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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个别化社区桥正面临的挑战和体系建立

来源:临沂大学学报 作者:王琪.
发布于:2021-03-02 共8012字

  摘    要: 青少年个别化社区矫正是社区矫正专业化和精细化发展的必然。在个别化社区矫正过程中,存在社会调查的随意、非专业化、非精细化、社会力量支持力度有限等问题。需要建立以司法矫正部门为核心、跨领域多部门的合作机制,形成科学规范的社会调查体系,创建以社区为中心的社会融入平台,专兼结合矫正队伍选拔和培养机制,创设青少年分类管理模式。

  关键词: 个别化社区矫正; 分类管理; 精细化管理;

  2020年7月1日《社区矫正法》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社区矫正进入新的发展时期。鉴于青少年社区矫正的特殊性,《社区矫正法》专门设置了特殊条款,并明确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根据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年龄、心理特点、发育需要、成长经历、犯罪原因、家庭监护教育条件等情况,采取针对性的矫正措施,实行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青少年社区矫正类型化管理,个别化矫正的法治化,有助于实现青少年社区矫正的专业化和精细化,推动着青少年社区矫正迈向新的发展阶段。

  一、青少年个别化社区矫正的必然性

  青少年犯罪问题是我国亟需解决的发展难题。自工业革命以来,青少年犯罪问题已经成为困扰现代社会的重要顽疾。虽然我国青少年犯罪呈下降趋势,但由于中国人口基数大,青少年犯罪的总体数量较多,严重影响社会的良性发展。毋庸置疑的是,青少年犯罪有着非常复杂的社会和家庭原因,解决青少年犯罪问题需要全社会的努力。中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带来中国社会结构的深刻变迁,这对青少年成长其中的家庭、社区、学校产生深远影响。这些外在的变化会改变青少年对社会的认知和行为方式,成长中的困惑与失范结合在一起,成为青少年犯罪的重要诱因。由于青少年年龄偏小,无法有效预知和控制行为,所以犯罪后果往往非常严重,不仅严重侵害了社会利益,而且也耽误自身的发展,甚至贻害终生。青少年是社会的未来和希望,关爱和帮助青少年是全社会的责任,如何使犯罪青少年重返社会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
 

青少年个别化社区桥正面临的挑战和体系建立
 

  社区矫正对青少年行为矫正和重返社会有着独特的优势。犯罪未成年人是特殊的犯罪群体,未成年人具有身心发育不完善,未形成完整的价值观和人生观,容易冲动以及模仿性强的特点,通过社区矫正的形式,依托犯罪青少年熟悉的原有社区,生活在家庭关怀和社会帮扶中,使他们在没有陌生感和恐惧感的情况下,逐渐地认识到自身原有行为的不足和危害,深刻反思犯罪的原因,改变原有的行为模式,通过学习和工作等方式融入社会,有效避免传统监禁服刑模式造成“交叉感染”的不足,防止未成年人再次走上犯罪的道路。可见,让犯罪未成年人在一个相对熟悉、自由的空间里实行行为矫正,适合青少年身心发展特点。

  青少年社区矫正迫切需要个别化矫正。个别化矫正是青少年社区矫正走向精细化阶段的必然选择。青少年心智发育尚未健全,行为方式、性格和道德意识处于形成阶段,外在不良社会诱因对个体价值观和行为方式的扭曲尤为明显,所以,社会等外在的原因是青少年犯罪的主要诱因,通过专业的方法消除或缓解外在因素对青少年的负面影响,是帮助青少年回归社会的关键。诱发每一个青少年犯罪原因复杂且各不相同,这就决定了青少年社区矫正的方法和措施需要具有针对性,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虽然每个矫正青少年走向犯罪原因各不相同,但有其基本的规律,青少年犯罪的社会诱因一般为:家庭、同辈群体、学校、社区等因素。[1,2]这就决定了青少年个别化社区矫正有规律可循,不同的涉罪青少年,不同的犯罪原因,实行不同的个别化矫正措施,达到青少年社区矫正措施精细化。

