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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供应链融资的成本问题及完善建议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4-07-24 共4452字
论文摘要

  中小企业在企业经营中往往因为正常的采购和经销、销售环节的货款回笼不及时而造现金流缺口的存在,而这也一直是供应链融资的研究热点,预付账款融资、仓单融资和应收账款融资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满足部分中小企业的流动资金需求,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困难问题。

  但供应链融资目前并无法真正成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主要手段,由于核心企业缺乏供应链管理理念,银行也因此提高费率增加企业负担,都成为了制约供应链融资发展的障碍。为此,笔者将分析中小企业供应链融资的困境,并给出相应对策。

  一、中小企业供应链融资的成本问题偏高

  解决为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困境,金融机构推出了简化申请资料、专设审批流程、实施优惠税率等相关措施,并在担保费率、贷款利率上浮百分比方面下调来缓解融资成本的问题。具体如,某银行规定,本行供应链融资贷款利率“比其他中小企业的贷款少上浮 5~8 个百分点”,同时“担保费率比起中小企业少上浮1~1.4个百分点”。而若根据银行提供500万元预付融资贷款的以往案例来看,采用预付账款融资时的资金成本比普通流动资金贷款的资金成本下降了将近8%左右。

  但供应链融资方式仍然无法从更深层面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问题,根据调查数据表明:2012年上海市中小企业融资情况中,72%的中小企业反映资金全面紧张,10%左右的融资成本也属于偏高范围。原因是银行为了规避风险,对各种费率要求不断提高,从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阻碍了更多的中小企业通过供应链融资这一渠道来获取所需的资金。

  1. 银行相关融资费率的规定。为了规避信用风险,银行会在中小企业的基本生产经营条件的基础上,提高对相关费率确定的要求限制,也因此更加重了企业的融资负担:融资比例的限制:供应链融资中的某些融资方式的融资比不得超过70%,最高不超过90%,即是要求企业要用自用的30%的自用资金来弥补剩余的融资敞口,以此来降低银行的融资风险。融资保证金:银行要求需要10%~20%左右的融资保证金,则进一步占用了中小企业的可使用资金的额度,加剧企业流动资金的紧张。③管理费率的要求:对于供应链中涉及的购销货物,银行因此要求对企业拟购入或销售的货物按照融资额度收取1%~2%的管理费。手续费率:对于主要用于基于存货、预付款、应收账款的短期融资项目,通常会按照融资额的0.2%左右收手续费。

  2. 案例分析。以预付账款融资方式为例,设定某中小企业要用500万元资金用于采购物品,在半年内的银行贷款利率为5.6%,企业可以选择两种借款方式:流动资金贷款或预付账款融资。

  (1)流动资金贷款。顾虑到中小企业的信用风险,大多数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利率会选择在基准利率上进行上浮,以上浮25%为例,若此企业贷款半年,到期还本付息,所得税是25%,则:应付利息=500×5.6%×(1+25%)×6/12=17.5(万元)实际利率=[1+5.6%×(1+25%)/2]2-1=7.12%资金成本=7.12%×(1-25%)=5.34%若直接流动资金贷款可以根据企业资金回笼情况随时偿还,并假设企业2月末还200万元,4月末还200万元,6月末还100万元,则:应付利息=500×5.6%×(1+25%)×2/12+300×5.6%×(1+25%)×2/12+100×5.6%×(1+25%)×2/12=10.5(万元)实际利率=(1+10.5/500)2-1=4.24%资金成本=4.24%×(1-25%)=3.18%

  (2)预付账款融资。设定由于规定,供应链融资贷款利率可以少上浮15个百分点,即上浮15%,保证金确定为15%,管理费率设定为2%。归还融资款本金根据提货频次和金额设定为2月末归还200万元,4月末归还200万元,6月末归还100万元,则:应付利息=500×5.6%×(1+15%)×2/12+300×5.6%×(1+15%)×2/12+100×5.6%×(1+15%)×2/12=9.66(万元)管理费=500×2%=10(万元)实际利率=[1+(9.66+10)/500]2-1=8.02%根据银行规定,所有费率均包含在利息中计算。

