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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童行为造成的危害及影响研究绪论

时间:2016-08-29 来源:未知 作者:学术堂 本文字数:5080字

  绪 论

  一、研究背景

  虐童事件频频在网络上被曝光,浙江温岭某幼儿园幼师颜某揪着儿童耳朵将其身体悬空;浙江中医大护士肖某发布其将婴儿直立、脑袋悬空等虐童照片;广东肇庆儿童监护人将幼儿捆绑在粪盆上;云南建水幼师针扎 20 多个 4 岁左右的儿童;陕西旬阳用火钳烫伤 10 多名背诵不出课文的儿童;山西太原五名幼童被连扇 70 多个巴掌等等。这些不堪入目、有悖伦理的虐童行为都从不同程度上拷问着人们的底线和良知,这不单单映射出伦理道德的沦丧,更是对法律法规的无视和践踏。因此如何防治此类虐童事件的再次发生是非常重要甚至是迫在眉睫。而我国关于虐童问题的研究主要是从教育学、心理学、临床医学和法学的角度进行的,关于施虐主体的研究相对较少。从公众意识层面而言,在我国“棍棒下出孝子”、“学生不打不成材”的文化背景下,家长和老师打骂孩子被认为是合情合理、天经地义的,对待虐童现象处于集体无意识状态,很难被公众所意识到并加以干预。本文以伦理视角为出发点解读和诠释虐童行为发生的原因、危害及施虐主体的伦理失范,通过对这些问题的研究寻找防治虐童行为发生的法律和道德途径,试图引起公众的广泛关注和重视,让受虐儿童的权利得以保护,让儿童的身心得到来自家庭、学校和社会的关爱。

  二、研究目的与研究意义

  (一)研究目的

  虐童问题目前已经成为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问题,尤其是近年来国内频发的各类虐童事件。当一个个幼小的生命惨遭践踏时,暴露的是人性、责任、良知等社会道德底线的失守和和基本道德价值观的迷失。对虐童事件的伦理分析,有助于我们透过现象去剖析各类虐童行为主体人性的弱点和行为的伦理悖论,唤起人们对儿童主体人格的理性认知,实现对现代伦理道德体系重构的夙愿。通过对家庭伦理、教师专业伦理、儿童守护人责任伦理等伦理建设的关注,回归人性的善与爱,还儿童一个健康安全的成长环境。

  (二)研究意义

  1、理论意义

  目前,国内关于虐童问题的研究多集中在行为医学、法理学、社会公共卫生和心理学等领域。主要的研究方法是定量研究和定向研究,注重对虐童的比例、类型、范围、频率等阐释。本文的研究以伦理学视角为切入点,结合法学和心理学理论对虐童事件的主体行为人的人性弱点和虐童事件发生的伦理原因及危害进行深层次的剖析。一方面,可以通过新视角的切入来丰富虐童问题的研究,为进一步预防和治理虐童问题打下理论基础;另一方面,希望通过对虐童行为的研究,加强社会各领域对受虐儿童的伦理关怀,丰富和完善儿童福利理论、青少年保护理论和儿童权利理论。最大幅度的减少和谐社会语境下虐童事件的再次发生及其产生的危害。同时,呼唤相关法律政策的跟进,让受虐儿童有强大的法律法规作为后盾,让受虐孩子的权益得到真正切实的保障。

  2、现实意义

  本文会在文中理清以下两个问题:一是虐童的内涵及危害。按照我国的文化传统和人们的常识,虐童只是单纯的人身伤害且主观向恶,而较轻的人身伤害和善意的打骂并不被看作是虐童,反而看做是传统观念上的教育方式。殊不知虐童的范围是相当的广泛,它包括父母打骂孩子、强迫儿童去乞讨、体罚、幼师虐童、非法雇佣童工、保姆虐婴、性侵儿童等。虐童的危害除了身体上的创伤还包括情感和心理上的伤害,而情感和心理的伤害有时会伴随儿童的一生,让他们摆脱不了童年的阴影,对社会和家庭都充满敌意,甚至最后可能会走上犯罪的道路,迷失自己的本性。二是对伤害主体的伦理拷问。通过对家庭伦理、教师专业伦理、儿童守护人责任伦理失范的深层分析,了解虐童事件发生的原因,探寻虐童行为防治的法律和伦理路径,提高社会公众对儿童伦理关怀的认知。

  把关爱和呵护儿童落到实处,让儿童的成长环境得到法律的保障,让儿童的内心世界得到安抚,让儿童的生活得到来自社会各界的关爱。因此,对这两个问题的清晰阐释,可以使人们正确认识虐童问题的严重性,对如何预防和保护儿童的权益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一)国外研究现状综述

  从 1940 年开始,国外一些学者便对虐童这一问题进行了研究,但仅仅只是从性虐待的角度去阐释,直到 1960 年在美国引起关注后,才逐渐成为发达国家儿童研究领域广泛研讨的热门话题,Kempe 随即发表的文章《受虐儿童综合症》,开启了国外对于虐童研究的历程。

