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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履约方责任制度研究结语与参考文献

来源:学术堂 作者:陈老师
发布于:2016-12-02 共351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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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海运履约方及其赔偿责任问题探析
【引言 第一章】承运人与海运履约方
【第二章】《鹿特丹规则》关于海运履约方的责任制度
【第三章】中国对海运履约方制度的基本立场
【第四章】关于我国《海商法》转化海运履约方制度的建议
【结语/参考文献】 海运履约方责任制度研究结语与参考文献
  结语
  
  纵观海运制度每一步发展,总是与海运实践相联系的。海运中的新实践和新技术总是催生新的公约的产生,而新的公约又促进新的海运发展。《鹿特丹规则》就是顺应时代的产物,其目的是为了寻求统一、促进发展。
  
  海运履约方制度是新公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比该制度,我国《海商法》已经彰显出了其不足。海运履约方是新公约创建的一种新的责任主体,公约如果生效,在全世界范围内会统一适用海运履约方相关内容,如果不能生效,或生效时间较长,海运履约方的规定依然有可能在各国得以吸收和采纳。引进公约中包含海运履约方在内的先进性制度时适宜的,也是符合国际航运发展潮流的,这种借鉴可以使中国具有较强的应对国际航运竞争的能力,为发展航运强国奠定基础,海运履约方制度是运输法制度统一中微小的一步,但却是很有意义的一步。


  参考文献
  
  1.中文专着
  
  译着类:
  
  [1]司玉琢、韩立新:《<鹿特丹规则>研究》,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 2009 年版。
  
  [2]李章军:《国际海运承运人责任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 2006 年版。
  
  [3]王泽鉴:《民法债篇通则》,台湾三民书局 1993 年版

        [4]翁国民、应坚、蒋奋:《国际经济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5 年版。
  
  [5]李宜琛:《日耳曼法概要》,商务印书馆 1944 年版
  
  [6]王保树:《中国海事法》,人民法院出版社 1996 年版
  
  [7]司玉琢:《提单责任基础的重大变革》,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出版社 1984 年版
  
  [8]张丽英、赵劲松、赵鹿军:《中英海上保险原理及判例比较研究》,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 2004 年版。
  
  [9]王威:《国际航运发展之<鹿特丹规则>中海运履约方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13 年版。
  
  [10]闻银玲:《海运履约方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 2010 年版。
  
  [11][日]樱井铃二:《汉堡规则的成立及其条款的解释》,张既义等译,对外贸易交易出版社 1986 年版。
  
  2.中文论文类:
  
  [1]郭萍、张文广:《<鹿特丹规则>述评》,《环球法律评论》2009 年第 3 期。
  
  [2]司玉琢:《承运人责任基础的新构建---评<鹿特丹规则>下承运人责任基础条款》,《中国海商法年刊》2009 年第 3 期。
  
  [3]翁国民:《国际标准合同和国际贸易法的统一》,《杭州大学学报》1996 年第 2期。
  
  [4]李璐玲:《<鹿特丹规则>对承运人责任的权衡:一个得失兼具的体系》,《中国海洋大学学报》2013 年第 2 期。
  
  [5]司玉琢:《<鹿特丹规则>的评价与展望》,《中国海商法年刊》2009 年第 1-2 期。
  
  [6]李璐玲:《<鹿特丹规则>对我国港口经营人的影响》,《法学杂志》2013 年第 1期。
  
  [7]郑志军:《<鹿特丹规则>管辖权条款评析---兼论对我国海事司法的影响和借鉴》,《经济视角(下)》2011 年第 7 期。
  
  [8]李天生:《国际海上承运人责任基础历史演变及启示--海上特殊风险与产业利益的双重流变》,《河北法学》2013 年第 2 期。
  
  [9][维]凯特。兰纳:《<鹿特丹规则>的构建》,陈珂译,《中国海商法年刊》2009 年第 4 期。
  
  [10]韩立新:《<鹿特丹规则>对港口经营人的影响》,《中国海商法年刊》2010 年第1 期。
  
  [11]吴煦、司玉琢:《<鹿特丹规则>中货物控制权之法律性质》,《中国海商法年刊》2011 年第 1 期。
  
  [12]李天生:《海上货物运输权责二元制与一体化:从喜马拉雅条款到海运履约方制度》,《湘潭大学学报》2012 年第 6 期。
  
  [13] 姚洪秀、王小芳:《我国<海商法>下承运人及实际承运人若干问题研究》,《中国海商法年刊》2005 年第 1 期。
  
  [14]司玉琢:《论喜马拉雅条款沿革及理论基础--兼评 UNCITRAL<运输法草案>下的海运履约方》,《大连海事大学学报》2004 年第 2 期。
  
  [15]傅廷中:《论港口经营人在国际贸易运输中的法律地位》,《清华法学》2008 年第 5 期。
  
  [16]翁国民:《全球化与国际商事合同规则的国际统一》,《中国法学》2001 年第 3期。
  
  [17]司玉琢、李志文:《对我国<海商法>下实际承运人责任的理解》,《海商法研究》2000 年第 2 期。
  
  [18]张玉卿:《<鹿特丹规则>的“单证托运人”之规定--兼与 FOB 卖方权益零保护观点之磋商》,《中国海商法研究》2012 年第 2 期。
  
  [19]佟黎明、王海蛟:《有关承运人责任期间规定之比较研究--兼谈对我国<海商法>第 46 条的修改》,《港航论坛》2007 年第 1 期。
  
  [20]张永坚:《如何评价<鹿特丹规则>,《中国海商法年刊》2010 年第 1 期。
  
  [21]林新华:《海运履约方制度探析--兼谈对我国<海商法>实际承运人制度完善之启示》,《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 年第 3 期。
  
