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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军法律建设经历的五个时期

来源:学术堂 作者:原来是喵
发布于:2016-11-03 共6180字
  从“三大纪律、八项注意”开始,我军就有了严明的军事纪律,从某种意义上来讲,我军的军事法律法规建设从此时开始起步,伴随着党执政地位的变化和新中国的成长,军事法律法规也逐步从无到有,从少到多,单一到多元,并随着时代发展不断更新完善,成为我国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下面由学术堂为大家整理出一篇题目为“我军法律建设经历的五个时期”的军事法论文,供大家参考。
  
我军法律建设经历的五个时期

  原标题:我党领导下的军事法律发展轨迹初探
  
  摘要:从“三大纪律、八项注意”开始,我军就有了严明的军事纪律,从某种意义上来讲,我军的军事法律法规建设从此时开始起步,伴随着党执政地位的变化和新中国的成长,军事法律法规也逐步从无到有,从少到多,单一到多元,并随着时代发展不断更新完善,成为我国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总体来讲,我党领导下的军事法律体系与我党发展历史相伴而生,为保障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发扬人民军队的光荣传统、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有效履行各时期的使命任务而不断健全完善。
  
  关键词:共产党;军事法律;发展轨迹
  
  自 1927 年八一南昌起义后,我党开始有了自己的军事武装。从“三大纪律、八项注意”开始,我军就有了严明的军事纪律,从某种意义上来讲,我军的军事法律法规建设从此时开始起步,伴随着党执政地位的变化和新中国的成长,军事法律法规也逐步从无到有,从少到多,单一到多元,并随着时代发展不断更新完善,成为我国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总体来讲,我党领导下的军事法律体系与我党发展历史相伴而生,为保障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发扬人民军队的光荣传统、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有效履行各时期的使命任务而不断健全完善。个人以为,到目前为止,我军法律建设大致经历了以下五个时期:
  
  一、革命时期:蹒跚起步
  
  1927 年 9 月部队秋收起义后,在向井冈山进军途中,为使部队能得到人民群众的支持,毛泽东首次宣布了行军纪律,要求部队对人民群众说话和气、不拉夫、不打人、不骂人。但在行军路上,由于部队给养不上,便出现了个别战士私自跑到老百姓地里挖红薯吃,乱拿老百姓的东西,把打土豪得来的东西归自己,不听指挥,自由散漫等现象。1927 年 10 月 24 日,部队到达荆竹山的“雷打石”时,毛泽东在这里向部队提出了“行动听指挥”,不拿老百姓一个红薯,打土豪要归公“.这言简意赅的三大纪律,确定了军队内部关系、对群众的关系和赖以生存的基本原则,从此部队有了统一指挥和群众观念,组织纪律性大大增强了。但由于当时党内”左“倾盲动思潮泛滥,有些违纪行为还是无法避免。1928 年 1 月 5 日,工农革命军占领遂川城,有个班奉命去打土豪时,土豪早已不知去向,只留下座搬不动的漂亮房子,班长见打不到土豪,就在大门上贴上了一张字条,内容是限令土豪在 3 天内送 1000 元钱来,否则,就要将这座房子烧掉。3 天过去了,土豪没有送钱来,班长带领战士们将房子点了火,正在烧时,土豪带信来,请不要烧房子,待钱凑够了就马上送来,但为时已晚,豪宅已成废墟。此事在群众中反响很大,认为红军也不过如此。看到这种严重后果后,毛泽东感到不安,觉得有必要向工农革命军全体指战员作出一些切实可行的规定,以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1928 年 1 月 25 日,毛泽东在遂川县城李家坪召开全体指战员大会,宣布了工农革命军的”六项注意“:(一)上门板;(二)捆稻草;(三)说话和气;(四)买卖公平;(五)不拉夫,请来夫子要给钱;(六)不打人骂人。随后,针对受左倾错误思想影响而产生的一些侵犯群众利益事件,毛泽东 4月 3 日上午又把部队集中在桂东沙田圩的老虎冲三十六担丘的田中,向工农革命军一团的全体指战员正式宣布了三大纪律、六项注意。此后三大纪律、六项注意的内容在革命战争实践中不断修改和充实,发展完善为三大纪律、八项注意。抗日战争时期、解放战争时期我党领导下的八路军、新四军、人民解放军都将此作为铁律执行。1947 年 10 月 10 日,为了适应解放战争的需要,毛泽东起草了《中国人民解放军总部关于重新颁布三大纪律八项注意的训令》。三大纪律、八项注意,充分体现了人民军队的性质和宗旨,它是根据革命战争和部队建设的实际需要而提出来的,是毛泽东应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与中国人民军队发展的实际紧密结合的产物,它产生于实践,又不断接受实践的检验,红军纪律体现在军队建设的各个领域,是一个完整的体系,为我军法律建设的起步、发展、壮大奠定了不同于旧军队的坚实基础。
  