  资金成本=8.02%×(1-25%)/(1-15%)=7.08%需要注意的是,在实际操作中,保证金一般有企业先存入银行,然后银行再按融资额发放贷款,这就意味着企业若要取得这个500万的融资贷款,必须先要缴入50万元的保证金作为定期存款。

  经过反复的对比可以看出,预付账款融资形式上虽然比上一次还本付息的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和资金成本低,但相对于提前还款的流动资金贷款而言并无优势可言,因此造成了那些无法取得提前还款模式的企业只得选择预付账款融资,而具有选择空间和余地的企业更倾向选择直接流动资金贷款。

  二、核心企业在供应链融资中发挥的作用

  供应链融资与传统的银行融资方式的最大不同之处在于信贷准入评估不再是单方面的对于某一指标,而是对整个供应链及其交易过程实行评估,在评估过程中核心企业间接参与,银行评估以企业的财务实力、行业地位及其对整个供应链的管理效率为标准进行评估。银行通过与核心企业的合作来获取整个供应链的体系中其他相关企业的经营信息,以此来实现对风险的掌握和控制。因此中小企业要想获得银行的供应链融资,关键在于中小企业必须和一家值得信赖的大企业发生业务往来,利用大企业的良好信誉及其在银行稳固的信贷关系为其提供间接的信用担保,以此来获取银行融资。但在现实中,核心企业的作用力效果如何也成为阻碍供应链融资进一步发展的障碍,主要原因有:

  1. 核心企业影响力的影响范围受到银行认定的限制。银行不仅对核心企业的资格认定有严格的限制,而且银行间对核心企业的认定权也有严格的规定,如分行对辖内的核心企业名单进行确认,然后全行对核心企业进行试点和异地核心企业的考核认定上报总行进行审定。

  以上做法限制了核心企业的数量,而且由于核心企业的数量有限也会影响所能辐射范围内的中小企业进行供应链融资能力,最终影响了供应链融资业务的发展。

  2. 核心企业对其在供应链融资中能够可以发挥的作用严重认识不足。供应链融资中获取融资贷款的对象虽然是处在供应链下游的中小企业,但最终获益的确是核心企业。核心企业融资一般不存在困难和瓶颈,但由于供应链中与其相联系的上下游企业成员的绩效好坏会直接影响到核心企业本身的绩效,所以核心企业应对自身的影响进行充分认识,利用自身拥有的雄厚资金实力或良好的信用为下游企业提供融资和获得融资渠道,有效地保障自身的利益和整个供应链的正常运行。但在现实运行中,核心企业做的并不好。比如,在业务办理中出于银行降低风险的考虑,要求核心企业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因此占用了核心企业授信额度,造成核心企业授信额度的紧张,核心企业因此方腊和自身无直接联系的供应链融资业务,或者在提供担保后对中小企业提出了苛刻要求,如降低产品价格、增加赊销比例等,将风险转移到小企业身上,加重中小企业的经济负担,这些都将导致供应链融资业务的进一步受到阻碍。

  三、物流企业在供应链融资中发挥的作用

  第三方物流企业的支持,是商业银行能否顺利开展供应链融资的关键一环。据调查数据显示,2012年以来我国有将近82%的制造企业将运输业务外包给第三方物流企业。对比银行,物流企业可以通过货运情况直观了解供应链中企业的运营状况,在信用担保、货物监管、价值保全、资产变现及货运代理等信息方面获得较好优势。在供应链融资体系中,物流企业不仅可以对贷款后的抵押、质押提供全面监管服务还可以通过提供中小企业的托运货物的规格、型号、市价、销售渠道、更新情况等信息,协助银行做出跟正确的资信评估,从一定程度上降低银行的贷款风险,为供应链节点上的中小企业提供跟家便捷的融资机会。但在现实中,受到外部环境和自身条件的限制,物流企业在供应链融资中所能发挥的作用有限。