  [22]赵春燕:《<鹿特丹规则>对承运人责任变化的分析》,《对外经贸实务》2011 年第 3 期。
  
  [23]高岩:《论汉堡规则承运人的责任基础--从海上货运公约的变化谈起》,《中国商界》2009 年第 182 期。
  
  [24]姚新超:《论海运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及其管货义务》,《国际贸易问题》1997 年第 5 期。
  
  [25]王威:《<鹿特丹规则>中海运履约方赔偿责任的理论探讨》,《广西民族大学学报》2011 年第 1 期。
  
  [26]郭萍:《从货方视角看<鹿特丹规则>》,《中国海商法年刊》2010 年第 2 期。
  
  [27]朱曾杰:《初评<鹿特丹规则>》,《中国海商法年刊》2009 年第 1-2 期。
  
  [28]朱曾杰:《再评<鹿特丹规则>》,《中国海商法年刊》2012 年第 1 期。
  
  [29]张丽英:《<鹿特丹规则>对中国进出口贸易影响的调研》,《中国海商法年刊》2010 年第 4 期。
  
  [30]夏庆生:《<鹿特丹规则>对卖方(货主)的影响》,《中国海商法年刊》2010 年第 2 期。
  
  [31]莫世键:《中国在“鹿特丹时代”国际海运秩序构建中角色的理性思考》,《中国海商法年刊》2011 年第 1 期。
  
  [32]姚莹:《对<鹿特丹规则>“平衡之道”的再认识--兼论中国的现实选择》,《中国海商法年刊》2011 年第 2 期。
  
  [33]陈本寒、程一航:《海上货物运输法中合同相对性原则突破的考量》,《湖北大学学报》2012 年第 2 期。
  
  [34]闫泰:《<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下承运人及海运履约方责任制度》,中国海洋大学 2010 年硕士学位论文。
  
  [35]于跃:《<鹿特丹规则>中的海运履约方制度研究》,大连海事大学 2010 年硕士学位论文。
  
  [36]王威:《<鹿特丹规则>下海运履约方法律制度研究》,大连海事大学 2011 年博士论文。
  
  [37]刘晓贤:《论我国海运履约方制度的构建》,大连海事大学 2010 年硕士论文。
  
  3.外文文献:
  
  [1] Gertjan van Der Ziel:The Rotterdam Rules- the Underlying Principles and Expectations,SeaLaw Review,Shanghai Social Science Press,2009.
  
  [2]Richard A.Epstein:Torts,Citic Publishing House,2003.
  
  [3]Joseph C. Sweeney:The UNCITRAL Draft Convention on Carriage of Goods by Sea,Par1,7 J.Mar.L.&Com,1975.
    
  [5]Samuel Robert Mandelbaum,Creating Uniform World –wide Liability Standards For SeaCarriage of Goods Under the Hauge ,GOGSA,Visby and Hamburrg ConventionsTransnational Lawyer,2002.
  
  [6] Gertjan Van Der Ziel:Chapter10of the Rotterdam Rules-Control of Goods in Transit,TexasInternational Law Journal,2009(44)。
  
  [7] ALBA M.:Electronic commerce provisions in the UNCITRAL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the International Carriage of Goods Wholly or Partly by Sea,Texas International Law Journal,2009(44)。
  
  [8] FARIA J A E:Uniform law for international transport at UNCITRAL:new times,newplayers,and new rules,Texas International Law Journal,2009(44)。
  
  [9] STURLEY M F:Modernizing and reforming U.S. maritime law-the impact of the RotterdamRules in the United States,Texas International Law Journal,2009(44)。
  
  [10] FUJITA T:The comprehensive coverage of the new convention:performing parties and themultimodal implications,Texas International Law Journal,2009(44)。
  
  [11] Mary Helen Carlson:U. S. Participation in the International Unification of Private Law-TheMaking of the UNCI-TRAL Draft Carriage of Goods by Sea Convention,Tulane Maritime LawJournal,2007(39)。


  致 谢
  
  从论文选题至今已一年有余,现在论文已接近尾声,我的硕士研究生学习生涯也即将结束。我要特别感谢张炳生老师和翁国民老师对我论文的指导和修改,在论文的撰写过程中,每当感到困惑时,导师都会在繁忙的工作之余,帮我分析整理思路,导师的睿智、严谨和认真,带给我不仅是学术上的影响,更是一种做人做事的态度,令我受益终身,谢谢您,张老师、翁老师!
  
  感谢宁波大学的培养和教育,感谢老师们的辛劳付出,老师们的博学和孜孜不倦的教诲,让我深深的感受到了法学院高水准的理论教育,这两年的学习时光使我获益良多。
  
  感谢我的室友徐念和王冉冉,还有我的朋友沈霖,感谢你们对我论文的帮助,感谢你们的陪伴与支持,让我的研究生生活快乐而又充实。
  
  最后,像各位评审老师表示深深的敬意和谢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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