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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经济给消费者带来的法律风险及对策建议

来源:经济师 作者:张青平,张瑾
发布于:2021-08-03 共476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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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篇】消费者权益保护论文(精心整理6篇)
【第3篇】 共享经济给消费者带来的法律风险及对策建议
【第4篇】我国网红经济下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第5篇】老年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原因及保护建议
【第6篇】网络海外代购的问题、现状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建议

消费者权益保护论文范文第三篇:共享经济给消费者带来的法律风险及对策建议

  摘要:共享经济是近几年兴起的新运营模式,共享经济是指拥有闲置资源的机构或个人有偿让渡资源使用权给他人,让渡者获取回报,分享者利用分享自己的闲置资源创造价值。共享经济近几年发展迅速,虽然共享经济优化了资源配置,给人们的日常生活带来了更多的便利,但是随着共享经济的深入发展,也给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带来了挑战。

  关键网:共享经济,市场秩序消费者贝益保护

  作者简介:张青平,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在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商法;;张瑾,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在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一、共享经济的概述

  (一)共享经济的基本范畴

  共享经济主要是指以获取报酬为目的,一方通过某种中介平台将自己闲置资源的使用权暂时予以他方使用的模式。共享经济模式作为新的领域,有着其显著的特点,其一是科技性。共享经济模式的运行最大的依仗便是依靠互联网,通过互联网科技平台展开,分享市场需求信息,通过算法对数据用户信息进行分析,给供给方和市场需求方提供信息资源。其二是效率性。共享经济的最本质特征是把社会闲置的资源利用起来,将它出租给有需要的市场需求方,以此实现市场效率的最大化。其三是共享性,共享经济中,所有权并没有让渡出去,此时共享经济的标的,即是闲置的社会资源物品的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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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共享经济的发展现状

  根据国家信息中心《中国共享经济发展年度报告(2019)》数据显示,2018年共享经济市场交易额为2.94万亿元,比上年增长41.6%;共享经济参与者人数约7.6亿人,其中提供服务者人数约7500万人,同比增长7.1%.可见我国共享经济市场规模已经初具规模。

  当前我国共享经济经营模式主要分三种,其一是出租使用权,例如共享单车;其二是置换所有权,例如在二手交易网络平台,出售自己闲置物品;其三是知识技能共享,例如知识付费,家政服务等。随着中国互联网技术的应用越来越成熟,共享经济会逐渐扩大对社会民众的影响程度与范围,也会给社会民众带来巨大的生活便利。

  但是由于共享经济是近几年刚兴起的新兴领域,所以在法律的滞后方面比较明显,缺乏政府的监管和法律上的规制,所以对消费者的权益很容易产生侵权现象。

  二、共享经济给消费者带来的法律风险

  (一)消费者用户安全遭遇威胁

  1.信息安全。当前的共享经济平台模式,依托互联网技术,搜集到海量用户个人的具体信息,再通过算法进行匹配到需求方和供给方之间的交易信息,克服市场交易中信息不对称的现实问题。但共享平台收集到的个人用户的信息很难保证不会被泄露出去。

  以共享单车商业模式为例,共享单车与蚂蚁金服展开无押金式合作。一方面,蚂蚁金服利用共享平台提供的数据来分析消费者用户的个人信用,利用其信用价值为共享单车公司提供增信服务;另一方面,共享单车通过合作,又让共享单车进驻支付宝平台,扩大用户的数量,消费者用户可以享受无押金服务,增加用户的体验感。在此种经营模式下,双方展开合作是基于消费者用户的信用基础状况,来获取用户流量和追求额外利润,但是获取消费者用户的个人信用信息,并没有得到消费者用户的独立授权。这种绕开消费者用户的独立授权的商业模式,本质上是一种最大化侵犯消费者用户信息为基础的利益的行为。

