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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定价凤凰古城景区收费行为的合法性(本科)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4-11-04 共5112字

  题目:政府定价凤凰古城景区收费行为的合法性

  目 录

  摘要(详见正文)

  关键词

  引言

  一、凤凰古城县政府对古城景区收费的主体资格认定问题

  (一)、经济法主体的概述
  (二)、凤凰县政府的经济法主体资格及其行为的合法性问题

  二、政府定价行为的界定问题

  (一)、如何界定经营者的定价范围和政府的定价范围
  (二)、如何确保政府定价的合法性及合理性

  三、凤凰古城政府定价收费中的宏观调控问题

  (一)、政府宏观调控的概述
  (二)、凤凰古城对景区定价收费是否在其调控范围内
  (三)、凤凰古城收费对其政府财政的影响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以下是正文

  摘要:凤凰古城,沈从文的故乡,属于凤凰人民,但凤凰县政府一纸文书,规 定对进入凤凰的旅游者收费148元,其中60元归政府,是否合法?是否合理?收费的消息传出,舆论热议纷纷。近年来,景区门票价格上涨一直是牵动公众敏感神经的话题之一。凤凰古城开始实行“景区收费”,改变以往的“景点收费”模式,而这背后则是当地政府的行为所致,政府将凤凰古城的土地 出售给开发商,并参与经济利润的收取,名义上是作为财政收费,维护古城的修护保护,然而这种收费行为却为许多人带来了不便,作为古城内的居民生活不便,网上甚至出现了“收费的凤凰不如鸡”、“好女不嫁凤凰男”等说法,凤凰古城称这是“为规范市场”“保护游客利益”“政府会帮助商户渡过难关”,冠冕堂皇的解释之下,到底是不是与民争利的事实。究其本质,政府的这种行为性质如何界定,政府是否有权进行收费,在凤凰古城收费面临法律伦理的双重考量之下,从经济法的角度对这一行为的认定,深入了解凤凰古城收费问题的本质。
  关键词:凤凰古城收费: 经济主体资格: 政府定价: 宏观调控

  引 言

  凤凰古城收费问题,凤凰古城,沈从文的故乡,属于凤凰人民,但凤凰县政府一纸文书,规定对进入凤凰的旅游者收费148元,其中60元归政府,是否合法?是否合理?   第一、全城收费,是违法行政。凤凰政府无权收费,政府的职责是提供公共服务,而非营利的公司,与民争利。因此,政府开个会,就收费的法律依据不足,这是违法行政。收费应该根据相关的旅游法律法规,按照程序来进行。  第二、全城收费,违反《物权法》。凤凰古城,包括旅游区与居民区。现在全城收费,势必影响居民区的正常生活,妨碍了其作为业主的通行权等。媒体已经报道,一个女孩来凤凰男友家,因没门票,而被拒绝。可见,全城收费对居民生活不便,侵犯其作为业主的物权。因此如果一定要全城收费,须得其他居民的同意,并给予补偿,即设定地役权。   第三、全城收费,违反《合同法》。对旅客而言,无论是否去凤凰的旅游点,都要被收费,显然这是“强迫交易”。这是一个基于垄断地位形成的不公平合同,侵犯旅客的自主权。这个格式条款应认定为无效,应让旅客来选择是否买票。这一点,浙江兰溪诸葛村的旅游门票就做的不错,旅客进村旅游,如果不进景点的,则不收费,进景点的才收费,如此旅客与居民两相得。

  3月19日,凤凰县委、县政府正式对外发布,对凤凰古城景区进行整合经营规范管理。至今,已接近一月。期间经历了清明小长假,同时又将迎来五一小长假。从当地政府对网民的多次回应看,很显然,当地政府对这次“收费”行为的舆情风险评估是不到位的,相应的准备工作也是还不够的。此次“收费”行为,实事求是地说,是变“景点收费”为“景区收费”,对于游览景区的游客,优惠是明显的,这也是当地政府出台该措施的核心依据之一。

  但是由于游览景点者在凤凰古城游客中占比甚少,在那些无意景点又中意古城的网民看来,这种优惠显然并不实惠,反而生出一种权利被剥夺的感觉。同时,受惠于游古城而不游景点的当地商户和居民,也因为自身的生计直接受到影响而颇感不平。很显然,这种不平和网民(潜在游客)的不满在互联网上相互“声援”,给当地政府和相关企业带来了很大的压力。究其本质,此次政府的行为性质到底应该如何认定?这次收费的行为其合法性与否?

