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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区块链金融法律规制

来源:中国市场 作者:张俊彬
发布于:2022-09-25 共5012字

  摘要:我国中小企业一直存在融资难、融资成本高的问题。区块链金融的出现为解决这一问题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区块链可通过不可篡改、去中心化等特征解决传统供应链金融信息共享程度较低、信息造假等问题,提高中小企业融资的可能性及效率。但区块链金融的信任体制、交易方式等与传统金融存在差异,已有法律并不完全适用,金融监管的不完善会对金融行业的发展带来不利影响,需尽早研究制定相关的法律规制,更快地推动区块链金融的发展。

  关键词:区块链金融;金融监管;法律规制

  1 引言

  一直以来我国中小企业都被融资难、融资成本高问题所困扰。其主要原因就是中小企业的信用度普遍偏低,自身可提供的抵押资产较少。商业银行等资金端出于风控的考虑,对于规模越小的企业,越倾向抵押贷,但中小企业往往就是缺少抵押物,所以很多时候都得不到资金的支持,或者要接受高利率的贷款,大大加重了融资的成本。

  中小企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不管是促进我国经济增长、税收、就业、科技创新,还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都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中小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往往会存在资金短缺的问题,这会对原材料的采购、加工、组装等环节带来影响,而激烈的市场竞争也会导致中小企业资金回笼速度慢,资金短缺严重制约了中小企业的发展,影响到我国基础经济的发展。区块链金融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区块链可以很好地解决供应链金融数据不够透明、资源共享程度低的问题(Eljazzar, M.M,2018),大大简化了烦琐的纸质申请流程,促进了相关环节的信用、征信业务,提升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朱兴雄,2018)。但区块链金融属于新产物,其信任制度、交易方式等与以往的传统金融大有不同,与《物权法》《合同法》《公司法》及《电子商务法》等法律部分内容产生冲突,法律的冲突会束缚区块链金融的发展,研究适合区块链金融的法律规制具有现实意义。

  2 文献综述

  杨东(2016)认为区块链可以在公司的股权登记时使用,实质是去除提供信用保证的第三方,依靠所有参与者对股权登记系统进行维护,但与现行的《公司法》冲突。区块链技术还是需要在法律的框架下运行,做到依法治链(赵磊,2020)。

  目前我国对于区块链的监管存在理念滞后、法律规则不完善等问题,应从理念、主体、规范等方面研究,构建完善的区块链金融法律体系(朱娟,2018)。如区块链中的智能合约可结合《电子商务法》《电子签名法》等现有的法律进行探索研究,对智能合约进行有效的规制(陈吉栋,2019)。

区块链

  3 区块链技术及应用

  3.1 去中心化

  区块链具有去中心化的特点,区块链系统中没有拥有特殊权限的中心化机构,系统中的每个全节点既是服务器也是客户端,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区块链的节点是任何人都可以参与,每个节点在自身参与记录的同时也参与了数据的维护,能使链上的每个个体实时清楚掌握物流和资金流,提高了效率和准确性,可以很好地解决传统供应链金融信息共享程度低的痛点。

  3.2 去信任

  在区块链系统中,只要是遵循共识机制的全节点,都可以作为服务器对其他节点提出的服务请求进行回应,不存在特定的服务器。也正是因为这样,企业可以进行点对点的交流与交易,商业银行也可以根据链上数据的实时更新,对企业进行评估。尽管不是与核心企业有直接贸易往来的二三级企业,以致末端企业都能得到关注,解决传统供应链金融服务范围小的痛点,能使更多的中小企业享受融资服务。

  3.3 不可篡改、可溯源

  在区块链的每个区块中包含有哈希值,而且会受到父区块中的哈希值的影响。即当一个区块有任何变化时,它的哈希值会随之而变化,从而迫使父区块哈希值也得变化。以此类推,后续的区块信息全部要变化才能保证这条区块是有效的。当区块链的区块越多,对任何一个区块篡改所引发的工作量也就越大。同时,区块链中每个全节点都存在一份相同的区块链数据结构,如果要对区块链结构进行篡改,至少要同时篡改全网超过51%的节点所存储的区块链信息,难度是十分大的,使得数据不可篡改。而且在区块链中,都是从创世区块开始的,后续所产生的所有区块都需要通过父区块的哈希值前后相连,也可以根据任一区块追溯到创世区块,完整的区块数据结构就包含了创世区块以来系统内的所有交易及交易前后的关联信息。区块链数据不可篡改、可追溯的特点可解决传统供应链金融信息造假的痛点。因为对数据篡改的难度十分大,成本也非常高,企业不必浪费这个成本去篡改数据。而且分布式账本是链上每个个体共同更新及维护,在采购、生产经营、销售等方面都无法造假,一切均可溯源。有了可靠的数据,商业银行风控成本降低,能开发更多中小微企业客户,对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有很大的帮助。

