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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家庭角色的伦理传统及新认识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4-12-15 共10503字
论文摘要

  以孔子为代表的先秦儒家确立了集“亲亲性”与“尊尊性”即血缘性与宗法等级性于一体的家国同构的伦理道德体系,并将血缘亲情作为家庭伦理之发端,为家庭伦理提供了最稳固的人性保障。中国传统伦理文化以家庭为本位,包含着因生育和婚姻所形成血缘关系和性别关系的家庭关系是一种实体性的伦理关系,是人类永恒和本真的情感形态,是家庭伦理得以生长和发展的本源,从而赋予了家庭伦理浓厚的亲情性。

  基于中国传统家庭的亲缘性,沿着以父子关系为主轴纵向展开、以夫妻关系为辅轴横向展开,形成了以长辈对晚辈的关爱伦理、晚辈对长辈的孝敬伦理、同辈之间的友爱伦理、丈夫与妻子之间的夫妻关系伦理为主要内容的家庭伦理以及相应的伦理规范。“以名定责”是建构中国传统伦理道德规范体系的方法之一,“这种建构方法,是从社会实际的伦理关系和伦理生活出发,划分出各种各样的伦理角色,赋予其伦理的名目,再依据伦理生活的需要,给各种名目规定一定的伦理道德的义务。”

  这种建构方法明确了角色的名分和责任。母亲、女儿、妻子是女性在现实的家庭生活实践中扮演的贯穿其整个生命周期的角色,被赋予慈母、孝女、贤妻的道德期待、道德要求和道德责任,并通过“以礼正名”的伦理实现路径维护了家庭的和谐稳定。慈母、孝女、贤妻便是中国传统家庭伦理文化对女性在家庭生活实践中的角色伦理期待、要求和责任,是中国几千年以来绵延不绝、代代传承的家庭核心价值观。

  一、女性家庭角色的伦理传统

  作为中国传统家庭伦理核心价值观的慈母、孝女、贤妻,有着十分丰富的家庭角色伦理内涵。

  (一)慈母

  “慈母”一词最早见于《仪礼·丧服》:“慈母如母。传曰:慈母者何也?传曰:妾之无子者,妾子之无母者,父命妾曰:女以为子;命子曰:女(汝)以为母。若是,则生养之,终其身如母,死则丧之三年如母。”(《仪礼·丧服》)《仪礼》中的“慈母”指的是抚育子女成长的庶母,是一种特殊情形下的具有明确指向性的用法。此后,“慈母”的含义逐渐演化为对母亲这一性别角色的伦理责任和义务。慈,滋也;滋,育养也。要求母亲以仁爱、和善之心对待子女,承担起抚养子女和教育子女的责任。孔子把人的真情实感看作是“仁”的主要基础,仁爱首先强调的是对自己亲人的感情。“爱从亲始的仁爱思想具有自然生发的合理性。没有父母的养育和抚爱,也就没有任何一个人类生命的个体,对父母的爱的情感也就是最为自然的情感。以亲情之爱为原点,向外层层推进延伸为对广大社会成员的仁爱,的确合乎人性自法之自然。”

  一方面,作为父母应该出于本心关爱子女,为子女身心健康成长尽可能提供物质生活条件和精神生活保障,使子女长大成人;更重要的,母亲的慈爱不仅仅表现在养,更在于在教,使子女成才。

  首先,中国传统伦理文化中对女性作为“母亲”这一角色的价值诉求体现在孕育子女的“胎教”过程中:“人受五常之理,生而有牲习也。感善则善,感恶则恶。虽在胎养,岂无教乎?古者妇人姙子也,……夜则诵经书,朝则讲礼乐,其生子也,形容端正,才德过人,其胎教如此。”

  (《女孝经·胎教章第十六》)在人们的观念意识中,人与生俱来的习性是与生命孕育过程中母亲的修为密切相关的,母亲的修为合乎于“道”,那么孩子就会因为对善的感悟而受到善的教育,反之就会受到恶的教育。母亲的言行视听都必须中规中矩,必须符合礼制,这样她所生的子女便可以“形容端正,才德过人”(《女孝经·胎教章第十六》)。