  一、凤凰古城县政府对古城景区收费的主体资格认定

  我国经济法中所指的经济法主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题,也即有经济法部门所规定的和保障的权(力)利、义务关系的参与者,是指在经济管理。维护公平竞争、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等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的一定的权(力)利、承担一定的义务的当事人,以及根据经济法的主体制度成立的主体。

  (一)、经济法主体概述

  1、经济主体含义

  经济法主体有两个基本含义。一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也即由经济法部门所规定和保障的权利(力)义务参与者,是指在经济管理、维护公平竞争、组织管理型的的流转和协作等法律关系中依法享受一定的权(力)利、承担一定的 义务的当事人。二是指根据经济法的主体制度成立的主体。

  凡是依据某个法律部门的规定或制度取得合法资格的主体,都可以依法参加经济法和其他任何法律部门的法律关系。从国家作为整体、中央和地方权力机关,到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各种企事业单位,等等均可参加一定的经济法律关系。凤凰古城作为当地的县政府,依法具有经济主体资格。

  然而,在凤凰古城景区收费问题上,当地政府到底有没有资格决定这项收费?有学者认为:凤凰政府无权收费,政府的职责是提供公共服务,而非营利的公司,与民争利。因此,政府开个会,就收费的法律依据不足,这是违法行政。收费应该根据相关的旅游法律法规,按照程序来进行。从这个角度来看,当地政府的行为无疑是政府角色错位。

  2、经济法主体体系  根据经济法主体的含义,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一个是经济管理主体,另一类是经济活动主体。经济管理主题,主要是指依据宪法和行政法设立的国家机关,也包括根据经济法成立,或经依法授权承担一定管理职能的特殊企业和公司等组织,例如国家开放股份有限公司、中华全国供销社总社等。

  经济活动主体主要是指依据民法、经济法、行政法设立,直接从事生产、流通、服务和经济协作的组织和个人。而国家作为一个整体,在一定条件下也是经济活动主体。组织结构内部的机构、单位、成员等等,虽然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但是在一定条件下,也是经济活动主体。  公民个人从事经济活动、民事活动,参加的经济法律关系主要是税收法律关系、工商行政管理法律关系、竞争法律关系等。

  (二)、凤凰县政府的经济主体资格及其行为的合法性

  经济管理主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中承担管理职能的当事人,其职权即为经济管理主体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依法向所有和行使的权利。经济管理主体——即国家机关(行使经济管理职权的各级国家机关)从横向上看,作为经济管理主体的国家机关包括行政机关和权力机关;从纵向上看,经济法管理主体应包括中央和地方机关;从地方机关的级别上看,经济法管理主体应包括所有级别的地方机关;从行政机关内部来看,经济法管理主体应包括人民政府及下属的经济管理职能机关和部门性管理机关.  凤凰古城县政府作为当地的地方行政机关,依法享有经济管理职权。但是其出售城市土地给开发商的行为,以及收取门票费中的60元,却是一种违法行政行为。  新华网评论说“ 收费与政府职能相悖”。

  政府应是旅游市场监管者。过去古城景点无序开发、恶性竞争,黑导游追客拉客,形象损坏,古城环境破坏增大,这些问题暴露了有关部门在市场管理、规范方面的种种不足。对当地政府而言,当务之急是加强整顿环境、维护应有秩序、规范经营活动、维护游客权益,而不是简单地将票价一提了之。同样,凤凰网评论说“收费违反经济学常识。收费一事真正的不合理性在于,这完全是政策制定者由于对经济学常识的漠视或者无知,做出了一个其结果注定要与他们愿望相悖的决定。”这一切都在说明一件事实:那就是凤凰古城政府收费是一种违法行为。 

  二、政府定价行为的界定问题

  根据《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相关规定,政府定价是指政府直接制定价格的行为,这种行为是经济体制转轨时期价格形成的重要方式。凤凰县政府的行为又如何界定?

  (一)、如何界定经营者的定价范围和政府的定价范围

  1、凤凰古城收费到底应由谁决定?