  4 区块链金融与现存法律的冲突

  4.1 电子商务法

  在《电子商务法》中能依稀看到智能合约的影子,但法律条文并未完善。如智能合约在交易的过程中,会把数字财产一起转让,但现行的《电子商务法》关于排除金融类产品和服务等的规制范围中,直接把携带的数字资产排除,导致智能合约在数字货币交易、虚拟财产交付等交易场景不受规制。

  4.2 票据法

  现有《票据法》及相关规定多以纸质票面记载为基础,而区块链中的数字票据不具备纸质的形态。《票据法》第十六条规定,持票人在行使票据权利时,应当在其营业产所和营业时间或住所进行,而数据票据的交易是无须特定场所及无时间限制,否则就降低了数字票据的高效性。而且《票据法》还规定商业票据不能拆分支付,必须保证票据完整性,限制了数字票据的最大效用。

  4.3 物权法

  现有《物权法》规定物权转让的效力需遵循相应的公示方式,不动产、部分重要动产物权的转让,需到国家相关权力部门进行登记并予以生效,而区块链则以链上参与者人人皆知的方式替代传统的公示,虽提高了效率,但没有受到真正的法律保障。

  4.4 合同法

  智能合约为区块链六大核心技术之一,在案例中也突出了其重要性。但智能合约与《合同法》的成立规制、效力判断规则、解析规则及合同的履行方式均有冲突。智能合约中要约和承诺是不能撤回的,只要代码生成就必须执行,不可以变更或解除,而传统合同在订立时,要约和承诺可以撤回。且《合同法》中提到合同有效的必然条件是行为人具备完全责任能力或者部分情况下限制行为责任能力,而智能合约是通过计算机进行操作制定,并不能判断对方的责任能力,如年龄、精神状况、是否自愿等都不能获知。

  4.5 公司法

  《公司法》对法人的商业秘密进行保护,明确了股东对公司账簿的查阅范围及公司隐私的保护,而区块链使用的是公开式账簿,虽然可以充分保护各股东的知情权和解决交易双方信任问题,但账簿的过于透明会与现有《公司法》条文相冲突。

  5 区块链法律规则建议

  5.1 借鉴国外已有法律

  白俄罗斯作为世界上第一个认可区块链技术的国家,已于2017年施行《关于发展数字经济》法案。法案对进行数字金融交易的主体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如运营商需提交不低于100万白俄罗斯卢布的资产证明,交易商需提交不低于20万白俄罗斯卢布的财产证明等,并对数字金融交易的通证进行了限制,只限卢布、外币、电子货币、通证可以交易,其余均被禁止,且用约束性条款明确数字金融的交易范围。法案还把智能合约的设立和履行引入民法的默认制度,即参与智能合约的各交易方默认已经理解并认可智能合约中的所有条款及计算机程序编码所记录和表示的条款(张竹一,2019),大大提升了履约效率。

  俄罗斯在2020年发布了《数字金融资产法》法案,该法案约束的主体为全国内参与数字金融的法人及自然人,认可数字货币的合法性,明确公民和法人都可交易具有财产性质的数字权力,把数字权力纳入传统民法领域的权力范围,符合时代背景,具有时代意义。

  英国则推出了“监管沙盒计划”。监管沙盒可以看作一个可以进行金融创新的安全空间,经过审核的企业可以此空间进行产品、服务、商业模式及交付机制等方面的创新,且不会立即招致从事相关活动而导致与现行法律冲突引起的责任追究,极大力度鼓励金融科技创新。随后新加坡、澳大利亚等国家也相继实施“监管沙盒”,并拓宽了使用的领域,从金融领域扩展为区块链相关的所有领域。

  美国也陆续出台相关法案,积极推动金融创新活动,佛罗里达州、亚利桑那州等已经通过法案确保了智能合约的效力,北卡罗来纳州、夏威夷州、纽约州则承认了虚拟货币的法定地位。其中《关于推进区块链上的数字签名的合法性法案》最具代表性,为区块链智能合约提供了法律保障,利于区块链发展。