  二、建国初期:摸索前行
  
  新中国成立伊始,新生政权面临着肃清国民党残余势力、剿匪、政权建设和抗美援朝作战等繁重任务,国防和军队建设在国家建设中的地位比较突出,军队法制建设在继承传统的同时,逐渐向正规化方向迈步。毛泽东指出,军队”需要克服在过去时期曾经是正确的,而现在则是不正确的那种不集中、不统一、纪律不严、简单现象和游击习气等等,而必须加强整个工作上、指挥上,而首先又应该是从教育训练上来培养的那种组织性、计划性、准确性和纪律性。“这为我军摸索军事法律建设道路指明了方向。国家和军队先后制定和颁布了一批重要的军事法律法规,强化了人民军队的国防职能,保卫和巩固了人民政权。一是注重把党对军队绝对领导的方针原则政策制度上升为国家法律层面。1954 年,在党中央和中央人民政府革命军事委员会共同颁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草案)》中,明确将党对军队绝对领导原则用法规的形式固定了下来。同年,中共中央政治局决定在中央政治局和书记处下成立一个党的军事委员会(简称军委),确立了由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整个军事工作的新的军事领导体制,使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有了根本的组织体制保障。增强了党对军队绝对领导的权威性、连续性、稳定性和强制力。二是制定了一批应急性军事法律。这一时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1955 年 2 月),对现役军官的来源和条件、军衔、职务和管理以及军官的权利和义务方面进行了详细规范,为当年 9 月人民解放军实行军衔制打下了基础。另外,结合形势需要,改革国家兵役制度,将革命战争年代的志愿兵役制改为义务兵役制。1952 年开始拟制兵役法,1955 年 7 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1951年至 1956 年,军委、总部相继制定了《内务条令》《队列条令》《纪律条令》和《政治工作条例》等。三是颁布了数量众多的军事法规、军事规章及规范性文件。1950 年,中央军委就发布了《解放纪念章颁发办法》《八一建军节鸣礼炮的规定》《关于建立各级干部管理部之规定》《关于目前全军统一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暂行规定》《关于调动干部和任免干部的几项规定》等等诸多军事法规。
  
  三、文革前后:遭受破坏
  
  从 1957 年到 1966 年”文革“正式开始之前这段时间内,军队的法制建设相比建国初期而言受到了很大冲击,军事法律建设的一度繁荣景象呈现萎缩之势。1957 年夏季,全国范围内出现了反右斗争扩大化的错误,1958 年全军开始反对”教条主义“斗争,正规化、法制化已经成为这场斗争首当其冲的靶子,刚有起色的军队法律建设受到极大的挫折,许多法规制度被废弃或流于形式。60 年代初期,受到”政治统帅一切“的影响,军事法律建设同样受到了较大的冲击,以政治标准衡量军事法制建设成效,极大破坏了军事法律建设的健康发展。到文革时期,由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遭到严重破坏,国家立法工作完全被取消,军事立法工作基本停顿,军事法律建设基本上陷入停顿状态,许多重要的法规制度被废止,并被扣上”教条主义“”形式主义“和”修正主义“的条条框框的帽子加以批判。1966 年 12 月18 日,江青说,公安部、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都是从资本主义国家搬来的,是凌驾于党政之上的官僚机构,几年来一直是同毛主席对抗。1967 年 2 月 7 日,谢富治根据江青的讲话,正式抛出了”彻底砸烂公、检、法“的反革命口号,对公检法机关,提出要从”政治、思想、理论、组织上彻底砸烂“.同样处于国家法制背景之中的军事司法机构也难逃厄运,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也受到全面攻击。1969 年底各级军事法院和军事检察院从组织机构上被撤销。部队发生的各类案件由军以上保卫部门以军事法院和军事检察院的名义代为处理。军委法制局首任局长图们将军在《剑盾春秋》一书中披露了这样一组数字:”文革“期间,仅军队内部就有 8 万多人遭到诬陷迫害,1169 人被迫害致死。
  