  青少年个别化社区矫正是一个系统的工程。仅依靠单一主体和单一学科,青少年个别化社区矫正无法完成,需要以社区矫正部门为中心,整合各方面力量,运用专业的方法帮助其改变自身,回归社会。社会力量涉及社区、家庭、学校和相关社会组织等多种力量,还需要诸如法学、心理学、社会学、社会工作等相关学科支持。随着《社区矫正法》的正式实施,我国青少年社区矫正进入到一个新的发展阶段,青少年个别化社区矫正的运行模式中面临的困难和解决的措施将是未来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探索的重点。

  二、青少年个别化社区矫正面临的挑战

  (一)青少年个别化社区矫正中社会调查的随意性

  青少年社区矫正社会调查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是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的重要前提。社会调查贯穿青少年社区矫正的全过程,按照调查过程可以分为:矫正前的人身危险性评估调查、矫正中的社会调查和矫正后的效果调查。只有科学和全面的社会调查,才能使得青少年社区矫正具有有效性和针对性。但在实际中,青少年社区矫正社会调查面临各种问题。[3]

  部分地区社会调查委托启动随意性。《社区矫正法》第十八条规定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委托社区矫正机构或者有关社会组织进行调查评估。由于不是必须进行调查和评估,所以实践中往往缺少社区矫正调查环节。《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监狱,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上述规定虽然明确了哪些部门可以委托进行社会调查,但条款规定非常简单,对什么类型的犯罪、可能被判何种刑罚、何种刑期才能启动则没有进行规定,从而导致社会调查启动有较大的任意性。

  (二)青少年个别化社区矫正的非专业化

  非专业化首先表现在缺乏专业化青少年社区矫正队伍。专业化的矫正队伍是青少年个别化社区矫正顺利开展的关键。与成年人不同,青少年犯罪的原因非常复杂,破碎的家庭关系与家庭结构,不良习惯、同辈群体的影响,青春叛逆期的冲动与叛逆,控制情绪能力较弱等都是诱发因素。青少年具有极强的可塑性,所以对青少年矫正对象不仅仅需要耐心,更需要相关科学知识,通过疏导、引导和自我负责的方法帮助其回归社会。正因为如此,青少年社区矫正中专业化程度要求更高,迫切需要专业化的队伍。目前我国青少年社区矫正队伍主要是司法局矫正部门工作人员,部分地区由于司法局矫正科室人员少、任务重,难以通过专业的矫正方法进行行为矫正。同时,部分矫正工作人员偏向社区矫正效果,容易把监禁刑工作方式运用到社区矫正中,将工作重心放在怎样管得住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而不是融合各个学科知识,创新探索专业化的矫正方法,轻视教育、心理辅导、社会关系调整等方面,致使矫正方案缺乏特色,矫正措施单一化、矫正质量不佳,甚至少数地区形成了管而不矫、多监管、轻教育的矫正评价倾向。

  其次,青少年社区矫正缺乏司法社会工作的参与。世界各国社区矫正实践经验表明,司法社会工作在社区矫正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各地社区矫正探索中发现,司法社会工作在青少年社区矫正中提供了诸如社会调查报告、心理疏导、家庭结构调整、链接资源等一系列服务,在行为矫正、心理疏导、家庭关系调整等方面发挥了其他专业不可替代的作用,司法社会工作参与到青少年社区矫正中,是未来青少年社区矫正的重要趋势。[4]我国社会工作发展迅速,与法律专业结合开始探索司法社会工作参与保护青少年方法和模式,各地青少年社区矫正中司法社会工作参与的程度不同,但总体而言仍然处于起步阶段,甚至个别地方没有司法社会工作的参与。

  最后,非专业化体现在社会调查方法单一化。科学化的青少年社会调查方法需要定性与定量方法相结合,才能客观全面地了解青少年犯罪问题。定性方法在社会调查中重点通过观察法初步判断矫正对象的问题和状况,然后通过半结构式访谈法详细了解矫正对象情况,从而提升社会调查的效度。社会调查中的定量方法运用,主要是借助量化指标体系,实现测量精准化。量化指标主要包括,青少年人身危险性测量指标、再犯罪可能性、社区矫正效果指标等。目前我们设计的社区矫正量化评价指标主要有两个:《社区矫正人员人身危险评估表》和《社区矫正人员阶段矫正效果评估表》,两个评价指标发挥了重要的评价作用,但目前评估方式往往倾向于主观判断为主,缺乏定量分析,评估和调查事项简单化、形式化,导致了部分青少年社会调查评估流于形式,容易造成评估结果的偏差。由于上述原因,部分社区矫正机构提交的往往是陈述理由简单的一张调查情况意见书,不是全面描述矫正对象的社会调查报告,更没有说明做出此结论的客观依据。