  2.人身、财产安全。共享平台用户的个人信息泄露会带来严重的后果,可能会影响到用户的个人人身财产安全。共享经济模式依托互联网、大数据的技术手段,个体经营者与消费者用户需要提供真实信息在共享平台上进行注册,才能完成交易。如果用户的真实信息被泄露出去,很可能会导致严重的后果。在2017年3·15晚会上曝光的"假共享充电宝"事件,用户在使用假共享充电宝的时候,手机被强制安装软件,然后黑客通过远程操纵手机支付软件,无需支付密码,便进行网络购物,变相盗取消费者用户的个人财产。

  (二)消费者维权的现实困难

  1.经营主体责任模糊。共享经济模式下的市场交易是出让使用权为标的而进行的经济活动,打破了传统的交易方式暨简单的买卖双方的交易模式,相对而言增加了一个平台构建方作为第三方法律主体。当发生安全隐患或者交易风险时,三者之间的责任分配应当如何设计才更加合理?

  以网约车为例,滴滴平台作为共享平台,与网约车司机签订合同的模式大致分三种,劳动合同模式、劳务合同(挂靠协议)和技术服务性合同。绝大部分网约车公司都会选择与滴滴司机签订劳务合同或者技术服务性合同,规避自身的法律风险,此时滴滴司机的驾驶行为并不是网约车公司的职务行为,公司不为司机的过错行为承担无过错替代责任。此时,若是乘客想要维权,可能会因为经营主体责任模糊,承担责任的主体地位不明确,滴滴共享平台与网约车司机相互踢皮球,而导致维权困难。

  2.消费者维权成本过高。作为共享平台的构建方当发生消费者维权事件时,经常借用"避风港"原则来逃避自己作为平台方的责任,无疑增加了消费者用户的维权成本。另外,共享经济的维权消费者每个人涉及的侵权的标的额不高,且大都分散在各地并不集中。再加上共享经济下侵权行为举证困难,难以认定,而且维权时也常常受限制原告就被告的司法管辖,责任主体地位不明确而导致被告不适格等问题的困扰。这些都成为了消费者用户维权的现实阻碍因素。而往往在消费者付出极大的成本代价后,也未得到消费者用户最初所期望的结果。所以久而久之,消费者用户的维权积极性就会下降,而最终会选择放弃维权。

  三、对策与建议

  (一)建立健全"共享经济"法律制度

  1.优化共享经济市场准入制度。在共享经济发展初期,为了让共享经济迅速发展,国家和政府对其持弱监管化态势。但是,随着共享经济模式发展越来越成熟之后,就需要完善相应的市场准入门槛审查制度。在进行审查时,应当用实质性审查代替形式审查,促使共享经济市场准入门槛合理化、健康化。

  针对共享平台的构建方,对技术成熟和平台资质的条件都有很高的要求。因此,理当要受到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监管和审批。而针对共享平台的产品服务供给方也应当进行监督,不过要区别对待。对于涉及公共安全的共享经济领域,必须对共享平台产品服务的供给方严格审查与监管。例如,对于网约车司机的驾驶资质与身体条件必须经过严格审查,司机所驾驶的车辆必须要接受高于一般普通车辆的年检标准。但是对于没有涉及到公共、人身财产安全的领域内,对共享平台的产品服务的供给方可以比照一般"摊贩"的管理规定,进行监督管理。例如,在闲鱼APP上,一些二手交易的网络平台,出售自己闲置的一些日常物品。

  2.明确共享经济内部主体的责任划分。在共享经济内部三方的法律关系中,三方主体的责任划分模糊,是阻碍消费者用户维权索赔的直接性因素。所以应当对共享平台方如何承担责任进行重点探讨分析。

  当共享平台方既是平台的构建营运者,又是产品服务的提供者。此时若发生维权问题,应当由共享平台方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消费者用户不能去找服务直接提供者主张承担责任。因为在当下这种模式,共享平台方与服务直接提供者的法律关系类似于雇主与雇员的法律关系。侵权责任法规定,当雇员在执行雇主的工作任务时,因自己过错造成对第三人的侵权损害,由雇主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者责任。而当共享平台方仅是平台的构建者,此时,平台方不再承担无过错替代责任。只有当共享平台方没有尽到谨慎审查的义务时,导致损害结果发生,才要为自己的过错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而这种责任分配,更多地是基于公平原则来指导,共享平台方在没有尽到审慎监督义务时,承担过错责任或者补充责任。