  中国社科院旅游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刘思敏认为:收费决定权在于当地居民。凤凰古城并不是没有权利收费,但关键在于谁来收费是合情合法的。只有当地居民才有权利对古城是否收费作决定,而非政府,亦非叶文智经营的凤凰古城公司、南华山公司、乡村游公司,因此如果凤凰古城要收费,凤凰古城景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作为经营管理者,需要平衡各方利益,必须建立相应的补偿机制和利益分配机制。凤凰古城虽然作为文物遗址,政府有权保护,但是究其合法性,此次政府的收费行为却惹来许多议论。凤凰古城同时也是凤凰人民的生活居住地,因此关于古城收费问题,他们也有话语权,对于这次收费行为政府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当地居民的意见,最终做出一个比较合理的决策。

  (二)、如何确保政府定价的合法性及合理性

  1、政府定价的合法性问题  首先,确保政府定价的合法性就要保障政府定价有法可依,我们应该不断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相关法律。政府定价要严格依据法律规定的范围执行,严格按照调查、听证、公布和调整的步骤进行,避免凤凰古城出现的这种问题。

  2、政府定价的合理性问题  确保了政府定价的合法性之后,就要保障其合理性。合理性要从程序上合理,到监督上的合理,以及实施过程中的合理性。这就要求我们的政府对价格的宏观调控和微观管理要时刻根据市场航行进行调整,并加强相应的监督,通过监督等方式让价格更加合理。

  三、凤凰古城政府定价收费中的宏观调控问题

  (一)、政府宏观调控的概述

  宏观调控亦称国家干预,是政府对国民经济的总体管理,是一个国家政府特别是中央政府的经济职能。它是国家在经济运行中,为了促进市场发育、规范市场运行,对社会经济总体的调节与控制。宏观调控的过程是国家依据市场经济的一系列规律,运用调节手段和调节机制,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为微观经济运行提供良性的宏观环境,使市场经济得到正常运行和均衡发展的过程。凤凰政府对景区进行价格调整,采用经济手段增加政府财政收入,属于宏观调控的手段。

  (二)、凤凰古城对景区定价收费是否在其调控范围内

  “好女不嫁‘凤凰男’,因为每次上门都要钱”,近期网络上开始流传着这样一句流行语。对于凤凰古城由免费到收费,网友吐槽的背后,除了对作为历史文化名城的凤凰古城收费的合法性提出质疑,也折射出舆论对当前国内知名景区门票畸高现状的不满。凤凰古城虽然市政府保护的文物单位,但是其同样是当地居民的生活起居地,是当地居民的财产,凤凰古城整个景区开始收费,这种行为给当地居民带来的不便已经远远超出了这项政策的积极意义。

  凤凰古城的收费决定权在于当地居民。凤凰古城并不是没有权利收费,但关键在于谁来收费是合情合法的。只有当地居民才有权利对古城是否收费作决定,而非政府,亦非叶文智经营的凤凰古城公司、南华山公司、乡村游公司,因此如果凤凰古城要收费,凤凰古城景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作为经营管理者,需要平衡各方利益,必须建立相应的补偿机制和利益分配机制。而保护古城须抗拒金钱诱惑。近年来,地方政府在古城镇保护领域的公共服务意识逐步提升,但仍需抗拒“金钱的诱惑”。无论地方政府还是开发商,若都是“赚到钱的想赚更多钱,没赚到钱的也想赚钱”,那古城镇只会是不堪重负。

  凤凰古城收费问题,引起了一番风波,究竟该如何解决这个问题,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立场。本人认为,凤凰古城收费有利有弊,但是政府出售土地,从门票中收取一定费用存在违法性问题。关于景区收费问题,政府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当地居民意见,做出一个利民利国的政策。

  结 语

  随着凤凰古城收费问题的出现,不仅仅是凤凰古城当地的问题,同时也折射出了中国地方政策的问题,地方政府行为的合法性尚需考量,当前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我们必须加快解决这一切问题的步伐,不仅仅要解决凤凰古城收费问题,与此类似的很多问题都亟须解决。

  虽然我国现在还存在很多问题,但是相信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建设,这些地方问题都会慢慢解决,随着立法水平和执政水平执政能力的提升,法律人的共同努力,我们的地方制度将会一步步走向更加完善。

  参考文献:

  [1]刘文华主编.经济法.[M]. 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2]杨紫桓主编.经济法.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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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刘思敏.中国社科院旅游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2013年4月20.
  [5]刘文华.经济法基础教程.北京.学苑出版社.2002.
  [6]潘静成、刘文华主编:《经济法》(第三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7]阮仪三.上海同济大学教授.2013年4月21日.
  [8]史际春,邓峰主编.经济法总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9]刘文华.运用经济法理论 加强经济立法.中国法学会.1999(3).

  致  谢

  毕业论文的顺利完成,首先应当归功于古春琥老师对我的论文写作过程中的悉心指导,以及认真负责的监督和检查,是古老师在百忙之中在我的论文写作的各个阶段耐心指导和修改,让我明确了各个阶段的任务并及时完成,按照要求完成了本篇论文的创作。

  同时籍此机会感谢身边的同学和朋友的支持,向所有支持和帮助我的老师和同学们致以最真诚的的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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