  (三)青少年社区矫正非精细化

  首先,非精细化体现在青少年社区矫正缺少科学有效的分类矫正标准。因为个性特征、矫正对象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犯罪类型不同,不同的未成年人应当适用不同的管理、矫正措施,这体现了矫正的个别化原则。《社会矫正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实行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但目前,不同地区的矫正分类标准各不相同,甚至没有分类标准,严重影响了矫正效果。《社区矫正法》实施后,下一步需要制定统一而规范的分类标准,科学划分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不同类型,制定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提高社区矫正效果。

  其次,非精细化体现在社会调查的非系统性。青少年成长是个系统的工程,涉及到家庭、学校和社区等各个方面。同样,青少年社区矫正社会调查需要考虑青少年的家庭关系与家庭结构、成长环境、心理状况、同辈群体、学校、社区等,在此基础上才能系统性评估社区矫正对象,从而做出相应的矫正方案。但目前部分青少年社会调查往往关注青少年矫正对象的某一个或某几个方面,导致社会调查不全面、不系统。坚持系统的观点改造青少年社区矫正对象,需要多方面知识,法学、社会学、心理学、社会工作等一系列知识都是青少年社区矫正不可缺少的。

  再次,非精细化体现在缺乏人格调查。从世界各国青少年社区矫正经验来看,人格调查是青少年社区矫正中较为重要的一项。人格调查是指在社区矫正实施前,依照社区矫正对象的成长历程,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家庭背景、成长经历、社区环境、品行和性格等方面进行专业调查,以此为参照,系统性评估社区矫正对象的人身危险性、再犯罪可能性,做出相应的矫正方案。人格调查是社会调查的重要内容,有助于准确预测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发展趋势,提升矫正的前瞻性和预测性,提高个别化社区矫正的有效性。

  (四)青少年社区矫正社会力量支持力度有限

  社区参与热情不高、活动较少。社区是青少年社区矫正中重要的外部环境,自社区矫正产生以来,社区一直是重要的社会支持力量。目前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社会力量参与程度不高,主要原因是社区矫正在我国实行还不到二十年,对社区矫正宣传较少,社区居民对社区矫正较为陌生,无法真正理解社区矫正的作用和意义,甚至对青少年社区矫正对象存在歧视与误解。社区矫正需要社区居民的支持和理解,但很多居民简单认为,为什么要把这些罪犯放在社区内,社区矫正不利于社区的安全和稳定。还有的社区居民没有社区认同感,仅仅认为社区是居住的地方,其他公共事务与自己没有关系,不愿意参与社区事务,社区居民之间的互动较少,更没有互助。在一些社区,流动人口较多,工作时间忙,下班后主要在家,根本没有时间从事社区矫正的公益事业。[5]

  青少年社区矫正对象原生家庭迫切需要专业指导和调整。青少年社区矫正对象的犯罪与原生家庭密切相关,特别是在动荡、破碎的家庭中成长的未成年人,犯罪可能性远远高于一般家庭,而且犯罪手段往往充满暴力。但这种家庭中的父母往往没有意识到自身的问题,或者无力改变现有的家庭关系和家庭结构。当青少年矫正对象回归到家庭时,原有的导致犯罪的家庭因素依然按照惯性影响着孩子的发展。所以,青少年社区矫正的对象迫切需要专业家庭指导和调整。[6]

  三、青少年个别化社区矫正体系的建立

  (一)理顺以司法矫正部门为核心、跨领域多部门合作的协调机制

  司法社区矫正部门是青少年社区矫正部门的具体负责者。但单独依靠司法矫正部门是无法完成青少年社区矫正的任务,需要多个政府相关部门跨领域、跨专业的合作,共同完成青少年社区矫正的任务。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涉及到教育、法院、检察院、公安、团委、人社、街道等部门,各个部门合作是一个系统的工程,需要建立以司法矫正部门为核心的多部门合作运行协调机制。协调机制在交接方式、交接程序、隐私保护、监护人在场、心理疏导等方面需要考虑到青少年的特殊性。在一些地区,通过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推动相关协调机制的建立,各地政法委负责牵头和协调,司法社区矫正部门为具体组织者,明确各个有关部门责任和任务,采取定期和临时协调会议两种形式,组织各个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各项工作。

