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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与廉的基本含义、价值层次及其互动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4-12-15 共7567字
论文摘要

  在中国几千年的传统文化中,历来认为百善孝为先,廉者政之本,倡导做孝子贤孙,当清官廉吏。孝与廉作为中国传统文化中的重要基石,有着深邃的箴言警语和无数的孝廉事例,分别表征着过去宗法社会体制对家庭伦理和政治道德的基本价值认同。斗转星移,时与世异,虽然社会历史条件发生了巨大变化,但是孝廉文化的影响依然存在,孝与廉的基本价值要素以及二者的紧密联系仍然可以对健全个体人格,培养感恩意识,传承孝老爱亲的中华美德,营造 “以孝为美、以廉为荣”的社会风尚,弘扬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时代新风,培育廉洁风尚,建设廉政文化,推进政治道德建设起到重要的作用。我们要继承传统孝廉文化的精华,使之与时代精神相融合,与现代文明相协调。

  一、孝的基本含义及其价值层次

  “孝”最早出现于典籍 《尚书·尧典》: “克谐以孝,烝烝乂,不格奸”,其含义是指以孝行美德感化父母兄弟,使家庭和睦。古汉语中的 “孝”字上半部意指弯腰驼背的老人,下半部意指年轻人; “老”代表年迈的双亲,“子”代表子女, “老”在上, “子”在下, “子”背着“老”,寓意做子女的要侍奉、尊敬、关爱父母,这就是“孝”。 《说文解字》将孝解释为 “善事父母者。从老省,从子,子承老也。” 其中,对父母长辈的侍奉、尊敬和关爱一直都是其最基本的价值要素。 《孝经·开宗明义章第一》说: “夫孝,德之本也,教之所由生也。”孟子把与孝相关的 “父子有亲”作为 “五伦”之首,列于 “君臣有义”之前,足见 “孝”在中华民族道德体系中处于基础性地位,源远流长,可以说 “孝”是中国传统伦理道德体系中的 “基德”和 “元德”,也存于人类的自然天性之中。

  孝的价值基础在于 “事亲”。 “孝”的原本含义是养、敬、立嗣等,现代意义则为赡养、尊敬、感恩、追思、亲和。孝道主要由爱心、敬意、忠德和顺行构成,爱、敬、忠、顺是孝道伦理的精神本质,其中,爱为体,忠为用,敬为德,顺为行。 《尔雅·释训》的解释是 “善父母为孝”, 《辞海》对 “孝”的解释是 “善事父母”。孝,首先是指子女对父母的赡养,做子女的不仅要为老人提供必要的衣食,还需要在生活上尽到照顾的义务,因为 “父子之道,天性也” (《孝经·圣治章第九》), “夫孝,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 (《孝经·三才章第七》)。 《孝经·开宗明义章第一》也说: “夫孝,始于事亲,中于事君,终于立身。” “孝”在整体上包括尊双亲、睦兄弟、育子女、贵身体,其中 “事亲”是最基本的孝行。社会生活中的每一个人不分哪个阶层、哪种职业都应该努力尽到赡养义务,让父母安度晚年。所以, 《孝经》讲天子之孝在于 “爱敬尽于事亲,而德教加于百姓,刑于四海”;士阶层之孝在于忠顺事上,保禄位,守祭祀;庶人之孝“用天之道,分地之利,谨身节用,以养父母”等等,都是在强调这个道理。人一旦确立了孝心,便能以亲子之爱处理血缘家庭关系,践行孝道,使家庭秩序在孝道的统领下变得井井有条,使家庭关系在情感的关联中变得其乐融融,实现由孝双亲———忠人事———敬天地的跃升。

