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堂首页 | 文献求助论文范文 | 论文题目 | 参考文献 | 开题报告 | 论文格式 | 摘要提纲 | 论文致谢 | 论文查重 | 论文答辩 | 论文发表 | 期刊杂志 | 论文写作 | 论文PPT
学术堂专业论文学习平台您当前的位置:学术堂 > 经济学论文 > 个人公司理财论文

利率管制、投资者行为与股市的财富效应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4-08-12 共4934字
论文摘要

  2006 年 4 月,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简称“本色集团”) 成立,吴英自任董事长。本色集团自称,该公司在资本市场多年运作后转向实业投资,是一家“旅游、商贸、酒店连锁和资本投资为主导,集建材、工程建筑、工程设计装潢、家纺、电子商务、广告传媒、娱乐服务业为一体的综合性集团公司”。
  吴英出生于 1981 年,技校没有读完就辍学经商。先是在浙江东阳开设美容院,挣到了第一桶金。2001 年到 2005 年,从服务业、商贸业,到房地产、期货,吴英几乎踩准了那几年中最漂亮的商业节奏,其财富也因此迅速增多。
  2005 年 5 月至 2007 年 2 月,吴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以投资、借款、资金周转等为名,先后从林卫平等 11 人处非法集资人民币77339. 5 万元,用于偿还本金、支付高额利息、购买房产、汽车及个人挥霍等。吴英在负债累累,无经济实力的情况下,仍对非法集资款随意处分和挥霍。
  2006 年 12 月,吴英的债权人杨志昂谎称 20 多亿美元的资金介绍给吴英,将吴英“绑架”,直接导致了本色集团的崩盘。
  2007 年 2 月 10 日,本色集团在东阳的所有门店被东阳警方控制。当晚,东阳市政府宣布吴英已被当地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理由是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本色集团也同时被立案调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07 年 3 月 16 日吴英被捕。2009 年 12 月 18 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英死刑,吴英上诉。2012 年 1 月 18 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对吴英的死刑判决,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
  最高人民法院综合全案考虑,认为对吴英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裁定发回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重新审理,对吴英集资诈骗案作出终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2006 年 4 月吴英创办的本色集团伴随着吴英的被捕轰然倒塌。本色集团的崩盘,有很多值得中小企业深思之处。

  一、筹集资金必须合法

  企业在设立、发展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要筹集资金。所需资金可能是为了设立企业,也可能是为了扩大经营规模,或者是为了偿还债务。不管资金的用途如何,不管所需资金的迫切性如何,都需要合法筹集资金。如果在筹资过程中有违法行为,即便是把资金筹集到位,也可能不会正常发挥资金用途,达不到筹集资金的目的。因此,合法筹资是筹资的第一原则。
  在本色集团成立之前,吴英即以每万元每日 35 元、40 元、50 元不等的高息或每季度分红 30% 、60% 、80% 的高投资回报为诱饵集资达 1400 余万元。在已负债上千万元的情况下,为了保证资金链的延续,2005 年下半年开始,吴英继续以高息和高额回报为诱饵,大量非法集资,并用非法集资款先后注册多家公司。为掩盖其已巨额负债的事实,又隐瞒事实真相,采用支付高息或高额投资回报,用非法集资款购置房产、投资、捐款等方法,进行虚假宣传,给社会公众造成其有雄厚经济实力的假象,骗取社会资金。
  根据 2002 年下发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所明确的定义: 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 不含浮动) 的 4 倍。
  超过上述标准的,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根据法院的判决书,吴英的资金七掮客中,除了吴英的干姐徐玉兰吸存利率基本符合法定外,其他 6 名吸存或者放贷的月利率基本上达到 4分以上,高者甚至超出一角。到后期本色集团资金链出现问题时,年利息甚至达到 400%。很显然,吴英所筹集的债务资金绝大部分属于国家法律明令禁止的高利贷行为。
  另外,针对民间借贷,我国现行法律不禁止的是针对特定人的民间借贷,比如说亲朋好友。不管是否向这些亲朋好友借钱,这些亲朋好友的关系都是事先存在的,所以,亲朋好友属于特定人。但是,我国法律现在禁止向社会不特定公众来进行融资。所谓的不特定,我的理解是先有借款需求,再有为了借款而认识、结交的这些朋友。在吴英的借贷链条上,一个重要的中间层就是杨军和骆华梅,没有这两位,吴英不可能认识做“资金生意”的杨卫江和林卫平,也很难跨进当地的高利贷圈。
  最早嗅出本色集团资金链出现问题的是吴英资金七掮客之一的杨志昂。2006 年底,杨志昂将吴英骗至温州王朝大酒店,逼迫她签署大量空白文件,取走本色集团营业执照及公章。很显然,身为律师的杨志昂想通过伪造的合法手段拿走借给吴英的资金。这次“绑架”直接导致了本色集团的崩盘。
  在吴英案中,杨志昂与吴英的借贷关系已经开始恶化。这起“绑架”是典型的高利贷恶化追索的缩影。
  吴英本想打造自己的以酒店连锁结合商贸经营模式的企业集团,资金的逐利性使 7 亿多元资金流向吴英的本色集团。
  当本色集团资金链出现问题时,资金的逐利性也会使这些资金流出本色集团。由于本色集团绝大部分资金是靠高利贷筹集,当资金链出现问题时,“绑架”就发生了。从吴英与杨志昂的借贷纠缠中,折射出高利贷者在债务纠纷发生无法得到法律支持的情况下,其追讨债务行为的一再升级。
  中小企业由于规模小、成立时间短、财务信息不透明,再加上银行对中小企业的惜贷,很难从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筹集到所需资金,不得已转向比银行信贷资金成本更高的民间借贷。在通过民间借贷解决资金需求时,中小企业要尽可能合法筹资所需资金。否者,即便是筹集到资金,也很可能是饮鸩止渴,不会对企业的经营带来益处。

  二、资本成本必须低于投资收益

  筹集资金时会发生筹资费用,使用资金时会发生用资费用。筹资费用和用资费用都属于资本成本。筹集资金的目的是使用资金,使用资金应该获取投资收益。如果扣除资金成本之后,投资收益是负数,这项投资就不可行。这是最基本的投资规则。
  本色集团希望将本色一条街的产业串成一个产业链,这条街上,概念酒店、精品酒店、商务酒店遥相呼应; 酒店中的家具、家纺又完全可在家居商场买到; 街上有本色网吧、足浴店,对面则有简易休息室、外卖店; 附近有洗衣店、洗车店,这两个店的免费活动则是为本色集团做广告、打品牌。从本色集团的经营思路来看,确实有集团公司的影子。利用该产业链,本色集团可以降低很多中间的流通成本,提高集团的收益。提高收益除了降低成本,还必须提高收入。收入的提高要求本色集团产业链中的每一个企业都要有足够的客流量、营业额。
  但是,本色集团下属的网吧、洗衣店、酒店、洗车店都属于服务业,在东阳这个人口流量有限的小城市,把几个亿砸在这些行业上确实匪夷所思。因为人流量小,营业额就低,收益率也就高不上去。这些投资给人的感觉是,吴英只是想尽快把钱花出去,以至于东阳的反洗钱部门怀疑吴英涉嫌洗钱。
  虽然本色集团的很多实业公司收益率不高,但设立这些公司的资金大部分是通过高利贷筹集,年资金成本率为 50%、100% 、甚至 400% 以上。从收益率和资金成本率的对比来看,本色集团的崩盘只是时间问题。

相关标签:公司理财论文
  • 报警平台
  • 网络监察
  • 备案信息
  • 举报中心
  • 传播文明
  • 诚信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