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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食伦理的理论基础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6-08-30 共8601字

  二、饮食伦理的理论基础

  (一)消费伦理

  消费伦理是指人们在消费水平、消费方式等问题上产生的道德观念、道德规范以及对社会消费行为的价值判断和道德评价。

  传统的消费大多是生命的基本需要的满足。这种消费根源于生命的自然需求,因此不存在异化问题。然而,按照波德里亚的观点,现代社会“已经从‘物的消费’过渡到‘符号消费'.消费也不再是物的占有和消耗,而是指向符号的消费。”对符号的追求超过了对物的功能的需求。今天的需要是超越了生命基本需要的需要,如丹尼尔·贝尔所说的“欲求”,马尔库塞所说的“虚假的需要”.这种消费在物面前表现为过度地“爱好”,以至于不能自我抑制,其结果必然导致对责任的亵渎。因为过度地需要已经把他人作为工具而不是目的。过度地消费造成了对人类持存的威胁,过度地消费直接的后果使有限资源在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的公正分配成为问题,正是这一异化消费,才使消费伦理问题在当代成为可能。

  消费伦理的现状及其分析可以从消费行为和消费文化两个角度进行考察。

  1.从消费行为的价值取向看,消费伦理价值观已从传统节俭的消费观转向奢侈的消费观。

  中国传统消费伦理理念是勤劳节俭为德,它肯定了劳动在创造消费资料中的基础性作用,肯定了劳动所具有的道德价值,“赖其力苦生,不赖其力者不生”(《墨子·非乐上》),“民生在勤,勤则不匮”(《左传·宣公十二年》)。这些精论都明确指出。劳动是生活的基础,是创造的源泉,只有通过辛勤的劳动创造出物质财富,才能进行消费,才能享受生活。在这种理念的指导下,人们形成了崇俭黜奢的消费习惯和道德观念,因此中国古人把勤劳节俭作为美德,把贪欲奢靡作恶行。

  《左传》认为:“俭,德之共也;侈,恶之大也。”先秦思想家孔子的“礼与其奢也,宁俭”;孟子的“贤王必恭俭”,墨子的“俭节则倡,淫佚则亡” 都是阐述从俭求富。

  利民生财的道德。以老子为代表的道家是崇俭派的集大成者,他从“小国寡民”的思想出发把“崇俭黜奢”推向禁欲主义的极端,认为“罪莫大于可欲,祸莫大于不知足”,他把俭视为人生之宝。到近代的宋明理学时,提倡“存天理、灭人欲”消费伦理观,这种节俭消费观达到一种近乎“禁欲”的境地,这是不利于生产发展的,违背了经济规律。早在古希腊时期,亚里士多德就对消费作出许多精辟的论述。亚里士多德在《尼各马科伦理学》着作中,把节俭视为“吝啬”与“奢侈”的“中道”.他还指出“正确的消费才是合乎德性的”在他看来所谓正确的消费也就是符合中道原则的消费即节俭的消费。欧洲中世纪的基督教视欲望为万恶之源,这种脱离甚至抛弃物质的消费伦理观,否定了人的基本物质生活需要,事实上也就否定了人的存在和发展。文艺复兴之后,随着资本主义的兴起和发展,亚当·斯密节约消费伦理观是这一时代的产物并为这一时代服务。

  斯密认为崇尚节俭摒弃奢侈可以真正带来社会财富的增加。“资本增加,由于节俭;资本减少,由于奢侈和妄为。”马克思,韦伯为资本主义振兴找到了理论根据即新教伦理,新教伦理鼓励人们勤俭工作,并把它看成上帝的直接意愿,同时又束缚着浪费,尤其是奢侈品的消费。他指出:“一旦限制消费与谋利行为的解放结合起来,不可避免的实际结果显然是强迫节省的禁欲导致了资本的积累。在财富消费方面的限制,自然能够通过生产资料使财富增加”,这种消费价值观有着把致富从中世纪禁欲伦理的禁锢中解脱出来的心理效果。2O 世纪 3O 年代资本主义经济危机频繁发生,为了刺激消费,凯恩思反对勤劳节俭,主张扩大消费。他认为节俭是导致经济危机的罪魁祸首。随着资本主义的宗教精神逐渐被世俗精神所取代。