  近年来国外关于虐童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以下几个类型:1、研究虐童的界定,主要包括什么是虐童、虐童的形式、界定虐童的社会文化差异等;2、研究虐童的成因,提出分析虐童成因的各种理论和研究视角;3、研究虐童的发生率,包括不同形式虐童的分布、比例和发生率;4、研究虐童对儿童的影响;5、研究虐童的预防和干预策略,特别是对受虐儿童及其家庭的服务;6、对虐童的跨文化研究等。

  也有部分学者从医学的角度对虐童现象进行了研究,例如 1860 年安伯罗斯首次提出的“虐待儿童综合征”这一术语,他描述了 32 例被鞭打或烧伤致死的儿童受虐案中有关受虐儿童九个方面的相关医学临床表现。1955 年 P.V 伍利和 W.A 伊万在《美国医学协会杂志》上发表了一篇题为《婴儿骨骼损伤与因外伤而引起的损伤相似的重要性》的论文,在文章中他指出高频率的儿童骨折事故并非都是因为所谓的软骨病理论,而是和虐童有关。1964 年约翰。卡菲提出在双侧都发生破裂性视网膜脱离的案例中把眼底损害单独作为虐童检验的结果,也有学者相继提出只有眼底损害改变而无其他创伤特征时应高度怀疑是虐童行为。

  而不同的国家对虐童问题研究的方式、研究程度及研究的初始原因也不尽相同。受美国影响,自 20 世纪 70 年代开始,英国的社会工作者也开始重视虐童的调查,制定儿童保护令,开展保护儿童的工作等。虐童的事件在英国历史上一直都存在,与英国城市化的发展密不可分。城市化所带来的普遍贫穷、住房拥挤和失业等社会问题都影响到儿童的生存状况,大多数儿童食不饱穿不暖,受虐问题十分严峻。相似的问题也发生在日本,因为日本经济发展的负面影响导致问题家庭的增多,使日本虐童问题愈演愈烈,在1995-2010 十五年里,虐童事件就足足增加了近 19 倍左右。为此日本政府完善和颁布了相应的一系列干预措施。例如 2000 年五月颁布的《防止虐待儿童法》、和日本政府在社区建立的“保护儿童协会”,以加强对受虐儿童的保护。

  很多发展中国家也开始关注虐童问题,例如巴西、印度等国家为了预防儿童受虐待而建立的预防机制。国际上反对虐童的宣传也大大增多,并签订了一系列保护儿童的国际公约,如联合国颁布的《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儿童权利公约》等。

  尽管国外给予了虐童行为高度的关注,但是对于虐童的主流研究还存在着或多或少的不足:一方面是以发达国家白人中产阶级的、成人的眼光来界定和干预虐童,很少去认真倾听儿童内心的声音。另一方面,多数研究是实证主义范式下的定性研究,重视虐4童发生的频率和不同虐待形式的分布数据,以及对虐童具体原因的线性因果分析。缺少对不同社会文化情景下虐童的本土理解和深层诠释,各国包括我国对虐童的研究基本上以欧美的界定为依据。

  (二)国内研究现状综述

  在我国以“虐童”为关键词精确查询 1958-2015 年中国全文期刊数据库,可搜索到近五千篇文献,这些研究主要集中在行为医学科学、心理学、社会福利和法学等领域。

  目前,我国对虐童的研究主要包括三类:第一类是介绍国外对虐童问题的关注及研究成果,以及识别和干预受虐儿童的方法。例如,焦富勇的《儿童虐待预防与处理》、郭爱妹的《家庭暴力》和郑信军的《国外儿童虐待的心理学研究评述》,在这些文章中我们可以看到国内对于虐童的分类,主要划分为身体虐待、心理虐待、性虐待、忽视和经济剥夺。

  第二类是从医学、心理学角度研究国内受虐儿童,主要是身体虐待和性虐待儿童的临床表现特征。如焦富勇、乔荆等人的《86 例被虐待儿童临床及流行病学研究》、刘鑫、胡红的《受虐待儿童眼底病理变化研究进展》、张炜的《受性虐待儿童的皮肤性病学表现》和张治国的《受虐待儿童肾上腺出血影像及死亡后的发现》等。在他们的文章中可以看到受虐待的儿童中女孩居多,且大多是皮肤软组织受损伤;虐待导致的口腔及咽部损伤包括牙齿受损、舌系带裂伤、擦伤及血肿等现象较为显着。最为严重的性虐待不仅对儿童体表的皮肤造成迫害,还对女性儿童的生殖器官、身体构造产生严重的负面的影响。