  (二)形成科学规范的社会调查体系

  《社区矫正法》条款明确了对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进行社会调查的规定,《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具体规定社会调查评估主要关注的方面,但缺乏具体的操作性规定。社会调查评估是一个科学和严谨的过程,只有借助专业的社会调查方法和规范的调查程序才能完成社会调查。

  通过地方性立法,建立规范的科学的社会调查流程和评估标准。地方性立法与《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相关法律制度衔接,严格社会调查启动主体,规范调查评估流程,确定调查评估范围,杜绝随意性。依法确定启动流程和细则,制定明确的社会调查标准,文书格式标准化,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人身危险性评估须有严格的制度保障和程序保证,借鉴国内外相关资料,设计适合不同地域特色的评估量表,增强测量方法的多样性,善于借用实验方法、统计方法,注重量化挖掘技术,丰富相关信息,确保评估的效度和信度。

  (三)创建以社区为中心的社会融入平台

  社区是社区矫正者社会融入的主要场所。社区工作人员有独特的地缘优势,能够经常性保持与矫正青少年的接触,较为真实客观了解情况,为帮助青少年社区矫正者融入社会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在青少年社区个别矫正中,家庭起到最为重要、最为关键的作用。社区工作人员熟悉矫正未成年人的家庭情况,可以重新调整矫正者的家庭关系,加快矫正青少年的家庭融入。通过专业的方法帮助矫正未成年人家庭,注重调整家庭教育、家风、家庭收入、家庭情感等,潜移默化影响未成年人言行举止、内心情感、生活习惯、人生价值和对生活的态度。社区工作人员通过社区工作方法、小组工作方法等,组织未成年社区矫正者从事社区公益活动,通过心理疏导、心理测试等方法,寻找未成年人潜在的心理问题,采取针对化、个别化的心理矫正和行为养成,让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真正体会到国家、社会和家人对他们的关心和爱护,产生认罪悔罪感,实现心理转变,引导树立生活信心,积极接受改造教育,提升矫正质量,杜绝重新犯罪。

  尝试建立社区人格调查机制。人格调查是社会调查中的重要内容,开展未成年人格调查制度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方法,不少国家尝试建立详细具体的标准和方法。未成年人的犯罪原因一般比较复杂,经常与未成年人的父母教育方式、家庭状况和学校管理存在关联,单纯的看犯罪的类型无法全面衡量矫正对象,增加了人格调查后能够更为精确地测量人身危险性等问题。因此,社区有条件通过未成年人近亲属、邻居、社区、所在学校等渠道,详细客观地分析矫正者的品行、性格、生活习惯等,完善和丰富人格调查的内容,保证了矫正方案的针对性和矫正效果的有效性。为保障人格调查报告的真实、可信赖性,当地的司法机关应当对人格调查规定统一的标准格式,要尽可能丰富人格调查的内容,还要确保人格调查报告所依据的材料详细、真实。

  (四)开拓专业化矫正队伍选拔和培养机制

  青少年个别化社区矫正工作需要专业化、规范化的管理队伍。青少年个别化社区矫正管理人员必须具有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不仅有时间、精力和爱心,还要具备法律、心理、教育、社会工作等知识和技能,具有将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相结合,个案跟踪和深入辅导相结合的能力。随着矫正管理人员的增加,未来我国应规定青少年社区矫正管理人员选拔制度,严格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选拔程序,明确规定矫正管理人员应具有学科背景,上岗矫正工作前必须参加由省级社区矫正机构组织的专业培训,然后每年县区级社区矫正机构定期召开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经验交流和培训会,实现未成年人矫正工作培训专业化和规范化。

