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经历一个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伴随着军事法制建设的发展,国防和军事建设也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巨大成就。但随着现代社会法制理念的不断完善,特别是世界军事法制发展对我国军事法制现代化的影响,对我国军事法制现代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国军事法制现代化是以军事力量主体的现代化为核心,以军事法制观念的现代化为动力,包含军事立法、司法、行政等各方面在内的综合性法制建设。
一、我国军事法制现代化的内涵
1.我国军事法制现代化的基本目标
在当代,法制化和现代化是两个同时实现的过程,军事法制化的发展必然以实现现代化为目标。经历了二十世纪的法律发展进程,法制现代化已经成为世界公认的基本法律表现。我国的当代法制在伴随着我国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社会变革中亦呈现出现代化创新的发展趋势。在坚持以依法治国为基本目标的时代进程中,我国军事法制现代化以实现“依法治军”为基本目标,完整表述为“依法治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军队”.中国军队在漫长的历史发展中具有浓郁的“人治”传统,军人以服从命令为天职。因而大到国防建设,小到军队日常管理,包含军队管理、活动、建设在内的各项事务都应纳入法制现代化轨道。这就要求我国军队在坚持党的领导下,要坚持“依法治军”的原则,将各项活动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进行。
2.我国军事法制现代化的核心
毛泽东早就说过“战争的决定因素是人不是物”,我国军事法制现代化的核心首先是军事力量主体的现代化。当今世界各国之间综合国力的竞争,归根结底是人才的竞争,建立现代化的军事力量主体,提高新型军事人才的综合素质,是打赢未来高技术局部战争的重要保证,也是军事法制现代化的核心所在。这主要表现在第一,军事力量主体的现代化是军事法制现代化建设的出发点和立足点。军事法制建设要坚持“以人为本”,保障军人的平等、自由以及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第二,军事力量主体现代化是军事法制现代化建设的内在推动力。军事法制现代化的内容、模式、发展进程都要靠现代化军人去探索实现。第三,军事法制现代化建设的最终目的是要实现军事力量主体的现代化。这不仅是实现军事法制现代化的人文基础,也必然是法制建设的最终归宿。
二、我国军事法制现代化的实现模式
1.军事法律规范现代化
军事法制现代化建设首先要保证军事法律规范的现代化。军事法律规范是军事法律的集中表现形式,现代化的军事法律规范在内容和形式上都应保持时代进步性,能够反映现代军事发展的要求,具有严谨明确、层次分明、门类齐全的法律规范体系,使军事现代化进程中的各领域发展建设都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一方面,从军事法律规范内容上看。军事立法应适应军事现代化需要,并体现现代军事发展的客观实际和战略目的。军事关系的调整应扩大范围,使现代军事建设的各个领域都有法可依。军事法律适用的原则应革旧布新,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军事法律概念和专业术语的解释也应紧扣时代步伐,体现时代发展赋予的新涵义。另一方面,从军事法律规范行为上看。适应军事法律调整的行为应在时间、空间、对象上应界定明确。应规范军事机关的军事行政行为,实现军事行政的法治化。军事法律应明确军事行为涉及公众或社会组织的非军事行为。
2.军事法制观念现代化
军事法制观念现代化是推进军事法制现代化的实现动力,需要从军事法律心理、军事法律意识、军事法律思想体系等三方面系统构建。军事法律心理现代化建设一是要通过对军事法律知识的普及形成军事法律心理。在军事法律知识的宣传普及中不仅可以通过电视、广播、报刊杂志等传统手段,还可以借助日新月异的网络技术和网络传媒,使军事法制知识获得渠道更广,更容易为更多人所熟知。二是要通过军事法律教育培养军事法律心理的形成。逐渐形成以军事院校为主体,面向广大官兵和社会公众的军事法制知识教育体系。军事法律意识现代化是军事力量主体对军事法制观念现代化认识发展的过程。军事法律思想体系的现代化是对军事法制观念的总结和升华。这就要求在军事法制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中能及时总结升华能够对军事现代化建设具有指导和推动作用的军事思想和观点,并通过实践使之上升为军事立法,更好的位军事法制现代化建设服务。
3.军事法律运作现代化
军事法律运作现代化是军事法制现代化建设所要实现的目标内容,它包含军事立法的现代化、军事司法的现代化和军事行政的现代化三方面。军事立法方面,选好立法时机是实现军事立法现代化的第一步。立法时机的选取有超前立法、滞后立法、同步立法等不同观念而衍生成不同的立法方法。在具体的军事法律运作现代化实践中,应审时度势选择合适时机,使立法时机符合军事法制发展进程想适应。军事司法方面,军事司法的现代化要求军事司法内容、目标、过程、主体要与现代化的经济、社会、文化保持一致。在具体军事司法现代化实践中要保持军事司法组织的独立性,培养军事司法人员的现代化业务素质和责任感,规范现代军事诉讼规则和实现机制。
三、结语
中国军事法制现代建设是当今世界军事法制现代化背景下的必然选择,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的题中之义,也是军事学与法学相结合而需要解决的重要研究课题。从实质上来讲,我国军事法制现代化就是要实现“依法治军”,即“军事法治”.这不仅需要以现代化的军事法制理论为依托,也需要从军事法律规范、军事法制观念、军事法律运作、军事法律组织、军事法律监督等各方面实现现代化建设。而在这一军事法制的现代化进程中,必须坚持“以人为本”,以军事力量主体为核心,最终实现我国军事法制的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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