  其次,体现在子女成长的生命活动过程中。第一,在日常饮食起居、洒扫应对方面教育子女。“夫为人母者,明其礼也。和之以恩爱,示之以严毅,动而合礼,言必有经。……其母仪之道如此。”(《女孝经·母仪章第十七》)这就是说,作为母亲,“教者必先正己”,要明白相关的礼制,言传身教,以身作则。在日常生活中,态度要温和亲切,示范要严厉刚毅,行为要合乎礼仪,言语要合乎规矩,让子女通过对日常生活中饮食起居礼仪的把握而内化为品行上的道德自觉。第二,在个人道德品质、道德修养方面教育子女。“教之者,导之以德义,养之以廉逊,率之以勤俭,本之以慈爱,临之以严格,以立其身,以成其德。慈爱不至于姑息,严格不至于伤恩。伤恩则离,姑息则纵,而教不行矣。”(《内训·母仪章第十六》)这就是说,“以慈祥教子”的仁母、“教子以礼”的礼母、“望子以正”的正母、“责子而不责人”的公母、“以贪戒子”的廉母、“威克厥爱”的严母、“洞察事理、达于利害”的智母是慈母的题中应有之义。作为母亲,在教育子女的时候,一定要把握好应有的尺度,要注意教育的方法和技巧,要仔细、入微地洞察他们,慈爱而不失严格,要教之以礼、以正、以廉、以责己周人,让他们为善行善,使他们懂得“自天子以至庶人,壹是以修身为本”(《大学章句》),教育孩子以“齐家治国平天下”为己任,成为“圣贤之人”。

  (二)孝女

  孝女是对家庭中为人女这一性别角色的伦理期待和伦理规范。在传统中国伦理文化中,“孝”有着十分丰富的伦理内涵,从其本真的“尊祖敬宗”、“传宗接代”到“善事父母”,强调“孝弟也者,其为仁之本与!”(《论语·学而》),儒家强调“人者,仁也”,孝就是仁的基础和根本了,也就是人之为人的根本和基础了。《女孝经·开宗明义章第一》指出,“夫孝者,广天地,厚人伦,动鬼神,感禽兽。恭近于礼,三思后行;无施其劳,不伐其善;和柔贞顺,仁明孝慈;德行有成,可以无咎。”(《女孝经·开宗明义章第一》)这就是说,一个女子如能善尽孝道,就可以“广天地,厚人伦,动鬼神,感禽兽”,女子尽孝就在于“恭近于礼,三思后行,无施其劳,不伐其善,和柔贞顺,仁明孝慈”,如此便能“德行有成,可以无咎”(《女孝经·开宗明义章第一》)。孝之于女性的伦理要求和伦理责任主要包括以下3个方面:

  1.能养父母

  《说文解字》释孝:“善事父母者,从老省、从子,子承老也”,善事父母,就是赡养父母。孔子在回答子游关于什么是孝的问题时也说:“今之孝者,是谓能养。”(《论语·为政》) “事父母,能竭其力。”(《论语·学而》)这就是说,孝敬父母首先是能够供养父母,竭尽全力、无微不至地侍奉父母,这是对女儿最基础的、最一般的道德要求。但是,仅仅是能供养侍奉父母还不能称之为孝女,要成为孝女,在道德上还有更高的要求。

  2.敬重父母

  “至于犬马,皆能有养,不敬,何以别乎?”(《论语·为政》)作为女儿如果只是供养父母公婆的话,与养一只狗、一匹马有什么区别呢?“孝敬者,事亲之本也。养非难也,敬为难。”(《内训·事父母章第十二》)所以,孝还必须尊敬、敬重父母。养只是在一般的物质层次上的满足,尊敬、敬重却是源于本心的精神性的满足。孟子强调,“孝子之大,莫大乎尊亲。”(《孟子·万章上》)将尊敬父母作为孝的最高道德表现。“孝莫大于宁亲,可不敬乎?”(《内训·事父母章第十二》) “孝子之有深爱者,必有和气。有和气者,必有悦色。

  有悦色者,必有婉容。”(《礼记·祭义》)在对待父母的时候,要能够从内心深处生长出深切真挚的孝心,这样才能在面容上和颜悦色、温婉真切,在言语上也才能符合“四德”中有关“妇言”的要求,这就是温和、雅致、体贴、得体、温馨。同时,出于本心真情的孝心,在对待父母公婆的时候,就能够做到“听于无声,视于无形”(《礼记·曲礼》),善于在生活的细节处体会父母公婆的意愿、了解父母公婆的情感和心理需求,以他们的视角,想其所想,尽自己所能善待他们,“居则致其敬,养则致其乐,病则致其忧,丧则致其哀,祭则致其严。”(《礼记·圣治》)3.立身行事。

