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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权利视角引入性别失衡及其治理当中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4-11-17 共2790字

论文标题

  固有框架下的问题

  中国的性别失衡问题由于其失衡程度之严重、持续时间之长、波及范围之广等特征,已经成为全球最为关注的社会人口问题.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陆续有不同领域的学者开始关注并研究这个问题.研究焦点之一是中国性别失衡的原因是什么.比如,针对传统文化中存在的男孩偏好和性别失衡之间的关系,通常的解释是严格的父系家族体系、以男性为中心的父权制度和从夫居的婚姻形式,使得男孩在姓氏传承、财产继承、家庭延续、家庭权力结构、居住安排上占主导地位,而女性被严格限制在"相夫教子"和"妻凭子贵"的生育文化中,其社会价值远远低于男性.虽然,制度和文化是性别失衡产生的根源性原因,但是如果把这些制度和文化看成是一种不能轻易改变的必然,所有的干预只能在这个框架下进行修补,那么我们就不能发现还有很多问题无法得到解释.

  首先,这些不言自明的婚姻制度、性别制度和家庭制度就一定是不能打破的自然法则吗?只要我们谈"婚恋",那么就一定是"婚姻必须的"?一定是"存在于异性之间的"?一定是"男大当婚女大当嫁的"?只要谈子女,就一定是"自然孕育的"?一定是存在于异性夫妻家庭中的?只要谈性别,就一定是只有男性和女性两个性别?就一定是"男主外女主内"?事实上,社会生活中推迟结婚甚至是终身不婚已经不是个别现象,同志出柜已经不再成为新闻,国际上有些同性恋人群甚至走向了政治舞台.也就是说,多元化的人群、多元化的婚姻形式、多元化的生活才是社会生活的本来面目,这些都不是传统制度所能解释和解决的.

  其次,性别失衡后果直接承受者就一定会对社会构成威胁,成为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吗?研究表明,2020年中国将多出2000多万婚龄男性,由于受到婚姻中的择偶梯度和婚姻流动的影响,受到婚姻挤压的男性必将是位于偏远山区的贫困男性.基于正统的异性婚恋制度,这群男性由于无法成婚、没有家的约束,其正常的性需要难以得到满足,其大量存在必将会导致男性同性恋、酗酒、吸毒等风险行为和暴力行为的增加,还可能会刺激买婚、骗婚、性交易和拐卖妇女等侵害女性生活、福利活动的增加,从而给两性关系、婚姻家庭和社会稳定等方面带来严重影响,甚至会导致严重的政治后果.然而,这一切都是以异性婚姻组建的家庭为前提假设的,即男性只要不与异性结婚,不与异性组建家庭,就会成为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就会成为风险群体.

  归根结底,这些问题都是因为在对性别失衡进行分析时,性/权利是缺席的.把性和权利用斜杠联系在一起,表明性首先是一种权利,但不仅仅只是权利.性是贯穿个人一生的权利需求,是以性、性别身份、性行为体验以及生育为核心的综合概念,反映人类思维、想法、欲望、信念以及态度中围绕性的事物和行为,也体现个人与性、性别和性行为相关的价值观念以及社会关系.性/权利视角缺席时,人们就会从个体价值的性别差异上来探寻性别失衡的原因,认为传统父系家族体系下男孩价值高于女孩,才形成了传统文化中的男孩偏好;在持续低生育水平下,加上社会经济发展不均衡,人们对男孩的偏好通过性别选择技术得到实现,最终导致了性别失衡,并伴生一系列不良社会后果.

  村规民约修订的缺憾

  把性/权利视角引入性别失衡,需要我们重新审视占主导地位的性/性别规范、婚姻体系和家庭制度.因为当我们把异性恋看作是理所当然和普世现象时,那么基于异性恋所构建的各种制度安排就会成为无法超越的自然法则.这些法则将规范所有人的态度、观念以及行为方式,也规定了所有遵从这些法则的人的权益,那些在法则之外的人将受到制约甚至惩罚.在预测性别失衡的结果时,我们也会在无意中把后果和风险放大,对性别失衡的直接承受者标签化、风险化、威胁化和污名化,而忽视他们的权利和正常需求.