  虐童行为对于儿童的心理健康造成的影响却是潜在的、长期的,甚至是影响终身的。因此对心理虐待的研究是必不可少的。例如周世杰的《受虐待儿童的心理病理学研究》、徐光兴的《虐童的危害及其干预的心理学研究》、何炎芬的《虐待与儿童心理发展》等文章都阐明了虐待对儿童心理造成的严重危害。受虐待儿童作为一个特殊的弱势群体,需要我们每个群体尤其是从事家庭和教育工作者给与积极的关注。要最大限度的避免虐童给儿童带来的精神创伤和心理压力。因为儿童在遭受虐待后有机率产生创伤紧张综合征或其他心理紊乱,如意识障碍、边缘性人格、自恋狂、精神分裂样人格特征、反社会型人格障碍、注意缺陷多动障碍等。大多会留下持久的心理损害,致使精神发育迟滞、心理和情绪障碍或精神病。

  第三类是从建立健全保护儿童的法律法规方面进行的研究,因为要从根本上对虐童行为进行约束,就需要强有力的法律作为保障。在 CNKI 中关于虐童的相关法律的搜索高达到近千篇,比较有代表性、全面性的作品是新疆大学的阿依齐切克的《关于虐待儿童的法律救济研究》、刘金露的《虐待儿童行为的法律规制探析》、王登辉《试论虐待儿童的法律规制》、金泽刚《虐童事件过后的法律思考》等。在这些文章中我们可以看到救助受虐儿童的相关法律法规早已“名存实亡”,虽然相关条文强调了对虐童行为的约束,但却不能被用到实处,并且很多法律在有关虐童方面的旨意模棱两可。为此,要呼吁我国有关机构能够效仿西方的国家设立保护未成年人的专门法律法规,在其刑法中专门设立侵害家庭、青少年的犯罪章节,将虐童行为列入其中。①建立健全相关法律中有关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法律条文,力图将保护未成年人的原则真正贯彻到具体法条中。

  关于虐童的研究,还有一些学者从事件发生的原因、类型和社会介入等方面也做了比较详细的研究,例如,杨世昌、张亚林等的《受虐儿童个性初探、受虐儿童的父母养育方式探讨》、刘爱书《受虐待儿童的社会信息加工特点》、袁彬的《儿童虐待与青少年违法犯罪关系的研究》、牛芳《社会工作介入儿童虐待问题时遇到的困境分析》等文章。

  也有专家和学者从研究方法和研究对象的不同,对受虐儿童的特征总结出了不同的结论。如刘文等学者对中国 124 例儿童虐待案例进行分析的结果显示,在相对落后的地区尤其是子女多的家庭里,女孩相比于男孩更容易遭受到虐待。究其原因是深受中国传统的重男轻女思想的影响,致使中国女孩受虐明显多于男孩,占 61.16%;相反的乔侠在《290名青少年童年期受虐待状况及其影响因素分析》中得出由于中国传统文化崇尚对男孩子“子不教、父之过”“不打不成材”的观念,男生受虐较女生更为普遍的结论。

  然而,虐童的发生并非单一因素所造成的。概括而言,虐童事件的发生原因主要包括:儿童自身原因、父母或抚养者因素、家庭、社会和文化环境因素等大致四个方面。

  四、重点难点及创新之处

  (一)研究的重点和难点

  近年来对于虐童的研究从不同的领域和不同的角度都给予了充分的阐释,追根到底我们研究这个问题是为了杜绝虐童这样劣性行为的重复发生,让人们树立正确的道德价值取向,关爱儿童并给予他们最大的幸福和呵护。所以虐童研究的重点就是如何在日常生活中让人们形成正确的伦理认知,加强社会公众的伦理道德教育,建立和完善受虐儿童的社会保障机制,尽量避免此类有悖伦理道德底线的行为再次发生。

  本文关于虐童问题研究的难点之一是如何阐述家庭伦理、教师专业伦理、儿童守护人责任伦理等主体失范的表现以及分析虐童行为发生的伦理原因。另一个难点是如何突出学科特征、如何将伦理道德的正确价值观贯穿于每个人的认知中、如何将伦理道德的原则运用到关爱受虐儿童的切身利益中、如何实现最大多数儿童的最大幸福。第三个难点是关于虐童问题中儿童的隐私权和知情同意权的正确把握与衡量。要把帮助他们这一善的出发点摆在首要位置,而不是让他们产生窥探秘密的错误想法。

  (二)本文可能创新之处

  目前对于虐待儿童的研究多以心理学、行为医学、临床医学和法律的定量研究为主,这样的研究专业性比较强,受众相对较少,且已有的研究成果很难起到增强公众关注度的效果。本文的创新研究视角是从人类的道德底线伦理视角来剖析虐童行为,增加了对虐童行为的危害、实施主体行为人的伦理失范及其原因的考量,力图探讨“虐童行为”防治的伦理路径,呼唤人们对虐童行为的人性拷问和人们内心深处对儿童的关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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