  司法社会工作者是青少年个别化社区矫正的具体实施者。司法行政部门可以通过招聘的形式建立司法社会工作队伍,具体实施青少年个别化社区矫正,有效弥补和解决矫正行政人员不足。司法社会工作者凭借专业的方法和技术制作心理量表,增加调查评估意见的科学性;为未成年人提供心理辅导,协助他们消除心理障碍,纠正其人生观及价值观;依照犯罪未成年人的身心特征,给予专业性意见,设计与实施社区矫正项目,并依据未成年人的表现情况调整矫正项目和矫正方案,力求达到良好的矫正效果。

  (五)建立青少年个别化社区矫正分类管理运作机制

  将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按照一定标准划分不同类型,这是青少年个别化社区矫正运作的关键。在比较各种划分标准后发现,以矫正对象的犯罪类型+人身危险性作为分类标准较为科学。犯罪未成年人涉及的罪名主要集中为财产型犯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三种类型。三种类型的犯罪主观恶性、犯罪目的和危害程度不同,针对不同的犯罪应该采取不同的矫正措施。对于财产性犯罪的未成年人,帮助纠正财富观、价值观和幸福观,使未成年人认识到只有通过劳动和知识才能真正获得财富;针对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名的未成年人,应当强化法制方面的教育,让未成年人断绝与有不良习惯的朋友、社会闲散人员的来往,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友谊观;针对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学会换位思考,让其认识到犯罪的危害后果,对未成年人的心理问题进行疏通,再次明确人身权益不可侵害。上述三种犯罪类型中,只有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具有较高的人身危险性,其他类型犯罪人身危险性不高。对人身危险性较低的未成年人,在加强管理和教育同时,引导、支持、鼓励未成年人就学或就业;对人身危险性较高的未成年人,矫正人员可以增加平日联系与访问的频率,借助电子设备加强监管。

  重视青少年个别化矫正对象的未来发展。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生活状态主要分为正在上学、待业和工作三类。上学是矫正对象回归社会的重要渠道。针对正在上学的未成年人,矫正工作人员可经过走访学校,和班主任、校长等建立联络方式,及时掌握未成年人在学校的表现状况,打消周围同学、同学家长对“犯罪人标签”的恐惧,消除未成年人心理障碍,帮助未成年人完成学业。针对待业的矫正对象,矫正人员应当防止未成年人在家自暴自弃,鼓励其就业,可推荐或介绍至工作单位,或者以合作、委托等方式与职业学校合作,由职业学校负责职业技能培训,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负责监督与定期考核,培养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职业技能,使其顺利就业,为回归正常生活提供有利条件,避免再次走上犯罪的道路。

  结合实际,寻找适合当地的多样化的青少年个别化矫正方式。各地根据自身实际,借助传统文化、红色文化和悠久历史,探索具有自身特色的青少年个别化社区矫正途径。通过引导矫正对象阅读文化、法律、历史和心理学等相关书目,帮助青少年矫正对象理解忠诚、责任的内涵,加深对自己所犯错误的认识,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培养对国家、社会、家庭和自己的责任感。在此基础上,各地可以适当举办符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公益性活动。让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定期去看望孤寡老人,为老人打扫卫生,帮助矫正对象感受责任,寻找生命的意义。可以设立社区矫正教育服务中心,选取固定时间为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提供知识的学习和培训,为遇到生活、学习、工作难题的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提供资源链接、咨询和帮助。

  参考文献

  [1]何显兵,廖斌.论社区矫正分级处遇机制的完善[J].法学杂志,2018,(5):112-116.
  [2]徐超凡.家庭治疗在社区矫正中的功能和实现[J].河北法学,2017,(4):176-180.
  [3]王志远,杜磊.我国基层社区矫正:问题、根源与本质回归[J].甘肃社会科学,2016,(6):122-126.
  [4]哈洪颖,马良灿.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遭遇的实践困境与治理图景[J].山东社会科学,2017,(6):102-108.
  [5]李兰英,熊亚文.社区矫正工作主体的认同危机与出路[J].求索,2016,(9):54-56.
  [6]吴宗宪,张雍锭.未成年缓刑犯社区矫正中强制亲职教育的制度构建[J].江西社会科学,2018,(8):185-186.

作者单位:青岛科技大学法学院
原文出处:王琪.青少年个别化社区矫正面临的问题与解决措施[J].临沂大学学报,2021,43(01):132-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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