  辑集和总结先秦儒家关于“孝”伦理的《孝经》在其《开宗明义》便纲领性地提出“夫孝,始于事亲,中于事君,终于立身”(《孝经·开宗明义章第一》)的观点,并接着说“立身行道,扬名于后世,以显父母,孝之终也。”(《孝经·开宗明义章第一》)孝是人“立身”的根本,要求人们在家事亲、在外立名于后世。所以,孝的伦理规范还体现在女儿应该努力立身行事,“凡为女子,先学立身。……立身端正,方可为人。”(《女论语·立身章第一》)具体来讲就是女子从七岁开始学习“四德”,即妇德、妇言、妇容、妇功,“此四者女之大德而不可乏者也。然为之甚易,唯在存心耳。”(《女诫·妇行》)在学习的过程中,需要用心尽心,认同“四德”并内化为自己行为的律令,在日常的生活实践中一言一行努力去做,这样便可以“不辱妇道”、“行成于内,而名立于后世也”(《孝经·广扬名章第十四》)。

  (三)贤妻

  “贤,多才也。”(《说文》)引申为“良,美善”之意,“贤妻”就是对女性在家庭姻亲关系中所扮演角色的伦理期待和道德要求、道德规范。在中国传统家庭中,夫妻关系是基于婚姻而构建的亲情伦理关系。“昏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礼记·昏义》)男女两性的结合在于生育,在于传宗接代,而这种结合在原初的意义上是本于男女之间的差异的,这样婚姻关系就成为了一个“男女有别”的伦理共同体。在这个基于婚姻的伦理共同体中至少包含着三种关系:妻子与丈夫的关系、妻子与公婆的关系、妻子与九族的关系,“夫妻好合,如鼓琴瑟”(《诗经·小雅》)、“父子笃,兄弟睦,夫妇和,家之肥也。”(《礼记·礼运》)便是人们对这个伦理共同体中人伦关系的伦理期待,而这样的伦理期待也内在地规范了对妻子的伦理责任和要求,具体体现为:

  1.对公婆行孝道

  “女子之事舅姑也,敬与父同,爱与母同。守之者义也,执之者礼也。鸡初鸣,咸盥漱衣服以朝焉。冬温夏清,昏定晨醒。”(《女孝经·事舅姑章第六》) “善事者在致敬,致敬则严;在致爱,致爱则顺。专心竭诚,毋敢有怠。此孝之大节也。……乐其心,顺其志,有所行,不敢专;有所命,不敢缓。此孝事舅姑之要也。”(《内训·舅姑章第十四》)这就是说,女子既嫁适人之后,应该孝敬自己父母一样孝敬公婆,应该像对待自己父母一样无微不至地侍奉舅姑即公婆,遵循“昏定晨醒”之礼,黄昏时为父母安定床衽,鸡鸣清晨起床即去给公婆请安问好,并照顾公婆的起居饮食,洗漱穿衣。冬则温之,以御其寒;夏则清之,以辟其暑。顺从公婆的意志,敬爱公婆,并努力得到公婆的认可和慈爱,是夫妻和睦、家庭和睦的关键之一,也是贤妻的道德责任之一。

  2.对九族尽孝悌

  “古者淑女以孝治九族也,不敢遗卑幼之妾,而况于娣姪乎?故得六亲之欢心,以事其舅姑。治家者,不敢侮于鸡犬,而况小人乎?故得上下之欢心,以事其夫。理闺者,不敢失于左右。而况于君子乎?故得人之欢心以事其亲。夫然故生则亲安之,祭则鬼享之。是以九族和平,萋菲不生,祸乱不作。故淑女之以孝治上下也如此。”(《女孝经·孝治章第八》)强调淑女即贤妻在以血亲、姻亲为基础的宗法制大家庭中,把对父母的孝移至九族而为敬、顺、悌,遵礼而言、遵礼而行,就可以达到九族和平、萋菲不生,祸乱不作,家和谐而万事兴。在与小叔、小姑相处时,要谦顺尊敬他们,得到他们的赞誉,也就会得到公婆的肯定和慈爱,这样家庭关系就会和谐,夫妻关系也会因此而更加和谐稳定。