  马耳他在虚拟金融资产规制方面也有较大的创新,颁布了《虚拟金融资产法案》。该方案对虚拟金融资产进行了分类,便于对不同类型的虚拟金融资产进行监管,明确了虚拟金融资产服务为监管对象,规定了需进行相关程序的申请,才能进行虚拟资产的交易,从事虚拟金融资产发行的活动信息必须进行披露。

  5.2 完善已有法律

  区块链金融作为新产物,与现存法律有一定的冲突,但不难发现很多只是形态上的冲突,可把电子化形态融入相关法律解决相关的冲突问题。如在《票据法》方面,现有的票据法以纸质票面记载作为基础,签名、书面及款式等是传统票据要式性的主要体现。数字票据虽然不是纸质形态,但相关内容可以通过电子签名、电子签章等形式呈现。现行的《合同法》已经将数据电文纳入了书面形式的范畴,所以《票据法》也可以尝试把数字票据的数字电文形式纳入书面形式,解决因形态造成的法律冲突问题。

  5.3 结合区块链金融的基本要素

  要制定适用于区块链金融新产物的法律,还是要从区块链技术的本质着手。首先应有相关法律确保区块链金融的合法地位,在法律上认可这一新产物,否则在监管时会无法可依。其次明确相关的监管主体应为提供区块链技术的技术人员与链上各参与人,区块链金融属于科技类的新产物,技术本身也具有法律风险,也应有相关法律对技术人员进行规制,如技术人员的事前登记等,对准入技术制定相关的法条,将相关法律规制与代码相结合,让相关操作代码符合法律规制,把法律规制真正渗透进运行过程,实行监管;对区块链上的各参与者建立审查标准,如身份审查、项目审查等,并设立保证金制度,保证各参与者在法律上有平等的地位,必须平等协商,不允许强迫交易。同时对链上的交易项目进行明确规定,制定相关法条严惩洗钱、贩毒、人口贩卖、器官买卖、贩毒等违法行为。此外,还需对链上流通的金融资产进行认可,对金融资产的种类、样式等进行相关规定,赋予法律保障,如提供数字票据、虚拟货币等使用法则。还需留意到税收问题,因区块链金融存在价值存储及交易活动,执行着经济功能,为避免偷税漏税的情况发生,应对区块链上相关交易制定税收法则,对区块链交易征收交易税可以有效抑制短期的投机行为,防范市场的剧烈波动,更好提高市场效率。

  此外,还需提高相关工作人员对区块链涉及数字货币、智能合约等新产物的认知及收集电子证据的能力。区块链金融涉及的犯罪动机或犯罪行为肯定涉及电子证据,工作人员需有很高的电子证据的收集及分析能力,电子证据在未来的犯罪调查和起诉中将起到重要的作用,区块链金融属于科技类产物,科技类产物有一个重要的特征就是日新月异,工作人员也需不断地学习新知识,以免不法之徒利用技术钻了法律漏洞。具体可以借鉴互联网的治理经验,截至2020年,我国中央层面也颁布了近70部有关互联网治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区块链金融同样需要利用互联网作为载体,与互联网治理相关法律相结合,定能早日完善区块链金融相关法律法规,促进区块链金融发展。

  6 结论

  数字时代,区块链金融发展是大势所趋,交易方式、融资方式等将会发生改变,新产物的诞生需得到法律的正确指引及规制。需解决区块链金融与现存法律间的冲突,从区块链金融的基本要素着手,借鉴各国经验,取长补短,建立具有社会主义特色、符合中国国情的相关法律法规,促进区块链金融更好地发展。

  参考文献

  [1] ELJAZZAR M M , AMR M A , KASSEM S S , et al. Merging supply chain and blockchaintechnologies [J]. Computers and Society,2018 (3).
  [2]朱兴雄,何清素,郭善琪.区块链技术在供应链金融中的应用[J].中国流通经济, 2018 (3): 111 -119.
  [3]朱娟.我国区块链金融的法律规制---基于智慧监管的视角[J].法学, 2018 (11): 129 -138.
  [4]张竹一.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数字货币交易法律规制研究[D].上海:上海外国语大学, 2019.
  [5]陈吉栋.智能合约的法律构造[J].东方法学, 2019(3): 18 -29.
  [6]杨东,潘曌东.区块链带来金融与法律优化[J].中国金融, 2016 (8): 25 -26.
  [7]赵磊,石佳.依法治链:区块链的技术应用与法律监管[J].法律适用, 2020 (3): 33 -49.

作者单位:东莞职业技术学院商贸学院
原文出处:张俊彬.试论区块链金融法律规制[J].中国市场,2022(27):169-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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