  以美国为例,从 2O 世纪初,美国的文化界和青年知识分子,在思想上向清教传统发起了进攻。他们蔑视新教伦理,否定新教伦理强调的工作、节俭、节欲和严肃的人生态度,否定人的道德规范和社会责任。造成传统资产阶级价值体系崩溃的,正是资本主义商业文化宣传的占有和消费物质,不断破坏着强调节约、俭朴、自我约束的传统价值体系。现代新科技和市场的作用,促成了消费社会的形成,步入消费社会,人们消费行为的价值取向是奢侈型消费,主要表现在攀比型消费、炫耀型消费和无效消费(虚假消费)等,这种消费行为造成了严重的生态危机和人自身的危机。

  2.从消费文化的角度看,消费伦理已从物的消费转向符号消费。

  物的消费主要指的是工业社会以前的消费,符号消费主要指的是后工业社会的消费。前者是对商品的消费,侧重点在于商品的使用价值,后者是对与商品有关的周围世界意义的消费。正如鲍得里亚所云:“消费既不是一种物质实践,也不是一种富裕现象学,它既不是依据我们的食物、服饰及驾驶的汽车来界定的,也不是依据形象与信息的视觉与声音实体来界定的,而是通过把所有这些东西组成意义实体来界定的。消费是在具有某种程度连贯性的话语中所呈现的所有物品和信息的真实总体性。因此,有意义的消费乃是一种系统化的符号操作行为。”

  物的消费主要体现在商品社会中。在马克思看来,资本主义社会从表面上看,似乎人们在生产劳动中相互得到需要的满足,相互实现着消费关系,但实际上,每个为他人的需要而进行生产是一种假象,隐藏在这个假象背后的是人们之间的相互掠夺,相互欺骗和相互奴役的实质。人的需要的满足不但没有成为人的本质的实现,反而成为人走向奴役之路的手段和桥梁。因为你的需要“它们根本不是一种赋予你支配我的产品的权力和手段,倒是一种赋予我支配你的权力和手段。”这表明人对物的消费已转向对物的顶礼膜拜即人物化,人的社会关系转化物的社会关系;人的能力转化为物的能力,实质上是人的消费异化。

  弗洛姆认为,现代社会消费的目的不是为了给人以快乐,满足人的多方面生活,丰富人的情感,而是单纯的为消费而消费,消费本身成为目的。人们购买了许多东西,“只不过是为要有;我们对无用的拥有感到满意”,而“人的思想、理性被机械性消费所取代,人变成了一架没有思想,没有情感的消费机器”.一般来说,消费就是对物的占有、使用和消耗。物之所以能被消费,正是因为其具有功能价值(使用价值)。消费是和人的需要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当然消费不仅仅限于物质上的,还包括精神文化消费,如各种各样的时尚消费和休闲娱乐消费。精神文化消费的前提条件是物质极大丰富,这正符合当前消费社会所具有的特征 消费社会是一个被物所包围,并以物(商品)的大规模消费为特征的社会,这种大规模的物(商品)的消费,不仅改变了人们的日常生活,而且改变了人们的社会关系和生活方式。

  在这种理论基础上促使了资本主义社会消费主义的兴起。可见,作为生产逻辑延伸的消费不但对经济的作用和贡献加大,而且在社会生活中从原来的“边缘角色”变成了“时代的主角”.正是在此意义上,鲍得里亚一反传统的消费观,他认为消费不等于需要的满足,消费不是被动的吸收和占有,而是一种建立关系的主动模式。“告诉我你消费的什么,我就会告诉你你是谁,你属于哪个阶级或阶层的”,消费物品的符号已经成为划分身份和地位的象征。鲍得里亚企图运用符号社会超越商品社会,这是有失偏颇的。在消费社会中,我们并不能否定符号在人的精神生活中的象征意义,但是决不能用符号决定消费来取代生产决定消费这一经济规律。无论是攀比型消费、炫耀型消费还是消费主义都是消费异化的结果。消费异化源于生产异化,生产异化源于人性的异化即人自身的物化和商品化。