  孝的价值核心是 “诚敬”。敬,是指内心的一种端庄。

  一个注重孝道的人,必然对父母亲人抱有一种发自内心的亲爱之情和诚敬之心。对于子女而言,对父母尽孝不仅包括物质上的供养,还包括精神上的满足和情感上的慰藉,其核心就在于一个 “敬”字。孔子说: “今之孝者,是谓能养。至于犬马,皆能有养。不敬,何以别乎?” (《论语·为政》)也就是说,如果光有物质供养而没有精神上的尊敬,人与动物就没有分别了。儒家经典 《礼记·祭义》明确讲到: “孝子之祭也,尽其悫而悫焉,尽其信而信焉,尽其敬而敬焉,尽其礼而不过失焉。” 《孟子·尽心上》曰: “亲亲,仁也;敬长,义也。”可见,尽孝必须要有严肃认真诚敬之心,从内心深处真正尊敬父母,孝亲敬长。这种尊敬,一方面是源于对父母的血缘亲情,父母慈爱子女,子女敬爱父母,这是一种天然的、本真的情感。所谓 “父母之年,不可不知也。一则以喜,一则以惧” (《论语·里仁》),喜的是父母长寿,惧的是父母衰老。这种喜忧之间的情感变化是子女对父母辛劳一生的承认和尊重,凸显了子女对父母的诚敬之心。另一方面,“敬”也是传统生产方式延续的条件,因为在以家庭为单位的生产模式中,长辈拥有更多、更丰富的生产经验和技能,因而在家庭关系中地位较高、影响较大,尊敬父母内蕴着一种对生命延续、生产发展的崇高情感,这不仅在道德领域,而且在物质生产领域也具有同样重要的意义。

  孝的价值旨归是 “爱众”。在中国孝文化传统中,“事亲”只是一个起点,一条底线,它源于血缘关系进而扩展到其他社会关系,由家庭领域扩大到社会政治领域,由 “爱亲”推至 “爱人”,由情感归依到社会责任,其终极走向是一种从亲情之爱到社会博爱的逻辑延伸。一个人最初是从父母那里得到爱、认识爱的,然后,从孝顺自己的父母开始,产生出爱亲敬长的思想意识,之后推广到“泛爱众”,延伸和升华为仁爱亲民、博爱广敬的社会大爱与民族大义,是顺其自然、推而广之的必然体现。这种由敬爱自己父母推广到关爱他人的思想,体现了中华民族尊老爱幼的民族品格。故而,孔子说 “弟子入则孝,出则弟,谨而信,泛爱众,而亲仁” (《论语·学而》),子夏说“四海之内,皆兄弟也” (《论语·颜渊》),孟子说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 (《孟子·梁惠王上》),都是要求人们把其他人的父母子女当作自己的父母子女来对待。由此,家庭亲人间的伦理要求和价值规范也就扩展到了公共关系中,对社会其他公众的仁爱之心也随之展现出来,这就为社会公德和政治道德建设夯实了重要的伦理基础。

  二、廉的基本含义及其价值层次

  廉,在古汉语中的本义是指 “堂之边”或 “厅堂上方有棱角的横梁”。 《仪礼·乡饮酒礼》说: “设席于堂廉,东上。”郑玄注曰: “侧边曰廉”。段玉裁注 《说文解字》肯定了 “廉”为 “堂之边”或 “厅堂上方有棱角的横梁”这一说法,并进一步指出 “堂边有隅有棱,故曰廉”、“廉,隅也;又曰廉,棱也。引申之为清也、俭也、严利也”。因为 “堂之边”或 “厅堂上方有棱角的横梁”均具有平直、方正、棱角分明等特点, “廉”于是被赋予 “清正、刚直、洁净”等道德内涵,表示清白不污、公正不偏、刚直不阿、廉洁不贪等道德含义,含品廉、政廉、法廉三个层面,表现为道德修养、政绩表现和法纪素质三方面的清廉。与 “廉”相连并用的是 “洁”。洁,即洁白,不污,有 “不受为廉,不污为洁” (东汉王逸 《楚辞章句》)之说。由此,廉被视作 “国之四维”之一,贯穿众多美德,成为与政治活动紧密相关的道德期待加以提倡。

  廉的价值基础是 “守礼”。中国传统的社会治理强调伦理治世、德化天下。廉的基本要求就是要遵守以 “三纲五常”为代表的封建伦理思想,要按照封建等级的礼制纲常来约束自己的行为。为维护既有的统治秩序,防止因各级官吏贪污腐化而威胁既有统治地位,统治者在吏治整顿和社会思想传播中突出强调以 “三纲五常”为核心的封建伦理道德教育,强调皇权至上、忠君卫国,强调等级差异,各归其位、各安本命,维护封建礼制。这种封建的伦理道德反映了当时历史条件下的价值标准和行为规范,对于维护那个时代的社会秩序、约束官吏行为具有重要作用。现在,我们讲廉,同样也强调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强调为民、务实、清廉,强调 “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可以说,社会主义法律规范和党章党纪是当今时代党员干部的礼制纲常和定规铁律,纪律面前人人平等,遵守纪律没有特权,执行纪律没有例外。可见,无论在哪个时代,礼制法纪都是廉的基本依据,是廉的思想行为得以生成的基本制度保证。

