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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旗人婚姻家庭伦理道德观探析(2)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12-07 共9901字

  满族的一夫一妻制,是在清入关后受汉族影响建立起来的。北京旗人家庭逐渐与汉族的传统家庭相接近,清代北京旗人纳妾并不受限制。旗人纳妾的途径有两个:一是纳婢为妾,二是价买。

  关于北京旗人社会中纳婢为妾的事,朱之锡在《遣婢帖》中写道:“前送回张氏女子,原无大过。只是娃子气,好言教导,不甚知省。诚恐声色相加,流入婢子一类。所以量给衣饰,还其父母。初时原是待年,五六日后便有遣归之意,故自后并无半语谐谑,犹然处子也。而此女临去时,哭泣甚悲,既恐人笑,又恐人不相信。不肖甚怜之,足下可将此女原无大过、完璧归赵一段缘由,向其父母、中媒昌言明白,以便此女将来易于择婿也。”[11]

  这段材料反映出当时的官宦之家有很多都是以婢为妾。另外还有一份供词反映的是清代北京旗人价买为妾的事例:“我系顺义县已故民人余敏之妻,年五十八岁,雇给朝阳门内南小街居住宗室荣吉家佣工。我主人原凭媒王二、杨二买得刘姓之女瑞儿为妾,身价银三十两,立有字据至本年(光绪十年)三月初二日早携物逃走。”

  ①此例是价买为妾。清代北京旗人纳妾不受限制,且一直延续到清末。许多学者认为妾的地位低下,纳妾对于女子来说无疑是陷入苦难的深渊,但是反观之,满族入关后,学习汉族变一夫多妻制为一夫一妻制并开始纳妾,实际上是北京旗人在婚姻制度上的一个进步,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正妻在家庭中女主人的地位,保护了一部分妇女的权益。同时,纳妾使得一些奴婢摆脱了奴仆身份,虽然妾的身份地位低下,但是从奴婢到妾的身份转变,对于奴婢来说无疑是利大于弊。再者纳妾使那些因家庭贫困而不得不卖身为妾的女子解决了一部分经济问题,又免于因家庭贫困而被卖身为奴的困境。

  4.入赘婚。满族早期并没有入赘婚的习俗,它是随着清入关后在满汉融合的过程中逐渐出现的,入赘婚虽然不是当时主要的婚姻形式,但是清代统治者依然用法律手段加以肯定。《清律·婚姻》中有例文:“若要招婿必须凭借媒妁,立下婚书,开写养老和出舍年限。但只有一子者不许入赘。”[9]443入赘婚产生的原因,从男方来说主要是因为家庭贫困无法负担婚娶费用,从女方来说主要是因为家里没有儿子,招女婿来维持家门,或者由于父母疼爱女儿,舍不得把女儿嫁出去。入赘婚从形式上来说大体分为两种:入赘和招夫。入赘是针对未婚女子而言的,也就是指初婚;招夫是针对寡妇而言的,即寡妇招夫进门。清代有许多着名人士都曾是入赘者,比如徐潮、刘纶、左宗棠和袁昶。

  还有许多官场中人,他们长年在京师等地供职,原来为子女聘定的媳妇或女婿由于相隔两地为了婚嫁方便就选择赘婚的方式。清代北京旗人社会当中就有入赘婚的事例:比如在京师担任要职的张廷玉,他的三个女婿都是入赘于张家的。大女婿和二女婿都是张廷玉同乡的侄子辈。三女婿家也是望族,把他们招进张府,因为同在京城,可就近关照,同时对女婿家也是种荣耀。[12]

  再有像陆宝忠在光绪十七年(1891)在京师的南书房行走期间,就曾为次女念萱招寿州孙多玢(任翰林院编修)为赘婿等都属于同一类型。[12]320在北京旗人社会中像这样的例子还有很多,入赘婚的存在,对北京旗人社会的婚姻状况和道德观念在某种程度上来讲是有益的。因为入赘婚使一部分因家庭贫困而没有能力操办婚姻的男子解决了经济上的困难,减少了满族早期因贫困而发生的掠夺婚的现象,提高了北京旗人在婚姻方面的道德观念,同时入赘男子被招到女方家里,不仅可以出劳力维持家门,还可以抚养老人,使那些有女无子的老人同样可以安享晚年,对于北京旗人家庭的和睦和社会稳定都是有积极影响的。

