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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离婚现象生成逻辑与幸福婚姻生活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08-17 共5702字

  改革开放以来,经济转型和社会转轨已经进入关键时期,人们的物质水平有了较大提高,国家医疗保健政策更加健全,我国人口的平均寿命已经得到普遍提高。人口老龄化已成为我国当前的热门话题,也是制约我国当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根据2011年4月28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公报,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占13.26%,比2000年人口普查上升2.93个百分点,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占8.87%,比2000年人口普查上升1.91个百分点。老年人口有了较大增长。如果老年人在晚年没有一个幸福且安全的婚姻生活保障,长期积累下去就会形成家庭和社会矛盾,严重威胁到社会稳定。因此,探索老年人晚年幸福婚姻生活的途径,对维护我国社会的稳定和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文明国家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一、老年人婚姻生活的问题

  按照世界卫生组织给出的定义,所谓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的人群,而西方一些发达国家则认为65岁是分界点。在我国,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进入晚年时代,老年人的生理、心理都有了变化。伴随着老年人规模的扩大、寿命的延长,我们对老年人口的关注不应该仅仅停留在生命的长度上,而且应该把焦点放在如何拓宽老年人生命的宽度上,确保他们度过一个幸福、美好的晚年生活,这才是解决老年人问题的关键所在。然而,由于老年人自身的原因和社会方面的因素,使得当今老年人婚姻生活出现了一些困境。

  (一)老年夫妻婚姻生活内容单调、枯燥、缺乏艺术性

  老年夫妻婚姻生活内容单调、枯燥,缺乏现代婚姻生活的气息,几乎是我国所有老年夫妻存在的首要问题,其中突出表现在农村老年夫妻身上。由于家庭功能的变化,子女长期不在身边,配偶是老年人终身的陪伴。由于老年人与朋友同事的疏远,身体各方面体能下降,老年人丧失了追求婚姻生活质量的基础条件,使得家庭和社区成为老年夫妻活动最多的场所。在家庭里,有规律的起居饮食、看电视听广播及与配偶交流等是老年人生活最主要的内容。

  在社区,部分老年人会参加一些简单的娱乐活动,但大部分却没有进行,对于农村老年人,没有城市社区养老的设施,老年夫妻生活内容更加单一。可想而知,老年夫妻长期生活在一起却没有丰富多彩的内容,容易导致老年人视觉疲劳、心情压抑等,严重影响了老年人的婚姻生活质量。

  (二)孤寡、丧偶老年人颇多,老年人婚姻家庭空巢化

  相关研究表明,尽管有70%的老年人有配偶,但是由于我国庞大的老年人口基数,未婚、离异及丧偶老年人仍然很多。根据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报告显示,处于未婚、离婚、丧偶无配偶的老年人口比例达到29.45%.并且,由于老年人自身功能的衰退、家庭结构模式的变化和社会给予老年人污名化,导致老年人被家庭、社会边缘化,甚至有些老年人婚姻家庭出现了空巢化。大部分空巢老年人物质生活水平较差,社会交往较少,长期呆在自己的世界里,不注重体能的锻炼,使得精神健康水平急剧下降。长期积累下去,老年人容易出现抑郁、自杀等情况,严重影响老年人的心理、生理健康。

  (三)单身老年人再婚困难

  我国未婚、离异和丧偶老年人仍然占据一定比例,并且我国老年人口每年以800万到900万的速度增长,离异和丧偶老年人的数量也在不断攀升。这些无配偶的老年人婚姻问题已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老年人再婚虽然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认可,但是仍然受到限制。首先,传统婚恋观仍然是影响再婚的因素之一。依世俗的观念,“老年人离婚”、“老年人再婚”,被认为是“不守本分”,特别是在农村地区,不仅对老年人本人,而且对老年人的子女都是一件不光彩的事。其次,老年人再婚中牵涉到的经济问题也是至关重要的因素。老年人已经没有能力来改变经济薄弱问题或者双方中有某一方希望通过再婚来改变经济现状,这种选择往往使得老年人很难找到再婚对象。再者,子女认为父母的一切都是自己的既得利益,不允许任何人获取。所以,老年人遗产的继承问题也是导致子女阻碍老年人再婚的经济缘由。最后,生活方式也是影响老年人再婚的因素。

  老年人已处于生命的末端,生活方式习惯已形成,并且可以说根深蒂固不容易改变,再加上老年人再婚主要是为了提高生活质量,所以想要一方老年人改变生活习惯来迎合另一半的可能性很小。如果以上这些问题得不到妥善解决,老年人的心理问题将进一步恶化,进而影响老年人再婚。