  廉的价值核心是 “重民”。 “重民”是我国传统廉政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掌握公权者必须遵循的核心理念,它要求统治者必须重视人民的力量,维护大众的利益。从秦汉一统到明清王朝,从儒家、法家、墨家到道家、佛家,从学者著书立说到帝王将相总结概括, “重民”的思想一直贯穿社会廉政文化的始终。孟子认为 “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 (《孟子·尽心下》);荀子说:“君者,舟也;庶人者,水也,水则载舟,水则覆舟”(《荀子·王制》)。这都是在告诫政治掌权者要爱民如子、以民为本,重视社会民众的巨大力量,如果贪污腐化,必然失去民心,进而威胁统治阶级的合法基础。从法理上讲,不廉是因为公权的滥用,其侵犯的必然是人民大众的利益。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公共权力本身来源于人民,掌握公权者更应该廉洁自律,重视公众利益,维护公共秩序,防止公权滥用。树立了 “重民”的价值理念,掌握公权的人民公仆就会在工作中知民所思、想民所虑、察民所忧、解民所困,坚持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从而顺民意、解民忧、惠民生,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廉的价值旨归是 “立志”。志,即树立志向、意志坚强。它是一个人对自己人生价值如何定位的最终体现,是其思想行为所指向的根本目标和精神动力。 “一切有伦理取向的行为,都可以是受两种准则中的一个支配。……指导行为的准则,可以是 ‘信念伦理’,也可以是 ‘责任伦理’。”

  在人与社会的关系当中,具有高尚信念伦理的人更注重社会对自身价值的肯定,注重自己人生价值的实现和道德人格的完善,因而也更能抵御诱惑,拒腐防变。这就是孔子所讲的 “士志于道,而耻恶衣恶食者,未足与议也” (《论语·里仁》)。对于社会公权力掌握者来说,不仅要有 “达则兼济天下,穷则独善其身”、 “天下兴亡,匹夫有责”、 “不为穷变节,不为贱易志”的心态,更应该树立 “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 “鞠躬尽瘁,死而后已”的远大理想,志存高远、胸怀天下、夙夜在公、勤勉工作,勤政、廉政、善政,以实现社会公众利益为人生价值目标,充分发挥立志励志对自己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引领作用,立身以孝、为政以廉,诚信做人、干净做事,清白为官、廉洁为政。

  三、孝与廉的互动关系

  “孝”和 “廉”原本是两套相互并行的道德准则。孝与廉指向的是不同的伦理客体,调节的是不同领域的伦理关系。 《汉书·武帝纪》中说 “举孝廉”,是 “孝廉”一词最早的连用。 “举孝廉”虽为选官,实质是为社会教化。

  在孝与廉的关系上,孝是源,廉是流;孝为根,廉为干。

  孝道与廉德同质相连、情理相融,立身孝为本,从政廉为基,为人讲孝悌,做官讲清廉,孝子清官、清官孝子的事例屡见不鲜。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有 “孝悌为仁之本”、“百善孝为先”的共识,即孝为百善之先、人伦之始、众德之本。因此,古人将孝道列为人生教育和整个社会教化的一项重要内容,贯穿于人生教育和社会教化的始终。廉是对政府官员的基本要求,属于政治生活的一条基本准则。一个廉洁的人在道德上必然会以更高的标准来要求自己,在处理自身与社会的关系时会更加重视正常社会伦理关系的构建,重视对父母长辈的孝敬,以提升自己的道德声誉。这种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的特性为二者在社会政治道德建设中的互融互渗、互激互励、互促互进提供了政治需要和逻辑可能。

  一方面,孝养廉,是廉的伦理基础。孝文化经历了由家庭美德、家族关系、传统道德到政治品德、国家关系、现代道德的历史变迁,孝所内蕴的 “事亲”、 “诚敬”、“爱众”等基本价值要素体现了尊亲、忠顺、仁爱的基本理念,包含丰富的廉洁廉政元素,这些理念和元素是政府官员产生廉政思想的重要条件。