  3.对丈夫尽妇道

  “夫妇之道,参配阴阳,通达神明。信天地之弘义,人伦之大节也。……夫不贤,则无以御妇;妇不贤,则无以事夫。夫不御妇,则威仪废缺;妇不事夫,则义理堕阙。方斯二者,其用一也。”(《女诫·夫妇第二》)这就是说,夫妻之道是天地之间阴阳结合的表现,包含了天地之间的大义和人伦的大节之道。如果丈夫没有贤明的德才,就不可能照管好自己的妻子;如果妻子没有贤明的德才,就不可能照管好自己的丈夫。这样的话,作为丈夫的威仪就废缺了,作为妻子的情义也就废缺了。因此,丈夫与妻子都应该尽到彼此的伦理责任,“夫义妇顺”。就妇道而言,包含以下3方面的伦理要求和责任:第一,尊敬柔顺。贤妻要本着“义以和亲,恩以和好”,以尊敬之心、以柔顺之情对待丈夫。“然则修身莫入敬,避强莫如顺。故曰:敬顺之道,妇之大礼也。夫敬非他,持久之谓也。夫顺非他,宽裕之谓也。持久者, 知止足也;宽裕者,尚恭下也;夫妇之好, 终身不离。”(《女诫·敬慎第三》)虽然在传统观念意识中,男女天性有别,男子有阳刚之气,女子有阴柔之美, 但是夫妇之间要恩爱长久,双方都要讲究义理德行和相处的技巧。

  修身要以“敬”为根本,避强要以“顺”为谋略,所以“柔顺”就是作为妻子的女性对待丈夫的实践之道。也就是说,作为妻子要谦恭柔顺,以敬重之心、谦卑之心持之以恒地对待他。并且宽容和包容他,不狭隘,不急躁,适可而止,知足常乐。这样,夫妻之间就可以“相敬如宾、相成如友”从而达成超越亲情和友情的终身之好。第二,爱夫以正。贤明的妻子要用正确的方法来爱护丈夫,不仅要用智慧辅佐丈夫的事业,还要敢于用巧妙的方法谏夫之过。“爱夫以正者也。成其德,济其业,恤其患难,皆正之谓也。”(《闺范·贤妇》)用正确的方法来爱护丈夫,成就丈夫的事业和德行,同时要体恤丈夫的艰难困苦。首先要“守礼”。“谨敕身心,慎修名节,一言一动,必合于礼而不苟。”(《闺范·贤妇》)通过修身养性,使自己的言行举止合于礼制,以自己的“正身”而规避丈夫可能有损制度规范的“越轨”行为。其次,要“智慧”。“见理真切,论事精详,有独得之识,有济变之才”(《闺范·贤妇》)用自己的智慧,对问题的独到见解和经世济变的能力辅助丈夫、鞭策丈夫去正确地做事情,做正确的事情。再次,要“劝谏”。

  “夫有恶事,劝谏谆谆。莫学愚妇,惹祸临身。”(《女论语·事夫章第七》)“敢问妇从夫之令,可谓贤乎?大家曰:是何言欤?是何言欤?……天子有诤臣,虽无道,不失其天。诸侯有诤臣,虽无道,不失其国。大夫有诤臣,虽无道,不失其家。士有诤友,则不离于令名。父有诤子,则不陷于不义。夫有诤妻,则不入于非道。……故夫非道,则谏之。从夫之令,又焉得为贤乎?”(《女孝经·谏诤章第十五》)作为妻子,在看到丈夫的不足、不是、不符合道义的时候,要及时好言相劝,据理力辩,使丈夫安命守分,不做有违伦理道德和伤害他人乃至于国家、集体利益的事,这样方可以“齐家、治国、平天下”。第三,从一而终。作为贤妻的存在价值在终极的意义上强调的是守贞洁、不二夫,从一而终。“《礼》,夫有再娶之义,妇无二适之文。”(《女诫·专心第五》)“古来贤妇,九烈三贞。……夫妻结发,义重千金。若有不幸,中路先倾。三年重服,守志坚心。保家持业,整顿坟茔。殷勤训子,存莫光荣。”(《女论语·守节章第十二》)强调的是丈夫虽然死了,但是作为妻子,必须继续完成丈夫所承载的“传宗接代、光宗耀祖”的家庭责任。这是为了维护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宗法性家族的稳定与发展而对女性所做的礼制上的规定。