  把性/权利视角引入性别失衡治理分析,我们可以借用社会性别理论分析框架,从规则、权力、资源、活动和人五个方面进行研究.为了充分说明这一观点,笔者以当前在中国广大农村正在开展的村规民约的修订为例.

  所谓村规民约是指村民共同约定的行为规范和村庄管理规则.性别不平等的村规民约为传统文化中的"男孩偏好"提供了制度性支持.从上述五个方面来看,根据父权制下的家庭规则,"儿子娶妻,女儿出嫁"是天经地义的婚嫁规则;在身份认定上,只有儿子才是"家人",而女儿天生就是"外人",只能算自家的"亲戚";在资源分配上,只有儿子能继承家产,女儿没有权力;在家庭的活动承担上,儿子"养家糊口",女儿"相夫教子".而无论是否成文,各地的村规民约都与家庭父权制一脉相承:在婚嫁规则上,有儿子的家庭,女儿不得招婿;在身份认定上,男性是永久村民,女性只是临时村民;在资源分配上,坚持以男性为中心的分配规则;在活动承担上,以男性的活动为社会价值的评判标准.这样,村规民约维护了父权制家庭的利益,让村民在现实生活中认可生育儿子能带来好处和生育女孩只能带来风险,从而选择生男不生女.

  目前,广大农村村规民约的修订,正是以这些分析为理论基础,其开展的相关活动包括鼓励男到女家落户,并享受村民待遇;提高女性参与村庄事务的机会,增加女性代表比例;保护出嫁女、回迁村庄的离婚男女及其子女的村民待遇等,旨在从根本上保障女性和其他弱势群体的根本权益.从一定程度上来说,它是可以达到改变男孩偏好的目的,因为它冲击了传统的从夫居的婚姻制度,有助于实现婚嫁自由选择;冲击了传统父系家庭制度,实现资源分配不再只以男性为主,维护了大多数女性的权益,包括嫁城女、离异女性及其子女等.

  然而,当我们用性/权利视角审视村规民约修订时,我们发现其修改并不彻底,它并没有冲击最根本的性别制度、异性婚恋制度和以家庭为基础的资源分配制度.

  也就是说,即使是在修订后的村规民约中,各种资源分配、权利的拥有、身份的认可、活动的承担仍是以二元性别和以"家"为基础的,只有与异性组建成家庭 (或者只有经历过这个过程,如离异女性) 之后,才能享有各种相关权益.不婚者、同性恋群体等少数人群仍然被排除在制度之外.尤其是那些由于女性缺失被迫失婚的农村大龄未婚男性,他们不仅面临着制度内的性权利的缺失,还将面临更多的基于"家"才能有的制度性权益的缺失.

  因此,在性别失衡分析中需要引入性/权利视角,它可以让我们真正发现性别失衡深层次的原因,是由于二元性别制度下的异性婚恋制度,维系着男性中心地位的父权制下的家族制度;让我们可以看到社会中多元性别、多元婚恋形式、多元家庭的存在;让我们发现性别失衡的后果其实并不像大多数人预想得那么严重,性别失衡后果直接承担者也不都是标签化和污名化群体,他们可能更是一群需要保护的弱势群体.

  性别失衡是权利问题,包括失踪女性的生存权利、女性的发展权利,以及弱势群体的权利保护;更是制度问题,需要我们跳出制度本身去看待和解决.

  当孟非在"非诚勿扰"节目对全球的观众说出"这个世界毕竟是存在多数人、少数人和个别人的,我们可以不欣赏、不喜欢他们的风格,但是只要他/她的审美态度或者生活方式不损害别人、不危害社会,我们都应该给予最基本的宽容和机会"这样的话语时,这至少表明"多元化"的思想和认识不仅仅存在于个别研究者的笔墨和话语当中,它已经是人们日常社会生活的一部分,这必将有利于把性/权利视角引入性别失衡及其治理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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