  其一,孝倡导尊亲不辱。在我国古代孝文化中,孝有“真孝”与 “伪孝”之分,其中真孝又有高中低的不同层次。孟子说 “孝子之至,莫大乎尊亲” (《孟子·万章上》); 《礼记》说 “大孝尊亲,其次弗辱,其下能养”,都是在强调尊亲不辱对于维持孝道的重要性。一个真正懂得孝道的人必然会尊敬父母,立身扬名,注重父母的名节,以给父母长辈带来荣耀为荣,带来耻辱为耻。而 “为孝而贪”、 “孝子不廉”,不仅违背了父母的意志,而且会给父母的身心造成伤害,成为不孝之逆子,给家庭亲祖带来耻辱,为政不廉终自毁。这样的孝道其实是一种伪孝。

  由此可见,官员作为公共权力的掌握者,要想不做有辱父母家人的事情,真正地体现自己的孝心,就必须以史为鉴,时刻谨记贪污腐化给家庭造成的危害,珍爱生命、珍重人格、珍惜名誉、严于律己、廉洁从政。

  其二,孝倡导忠顺不违。孝,是家庭内部的伦理道德,其本身包含着深刻的等级观念。费孝通说: “儒家所注重的孝道,其实是维持社会安定的手段。孝的解释是无违,那就是承认长老的权威。”

  孝强调父母在上,长辈为大,要求子女对父母要顺承无违、恪守礼制,遵守 “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等“人之大伦” (《孟子·滕文公上》)。即使父母有不对的地方,为人子女也要态度委婉地予以规劝,恭敬不违礼,反复无怨言,以尊亲悦亲的言行使父母获得情感的慰藉和满足。这就是孔子所讲的: “事父母几谏,见志不从,又敬不违,劳而不怨。” (《论语·里仁》)这种以培养顺承父母为主要理念的孝道思想,会在一定程度上内化到行为主体的性格特征中,进而产生一种安分守己、服从权威的思想观念。在当前的历史条件下,虽然忠顺思想所具有的政治功能、社会功能正在减弱,其负面影响也需要辩证地分析,但是恪守秩序、重视礼法的思想对于社会公德和政治道德建设,对于进一步强化官员的制度意识和纪律意识依然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其三,孝倡导仁者爱人。 “仁”是我国传统文化的核心观念之一,是人为人处世的基本原则,意思是指个体对他人要抱有一种体恤和关爱之情。对父母长辈的孝顺之情是所有社会情感的源泉,是仁爱思想的根本,本立而道生。中国的孝道文化尤其讲求仁义、讲求教化,即从人固有的本性中提炼出最符合生命发展需要的善良因子。这种对人善良德性的发掘与家国同构的社会体制结合起来,就构成了古人以孝治天下的人性基础。在现代社会,家庭仍然是国家的基础,是构成社会的基本单元,血缘亲情关系是各种社会关系的伦理本源。所以,孝这种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家庭内部情感就可以通过对他人的关爱而延展到社会,构成仁爱思想的情感动因,有 “君子之事亲孝,故忠可移于君;事兄悌,故顺可移于长;居家理,故治可移于官” (《孝经·广扬名章第十四》)之说,故孝悌行于家,则仁恩可推于外,这样由内而外、推己及人,实现了从自然性家族关系向社会性民族关系的跨越,突显出 “小孝孝亲,大孝孝人”的效应,彰显亲亲而博爱、尊亲而爱民的孝爱仁义情怀。当一个人面对广阔的社会人间时,也能秉持孝悌之心,践行仁爱之德,以 “仁爱”之心处理各种社会关系,关心他人、体恤民情、践行仁道,使其行为在“仁爱”观念的支配下变得更加公正,那么廉政文化就有了深厚土壤。