  四、改革初期:恢复发展
  
  1978 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我军建设指导思想的战略性转变和整个国家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迅速发展,依法治军的理念开始慢慢被人们所接受,军事法制建设有新的发展,取得了建国以来不俗的成绩。一方面,部分军事法规得以制定和恢复。以”82 宪法“颁布为契机,制定急需的军事法律法规。1982 年 12 月通过的新宪法,确立了国防和武装力量建设的基本原则,为军事法制建设的全面发展提供了宪法依据。全国人大及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1984 年)、《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1988 年)、《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1988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1990 年)等 6 件关于军队和国防建设的法律以及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这些军事法律的制定为实现部队正规化建设提供了上位法依据。与此同时,中央军委、国务院联合或单独制定了一系列的军事法规作为落实军事法律的配套规范。据统计,仅 1990 年,中央军委、国务院共发布或批准发布《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训练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武器装备管理工作条例》等 16 件军事法规。自改革开放至 1996 年颁布的现行有效的国防和军事法律和法律性决定共 11 件,在这一时期就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通过了 7 件关于国防和军队建设的法律及相关决定,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1995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1996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 年),1993 年至 1996 年我军颁布的现行有效的军事法规(即由中央军委制定的)就达 26 余件。1997 年,经过众多军事法学研究者的多年呼吁与不懈努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诞生了,从此结束了长期以来国防法律建设领域无基本法的困境。也是这一年,党的十五大隆重召开,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和建设目标,并于 1999 年写入宪法。国家法制化进程步入快车道,军事法律建设也借东风进入快速发展期。
  
  五、新的世纪:健全完善
  
  进入新世纪新阶段,我军履行使命任务的模式和情况空前多样化、复杂化。特别是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的政策性、敏感性很强,对法律规范的需求陡然上升。针对部队执行多样化军事任务的范围、职责权限、行动原则、领导体制、指挥关系、协调机制等,国家和军队先后出台了一大批军事法律、法规和规章作出了明确,全方位地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军事法规体系不断完善与成熟。从 2002 年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坚持从严治军,健全军事法规体系,提高依法治军的水平“以来,中央军委紧紧围绕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军事法规体系这一宏伟目标,结合国防和军队建设的现实需要,进一步加快军事立法工作。先后制定、修订《中国共产党军队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军队支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军队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军队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实施办法 (试行)》《军队党组织实施党内监督的规定 (试行)》《军队党委纪委批准党纪处分权限规定》《关于军队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等一系列军队党内法规,进一步健全完善了军队党的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选举制度、工作制度、监督制度,为新形势下加强军队党的建设,确保党从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牢牢掌握部队,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00 年)的颁布,中央军委以及各总部、军兵种、军区的立法权限在国家法律层面上得到了明确的规范,军事立法纳入到国家立法框架内,结束了长期以来军事立法由军队”单打独斗“的历史,为军事法与国家法律协调、统一发展提供了依据。2003 年 4 月,中央军委在总结《中国人民解放军立法程序暂行条例》(1990 年)和《军事规章、军事行政规章备案规定》(1993 年)施行经验的基础上,颁布了《军事法规军事规章条例》,进一步详细规范了军事立法工作。截至 2009 年 12 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中央军委制定的军事法律、军事行政法规、军事法规共 99 件(”九五“期间 76件),各总部、军兵种、军区和武警部队制定军事规章近 900 件。”十一五“以来,国家和军队又制定和修订 160 件军事法律法规和 1000 多件军事规章。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为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军事法规体系奠定了坚实基础。比如,《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训练条例 (修订)》《中国人民解放军战役装备保障纲要》《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舰艇条令》《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飞行条令》等法规的制定,进一步促进了军事斗争准备各项工作的落实。《征兵工作条例(修订)》《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采购条例》等法规的制定,顺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中国特色军事变革形势的要求,有效保障了军队建设与改革的顺利进行。《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 (修订)》《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修订)》《中国人民解放军监察工作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安全工作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预防犯罪工作条例》等法规的制定,强化了部队严格管理,加大了从严治军的力度,确保了军队的高度稳定和集中统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现役军官休假探亲规定》等法规的制定,依法维护了国家军事利益和军人的合法权益,增强了广大官兵的凝聚力。还有一些长期以来未能出台的重点、难点立法项目,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等,在党和国家的重视下陆续颁发实施,填补了国防和军队建设一些重要领域立法的空白,在社会上产生良好的反响。在军事斗争准备方面,制定了一批规范作战指挥、作战行动、作战保障、战备训练和战时管理的法规、规章,完善了适应军事斗争需要的法规制度,为打赢未来战争作了比较扎实的法律准备。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制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电磁频谱管理条例》,确保在战时和平时特殊情况下顺利组织实施无线电管制和电磁频谱管理。制定《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预先研究条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武器装备质量管理条例》等,为提高我军武器装备质量,形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奠定了比较坚实的法规制度基础。在非战争军事行动方面,制定《人民武装警察法》,有效解决了武警部队执行安全保卫任务的法律依据问题。制定《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军队参加联合国维和行动条例(试行)》等,为部队遂行抢险救灾、国际维和等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提供了法规遵循。
  
  总而言之,新中国军事法律经过近 90 年的发展,紧紧把握”党指挥枪“的原则,逐步形成了以《国防法》为龙头,涵盖国防动员、军事设施保护、领土防卫等有关国防领域,以及司政后装等各个方面有中国特色的军事法律法规体系,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大以来,特别是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更为我军法律建设指明了方向,法律法规将会更加细化完善,为深入推进军队改革、提高军队战斗力提供更有效的法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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