  二、女性家庭角色的现代解读

  希尔斯认为,从过去延传到现在的被人类赋予价值和意义的事物都可以看作是传统,“只要人类还天生就是人类,只要他们还具有爱的能力和性的欲望,只要父母的爱护仍为儿童的生存和成长所必需,那么这些传统都不会消亡。”

  没有传统,人类便不能生存,人类的文化便不可能持续发展。慈母、孝女、贤妻这样的慈孝文化传统,蕴含着中华民族伦理文化的“密码”,是维系家庭和谐稳定的内在力量,随着历史的变迁,它们在表现形式上可能会发生演化,但其所代表的亲情之爱的伦理文化是不可能消失的,因为这是人类生存和延续所必需的伦理传统。在女性社会交往节点日益增加、社会性别意识不断强化、男女平等理念持续成长的当下,理性地审视女性家庭角色的传统伦理,批判地吸收传统家庭角色伦理的合理内核,赋予其与时代要求相适应的内容与形式,对和谐美好家庭的构建、对女性的自我发展与完善、对男女平等在真正意义上的实现都有着积极重要的意义。

  第一,慈母、孝女、贤妻的家庭核心价值观体现了中华民族的伦理文化传统,是这个民族伦理文化不断发展的精神支撑。

  女性作为家庭的一份子,不仅在现实生活中通过扮演着母亲、女儿、妻子的角色而在家庭结构中获得定位、获得名分,同时女性本身还是一个德性的存在,只有完成和实现自己的德性,才能使自己的言行举止合乎于礼制并较好地完成自己的角色使命。“德性是一切伦理的基础,而人的德性首先是天即大自然赋予人的道德情感,在家庭关系中则是‘亲情’。因此,仁的实现不是从别处,正是从家庭开始的。仁在家庭的表现就是亲情之爱,……亲情之爱是一种‘真情实感’,人人皆有。问题在于能不能保持和提升,这才是全部家庭伦理的基础,其中包涵着一种伟大的道德精神和做人的基本要求。”

  出于真情实感的亲情之爱就是“仁”,“仁者爱人”是中国传统伦理的价值诉求,是“修身”的终极旨归,而女性承担其家庭角色伦理责任和要求的过程就是修身的过程。慈、孝、贤本于仁而体现仁:“温良者,仁之本也;敬慎者,仁之地也;宽裕者,仁之作也;孙(逊)接者,仁之能也;礼节者,仁之貌也;言谈者,仁之文也;歌乐者,仁之和也;分散者,仁之施也。”(《礼记·儒行》)慈母、孝女、贤妻在扮演自己的家庭角色的过程中,通过对角色伦理责任的践履,将“仁”的价值观散布在具体的人伦关系之中,在产生人与人之间良性的关系互动同时传达仁、体现仁、实践仁。在这个意义上讲,“慈母、孝女、贤妻”依然具有时代意义,既体现社会发展中对中华民族传统伦理文化的现实需要,又表现为对中华民族传统伦理文化的合理传承,并提升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优良的家庭伦理是推动社会和谐的道德基石。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社会发展的基础,家庭的和谐有利于推动社会的和谐。中国传统的家国一体的家庭伦理,虽然有着严格的伦理秩序安排,个体的自主权利和独立人格受到了一定的限制,但是,不能因此而否认慈母、孝女、贤妻的家庭核心价值观在中国几千年的历史发展进程中对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所发挥的积极作用。在当代社会,尊重个人的自主权利和人格个性已经成为大众的道德共识,在此基础上,建立符合当代社会文化要求、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要求的先进家庭伦理,不仅是传统家庭伦理顺应时代而改进和发展的需要,也是推动社会和谐的客观要求。社会和谐表现为人与人的和谐、人与社会的和谐、人与自然的和谐,而家庭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

  第二,慈母、孝女、贤妻的家庭角色伦理是“父慈子孝、夫义妇顺、兄友弟悌”落脚在女性家庭角色上的现实体现,但是,这种体现不应该只是单性别的,更不应该是一个性别对另一个性别的单向要求。否则,这些家庭角色的伦理责任和要求不仅不可能转化为家庭成员关系的粘合剂,甚至还会制造家庭内部的性别冲突,进而削弱家庭凝聚力,妨碍和谐有序家庭体系的构建。