  造成的结果是人自身存在着内在的分裂,即人在消费过程中既不能认识自己也不认识他人,人在自身建构的物体系中,像一束电流在消费物中来回穿梭。在消费社会中,人的消费异化形式已从物的异化转向符号异化。正是在此基础上法兰克福学派以批判的眼光剖析西方消费主义文化,他们认为西方消费主义文化隐含着政治目的和操纵意识对人们生活方式起着麻醉和“物化”的效果。在一种同一的和大众的消费文化的统摄下,消费者产生的是虚假需要,人们的生活世界殖民化,他们面对众多的商品,却已失去了判断和选择能力。消费者不再有创造和解读消费文化的欲望,因为这时的消费文化已不再是一种基于消费者需求生产出来的与消费者贴近的日常生活文化,而成为一种异己的意识形态力量。鲍德里亚在此上确信,消费主义不只是一种地区性经济文化症候,也正成为全球性的经济文化特征。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过程当然不只是一种消费市场的西方化扩张过程,也是“消费主义”甚至“西方文化帝国主义”的过程。正是西方消费主义文化意识形态的控制下,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纷纷仿效发达国家的发展模式及其派生出来的消费方式,使得奢侈型的消费方式逐渐向全球扩展,已经具有了相当的普遍性。

  现阶段我国消费伦理的构建原则:我国现阶段消费伦理要与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相适应,要与现阶段的经济社会发展特点相适应。具体来说,现阶段构建我国社会主义消费伦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1、符合社会主义本质要求原则

  社会主义制度是我国的基本国情,我国的消费伦理必须符合这个基本国情。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增强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吸引力和凝聚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本质体现,要以其统帅整个社会的伦理道德规范。消费伦理作为社会伦理体系的组成部分,也必然要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社会主义的基本矛盾是落后的生产力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之间的矛盾。社会主义消费伦理要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要有利于全体人民社会福利的最大化,要最终服务于提升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需要。

  2、尊重历史原则

  任何伦理道德规范都具有历史继承性,消费伦理也不例外。数千年辉煌灿烂的中华文明对我国消费伦理具有重要的影响。构建新时代的消费伦理必须承认历史、尊重历史,发扬传统的优良道德。在东西文明的冲击融合过程中,只有坚持民族的、科学的东西,才能够真正实现人民福利的不断提高。例如,中国历史上素来注重伦理对行为的约束,在消费上强调要符合道义,一方面“民以食为天”,强调消费要满足自身需要,另一方面“不食嗟来之食”,强调消费行为的道义性。再如,崇尚节俭,反对浪费,是我国优良传统,“崇俭黜奢”是贯穿我国消费伦理的一条主线。很多的消费传统和习惯已经具有了很强的文化色彩。所有这些在构建新时代消费伦理时都必须予以足够的尊重。

  3、公平正义原则

  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大任务。公平正义不论是作为价值、原则,还是作为制度、规则,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内在的本质的要求。消费是各项经济活动的最终归宿,消费行为要求较之其他经济活动对公平正义的要求更为强烈。消费伦理的公平正义不仅包括消费者消费权利公平、消费机会公平、消费规则公平和消费环境公平等,也包括代际消费公平和人类消费行为与自然界之间的公平。

  4、社会和谐原则

  和谐社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贯穿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过程的长期历史任务。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必然产生各种社会矛盾,社会发展就是这些矛盾运动的过程。和谐社会就是要在发展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好各种社会矛盾,实现人与人之间、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消费是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构建社会主义消费伦理必须在社会公平正义原则基础上,兼顾各方利益,促进和谐消费。

  建设新时代社会主义消费伦理:消费伦理涉及到经济、社会、文化等各个方面,其形成机制十分复杂,必须将其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来建设。

  1、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培育社会主义伦理道德

  社会主义消费伦理是社会主义伦理规范在消费中的具体体现,建设社会主义消费伦理,就是要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生为指导人们消费行为的自觉行为规范。首先,要加强教育引导,把社会主义意识形态转化为社会群体意识。要在全社会广泛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宣传教育活动,各类媒体要成为推广主流价值观念的主渠道,把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要求渗透到精神文化产品创作生产之中。其次,要注重实践养成,把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要求融入到日常工作生活之中,让人们在实践中感知它、领悟它。按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基本要求,健全各行各业的规章制度,使主流意识形态成为人们日常工作生活的基本遵循。第三,强化机制保障,把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要求体现到制度设计、政策法规制定和社会管理之中。要充分发挥政策的导向作用,使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方方面面的政策都有利于主流意识形态的建设,建立健全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使符合主流意识形态的行为得到鼓励,违背主流意识形态的行为受到制约。

