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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立性质单位劳动者权益保障问题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4-08-30 共3272字
论文摘要

  0、 引言

  与公立性质单位职业相比,非公立性质单位劳动者职业大多不具备这样的“稳定”,即工资福利稳定,社会保障的稳定以及劳动者节假日休息的稳定。普遍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劳动者工资福利等收入拖欠克扣现象严重,随意性大,截留工资屡见不鲜。二是少缴、拖缴,不缴社会保险。三是节假日休息权得不到充分保障,加班费用得不到及时兑现。

  1、 非公立性质单位劳动者收入问题

  非公立性质单位的组织属性决定了它以谋取最大程度剩余价值为目的,以实现利益最大化,普遍存在规避法律,违法违规,运营不规范、拖欠、肆意克扣劳动者工资、福利等问题。拖欠、克扣工资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最主要的有以下个方面:第一,劳动者多处于被动地位,劳动者讨价还价余地狭小。第二,现行有关劳动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无法应对普遍存在的拖欠工资问题,执行措施不具体,保障力度不够。第三,广大劳动者维权意识淡薄,面对侵权大多忍气吞声。针对其原因,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对策:第一,倡导劳动光荣,全社会形成尊重劳动和劳动者的氛围,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念。不同的劳动者从事不同的劳动是社会分工的需要,是个人能力大小的体现,无所谓好坏,贵贱。

  每个人都有通过自己辛勤的劳动而改变人生的机会,要充分尊重不同行业的劳动者。第二,继续建立完善劳动法律法规,使之更具体化,具备可操作性。在细则上注意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法不能细化的,单行法在符合劳动法的立法精神下,制定相应的劳动单行法。第三,借鉴我国台湾香港地区,建立欠薪保障基金制度。合理借鉴我国台湾和香港地区的欠薪保障基金制度,科学设计,切实完善事先欠薪预警制度,完善欠薪保障基金的执行和监督机制。

  2、 非公立性质单位劳动者社会保障问题

  所谓社会保障,是指以政府为代表的社会机构运用各种合法手段,保障全体社会成员正当权益的活动。实施社会保障的主体,主要是政府部门;社会保障的内容,主要是经济权益保障、政治权益保障、文化和社会生活权益保障等;社会保障的对象,除了一般社会成员外,重点就是那些缺乏自我保护能力,处于社会经济生活边缘的弱势群体。

  实践证明,对非公立性质单位劳动者建立符合他们需求的社会保障是十分必要的。第一,就业格局的变化,要求必须建立健全与之相匹配的社会保障制度。公立性质单位对劳动力的吸纳能力大幅萎缩,大量人员下岗,失业。大多数就业岗位由非公立性质单位提供,他们创造的经济价值正逐年上升,是国民经济愈发重要的组成,建立完善非公立性质单位劳动者的社会保障制度不仅是对劳动者个体的保障更是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快速发展的保障,不容忽视。第二,建立完善非公立性质单位劳动者的社会保障制度,是提高劳动者生活质量,增加生活幸福感的重要手段。

  非公立性质单位劳动者中不乏从事高危,苦累工作,身体负荷较大,没有相应的机制保障,靠微薄的工资养老,看病,维持生计实在困难。第三,社保基金稳定运行要求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面。社会保障基金收不抵支现象严重,一方面是制度管理方面的落后,一方面是社会保障范围的狭隘。为体现社会公平正义,长远看,应将公立性质单位劳动者与非公立性质单位劳动者均纳入社会保障统筹范围。

