于伦理学研究蔬菜安全问题将有利于我们构建一个与国际接轨的蔬菜安全体系。

  1. 蔬菜种植户农业伦理知识匮乏。

  为了真实了解蔬菜种植户对蔬菜安全生产情况的看法,在论文的写作过程中对蔬菜种植户采用了访谈记录的形式进行了调查,包括菜农使用农药的调查、是否了解蔬菜质量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无公害蔬菜、绿色蔬菜和有机蔬菜的认识等问题进行了调查。从现实情况来看种植户主要还是采用成本较低的农药来减少和降低病虫害造成的种植风险,很少采用物理防治和生物防治的理念建立防控体系。85%以上的被调查对象都回答知道无公害、绿色、有机蔬菜。但被询问什么蔬菜标准严禁使用农药、化肥时,只有 15%左右的种植户知道是有机蔬菜。自然灾害和蔬菜销售价格低是蔬菜种植户最担心的两大风险,反而对蔬菜的质量安全关注度并不高。显而易见,普及农业伦理知识并造福于社会,就显得非常有必要。

  目前看来,蔬菜种植户虽然对农业伦理知识了解不多,但对违反农业伦理的案例却早有所闻,比较典型的案例要数前两年潍坊流出的农药超标生姜。据有关媒体报道,当地的农民在种植生姜时采用了一种"小小剂量便能毒死 100 斤人"的剧毒农药--"涕灭威".据了解,潍坊当地出产的生姜分出口姜和内销姜。如果生姜最终要卖到国外,那么当地农户就不会用这种剧毒农药,因为收购商会仔细检验农药用量。不仅如此,2013年之前被曝光的"六六粉姜"、"硫磺姜"也与该事件如出一辙。但相比之下,"神农丹姜"的性质更为恶劣一些,这直接威胁到了消费者的生命安全。而且种植户对于外销和内销姜的态度更加令人气愤,因为他们是根据是否有人检查农药残留来选择是否使用剧毒农药的。毫无疑问,蔬菜种植户对农业伦理知识是多么的匮乏。

  目前,虽然农业伦理问题正被引起注意,但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解决难度之大可想而知。正如有关专家所说,我国的农业生态环境正随着农药、化肥的滥用而变得越来越糟糕,解决蔬菜安全问题刻不容缓,这都需要伦理学做出阐释与回答,这也是农业伦理学的现代意义。从国家安全上看,蔬菜安全问题需要从农业伦理学的视角研究、分析和论证。历史的教训告诫我们,对蔬菜安全问题,一定要慎之又慎,要加强农业伦理的宣传和教育。

  2. 蔬菜经纪人道德良知缺位。

  道德良知,无论对于个人还是对于社会来说,都是不可缺少的,它是建成小康社会的人文灵魂。要自觉抵制利益的诱惑,就必须有一定的道德良知,也只有具备这种意识的人,才不会贩卖有质量问题的蔬菜。现如今,人们是否会主动关怀他人、尊重他人,基本上都是有个人的价值观、道德认知状况、遵纪守法意识共同决定的。康德曾说过:"放眼天地上下,只有道德准则和夜晚灿烂的星空能够震撼我的心灵。"由此不难看出,道德良知是可以教化、调节和引导人们价值观的,这是保证人们不作出越轨行为的基石。

  在现实生活中,人们的各种社会活动和社会关系在本质上是一种利益活动和利益关系。

  种种社会活动和社会关系的主体是利益活动和利益关系。社会中出现的不和谐其根源实质就在于利益矛盾和利益冲突。当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不相协调时,蔬菜经纪人就会选择牺牲社会利益,如此一来,社会上就会涌现出许多蔬菜安全问题,而这种问题的出现,归根结底也是蔬菜经纪人缺乏道德良知的典型表现。

  在市场经济中,蔬菜经纪人都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前文已说过,蔬菜经纪人的最终的目标就是以最低的蔬菜成本获得最高的利润,这一切都是建立在放弃蔬菜质量之上的。为了获得足够的利润,个别蔬菜经纪人就会擅自降低贮藏、生产和运输蔬菜的标准,以控制生产成本。2010 年闹得沸沸扬扬的"毒豇豆"事件,便引发了人们对蔬菜质量安全问题的深思。2012 年山东媒体曝光的"甲醛白菜"再次重重地敲响了蔬菜安全的警钟。事后,蔬菜行业和蔬菜安全监管部门立即采取了行动,以控制事件危害的蔓延,但是这并不能从根本上消除我国蔬菜安全问题。随后不久,社会上又出现了多起危害严重的蔬菜安全事故,如硫磺熏制生姜、"六六粉"和"敌敌畏"驱虫保鲜生姜、含剧毒农药涕灭威的"神农丹"毒生姜、辽宁沈阳的"毒豆芽"等。这些质量不合格的蔬菜一时间闹得人心惶惶。仔细分析这些蔬菜安全问题的前因后果不难发现,这些事件都有一些共同之处:首先,问题蔬菜的影响范围一次比一次广;其次,问题蔬菜对人们身体健康的损害一次比一次严重;再次,问题蔬菜越来越难以被相关部门检验出来。2011 年 4月,原国务院总经理温家宝同志在中央文史研究馆官员座谈会上反复强调:"就我国频频曝出的各种事件来看,国人的道德良知已严重缺失。"对于任何一个人,生命都只有一次,尊重生命是每个公民都应该具有的道德良知,每一个集体在开展社会活动,甚至是每一个人参与社会活动时,都应该坚持以人为本,信守承诺。每一起蔬菜安全事故的发生,都体现了对生命的不尊重。蔬菜经纪人天生就是利己的,这与之所努力奋斗的目标--实现利益最大化,有着莫大的关系。即使个别经纪人从事一些慈善活动,这种利他行为往往也只是其求利的另一种手段。在求利和利己的过程中,有些经纪人丧失了其应有的道德良知,他们为了减少生产成本,在市场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而不择手段的生产有毒有害的蔬菜,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生命健康。

