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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试航时期发生事故后建造中船舶享有优先权的问题

来源:商业观察 作者:孙雪梅
发布于:2021-09-09 共3425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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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篇】船舶优先权论文(优选范文6篇)
【第3篇】 分析试航时期发生事故后建造中船舶享有优先权的问题
【第4篇】分析船舶优先权的项目和位序立法的国际趋势
【第5篇】探讨船员"二倍工资"是否享有船舶优先权问题
【第6篇】船舶优先权和船舶留置权的性质和目的的研究

船舶优先权论文范文第三篇:分析试航时期发生事故后建造中船舶享有优先权的问题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关于船舶担保物权的条文规定了船舶抵押权、船舶优先权及船舶留置权,而其中分别存在建造中船舶抵押权和建造中船舶留置权而没有建造中船舶优先权。本文认为,建造中船舶也是会产生船舶优先权的,主要是发生在试航阶段。由于试航阶段的特殊性,新建船舶在此阶段极易发生事故。本文以新建船舶为客体,分析试航时期发生事故就该建造中船舶享有优先权的问题。

  关键词:建造中船舶;试航;船舶优先权;法律规定;

  作者简介:孙雪梅(1996.3-),女,汉,山东临沂人,硕士研究生,从研究方向:海商法。;

  1试航阶段的建造中船舶的特殊性

  1.1试航

  从船舶建造完成到新船交付,试航是必须经过的阶段。试航是指船舶在航行状态下对船舶航行能力进行的综合性试验[1].建造中船舶试航需要进行多方面全方位的检验,基本检测船体是不是漏水,检测主机、辅机等设备能否正常运转,检测船舶操纵性能、使用性能。通过试航,建造人能够向订造人证明船舶符合标准,说明已建成的船舶可以被接受[2],从而取得国家行政机关颁发的相关船舶证书,并进行船舶登记,进而成为完整意义上的船舶。

  我国相关法律规范对船舶试航有明确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等也有关于新造船舶试航的相关规定。此外,地方海事局也出台相关规定,如江苏海事局发布《船舶试航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要求对新建尚未投入营运的试航船舶,试航船员应当具备与试航船舶吨位、主机功率、航行区域相适应的任职资格;当试航船舶上的人员总数(除试航船员外)超过12人时,试航船员还应当通过拥挤人群管理、危机管理和人的行为等专门培训;船舶应尽量在能见度、风、浪等水文气象条件良好的情况下进行等。

船舶.png

  1.2 建造中船舶在试航中产生优先权的必要性

  2009年7月9日,新造船"安民山"轮在试航中发生事故,造成在航的"华航明瑞16号"轮沉没,事故造成人员死亡和大额财产损失。2010年4月18日,"鼎衡9"轮在试航期间,造成三轮相撞的事故,一轮沉没,船上失踪4名船员。2015年1月15日,拖船"皖神舟67"第一次试航便遭遇翻船,22人在事故中丧生。这些试航事故都造成了人员和财产的巨大损失。由于建造中船舶本身在试航期间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就比较大,建造中船舶享有优先权,一方面对受船舶优先权担保的海事请求权人是一个全面的保护,另一方面也可以督促船东对试航作业的谨慎处理,促进试航作业的安全管理。

  2建造中船舶能否成为船舶优先权的客体

  2.1对"船舶"的理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的规定,在产生船员工资、人身伤亡、港口规费、海难救助款项、财产赔偿等海事请求时,对当事船舶享有船舶优先权。试航中船舶也可能会在试航中发生事故,从而产生船舶优先权等相关法律问题。船舶优先权规定既然出自《海商法》,建造中船舶要能够享有优先权,就应当符合《海商法》对船舶的定义,从而适用海商法的制度。

  根据《海商法》第3条对该法适用的"船舶"进行了三方面的规定。第一,用途方面的限制。第二。航行能力方面的限制。第三,船舶吨位方面的限制[3].条文对《海商法》下的船舶的限定是"海上移动式装置".进入试航阶段的建造中船舶,已经具有移动能力,可以归入"海上移动式装置"的范畴,就属于《海商法》下的船舶,能够享有船舶优先权[4].

  2.2 对"在船舶营运中"的理解

  建造中船舶试航需要雇佣船长船员进行船舶操作,会产生船员工资的给付。同时试航发生事故多半是船舶碰撞或触碰,造成人员和财产的损失,对发生事故的试航船舶进行救助,便会产生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适用《海商法》第22条时的争议就聚焦到,建造中船舶的试航是不是第22条规定的"在船舶营运中" [5].