  3.明确侵犯用户个人信息的赔偿标准。在明确共享经济内部主体责任划分以后,要确立赔偿标准,尤其是要确立侵犯共享平台用户信息的赔偿标准。在共享经济模式下,消费者用户的人身财产遭到损害,自有侵权责任法和民法相关的法律规定确定的赔偿标准。反观侵犯共享平台用户信息没有确定赔偿标准。《民法总则》《刑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络安全法》都对个人信息保护做出了规定,但是很遗憾的是均没有对确定赔偿标准,只是规定对滥用用户个人信息作出了行政处罚。这是立法层面的不完善,正是由于立法的不完善,才让共享平台肆无忌惮地不合理使用海量用户的个人信息。所以加快确立侵犯用户信息的赔偿标准,弥补这一立法空白,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构建多元共治的共享经济管理机制

  1.推动共享经济领域内成立行业协会。政府部门在实施强有力的市场监管之外,更应当推动建立共享企业行业管理协会组织,引导共享企业的健康良性发展。成立共享企业管理协会,可以很好地解决共享平台与用户消费者签订格式合同的霸王条款所带来的困扰和消费者用户个人信息泄露问题。在政府部门的指导下,本着公平原则,行业协会可以在行业领域内颁布格式合同条款的行业标准,防止格式合同的霸王条款给消费者带来的不利后果。对于共享平台泄露用户信息,侵犯用户隐私权的行为,更要处以行业内部的惩处机制,让其丧失行业信誉,发挥出共享企业行业协会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社会作用。当然,为了更好地保障消费者用户的合法权益,不能将希望完全寄托于共享企业行业协会的自我管理,自我监督上,共享企业行业协会在外部更应当要受到政府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2.推广集体诉讼。共享经济的维权消费者每个人涉及的侵权的标的额不高,且大都分散在各地并不集中。现实中共享平台用户分散到各地,单独提起诉讼所耗时间金钱成本过高,得不偿失。大都数消费者会因为这样的现实困境,而选择放弃维权。此时,政府司法部门应当在公众新闻媒体平台中,定期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推广集体诉讼。在面临同一侵权法律关系中,相关利害关系人可以推选出代表人,代表群体进行诉讼,可参考民诉法中代表人诉讼的相关规定。这样的话,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有效解决消费者现实维权的困境。

  3.宣扬资源共享文化理念。目前我国共享经济发展行业领域内各种问题层出不穷,消费者用户还没有退还押金,平台就已经宣告倒闭。部分社会群体有时候也会恶意侵占共享财产。产生这些问题的根本原因便是资源共享文化理念的缺失。可见,要促进共享企业良性健康的发展,除了需要建立健全共享经济法律制度和构建多元共治的共享经济管理机制以外,更应当宣扬资源共享文化理念。提高社会民众参与共享经济的道德素养,形成外部良好的资源共享社会参与氛围,来增强社会公众对资源共享文化理念的认同。最终逐渐形成外部法律制度与政府部门的监督制约,内部共享企业管理协会的自我约束,再辅以社会公众的自我道德约束。在这三重保护模式下,促进共享经济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结语

  共享经济模式作为新的经济领域,在发展之初,便具有得天独厚的发展优势。但是随着共享经济的深入发展,便给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带来了许多挑战。只要坚持建立健全共享经济法律制度,坚持构建多元共治的共享经济管理机制,宣扬资源共享的文化理念。便能全面优化共享经济结构和推动共享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最终也能切实保障到共享经济消费者用户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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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
原文出处:张青平,张瑾.共享经济下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思考[J].经济师,2021(07):5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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