  总之,北京旗人在婚姻方面的伦理道德观念相对于满族入关前有了很大的变化,并且北京旗人在婚姻观念逐渐改变的同时,并没有抛弃满族原本的一些固有思想,而是将满、汉二者的精华融合到一起,形成一种北京旗人特有的非满非汉又亦满亦汉的婚姻伦理道德观念,这对于清代北京旗人来说,无疑是进步的。

  (二)北京旗人家庭生活中的伦理道德观念

  清代北京旗人家庭生活中的伦理道德观念具体表现为父子间父慈子孝,夫妻间互敬互爱,姑嫂间偏重小姑等特点。

  1.父子。满族人对于祖先的生育庇佑,敬意尤深。满族入关后,儒家文化对旗人的孝道理论的形成和完善有着深远影响。如皇太极在儒家伦理纲常的影响下,“仁孝宽惠,廓然有大度”[13].并且“定讦告诸贝勒,轻重虚实坐罪例,禁子弟告父兄、妻告夫者”①.虽然这种思想有一定的不良影响,但从家庭伦理道德观念的角度看,对于当时维护家庭和社会关系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康熙帝还曾指出:“嗣后仍有骂人之父母者,许被骂之人即行回明该管大臣参奏”[14],要求对骂人父母者予以惩罚。可以说,在北京旗人家庭中,祖辈、父辈的家庭地位不可动摇。如北京旗人中的内务府大臣增崇的后人奎垣曾回忆说:“我结婚了我的祖父还在,家里的事全听我祖父的,父亲和叔叔都无发言权。我的父亲就悉听祖父指使。我祖父一直自己办理家事。例如走亲戚,哪家有喜事,由祖父母决定谁去。有堂客来往的,母亲走之前也得先到公婆前告别,回来的时候也得汇报。此外要经常请安,晚上婆婆让休息才可以回自己屋。”[6]

  由此可以看出,在北京旗人家庭中,长辈对家中事务具有决定权,且晚辈对长辈态度恭敬、孝顺。此外清代统治者还要求旗人要尊敬并且服从父母给出的正确意见。虽然北京旗人社会这种父子间的孝道是通过借鉴儒家文化的孝道发展而来的,但是北京旗人社会的孝道并没有完全照搬儒家孝道的思想,而是将儒家孝道文化中先进的部分与满族原来朴素的孝道思想进行了去粗取精的融合,从而形成了北京旗人社会中父子间新的孝道观念。主要表现在:摆脱了儒家孝道伦理中惟命是从的观点,强调“父慈子孝”,守护父辈立功获得的世职并发扬光大,同时反对残害自身的愚孝行为。这种新的孝道观念既有儒家孝道的精髓所在,又有满族的朴素特点,却不是完整的儒家孝道伦理观念,也不是满族单纯的敬祖观念,可以说是非满非汉,亦满亦汉。

  2.夫妻。满族入关前,妇女需要从事繁重的劳动,地位低下,“男子负责获取食物,照看鹿群;其它所有活计全都压在妇女身上。猎捕毛皮兽期间,妇女的劳动尤为繁重。她负责拆除帐篷,给鹿装卸驮载,牵驮载物品和孩子的鹿。还有打扫架设帐篷地点的积雪,架设帐篷,在猎人到来之前把饭做好”[15].妇女不仅要承担如此繁重的劳动,最大的任务还要繁衍后代,为家庭添丁进口,同时也成为了男子炫耀财力的附属品。满族入关后,受儒家文化的影响,北京旗人妇女都被限定在“夫为妻纲”的伦理观念当中。满族妇女在家庭中恪守规矩,奎垣回忆他的母亲时讲到:“我的母亲就是文静,对别人要求不多,自己保守自己的规矩很严。”[6]

  有些学者认为,这无疑是给旗人妇女带上了沉重的封建“枷锁”,他们本就生活在繁重的生活压力之下,还要承受“夫为妻纲”所带来的一切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义务,其实不然。换个角度来看,满族入关后,北京旗人学习汉族实行一夫一妻制,改变了之前的一夫多妻的旧制。北京旗人家庭中的正妻成为亲族之主,承担了主持家政、养育后代,敬养公婆的义务,因而在家庭中受到尊重。所谓“男主外,女主内”,实则把家事的权力交给了正妻,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妻子的治家权。[16]

