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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一起“聚众斗殴”事件引起的劳动纠纷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4-08-23 共1350字
论文摘要

  近年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人事争议日益增多,仅就成都市青白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每年接纳争议案件的数量而言,便多达数百件,并呈逐年上升之势。一些用人单位劳动法律观念淡薄,管理知识缺乏,是引发劳动人事争议的重要原因之一。

  例如,青白江区人社局仲裁院前不久就接到这样一个案子 :

  该案的申请人是某企业职工,他在上班时和一同事发生口角和轻度抓扯,后经工友们劝解,两人停止了争吵。但企业领导却根据厂规厂纪中“职工如在上班时,发生聚众斗殴事件,应当开除”的规定,将该职工从企业除名。此事引发劳动争议,该职工认为其所在企业将他开除处罚过重,并且缺乏合理的法律依据。而用人单位则坚持认为依照企业规章制度,理应将其开除。

  仲裁院受理本案后,对事实经过进行了详细调查了解,办案人员还专门走访咨询了区公安局、区法院等相关部门,认为该职工的行为并未构成“聚众斗殴”。经审理,仲裁院依法对此案作出裁决 :用人单位对该职工应加强纪律教育,撤销对该职工除名的决定。用人单位对裁决不服,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作出的判决结果与仲裁结果一致。

  此案尽管已处理结束,但由此引出的一些问题却值得我们思考——
  
  思考一 :用人单位应依法懂法
  
  厂规厂纪是用人单位组织生产、经营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对于提高劳动生产效率,保护劳动者和企业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具有重要作用。用人单位虽然有权通过一定的程序制订企业内部的管理制度,但其制定纪律条规的基础必须是遵守国家的法律,实施规章制度也应坚持以相关法律为准绳。从当前一些劳动争议情况的产生缘由来看,有的就是因用人单位领导曲解了规章制度的法律内涵,导致对具体问题的处理不合法、不合理。例如本案中,“轻度抓扯”和“聚众斗殴”就是两个完全不同性质的法律概念,该职工与同事一时言语不合,发生轻度抓扯,且很快被劝解分开,他们的行为虽应受到批评教育和适当处分,但用人单位显然错用了相关法律概念,导致对该职工的处理决定出现了偏差。

  思考二 :仲裁机构应对企业开展普法培训

  此案虽是个案,却能看到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即不少企业的负责人不重视学习法律,缺乏法律常识,不依法办事,成为“半法盲”甚至“法盲”。一些普通职工的法律知识也是知之甚少,不善于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此,劳动仲裁部门应加大与司法部门之间的配合,建立定期针对企业相关责任人开展法律知识培训的制度,力求尽量减少乃至杜绝这种因单位领导曲解法律内涵导致错误实施规章制度,引发劳动争议的情况。

  思考三 :建立准司法解释体系

  现行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规范和条例与当前复杂形势的发展需要尚未能完全适应,如何做到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与时俱进,是仲裁部门在案件处理中遇到的一个日益紧迫的问题。因此,在仲裁工作中需要建立起更加专业的、更为完备的准司法解释体系。

  如前述案例,仲裁人员在调查核实事件过程中,就判定是否属于“聚众斗殴”曾多次咨询司法部门,最后作出准确的裁决结果。如果没有权威的司法解释作后盾,仲裁工作难以完全公正、有效地开展。不仅如此,仲裁工作实践也表明,我国应逐步建立以法律为基准,同时又能较充分地适合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的一整套涉及各个相关方面的准司法解释体系,同时,大力提高仲裁工作人员自身的法律素质和职业知识,树立起仲裁工作的准确性、严肃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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