  1. 物流企业自身的资信状况不佳。虽然我国的物流企业发展迅猛,但第三方物流企业比重偏低。物流企业的整体特征为物流企业数量多、规模小、市场份额分散,由于缺乏行业标准和监管体系的约束,物流企业鱼龙混杂,很多物流企业自身资信状况就存在很大问题,更无法对供应链融资体系发挥其监管职能,以保证抵押、质押货物的信息真实性和质量。

  2. 物流中的资金流和信息流信息无法实现对接。为了以便能够及时了解质押货物的变现价值和销售情况,有效规避产品市场风险,需要建立灵活快速的市场信心收集网和反馈体系,当然这更需要银行和第三方物流企业建立密切的合作关系为基础,将第三方物流企业所获得的仓储、运输和现场监督信息及时整合到银行的信贷风险评估体系中,实现物流信息流和资金流的及时合并。

  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缺乏相应的信息共享平台,物流企业所获得的信息无法和银行及时对接,导致物流和资金流各自流转,使得供应链融资模式的应用范围有限,只能为某些和大型物流企业有合作关系的中小企业所用。

  四、完善中小企业供应链融资的建议

  通过对以上问题的分析可以看出,当前供应链融资模式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方面仍然存在着一定的局限,能通供应链融资方式进行银行融资的中小企业数量十分有限,并且只有符合要求的部分贸易型中小企业能够容易地通过供应链融资方式获得银行贷款。针对这些问题笔者提出如下解决策略:

  1. 银行方面应进一步降低供应链融资的融资费率。供应链融资的优势好处就在于可以将中小企业和核心企业捏合成一个利益共同体,形成稳定的合作机制,从旧的“点融”变换为“链融”,使得小企业对抗风险的能力随之增强,相应地,银行的信贷风险也会有所降低,作为资金提供者的银行方面可以通过测算业务收益率,在风险可控制的前提下适当调低融资费率,降低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推动供应链融资业务的进一步发展。

  2. 银行应扩大核心企业的认定范围,设立“核心企业名单”。对于核心企业的认定不应该局限于行业最大、龙头企业这些指标,而应通过对供应链的深入分析,将认定的范围从简单的购销关系延伸至企业间的业务、资金和技术支持等方面,筛选出供应链链节点上的多个大中型企业作为核心企业名单的目录,并将这些下游企业中与这些核心企业合作期较长、合作关系稳定、供货量较大或者稳定大宗货物储存的企业作为供应链融资业务的拓展对象,以消除单个核心企业辐射范围较小的弊端。还可借助国家的金融政策支持,将供应链融资中的资金供给者从银行扩展到核心企业,从银行融资转型为企业间的“互助融资”,以更好地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3. 国家要推进第三方物流企业的发展。供应链融资的推进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物流企业的成熟发展。以此应改变目前企业运营“大而全”、“小而全 ”生产企业模式,推进第三方物流企业发展,推动大型物流企业和中小型物流企业的合并,形成覆盖全国乃至全球范围的,集运输、仓储、装卸和配送于一体的综合性物流企业,提高物流企业的资信等级,这不仅可以极大地物流企业运输效率,同时也为物流企业在供应链融资体系中发挥监管和评估功能奠定基础。

  4. 构建银行与企业的共享平台。信息对不称容易造成信贷风险的增加,因此,构建高效灵活的信息平台的对供应链融资发展十分必要。这一平台基本覆盖供应链融资的全部参与者——银行、核心企业、第三方物流以及中小企业,不仅可以实现银行和物流企业资金流和物流信息的融合,核心企业则能通过信息平台更多地了解供应链成员企业的信息,了解供应链成员的合作风险和风险分担情况。

  参考文献:
  1.胡亚楠,张松山.中小企业供应链融资存在的问题探析.企业经济,2010.
  2.邓向荣,于中鹏.民营企业股权优化与稳定机制研究.现代经济探讨,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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