  (四)老年人离婚率逐年上升

  根据相关调查数据显示,当前原配老年夫妻和再婚老年夫妻离婚率逐年上升。首先,老年夫妻婚姻质量本来就差,年轻时为了孩子和迫于世俗压力而维持一段婚姻。进入晚年,没有这种压力的限制,或是追求高质量的婚姻生活,一旦出现矛盾导火线,感情极易破裂导致离婚。其次,老年人口年龄老龄化,自然的离婚的年龄范围也在扩大。再者,再婚老年人双方相处时间短,不够了解,难以建立起夫妻感情、不能够妥善处理双方的家庭关系等是导致老年人再婚后又离婚的主要因素。

  二、老年人离婚现象生成逻辑

  老年人离婚现象的产生,既有老年人自身的原因,也有社会等方面的外在原因。

  (一)家庭功能的弱化

  家庭功能的变化是影响老年人离婚的一个首要因素。社会的急剧转型,从传统的农业社会过渡到现代化的工业社会,家庭成员走出家庭到大城镇就业,原有的家庭对个体成员的维系力大大减弱,甚至有的已经消失了。如“养儿防老”、儿女是维系父母婚姻关系的纽带,是一个家庭得以继续维持下去的最主要因素,都发生了改变。然而,今天大量儿女外出打工、甚至是儿女数量比较多的家庭为了赡养老人问题而推卸养老责任,迫使父母长期与儿女分开。因此,老人会在心理上感到孤独,在情感上找不到寄托,缺乏安全感。这时,部分老年人会走出家庭,寻求社区和社会力量的帮助。这样,老人的交际圈也在扩大,若感情不和谐的老年夫妻中任何一方一旦找到了满足精神需求的方式,他们的婚姻关系极易破裂,从而导致离婚。

  (二)法律对于离婚限制的放松和对于老年人婚姻自由权利的保护

  结婚与离婚是一对孪生兄弟,结婚的自由同样也伴随着离婚的自由.改革开放之前,老年人离婚被认为是一件不光彩的事,老年人担忧离婚会令子女没面子和离婚后的养老问题等。婚姻关系不和谐的老年夫妻会采取分居、得过且过的方式来尽量维持婚姻,避免被社会边缘化。然而今天,我国的《婚姻法》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都对老年人婚姻等问题作了明文规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和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应以父母婚姻关系的改变而终止”,并且伴随着社会养老政策的健全化,老年人在一定程度上免去了养老的忧虑。

  (三)转型期现代婚姻文化价值观的冲击

  转型期现代婚姻文化价值的冲击是滋生老年人离婚的一个极其重要因素。我国传统的婚姻观念,老年人离婚是一件丢脸的事,很多老年人也受其影响给自己贴上标签。然而以市场经济为主导的社会,婚姻价值观念完全与以前不同了,现代社会不管是青年人还是老年人,都认为拥有激情、爱情是使双方走向婚姻殿堂的一个决定因素。现在是崇尚婚姻自由的时代,我国《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婚姻自由原则赋予婚姻当事人以充分的选择权和决定权,这种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任何人都不得侵犯这种权利”,人们不再认为老年人离婚是一件道德败坏的事情。如果双方在婚姻里没有爱情,人们相信离婚只是时间问题。相对于年轻人而言,一般老年人在进入晚年生活,家庭及社会对他们没有寄予多大期望,自然而然他们的压力也将减轻,部分老年人会认为年轻时他们对家庭、对社会奉献了绝大部分的时间和精力,进入老年后理应是他们享受生活的时期。如果婚姻生活质量达不到自身所期望的标准,或是与青年夫妻婚姻质量相对照,发现完全没有现代婚姻生活的气息。这时老年人便会摒弃思想里潜存的一些传统婚姻观念,寻求婚姻生活的艺术性。

  (四)老年人自身性爱生理需求期的延长

  老年人自身性爱生理需求期的延长也是影响老年人离婚的因素之一。现代科学研究表明,和谐的夫妻性生活有助于老年人的身心健康,有助于老年人延年益寿,更是维持婚姻生活的法宝。有关专家介绍,只要老年人身心健康同样有性方面的需求。

  根据国内外性医学专家的证实,“绝大部分老年人的性生活可以持续到70岁以上,其中一部分人可以保持到80岁左右。我国以老年人为对象的有关调查研究表明:男性对夫妻性生活有兴趣者,65~75岁的占50.2%,其中该年龄段的老年人中有20%能和年轻时候一样在性生活中得到快乐”.但是这种性爱方面的需求在性别上是有很大差别的,由于生理构造的不同,男性老年人在70岁时可能性爱需求还非常活跃,而老年女性卵巢功能退化,几乎没有这方面需求。可想而知,如果老年男性在生理需求上得不到满足,双方会争吵导致感情破裂而离婚,或者会寻求其他异性而得到满足,双方最终会以离婚而告终。

