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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水资源管理法律制度经验借鉴

来源:学术堂 作者:陈老师
发布于:2016-11-09 共355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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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我国水资源管理体制存在的不足探析
【绪论】国内水资源管理法制优化研究绪论
【第一章】中国水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概述
【第二章】中国水资源管理体系问题分析
【第三章】 国外水资源管理法律制度经验借鉴
【第四章】中国水资源管理法律制度完善建议
【结语/参考文献】我国水资源管理规范机制改进研究结语与参考文献
  三、国外水资源管理法律制度经验借鉴
  
  以色列、南非和埃及都属于干旱、半干旱国家,都存在着水资源短缺的问题,故其水资源管理制度上都实行的是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对于我国践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有助于我国水资源管理法律制度的完善。
  
  (一)以色列水资源管理法律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
  
  位于地中海沿岸的以色列是一个水资源短缺的国家,为了充分利用本国现有水资源,以色列颁布了《水法》等一系列法律,通过对水资源实行严格管理,来严格控制该国的用水总量、提高该国的用水效率、防治水污染恶化以及明确水行政部门职责。以色列水资源管理制度中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设立水利委员会作为专门水资源管理部门,对全国范围内的水资源进行统一管理。
  
  在用水总量控制方面,由水资源委员会根据年度总降水量及各行业水量需求来确定水资源总量配置。各行业需要使用水资源要经过水资源委员会的批准,水资源委员会对其申请进行严格审查,且其仅能在水资源委员会分配的用水量内使用水资源,不得超出使用。在用水效率控制方面,以色列最着名的莫过于采取了滴灌技术,这种技术大大提高了以色列农业用水效率,节约了大量水资源。在城市则是通过改善节水设备,通过采用先进的节水设施,例如淋浴用的喷头都经过重新设计,保证实现水资源高利用率。同时,以色列还在水资源管理制度中将水循环纳入其中,规定了城市污水均需经过净化,并将大部分经过净化的污水运用到农业灌溉上,对于违反规定的企业还将进行严厉经济处罚。在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方面,在《水法》中明确制止公民破坏水资源的行为,实行严格水资源许可制度,对于水资源开采、使用等一系列水资源利用行为,均需要经过相关部门许可,颁发水资源许可证,每年还要对许可证中记载的事项进行检查,只要许可使用者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不符合记载全部事项或者对水资源造成污染的情况,水资源委员会就会将许可证收回。为了有效防治水功能区水资源污染,以色列政府对积极进行污水处理的企业提供财政方面的优惠政策,政府拿出大量资金对这些企业进行资金支持,这些企业在向银行贷款时可以获得低于一般企业贷款利率的贷款,这种政策有效鼓励了企业自觉进行水污染治理,保护了水功能区水资源。在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法律制度方面,以色列实行自上而下的统一管理体制,在中央设有基础设施部、农业部等部门,这些部门根据法律规定在水资源管理中承担着不同的职能,如基础设施部主要负责水资源管理法律的具体应用;农业部负责与农业相关的水资源利用,致力于提供满足农业用水需求的水资源。在地方,中央所设置的各个部也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对地方水资源进行管理。除了这些政府部门之外,以色列还存在着一些实体组织来配合政府职能部门进行水资源管理,这些组织包括水协会、水理事会、规划委员会等。这些组织通常都是由民间自发组成,参与者也多是普通公众,主要从事协调和监督组织内部水资源利用行为。
  
  以色列对于水资源管理中各个部门均进行明确分工,实行严格责任制度,不仅规定了水行政管理部门责任,也明确部门内部工作人员责任,通过完善的公众参与制度对责任主体承担责任进行监督,使责任主体承担相应的责任,接受相应的处罚。以色列将水资源保护纳入到对政府的考核中,以水资源重复利用率和每立方米水资源产生的生产价值作为对政府政绩考核指标。
  
  对我国的启示:一是对水资源用水量进行分配时以年度降水量和各行业需求为依据,优先考虑满足农业用水,严格限制各行业和公民用水量,对超过原定配置的用水申请均不同意,以此促使公众节约用水,积极提高水资源用水效率;二是注重民间实体对水资源管理的监督协调作用,成立民间用水组织,通过对组织内部水资源使用的协调监督,来配合政府部门的水资源行政管理;三是将水资源保护纳入对政府部门的绩效考核中去,完善政府考核制度。
  
  (二)南非水资源管理法律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
  
  位于非洲大陆的南非是一个半干旱国家,其不仅年均降水量低于世界平均水平,更存在这分布不均的情况,针对这一现实情况,南非在水资源管理方面实行了严格的水资源管理,以求最大限度利用水资源。
  