  因此,在传统的家庭角色伦理中要引入社会性别意识,要体现和突出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精神,具体说,家庭角色伦理适用于男女两性,是两性平等的互为要求和彼此责任。在我们提醒每个女性扮演好慈母、孝女、贤妻家庭角色的同时,我们更要呼吁男性自觉强化做一个“慈父、孝男、贤夫”家庭角色的性别意识和能力。尤其在女性社会交往节点不断增加、社会性别意识和男女平等观念不断强化的当下,赋予男性家庭角色的伦理期待、责任和要求,并让他们主动参与到家庭生活的具体道德实践中,对于构建美好和谐的家庭进而构建和谐有序的社会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由亲缘关系而形成的家庭结构,孕育了不可通过外在强力而推翻的家庭伦理,是家庭成员关系的亲和剂。家庭创设了每一个人都脱不开的自然性的伦理关系,因亲缘而诞生的家庭成员天然地形成了一个紧密的伦理共同体,这个伦理共同体无需外力的推动而自然发展。正因为此,家庭内部和谐的伦理关系就具有了凝聚家庭力量、共同推动家庭成员成长的精神支撑功能。家庭不仅承担了繁衍和养育后代的责任,而且家庭成员还应该履行相互抚育的道德责任。在一个人的一生中,家庭伦理关系始终与之相伴相随,因此,形成一个良好的家庭伦理氛围,既是一个人成长之必需,也是一个家庭兴旺发达的重要保证,而且还是不同性别家庭成员的共同追求和责任。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以及女性主义的崛起,基于“父权”而形成的“支配式”也即“夫唱妇随”的中国传统家庭模式逐渐被现代的基于“社会性别意识”、“男女平等理念”而形成的“伙伴式家庭模式”所代替,家庭内部成员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也相应地以相互尊重和彼此平等为主要特征。一方面,我们要看到,作为家庭亲情之爱的本真性并没有发生改变,作为母亲应该慈爱、作为女儿应该孝敬、作为妻子应该贤惠,这样的伦理要求并没有过时,它们与男女平等的现代伦理并不相悖。另一方面,我们更要看到,中国传统伦理文化中强调“妇无公事,休其蚕织”(《诗经·大雅》),女性是不能参与公共事务活动的,“大门不出、二门不迈”,女性几乎没有自由选择自己角色的空间而只能扮演女儿、妻子、母亲的家庭角色,在只有家庭角色没有社会角色的条件下,女性尽其所能成为慈母、孝女、贤妻便成为其作为人的并实现其自身价值的唯一的伦理路径。而相反,“男主外、女主内”的角色分配使得男性在家庭中践履角色责任的实践同时也成为了其社会化的伦理路径,男性因此获得了较大的发展空间并得到社会承认从而实现自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价值。“这样,在长期的历史发展和社会生活过程中,就形成了女性相对于男性的弱者形象和卑微从属地位以及社会文化中反映这种状况的男强女弱、男尊女卑、男优女劣、重男轻女的性别价值观和性别等级观念。”

  而“女性也一直屈从于男性权威,被希望以男性的生活需要为中心,关注与她们相关的具体的他人。桑德拉·巴特基争论说,人们传统上一直希望女性为男性提供的情感养育和自我支持对于女性来说促进了一种倾向——认同她们爱人的观点,怀疑自己独立的道德判断。”

  这样的角色分配不但阻断了女性社会化的路径、禁锢了女性的全面发展,在事实上也禁锢了男性的全面发展,“大男子主义”事实上替代了“大丈夫精神”“去情感化”“去柔情化”使得男性缺失了情感方面与父母、儿女、妻子的双向互动。“至于男性解放,我认为就是把身为男人的我们从强悍男子气概等虚构的社会形象中解放出来,让我们允许并把我们所有人深藏内心的温柔释放出来强悍,是一层为了在充满敌意的社会环境中求生存而发展起来的保护壳,并不是我们的力量所在。相反,使我们强大起来的,是我们的温柔。强悍不是力量,温柔也不是软弱。”