  2、培育消费者的社会责任

  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社会主体行为要符合社会主义社会伦理道德规范,每一个公民都应该用来指导约束自己的日常行为,包括消费行为。人们通常将消费视为个人的经济的范畴,而对其社会性缺乏足够的重视。实际上,在现代市场经济中,消费行为具有非常强的社会性。首先,个人消费具有示范性,个人消费行为对周边以及相关人员的消费具有一定的影响,例如明星消费行为对大众消费的示范性,父母消费习惯对子女消费观念具有潜移默化的影响性等;其次,个人消费行为结果的综合形成总的社会消费,对整个社会经济的运行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第三,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主体的行为取决于货币“选票”,消费者购买行为实际上是对产品和生产者的“投票”过程,消费者的购买行为对企业行为具有很大影响。消费行为的社会性要求消费者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将社会道德纳入消费者效用函数,做有道德的消费者,进行合理消费,积极地行使消费者主权,强化对生产企业消费者外部治理,推动全社会良好的道德形成。具体来说,就是消费者要积极支持注重环境保护、社会公益、诚实守信等具有社会责任的企业产品,主动拒绝危害社会公益企业的产品。例如,关注保护环境,消费者就要主动拒绝环境污染企业的产品,倡导绿色消费;爱国主义在消费上体现为积极培育民族品牌,支持国货等等。

  3、突出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的主体地位

  社会主义本质要求社会生产的根本目的是满足人民物质和文化需要,因此,消费过程以满足消费者需要为最终目的。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的主体地位体现了消费过程中的人本主义,消费是消费者的自主行为。消费者消费主体地位要求消费者按照自身的效用函数做出是否消费以及如何消费的自主决策;要求消费者消费行为不得损害其他消费者的利益;要求以消费者需求为导向,配置社会资源,最大限度地满足消费者需要;要求赋予广大人民平等的消费地位,杜绝特权消费;要求为消费者创造良好的消费环境和消费秩序等等。确立消费者消费过程的主体地位,就是要切实落实消费者各项权利,如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求偿权等。同时,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应主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行使法律赋予的各项权利。

  4、树立可持续的消费观

  消费以满足人们需要为目的,但是人类的需要是无穷尽的,任何消费都以社会资源为支撑,而资源总量上是有限的。消费欲望的无限性与资源的有限性之间的矛盾构成消费伦理的基本矛盾。人类社会要发展,消费行为就要不断地延续,可持续地消费人类作为消费主体再生产的基本前提。消费行为要求资源约束下的效用最大化。这里的效用最大化不是一个静态的最优,而是长期、动态的最优化。可持续的消费观是消费者消费过程中主体地位的必然要求。可持续的消费观包括消费主体消费能力的可持续性和消费需求资源保证能力的可持续性两个方面。消费主体消费能力的可持续性包括消费者的消费行为要有利于自身的健康,杜绝不健康的消费方式和消费习惯;消费要满足当代和后代消费能力的可持续性。消费需求资源保证能力的可持续性包括消费要在资源保证能力之内进行,不能涸泽而渔,透支资源环境,要保证资源环境的再生能力,为人类的未来消费保存充足的资源环境基础。

  5、崇尚节俭,反对浪费

  节约与浪费始终是消费伦理中重要的课题,经济发展的最终目的是提升消费者的消费能力和消费水平,消费又是总需求的重要内容,是经济发展的根本动力。有效地刺激消费,扩大内需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措施。发达国家市场经济一个突出的特征就是持续地生产能力过剩,面对经济大萧条,凯恩斯主义提出了着名的“节俭悖论”,一段时间以来,在资本主义社会奢侈浪费曾经被称为推动经济发展的美德。然而,人类过度高消费很快遇到了资源短缺的硬约束,资源环境不断恶化已成为困扰现代人类世界性问题。另一方面,在资源总量既定的前提下,部分人的奢侈生活建立在更多人的贫困之上。浪费是部分资源没有产生足够的效用,从而造成总体人民福利的减少或下降。崇尚节俭,反对浪费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有利于优化消费资源配置,提高全民消费水平。需要注意的是,节俭不等同于节欲,节俭不是遏制正常的消费需求,而是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增进总体的消费效用。

  (二)环境伦理

  环境伦理指人与生态环境之间的一种利益分配和善意和解的紧密相关的关系,是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的关系。

