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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违约金法律问题探析绪论

来源:学术堂 作者:陈老师
发布于:2016-10-12 共2342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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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劳动合同法中限制性违约金相关规定研究
【第一章】 劳动者违约金法律问题探析绪论
【第二章】劳动者违约金制度概述
【第三章】确立劳动者违约金制度的法理基础
【第四章】我国劳动者违约金制度的构建
【结语/参考文献】国内劳动者违约金机制完善研究结语与参考文献
  第1章 绪论
  
  1.1 选题意图
  
  我国《劳动合同法》共有 3 个条款规定了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情形。①从我国劳动合同法律规范的一般原则和具体适用的角度来看,除了法定的两类情形,劳动者如果违约,其违约责任不包括承担违约金责任。
  
  在社会生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劳动合同,在法律性质上属于私法自治的范畴。因此,如果劳动者违约,比如劳动者不履行合同确定的义务,或者在合同存续期间单方解除合同,劳动者作为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包括约定或者法定的责任,都是理所当然的事情。从法律思维和合同法律规范的角度分析,违约方的违约责任我国法律规定了包括违约金在内的十几种形式,以弥补守约方遭受的损失。然而违约金在劳动合同领域中的并非无条件的使用,在劳动者成为义务主体时这种责任形式受到制约。劳动者作为违约方时,其承担的违约责任无论从责任种类,还是适用条件都比用人单位违约时要受到更严格的限制,很明显,为维护劳动者的利益,在某种程度上法律对平等主体的保护是不平等的,劳动者显然受到了更多的保护。正因为如此,在违约责任的追究方面,劳动者相比用人单位具有优越感,尽管有人会主张其他责任形式可以弥补违约金的不足。应该承认,在实践中,对于劳动者对劳动合同中违约金的争议,一些法院和仲裁机构会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则进行裁判,支持用人单位的主张。
  
  但是也应该看到,许多用人单位往往因为在劳动者违约后无法适用违约金而无法追究劳动的违约责任。
  
  劳动合同法在劳动是否承担违约金这一问题上,以公权力的形式限制合同双方意思自治约定劳动者的违约金责任,体现了立法在劳动者适用违约金的问题上的价值取向。一种观点认为,尽管形式上劳动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平等自愿签订的,但在合同的内容和履行能力方面不同,造成双方的实质地位不平等。虽然劳动合同属于私法的调整范围,当事人的地位在法律上是平等的,但是就社会层面而言,劳动者处于弱势的一方,雇主相比是更加强大的利益集团。因为从社会学的角度分析,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获得的是经营利益,而劳动者获得的是生存利益,相比较而言,劳动者选择放弃生存利益比经营者放弃经营利益更难以抉择。这种观点是建立在一③定的历史背景之下的。在过去的一段时间,改革开放初期,大量的劳动力涌向大城市,造成劳动力资源丰富,用人单位具有很大的选择权,劳动者处于一种绝对服从的地位,因此在合同中往往设置一些高额违约金条款的雇主,在客观上使得合同的违约成本大幅提高,进而迫使劳动者接受不合理的工作要求。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逐步繁荣,社会提供的就业机会不断增多,劳动里市场逐步转变成为“卖方市场”,劳动者频繁“跳槽”的现象增多。因此有观点提出,为了维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建立起劳动者违约金制度,对劳动者的违约行为予以限制。因此,完善劳动合同法的中劳动者的违约金责任规则,厘清劳动者应当如何承担违约金责任,具有很大现实意义。
  
  1.2 研究现状
  
  违约金作为民事法律后果在理论上是违约责任的一种表现形式,理论界对劳动者违约责任的研究成果数量可观,其中也涉及到违约金的承担问题。如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黄凯在其硕士论文中有关于劳动者适用违约金的研究,其认为违约责任的承担规则需要考虑双方的利益平衡,违约金条款应当可以同时适用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鉴于劳动合同中的违约金制度在社会案例中的适用争议,单纯研究劳动者的违约金责任承担问题的成果也不少。如,高洁在其硕士论文《我国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研究》中重点研究了劳动合同中违约金制度的理论基础,他认为,我国劳动力市场仍然属于雇主的市场,雇主具有相对的优势地位,法律为了维护求职者的合法权益,有必要限制雇主在签订合同时以违约金的责任形式侵犯雇员的自由择业的权利;刘俐教授认为就合同的角度来说,劳动合同没有超出合同的本质,平等适用民事合同违约金责任在劳动合同中适用也是可以的,但是对规范违约金的如何合理计算和确定的问题应当要合理设计,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董保华在《劳动合同违约金立法评析》中主要对我国采取的限制违约金制度的立法价值进行了分析,从合同的性质角度进行分析,指出限制违约金制度的合理性;侯玲玲教授则主要评析了我国现有的违约金的立法,分析了违约金责任模式的立法背景,并且对如何维护劳动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提供一些机制上的建议。总观现有研究成果,大多数研究者都是在理论上支持我国《劳动合同法》确立的限制违约金制度的设计,认为在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用人单位的违约金责任,而对劳动者的违约金责任应采取适当的限制,仅有极少数研究者认为双方也可以约定劳动者的违约金责任。这些观点为本文的研究具有很大的理论价值。
  
  笔者认为,对劳动者的违约行为是否可以由双方约定并承担违约金应当需要理顺以下几个问题:一是违约金的法律性质;二是我国《劳动合同法》的利益取舍;三是劳动者违约金制度的法律价值。
  
  1.3 研究方法
  
  由于建立劳动者违约金制度的研究成果很少,对于违约金的制度探讨尚仅局限于对现有立法制度的评析和完善上,因此本课题的研究主要在基础理论的探讨上,因此对该主题的研究方法主要采用比较研究,即借鉴民事法律责任中的相应的违约金制度。
  
  1.4 本文拟解决的问题
  
  我国的限制性违约金模式在维护社会劳动者的利益,适当限制用人单位的在合同履行中的优势地位有很大的保障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当劳动者流动加快,劳动者违约现象越来越多,这种制度客观上给用人单位很大的损失,由此,在劳动合同中能否适用劳动者违约金制度成为了理论界的焦点。本文以此为主题,拟对违约金制度进行系统分析,包括对概念、性质,并对理论关于劳动者违约金制度的争议观点进行分析,最后明确我国劳动合同中应当适用劳动者违约金制度的合理性并厘清其适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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