  当前我国社会保障体系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社会保障覆盖范围狭小,城乡社会保障水平不均衡,二元结构明显;二是社会保障基金负担重,商业保险发展落后;三是社会保障立法缺失,社保法制体系尚未建立及管理中存在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建议采取以下措施完善:第一,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面,形成全覆盖,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使全体劳动者都纳入到社会保障体系中来,针对不同劳动群体划分不同政策,使之符合不同的群体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需求。好比商店中的商品,针对不同潜在消费者设计不同层级的产品,社会保障缴费和缴费比例可以参考商品这种形式,既要统一又要分层次,具体说就是对划分类别后的群体实行统一政策和管理,对缴纳群体整体实行分层次的政策和管理。建立符合非公立性质单位工作特点的社会保险关系,一生建立唯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这样有利于社会保险费用的持续和监管。第二,加大国家财政支持力度,确保社会保障基金保值增值,加强管理,降低损失。目前,社会保险基金缺口是我国社保运行中出现的最大危机。一方面通过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吸纳资金,一方面通过国家财政支出及多渠道筹资,扩大和充实社会保障基金,保障社会保障制度持续稳定发展。在“开源”的同时,也要进一步“节流”。加强社保基金的监管,建立健全更加完善透明的社保基金管理机制。认真清理支出项目,科学合理投资,确保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第三,加快推进社会保障立法工作。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在完成必要的制度改革和政策调整后,立法机关和国家相关机关应加快社会保障立法进程,出台《社会保障法》以及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健全社会保障的司法机制,规范国家、单位、个人在社会保障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使社会保障整体工作纳入法制轨道,做到有法可依。

  3、 非公立性质单位劳动者休息权保障问题

  我国非公立性质单位劳动者休息权的现状不容乐观。

  一是“贫富分化”严重。公立性质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劳动者的休息权依法可以得到保障,非公立性质单位劳动者休息权得不到完整保障。二是劳动者维权艰难。造成这一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劳动力和劳动市场的供求关系。就业压力和生存压力使得劳动者在面对侵权时选择沉默,接受用人单位对休息权的剥夺。对于一些非公立性质单位更通过占用劳动者休息休假时间,追求利益最大化。三是劳动监察力度薄弱。多数情况下,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关系中,劳动者处于弱势一方。政府劳动监察部门未能切实有效维护劳动者的合法合理权益。职责模糊,处罚力度不够,执法手段单一,操作性不强。四是劳动者休息权保障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法律保障力度不强。对此,笔者建议对非公立性质单位劳动者休息权保障从以下几方面完善:第一,提高劳动者的话语权,有效参与立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加强弱势劳动者的话语权,使得他们广泛参与到社会管理和自身治理当中,是十分必要和紧迫的。劳动者只有广泛而有效参与到立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的过程中,其合法权益才可能得到有效保障。具体来说,立法方面,不仅要扩大基层劳动者人大代表、委员的数量,更要注重劳动者代表的代表性。司法方面,要充分利用人民陪审员制度和劳动仲裁,使劳动者参与涉及劳动纠纷庭审。法律监督方面,改变以往政府主导的局面,而建立政府、劳动者、用工单位三方为主体的纠察机构或组织,切实履行对劳动市场行为的法律监督。第二,探索建立新的维权方式,充分发挥行业工会的作用。努力探索更多更有效的维权方式。借鉴成熟国家和地区经验,探索建立行业工会,其资金独立,业务受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不受企业管辖。通过立法保障工会组织的合法有效运行。权威性强、认可度高、办事公道的行业工会将有效保障包括劳动者休息权在内的合法权益与合理诉求。第三,加强劳动监察部门的执法力度。劳动者休息权作为劳动者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劳动监察部门保护的对象之一。执法不严,执法力度不强,消极不作为是存在的突出问题。作为政府一方,应该秉持公正,切实有效维护劳动者的正当合法权益,将侵犯劳动者休息权的违法行为作为查处对象的重点之一,充分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对劳动者休息权的有关规定。第四,完善劳动者休息权法律法规。为更好地落实非公立性质单位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建议国家立法机关在《劳动法》中或以单行法的形式明确休息权的内涵,做出更加详细和具体的规定,从法律法规层面对劳动者休息休假权提供法律支持。同时,对劳动主管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就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权的执法权限、程序手段及违法法律法规者的责任承担等做出明确规定。加大对用人单位故意违法违规侵占劳动者休息权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

  参考文献:
  [1]周贤日.我国港台地区欠薪保障基金制度比较研究[J].比较法研究,2010.11.
  [2]燕晓飞.非正规就业劳动者的社会保障问题与对策研究[J].湖北社会科学,2009.8.
  [3]郭席四.试论建立可持续发展的中国社会保障制度[J].黄冈师范学院学报,2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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