  1、环境正义原则

  正义指的是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平衡,它要求那些享受了一定权利的人要履行相应的义务。如果一种社会制度的安排使得那些履行了相应义务的人获得了他们应该得到的东西,那么这种社会制度就是正义的。环境正义就是在环境事务中体现出来的正义。从形式上看,环境正义有两种形式,即分配的环境正义和参与的环境正义。前者关注的是与环境有关的收益与成本的分配。从这个角度看,我们应当公平地分配那些由公共环境提供的好处,共同承担发展经济所带来的环境风险;同时,那些污染了环境的人或团体应当为污染的治理提供必要的资金,而那些因他人的污染行为而受到伤害的人,应当从污染者那里获得必要的补偿。参与的环境正义指的是每个人都有权利直接或间接地参与那些与环境有关的法律和政策的制定。我们应当制定一套有效的听证制度,使得有关各方都有机会表达他们的观点,使各方的利益诉求都能得到合理的关照。参与正义是环境正义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确保分配正义的重要程序保证。

  2、代际平等原则

  从代际伦理的角度讲,代际平等原则是人人平等这一伦理原则的延伸。权利平等是平等原则的核心要求,当代人享有生存、自由、平等、追求幸福等基本权利;同样,后代人也享有这些基本权利。当代人在追求和实现自己的这些基本权利时,不应当减少和损害后代人追求和实现他们的这些基本权利的机会。从社群伦理的角度看,人类社会是一个由世代相传的不同代人组成的道德共同体。每一代人都从上一代人那里“免费地”继承了许多文化和物质遗产;我们每个人也是依靠父母的无私照顾和关爱而得以成长的。正是通过履行对子孙后代的关心义务,我们部分地报答了先辈和父母的恩惠,使人类作为道德存在物的基本属性得到了实现,也使代际义务的链条得以延续。因此,关心后代给后代人留下一个功能健康的生态环境,是我们对于作为人类道德共同体成员的后代所负有的基本义务。

  3、尊重自然的原则

  尊重自然是科学理性的升华。现代系统科学和环境科学已经告诉我们,人是自然生态系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自然系统的各个部分是相互联系在一起的;人类的命运与生态系统中其他生命的命运是紧密相连、休戚相关的。所以,人类对自然的伤害实际上就是对自己的伤害,对自然的不尊重实际上就是对人类自己的不尊重。环境伦理观对环境保护的启示:

  1、环境伦理观为环境立法提供了全新的指导思想

  这些环境伦理观除动物权利主义将其关怀范围限制与动物外,均强调人只是地球生物圈自然秩序的一个有机部分,人类与其他生物密不可分,都是一个相互依赖的系统的有机构成要求,两者均是生态系统的共同组成部分,相互依存、相互制约、协同进化,这与环境法的真正目的是保持生态系统整体价值是相吻合的,同时也为人类在环境保护中转变从前的“人类中心主义”提供了思想前提。

  2、环境伦理是环境法治的基础与内核

  在环境保护中,除了要求较为完善的环境法律制度,强有力的环境执法体制以及健全的环境司法制度外,还要求有环境伦理的内部基础。因为法律要得到遵守,关键取决于各守法主体的法律意识和对法律的价值观,因此良好的法律意识既是法律得到遵守的前提条件,也是法律被遵守的关键因素。环境伦理观在某种程度上是与人们的道德意识、法律意识密切联系在一起的,环境法治最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公民法律意识的强弱,以及公民道德观念薄弱。如果普通公民具有一定的环境伦理观意识,不再把人类看成大自然的主宰,而是认识到了人与自然是一个密切联系的整体,这必定能为环境法治的开展和实施提供良好的公众基础。我们知道环境伦理与环境法治有着密切联系,一般来说,凡是环境伦理所反对和谴责的行为必定是环境法律所不提倡的,凡是环境伦理所提倡和支持的行为必定是环境法律所肯定的。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道德法律化以及法律道德化的问题。另外在实践中,环境伦理与环境法律在解决环境问题、改善环境状况时是不可缺少的两种手段,新型的环境伦理观能减少在环境保护工作中走弯路、绕圈子,能保障环境法治健康顺利的开展。

  3、环境伦理观只有在具体的法律中予以体现,才能更好地指导环境保护工作

  美国着名法学家郎·富勒指出:“真正的法律制度必须符合一定的道德标准”,而“完善的法是内在道德与外在道德的统一”. 这就说明环境伦理观只有借助于具体的法律体现出来,才能在环境保护实践工作中发挥其作用。具体来说由立法者将新的环境伦理观中的某些道德观念与道德规则借助立法程序以法律形式表现出来后,并以此获得全体成员共同遵守,并逐渐演化为社会的共同道德理想,才能保证环境法的权利和利益的分配是公正的,从而确保权利主体有效地行使他们的权利而不至于滥用权利,引发更多的环境问题,最终确保环境保护工作顺利展开,实现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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