  三、老年人幸福婚姻生活的路径探索

  社会学家李银河认为,“离婚是一个趋势,是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化过程中不可避免的现象,我们所能做的只是采取相应的措施来避免本不应该离婚而离婚的实例”.笔者认为,一方面要维护老年人婚姻自由权利,祛除老年人婚恋的污名化,培养老年人理性的婚恋观,另一方面需要呼唤家庭养老功能的回归,挖掘社区照顾的潜能,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这是促进老年人幸福婚姻生活的有效途径。

  (一)呼唤家庭养老功能的回归

  作为子女和家庭中的任何一员,应当充分关注老年人的晚年生活质量,使他们在经历人生风雨之后能得到慰藉与愉悦,有一个温馨归宿,有一个幸福安宁的晚年。第一,子女与老年人一同生活的,老年人尚可照顾自身起居的这类老年人,子女不仅要在日常生活中经常给予老年人关心与呵护,更要在神经上丰富老年人的情感生活,如周末或节假日陪同老年人到公园散步、逛街购买物品,带老年人参加社区举办的一些志愿者活动等。第二,子女常年不在身边的老年人,这时候子女应该做到隔一段时间打电话给老年人,增加与老年人的话语交流,问候老年人的一切生活情况,并且要做到节假日常回家看望老年人。如果老年人行动不便的,要请相应的家政服务人员照料老年人的生活。第三,如果是丧偶老人,子女不仅要照顾好老年人的日常物质生活,还要多花心思与精力在老年人的情感生活上,必要情况下给老年人找个合适伴侣,增强老年人晚年婚姻生活的意义。

  (二)深入贯彻落实《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婚姻自由的原则

  我国《婚姻法》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都对老年人婚姻问题作了明文规定。《婚姻法》第三十条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和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应以父母婚姻关系的改变而终止。”同样《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和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生活”,并且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应以父母婚姻关系的改变而终止。”国家政策部门不仅要根据老年人的需要及时地更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婚姻法》,更应该使老年人群体和社会大众形成这种权利被保护的潜意识,这才是解决老年人婚姻问题的关键。所以,笔者认为组织老年人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向广大市民散发法律小手册是很有必要的。只有在日常生活中做到这样,才能在整个社会中形成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婚姻自由原则的意识,让老年人自己理性地处理婚姻问题。

  (三)培养老年人理性的婚恋观

  俗话说:“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老年夫妻年轻时一起经历了风风雨雨,多少苦难一同面对,应该更加珍惜晚年生活。他们应该树立正确的家庭观、婚姻观,特别是夫妻双方应相互包容体谅,加强交流与沟通。尤其是性格不合的老年夫妻,更应该充分考虑家庭实际情况,对离婚可能造成的问题要有心理准备,要尽量争得子女的支持,尽量减少离婚可能出现的纷争和隐患。与此同时,积极寻找夫妻双方的共同兴趣,建构晚年生活的情趣性,避免因闲暇时间多而引起夫妻双方视觉疲乏、情感的空白,或者重温年轻恋爱时的场地,回顾过往的幸福生活,增进夫妻的共命运意识,培养良好的情感。

  (四)深度挖掘社区照顾的潜能

  任何一个社区的建设,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老年人的生活质量。老年人退出工作岗位后,由于自身的主观原因和社会的客观因素,导致生活方式比较单一,家庭和社区成为他们晚年生活最主要场所。家庭养老功能在慢慢回归的同时,社区也应该创造更多丰富多彩的社区文化来减轻子女的负担,提升老年人的精神生活质量。

  首先,可以招募大学生志愿者建立社区老年人服务平台,定期上门针对老年人的生活情况进行慰问,在情况允许的条件下还可以与老年人进行情感方面的交流,深度挖掘老年人的需求。老年人一旦遇到经济困难,立即通知家属予以解决或者开展相应的募捐形式来帮助老年人解决。其次,整合资源,搭建老年人文化活动平台。如鼓励老年人积极成立老年舞蹈协会、书画协会、武术健身协会等多个文艺团体并定期开展各类文化活动。最后,针对社区建立的老年人服务平台,可以定期聘请相关专业人士宣传科学养生观念,培养老年人健康的生活意识。通过各种活动,使老年人愉悦和兴奋,缓解老年人整天在家因为一些小事引发的矛盾,调节老年人情感上的枯燥、乏味,避免老年人离婚。

  我国于20世纪末已经步入老龄化社会,老年群体逐渐增长。老年人的生活状况已引起社会各方关注,婚姻生活更是老年人生活的重要内容。由于各方面的因素使得老年人婚姻生活出现了很多困境,老年人离婚就是其中之一。我国处于社会转型和经济转轨的关键阶段,在现代婚姻文化的冲击下,老年人离婚已是一个正常的话题,老年人的婚姻生活受到广泛关注。老年人自身婚恋价值观的理性化、家庭养老功能的回归、社区养老潜力的挖掘给老年人的婚姻生活质量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给老年人创造一个幸福美好的婚姻生活,保障老年人婚姻自由的合法权益,必将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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