  南非法律中规定水资源所有权属于国家,公众对于水资源仅享有使用权,且公众对水资源的使用权是平等的,即使是在水资源附近的土地所有者也不具有优先使用权。公众有权参与到水资源管理过程中,公众监督水行政管理部门对水资源管理责任的承担,从水资源中受益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为水资源保护做贡献。
  
  南非对水资源管理实行中央垂直领导的模式。由水务与林业部共同对全国水资源进行统一管理,水质水量不能分开管理。中央政府是国家水资源的管护部门,保证水资源管理的可持续利用,要求各部门在管理过程中均要依照其制定的标准[1].水务与林业部在地方设有由中央政府直接管辖的办公室,这些办公室负责各地区水资源开发利用等全部与水资源相关管理行为。
  
  南非设立了十三家专门供水公司负责全国城市供水事务。这些公司由国家委托成立,不以盈利为目的,根据规定负责各自管辖范围内的供水,各司其职,并其行为必须符合政府法律政策规定,水质水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制定水价时要充分考虑各种因素,保证居民基本生存用水,最终水价确定要经由政府批准。
  
  南非建立流域管理部门目前处于起步阶段,正在逐步进行改革。改革过程中对流域管理部门的构想如下:设立初衷是为了服务公共利益,为公众提供高品质水服务。流域管理部门不规定统一的职能,根据各流域实际情况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在流域管理部门内部设立顾问委员会,在其成员上确保有一定数量的公众参与到其中。流域管理部门除了管理流域内水资源,还将承担一部分原属于中央政府职能的基础设施建设工作,以便中央政府在职能上更加倾向于宏观层面,即政策规则等的制定。
  
  对我国的启示:一是综合考虑环境目标,将水质水量进行统一管理,避免水质水量管理过程中部门权力重叠;二是强调公民平等享有水资源,保证水资源使用者公平使用水资源;三是实行由供水公司进行城市统一供水,充分发挥市场对水资源分配的调节;四是建立以流域为单元的流域管理模式,流域管理部门职能不应该一成不变,而应该结合实际情况,针对各流域存在的问题而确定相应职能。
  
  (三)埃及水资源管理法律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
  
  埃及是一个干旱国家,全年降水量稀少,广大地区属于热带沙漠气候,全国只有尼罗河这一条河流,在这样一个特别缺水的国家,水资源显得尤为珍贵,其用水来源除了普遍意义上的自然水源,还包括了回收利用的废水,主要是尼罗河河水、地下水、自然降水以及回收之后的废水四类。针对本国这一现实情况,埃及对本国水资源进行管理时主要进行水资源合理配置,提高水资源利用率,开展严格节水制度,对水资源进行综合利用,加大对水资源保护力度。
  
  埃及在水资源管理上实行集中管理,水资源与灌溉部作为全国性水资源管理部门,通过立法管理和分配全国范围内所有水资源,并具有对违反相关规定进行处罚的权力。
  
  积极修建水库和运河,并由国家统一对其进行管理,由水资源与灌溉部对其进行统一管理和调度,有利于实现水资源最优配置。在农业用水方面,由农业及土地开发部计划土地用水量然后提交水资源与灌溉部进行分配;在水质标准和污水排放标准方面,由卫生部负责起草,最后交由水资源与灌溉部进行管理。各水行政管理部门在水资源管理过程中难免出现权力重叠现象,埃及对此采取成立协调委员会的形式进行协调,总共有3个委员会,尼罗河最高委员会、土地开发协调委员会和跨部门水资源规划委员会。除了政府部门以外,埃及还充分调动与水资源使用息息相关的农民参与到水资源管理中去,成立农民用水者协会,该协会中有各部门代表参加,除了尼罗河外的所有农业灌溉渠系均交由该协会处理。
  
  埃及水价管理上实行差别管理,即根据用途、使用者收入差距等来确定不同水价,对于耗水量大的企业或者高污染企业实行高水价,对于低收入者,为了维持其基本生存,往往采取低水价。同时其所收取的水费中,有一部分被固定用于水利科研推广经费,保证了水资源的科研开发。在农业中引进需水量较少植物,并对其实行节约灌溉,使用先进灌溉措施,不允许漫灌,严格防止水资源浪费现象的产生。在全国各地均设置水资源监测中心监测水资源各项情况,水资源一旦出现异常情况立即进行处理,有效防治了水污染。严格限制地下水使用目的,规定在沙漠深层中的地下水仅能用于饮用和农业,有效保护了该国地下水总量,保证基本生产生活不受自然降水量影响。
  
  对我国的启示:水资源实行集中管理,建立一个全国性水行政管理部门对全国水资源统一管理,管理对象包括全国重要江河湖泊及水利工程,避免各职权部门争权现象产生,实现从全局来对流域进行管理;建立专门委员会对水行政部门间职能进行协调;充分发挥用水者协会等民间机构在水资源管理中的作用,由用水者协会负责各自区域内水资源配套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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