  《海商法》第22条的规定借鉴了《1993年船舶抵押权和抵押权国际公约》的1989年草案,"在船舶营运中"在公约中对应的英文表述是"the operation of the vessel"."operation"的意思有多个,可以翻译成作业、操作、运行、经营、实施等。本文认为立法既然将"the operation of the vessel"翻译成"在船舶营运中",那么"营运"的外延应该是比较宽泛的。"营运中"就应该不仅包括具有商业性质的海上货物运输、船舶的管理维护,还包括船舶的驾驶、船舶停泊等技术性操作[6].因此,新建船舶的试航属于"在船舶营运中",那么在此期间发生的船员工资给付请求、海难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因侵权造成财产灭失或损害的请求依然是船舶优先权担保的债权,对当事船舶享有船舶优先权[7].

  在2018年11月发布的《海商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中,在船舶物权章,将"在船舶营运中"一词改为"在船舶作业中".在航运行业,"作业"是一个范围很广的词,"船舶"作业可指进行的与船舶有关的活动,这一变化是符合国际公约的表述和航运实践的。在这一表述下,建造中船舶下水试航活动就明确属于船舶作业,不会像"船舶营运"有较大争议,使针对建造中船舶的权利体系更加完善[8].

  3关于建造中船舶优先权的法律规定

  3.1 国际公约及外国法律

  迄今关于船舶优先权的三个国际公约分别是《1926年关于统一船舶优先权和抵押权若干规定的国际公约》、《1967年统一船舶优先权和抵押权某些规定的国际公约》和《1993年船舶抵押权和抵押权国际公约》,在这三个公约中没有针对公约适用的船舶进行定义,也没有建造中船舶的适用优先权规定。

  在同为大陆法系的日本和韩国都有关于建造中船舶优先权的明确规定。船舶优先权在日本被称为船舶先取特权,在2018年更新的《日本商法典》中,第三编是海商编,在第七章规定了船舶先取特权等船舶债权,其第851条规定:"本章规定准用于建造中船舶。"在韩国,船舶优先权制度对应的是船舶优先特权,规定在2012年6月11号施行《韩国商法典》第5编海商编第一章海上企业中,在第五节关于船舶担保的规定中,根据第790条的条文:"本节的规定准用于建造中的船舶。"可见在两国法律的规定下,船舶优先权是明确适用于建造中船舶的。还有一个明确规定建造中船舶准用船舶优先权的大陆法系国家,就是瑞典。在《瑞典海商法》第一部分船舶篇,第三章是关于船舶抵押权和船舶优先权的规定,其第42条规定:"从建造中船舶下水之时起有关船舶优先权的规定亦可适用。"

  3.2 我国的法律规定

  船舶优先权一词在英美法和相关国际公约中的英文表述是"maritime lien",中文有不同的译法,曾先后被译为船舶留置权、优先受偿权、海事优先权、船舶优先请求权等。《海商法》在颁布实施时,最终采取了船舶优先权的译法[9].

  我国现行的《海商法》中,有关船舶优先权的规定借鉴了国际公约,并没有对建造中船舶的优先权问题进行规定。《海商法》在制定时多参照国际公约,与国际社会接轨,在当时的背景下已经是比较先进的。我国航运业快速发展,航运体系也已全面改变。《海商法》在调整对象和调整内容上存在的局限性,已经无法适应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社会的发展需要。随着经济社会和航运业的发展,《海商法》也要与时俱进。

  《海商法》的修订征求意见稿的船舶物权章,除了将"在船舶营运中"一词改为"在船舶作业中",还专门增加了建造中船舶一节,规定建造中船舶在试航过程中产生船员工资、人身伤亡赔偿请求、海难救助报酬给付请求、侵权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适用有关船舶优先权的规定。这样一来,就明确了也能对建造中船舶享有船舶优先权,以便在实践中明晰争议,统一适用。

  4结语

  船舶优先权制度是海商法下具有特色的制度之一,具有保护和发展航运业的目的。本文选取船舶优先权制度的一个角度进行分析,以期对船舶优先权制度进行完善。建造中船舶优先权是当前立法的一个空白,本文通过学理分析,结合社会利益原则,肯定建造中船舶适用船舶优先权,这也是海商法立法与国际接轨原则的体现。

  参文献

  [1] THOMAS D R. Maritime liens[M].L ondon:Stevens & Sons, 1980.

  [2]李志文船舶建造中的船舶状态及其法律属性[J].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1):5-8.

  [3]司玉琢。海商法专论[M] 4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2018.

  [4]关正义民法视野中的海商法制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5.

  [5]司玉琢,李志文中国海商法基本理论专题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6]张辉。船舶优先权法律制度研究[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

  [7]李海船舶物权之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8] 杜缘缘船舶试航安全管理现状与监督检查研究[C]/苏浙闽粤桂沪航海学会学术研讨会暨长三角科技论坛航运分论坛。2015.

  [9]何传恒王建胜,刘梅船舶驾驶员在新造船舶试航中应注意的问题[J]中国水运(下半月),2013,13(10):15-16.

作者单位:大连海事大学
原文出处:孙雪梅.建造中船舶试航中的船舶优先权[J].商业观察,2020(06):115-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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