  因之,只有去“性别气质”的禁锢,培养男性的情感及其德性,赋予男性“慈父、孝子、贤夫”的家庭角色伦理期待、责任和要求并主动参与到家庭生活的具体道德实践中,以男性的温柔仁爱参与到家庭人伦关系的情感互动之中,与女性携手共同分担家庭责任,真正的建立在亲情之爱基础上的家庭伦理才是可能的,良好的家庭伦理氛围才得以形成,家庭凝聚力的增强和家庭长久的和谐与稳定才有了真正意义上的伦理保障。

  第三,慈母、孝女、贤妻不仅是女性应当承担的家庭角色伦理责任,同时也是女性自我发展、自我完善的伦理路径。

  在家庭中,通过对女性的性别角色分配,并赋之以相应的伦理要求,从而规范了家庭女性成员的伦理行为。慈母、孝女、贤妻是中国传统伦理文化对女性角色伦理的表达,在扮演好贯穿其整个生命周期的、与婚姻家庭相关联的性别角色的过程中,履行角色伦理所应承担的责任是女性不可回避的道德义务。这一道德义务是在亲情之爱的人伦基础上的,以名而定、以礼而行的,因此它是自然生长的、动态的、不断发展的。一方面,社会的发展扩大了女性的生活领域和活动空间,随着女性性别意识的觉醒、角色意识的增强,女性对自身角色的选择度不断扩大,女性从家庭走向社会,其所充当的角色也由单一的家庭角色转向多样的集家庭和社会角色于一体的多重角色。“以名定责”的角色伦理责任必将随着女性“名分”的改变而发生变化。比如“从一而终”的伦理责任将由于“父权”和“夫权”在家庭中的弱化和逐渐淡出而为“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的伦理期待所代替。另一方面,礼制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而发展变化,女性角色伦理“以礼正名”的伦理实现路径也将随之而发生变化。汲取传统伦理角色伦理文化的合理内核,并赋之以新的内容形式和实现路径便成为了当务之急。

  其中最为重要的是,我们要认识到,慈母、孝女、贤妻不仅是对女性角色伦理的规范,也是女性自我完善的伦理路径。在女性主义哲学看来,“道德自主性的核心概念简单地说是依据规范或理想来行为——根据一个人的社会本性,他为自己作出决定被证明是正确的道德方针。这一概念承认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这种联系与自主性的关联,尽管没有指明这种相互联系的本性。而且,它也没有把理性作为建构道德自主性的唯一来源;情感上的理解可能有助于道德行为者对于道德方针的选择。此外,这一核心概念并不要求摆脱一个具体人的身份或生活经验的偶然性,形成不偏不倚的道德推理。它的应用也并不局限于公共领域;私人亲密关系可能从属于生活领域,在这一领域里,道德行为者实现她自己对于如何生活的理解。”

  Evelyn Fox Keller、Jennifer Nedelsky、Lorraine Code、Morwenna Griffiths、Alison Weir、Susan Brison等理论家提出了两个重要的主张:其一,能够实现个人自主性的自我是一个内在的社会存在,他只能通过与其他人的相互联系来获得特有的身份,成为一个不同的自我。其二,自主性需要能力,这要么必须从其他人那里学会诸如自我理解、质疑、怀疑或选择想象一类的东西,要么在与他人的相互交往中得到实现,例如讲出关于自我的叙事。为了理解自我和情境,需要意义的呈现体系——必然被嵌入在社会实践中的体系,在这种需求中,这些能力又全都是社会性的。

  女性在性别意识不断觉醒的过程中,获得了对自己的认知和理解,获得了对生活实际的理解,并试图与男性携手实现自身的真正解放,进而在更加宽广的范围内选择和确定自己的家庭角色和社会角色。在这个过程中,女性通过对自己角色的选择、认同和肯定而主动地在与家庭成员、社会成员的交往中获得道德自主性能力,认同、纠正甚至自我确定自身所扮演角色的伦理责任和伦理期待,格物致知,修身而行,通过实践角色责任而获得自我和家庭、社会的认同并实现自身价值。衡量一个人是否实现其人生价值的标准很多,而扮演好自己的性别角色、履行好自己的伦理责任是其中的一个重要标准。女性不仅需要在社会生活中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为社会发展做出贡献,而且在家庭生活中也要按照角色伦理的要求维护家庭的和谐与稳定,只有在社会生活和家庭生活两方面都能做到完善自我的女性,才能具有美好的道德形象,并因此受到社会成员和家庭成员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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