  蔬菜经济人为了达到自己目标--实现利益最大化,总是会选择维护自己的利益,至于蔬菜质量如何,则不在他们的考虑范围内,这种做法是道德良知缺失的表现,也无视人的生命可贵的体现。这种做法不但丧失了起码的人性,而且与我国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是背道而驰的,是道德良知缺位的具体体现。

  在经济社会中,蔬菜经纪人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其一举一动都关系着我国人民的食品安全。一个合格的蔬菜经纪人应该是有良知,有道德底线的。作为一名蔬菜经纪人,其肩负着推动社会经济进步,提供蔬菜资源的使命,同时也有责任保护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这就要求经纪人不但要遵纪守法,还要有良知,有道德。对于企业伦理而言,经纪人伦理责任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是构建企业文化的重要环节,也是企业赢得消费者信赖的保障。

  作为经济组织中的一员,经纪人在满足自身利益需求的同时,要理清自己承担的责任,不能因为一己私利而侵害其他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比如,将蔬菜销售给消费者时,经纪人就不能因为被利益冲昏头脑而贩卖一些农药超标的蔬菜。但从近两年来频频曝出的经纪人道德良知丧失的新闻来看,能坚守伦理道德规范的经纪人可谓是凤毛麟角。有些蔬菜经纪人通过钻法律空子的方式将大量有毒、农药超标的农药贩卖给消费者。毫无疑问,这种做法显然是有失公允的,更是有碍我国道德伦理体系的构建和发展。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推进,以及我国公民维权意识的增强,蔬菜经纪人道德良知的缺失所造成的后果将比过去更加严重。可以说,蔬菜行业能否在我国长久的发展下去,很大程度上就是与蔬菜经纪人的伦理道德水平决定的,如果他们依旧坚持把个人利益放在第一位的话,势必会辜负人民对他们的期望,这也会严重阻碍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甚至引起一系列连锁反应,致使这种危害蔓延到其他行业。

  3. 蔬菜安全监管人员伦理责任缺失。

  责任是伦理学当中的一个重要概念,这一课题也引起了众多伦理学家的关注和讨论。在《责任论》一文中,西塞罗就明确表示:"尽管哲学中的许多问题都很值得人们去探讨和思考,但是当中最能推动人类进步的问题依然非道德责任莫属。因为任何一种生活,只要与人有关,就涉及道德伦理问题,如果一个人丧失了道德良知,那么其行为就会变得随心所欲起来,因为他失去了道德的约束,纵观社会上的各种危害案件,几乎都是因为无德而引发的。"[21]

  从他的观点和看法不难看出,道德伦理同时存在于公共生活领域、组织领域和个人领域当中,也就是说,即便个人脱离了团体和组织,其也行为也必须以道德伦理为标杆。只有当组织、团体和个人都肩负起了其应当肩负的伦理责任,社会秩序才得以保障,人类才得以发展。不难看出,蔬菜安全监管人员伦理责任的缺失也是蔬菜安全事故频发的重要原因之一。

  提出"社会契约论"的西方近代思想家认为,当人民达成某种公意而且将这种公意授权给政府时,政府才有存在的价值,政府必须行使的行政管理职责实际上就是履行自己与人民约定的一种表现。对于蔬菜安全监管当局而言,保证蔬菜的安全性不仅是其职责,也是其道德良知的体现,监管人员的伦理责任在蔬菜安全监管过程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严格来说,要做到伦理责任与蔬菜安全监管工作相结合是相当困难的。这一点从屡禁不止的蔬菜安全事件就可得到印证,蔬菜安全监管当局责任体系的缺失正是导致蔬菜安全事件频发的根本原因。在监管蔬菜安全时,不少监管人员因未能经受利益的诱惑而做出现了滥用职权、渎职的行为。这种只听命于上级,却将人民生命健康安全抛诸脑后的做法是相当不道德的,这也是造成监管当局官僚主义盛行的原因之一。在落实监管工作时,监管当局只关心更加方便、省时省力的完成工作,置公正和公平于不顾,贪污腐败、滥用职权,有违伦理责任。"规则不再是约束和规范行为的基石,反而成为了执法者绕过执法程序的手段"[22].为满足自己的利益需求,个别蔬菜经纪人和缺乏伦理责任感的监管人员就会为了谋一己之利而贪污腐败,官商勾结,这便是造成蔬菜市场充斥着各种不合格蔬菜的原因之一。当蔬菜安全事件被曝光之后,监管当局和经纪人往往都不会主动承担责任,甚至互相指责,这也是蔬菜安全事件屡禁不止的一大原因。