  在北京旗人家庭中,女子持家的习惯一直持续到民国初年。北京旗人社会中最典型的范例就是作家曹雪芹根据女子持家的习俗在《红楼梦》中设定了王熙凤这样当家的女子。虽然“夫为妻纲”的条规在一定程度上使旗人妇女生活在夫权的“欺压”之下,但是一些在传统伦理下生活习惯了的妇女与通情达理的丈夫保持良好的夫妻关系的事例也有很多。如在北京旗人当中京城的孙渊如和妻子王采薇就是这样,王采薇通晓诗词音乐,常以李煜的词谱曲后给丈夫听。采薇死后,孙渊如为她画像,提名《落花流水图》。[17]

  他们夫妻虽然经济并不富裕,但是互敬互爱,感情美满。由此可以看出,在一定范围内,北京旗人家庭在接受儒家伦理纲常“夫为妻纲”的同时,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持满俗,使北京旗人家庭中的夫妻关系较为融洽,家庭和睦,有利于旗人社会稳定、和谐发展。

  3.重小姑。满族最初便有重小姑的习俗,家庭中儿媳把丈夫的姐妹们叫做“小姑子”,还未曾结婚出嫁的姑娘在家中相对于儿媳来说地位都很高。史料曾经记载“旗人习俗,家庭礼节繁重,小姑其尊亚于姑。如宴居会食时,翁姑须上坐,小姑侧坐,媳妇则侍立在旁,如仆媪焉”.仅从座位排序上就可以看出小姑在家中的地位。又有记载“小姑在家庭,虽其父母兄嫂,皆尊称之为姑奶奶”[17]2212.

  满族家庭中兄弟姐妹之间通常都是兄弟让着姐妹的。满族入关后,这种习俗也一直延续,甚至在北京旗人社会中较入关前更甚。就算是父母过世了,未婚的女儿在家中也依然受到优待。当然,这种小姑位尊的说法是相较于家中儿媳的地位比较得来的。主要原因大概是与清代的选秀女制度分不开的。前面讲到选秀女制度是清代社会在婚姻制度上的创新之处,更是北京旗人社会所推崇的。一旦家中的女儿被选中,那无异于是为家门的兴旺提供保障。正是出于此目的,考虑到旗人之女可能通过选秀女成为王室贵族的夫人,所以北京旗人家庭对于未出嫁的女子都十分疼爱。所以小姑在北京旗人家庭中的地位也是很高的。金启孮先生曾这样描述过:“满族的姑娘在家中地位很高,即便是父母兄嫂也对她们很是尊敬。如早晨遇见妹妹,哥哥会客气地说:妹妹您早起啦!喝早茶啦!.”[18]

  当时京师还有谚语说:鸡不啼,狗不咬,十八岁大姑娘满街跑。这里的大姑娘指的便是小姑。在北京旗人家庭中,父母兄嫂都称小姑为姑奶奶。“南城外的茶楼、酒馆、戏园、球房,罔不有姑奶奶。”[17]2212可见,当时的北京旗人家庭中小姑不仅地位高,而且行动自由,不受限制。重小姑观念的流行与深化,在一定程度上对封建时期的女子形成了保护作用,相较于地位低下的儿媳,小姑不仅在家庭中受到优待,在人格上得到尊重,也使当时的北京旗人家庭关系更为和睦。

  总之,北京旗人婚姻家庭中的伦理道德观念是满族社会伦理道德观念的代表,更是中华民族伦理道德生活史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北京旗人在自身不断成长与完善的过程中逐步丰富着自己的道德文化内涵,形成新的道德风尚,向我们展示了一个包容、进取的道德新风貌。

  [参考文献]

  [1]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清初内国史院满文档案译编[M].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1986:155.
  [2]震钧.天咫偶闻[M].北京:北京古籍出版社,1982:208-209.
  [3]定宜庄.关于清代满族妇女史研究的若干思考[J].吉林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6):1-6.
  [4]刘小萌.清代北京旗人社会[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18.
  [5]杜芳琴.明清贞节的特点及其原因[J].山西师范大学学报,1997(4):5-8.
  [6]定宜庄.老北京人的口述历史[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189.
  [7]定宜庄.最后的记忆--十六位旗人妇女的口述历史[M].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9:46.
  [8]薛柏成.那桐谱单及所附家世资料论述[J].东北师大学报,2014(6):53-60.
  [9]马建石,杨育棠.大清律例通考校注[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452.
  [10]张孟劬.清列朝后妃传稿[M]//周骏富.清代传记丛刊本.台北:明文书局,19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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