  另一方面,廉引孝,是孝的道德提升。廉所蕴含的守礼、重民、立志等基本价值要素体现了修身立德、重视名节、人民至上的观念,这些观念是孝道得以巩固和提升的重要条件。

  其一,廉倡导修身立德。德,有公德和私德之分。

  孝,着眼于处理人的家庭亲属关系,属于私德的范畴,是“人之小行”。廉,着眼于处理个人与公权之间的关系,属于公德的范畴,是 “人之大行”。荀子认为, “入孝出悌,人之小行也。上顺下笃,人之中行也。从道不从君,从义不从父,人之大行也” (《荀子·子道》)。也就是说,人不仅要做到在家孝敬父母,在外尊敬长辈,对上顺从,对下诚恳,而且在君臣、父子关系中,要贯彻道和义,这样才能实现从 “小行”到 “大行”的自我升华。尤其对于公共权力的掌握者而言,更加需要重视自身的道德修养,重视政治行为主体在处理个人与个人、个人与国家、个人与社会的多重利益关系中,最大限度地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维护公共利益的公正性与廉洁性,体现出道和义,反对以自己的个人利益侵犯公共利益,否则就会被认定为一种不道德的行为,因为不义非真孝。并且,政府官员的道德表现因其特殊的社会角色而对社会公众具有引领示范作用,其孝行也就超越了个人范畴而具有了公共属性。约翰·密尔认为,政府作为社会的组织者和管理者,其重要责任在于促进社会公民道德品质的提升, “任何政府形式所能具有的最重要的优点就是促进人民本身的美德和智慧,培养社会成员的各种可想望的品质”。中国传统文化也强调 “内圣外王”, “内圣”是前提, “外王”是结果,政治统治者只有不断提升自己内在的道德品质,才能赢得外部世界的认同和推崇。所以,掌握公权力者不能把孝道仅仅理解为个人私德,必须要有一种 “推己及人”的观念,通过对公德的不断培养来提高自己的私德水平,从而实现对社会公共道德建设的引领教化。

  其二,廉倡导重视名节。我国的传统廉政文化中非常重视个人名誉节操,崇尚 “出污泥而不染”,认为 “廉者民之表也,贪者民之贼也”,官员应该时刻保持自己的高风亮节。这其实是将公务人员从一种职业人格化为一种社会角色。在这种思想支配下,官员的官德不仅是一种社会职业的具体表征,而且成为社会公共权力掌握者的特定角色象征。与此相对应,廉也就不仅仅是一种职业道德的要求,而且是一种社会角色要求。官员作为特定社会角色的实际承担者,他必须要具有这一特定角色所要求的身份意识和荣誉意识,必须要对自己的私人生活和家庭行为进行一定的约束,从而确保自己在家庭关系中的思想行为能够对自己在公共关系中的名誉节操构建起正面的促进作用,而不是相反。从一定意义上讲,为政清廉是对父母最大的孝顺,守廉便是大孝,不廉就是不孝,廉洁才有幸福家。

  由此,孝就成了官员追求荣誉、提升名望、获得升迁的重要条件,不孝的官员不仅会损害自己的个人荣誉,而且会损害官员这一特定社会角色的整体荣誉。正如马克斯·韦伯所言:出于廉洁正派的考虑,公共组织应该培育出一种高度的身份荣誉意识,若是没有这种意识,可怕的腐败和丑陋的市侩习气,将给这个团体造成致命的威胁,没有这种廉洁正派,甚至国家机构纯粹技术性的功能也会受到威胁。

  其三,廉倡导人民至上。 “廉者,政之本也,民之惠也;贪者,政之腐也,民之贼也。” (《宴子春秋·内篇》)“廉者,民之表也;贪者,民之贼也。” (包拯 《乞不用赃吏疏》)不为百姓办事,就是不孝之人。 “公生明,廉生威”,廉则政兴,贪则政亡。事实上,一个真正有孝行的人,必然是对国家民族尽职尽责的人,必然是为政以德、为官尚廉,秉公持正、一心为民的人,而对于共产党人来说,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最高境界的 “大孝”、 “大廉”。因此,要树立小孝持家、中孝敬业、大孝报国的理念,树立 “孝”是对父母亲人的忠诚, “忠”是对祖国人民的孝道的孝忠观,即 “小孝”为父母, “大孝”为人民”,移 “小孝”为 “大孝”,视人民为父母,尽国家至忠,行民族大孝,存公心、明公理、讲公道、谋公利,做到事亲守孝悌,做人讲诚信,为政重廉洁,孝亲爱民、奉公守廉、践行孝道、廉洁自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突显天下为公、大义为先的中华民族道德精神。

  总之,孝与廉不仅在道德上紧密相联,在理念上互为贯通,在价值上也具有内在的统一性。虽然孝与廉的基本规范、具体标准和行为表现随着社会历史条件的变化已经发生了改变,但它们在维持社会秩序,推动社会正义方面所具有的约束功能和引导功能却是任何时代都必须予以重视的。我们要继承传统孝廉文化的精华,剔除其糟粕,行孝道、倡廉政,以孝促廉、以廉保孝,用孝道美德滋养廉洁政德,以廉洁政德升华孝道美德,培育民心崇孝、官德尚廉的社会风气,丰富和延伸孝廉文化的内涵,不断赋予其新的元素,形成富有时代气息的孝慈观、公忠观、孝廉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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