  近两年来频频曝出的蔬菜安全事件使消费者意识到了伦理责任的重要性。学者们提出伦理责任的初衷就是维护社会正义,保障人民切身利益,从而推动全人类的进步和发展。这一宏伟目标的实现当然离不开蔬菜安全监管当局的重视和支持。现阶段,尽管我国已针对日益恶劣的蔬菜安全事件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也加大了违法者的处罚力度,但是仅靠行政和法律手段来打击执法者的越权、渎职行为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伦理道德的调节和约束,而目前的情况则印证了我国当前蔬菜安全监管人员存在着一定程度的伦理责任缺失。哈贝马斯认为,"如果企图在公共领域无视道德或是公然挑战道德,就无法把握公共领域的性质,就会影响行政工作的开展,因为公共的就是道德的。"在监管蔬菜安全时,监管当局扮演的是"公共人"的角色,其应该本着牺牲个人利益,保全社会利益的精神来开展工作。蔬菜安全监管当局要想尽一切办法维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做一个有道德,有良知的人。

  目前,不少蔬菜经纪人因为监管当局执法不严、有法不依的态度而变得更加有恃无恐。种植户为了保证产量,盲目地滥用各种有毒农药,化肥,销售商为了销量,不管来源,直接向消费者出售有问题的蔬菜。尽管我国蔬菜安全监管当局正在努力打击这些违规违法行为,但是效果却差强人意,因为个别监管当局已和蔬菜经纪人结成了合作关系。

  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就是,蔬菜安全监管当局道德良知缺失,为能明确自己在市场中的地位。通过分析和研究监管当局与某些蔬菜安全事故的微妙关系不难发现,有些监管人员为了自己的个人利益,以出卖权历、滥用职权的方式,将权力转化为实实在在的金钱。

  这并不是一名合格监管人员应有的行为,这种为了保全个人利益而罔顾百姓生命健康安全的做法是极其令人发指的。

  4. 新闻传媒失真。

  当蔬菜安全事件被曝光之后,新闻媒体往往会从各方面、各个角度进行报道和分析。

  新闻媒体所发表的言论和观点会在无形中影响消费者的消费行为。对于蔬菜安全问题,新闻媒体有责任客观地报道事件的来龙去脉。因为消费者具有追求正当经济收益的权利,然而在追求自身经济效益的同时,还具备着实现媒介效益与社会效益的义务,其所面临的广告商以及消费者受众的压力有着莫大的关系。首先,媒介的广告价值与受众的数量呈正相关关系,一则没有受众关注的广告和新闻是没有价值可言的;第二,广告商的利益和受众的利益是完全不一样的,并且二者间通常存在着一种对立的关系。这就引起了很多的虚假广告任意的传播,进而造成了蔬菜的安全存在很大的风险。

  除此以外,就近两年层出不穷的蔬菜安全事故来看,事件一经曝光,新闻媒体在蔬菜安全报道中积极介入,及时批露相关信息,切实保障了公众知情权。然而,仍有部分媒体为了追求自身的利益,肆意炒作、以偏概全以及失真误导等。引起了人们对蔬菜安全的恐慌。消费者不敢购买被认为有毒的蔬菜等现象,均与舆论场的"失语"、"失时"有关。

  那么新闻工作者在进行蔬菜安全问题报道时首先要确认消息的真实性,然后结合自身的专业知识将信息准确清晰的传递出去。但是一部分新闻工作者为了给新闻制造轰动效应,经常会在报道蔬菜安全事故时添油加醋,各类虚假报道层出不穷,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听众的主观思想。这样意义上的新闻传播,是没有任何真实性可言,不仅失去了新闻的意义,甚至还可能对社会造成危害,也从很大意义上降低了新闻媒体自身的公信力。

  对于传播蔬菜安全的信息时,媒体还需要将其复杂的理论知识简化成通俗易懂的文字来传递给社会大众。若媒体在报道蔬菜安全相关信息时没有将其重要概念弄清楚,那么也会为蔬菜行业造成严重的伤害。举个例子来说,在 2010 年海南"毒豇豆"这一事件种,由于报道者误将"海南毒豇豆"与"毒豇豆"混为一谈,豇豆突然变成了有毒蔬菜,一度在网络与现实生活中引起很多的一如。再比如:山东的"甲醛白菜"、"神农丹"毒生姜等事件,这些事件被各个媒体大肆宣传后给社会大众带来的影响是十分强烈的,不少消费者开始认为这些"个案"是社会中普遍存在的,并且开始不放心所有的蔬菜质量甚至不敢去消费,给社会诚信机制造成了沉重的打击,加剧了社会的焦虑。这种事情的发生就是因为新闻媒体过于追求新闻的影响力,这种过度的宣传对整个社会的影响是不可小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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