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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12-04 共2277字

  为了实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之间利益的平衡,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同时也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人格制度,使之适应现代经济社会的发展,在欧美一些国家,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被率先创立。在我国 2005 年新修订的《公司法》法律中,明确规定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制度。由于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制度建立时间较短,现阶段的中国,应该进一步探索正确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途径和方法。

  一、公司法人格的概念

  公司在整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尤其是我国改革开放后,对外贸易的不断开拓,公司作为盈利性主体的这一地位越来越得到了凸显,在公司的发展过程中,随着现代企业制度和法律制度的完善,公司独立人格制度就逐渐成为必然的产物。之所以要设立公司独立人格是未能够能够正确的区分公司的法人人格与公司内部成员之间的自然人的人格,从而正确的处理与公司利益相关的行为。公司独立人格可以将公司的财产和公司内部的自然人的财产分离,从而形成公司独立支配的自有财产。在整个公司制度确立的历程中,公司独立法人人格制定的确立,可以说它的影响是远远不逊于其他领域的科技革命的,促使公司制度向着新的方向发展与创新[1].

  二、公司法人格否认

  1. 公司法人格否认的概念

  公司法人格否认,又称“揭开公司面纱”( 美 )、“刺破公司面纱”( 英 )、“直索”责任 ( 德 ) 或“法人格否认”法理 ( 日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定主要目的是要实现公正、正义的市场价值理论,促使公司在市场经营的过程中拥有自己独立的人格,避免公司在运行的过程中滥用自己的独立人格,如果公司法人格得到了承认那么势必会影响到债权人的利益,有一些还会影响到整个社会的利益。在特定的法律事实关系中,对公司法人格进行否认,在公司运行的过程中否认公司股东的人格利益,严格的将公司的人格与股东的人格区分开来,可以有效的规避股东在承担责任的时候出现逃避责任的现象,可以通过法律措施直接强制促使公司履行自己的义务和责任[2].

  不过,虽然现在世界许多国家都强调要建立完善法人格否认制度,但这并不是说要无条件地否定从属公司的主体资格和抛弃股东有限责任,而是希望实现在维持股东有限责任和规制股东有限责任的滥用之间寻求一种平衡的状态。

  2. 公司法人格否认的适用情形

  公司法人格否认的适用情形有很多种,本文主要介绍几种比较常见的场景。

  (1) 在公司的日常经营过程中,公司的可运行资本明显的显示出不充裕的情况。目前公司在世界范围内的各个国家都广泛的存在着,一直以来公司的资本如果在运行的过程中出现了不足的现象,那么就是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这一方法在世界各国范围内都被作为习惯所存在,也产生了积极的效果。在公司经营的过程中,对于资本的不足往往有着概念上的界定,主要的一种就是人为公司在实际经营的过程中公司承担风险的经济能力明显不能够满足公司日常运行的性质要求。

  (2) 在公司运行的过程中如果出现股东使用公司的人格来刻意的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的时候,往往是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定来确保交易的安全性。在日常的企业运行过程中,公司往往会面临着一系列的法定义务,但是很多公司的当事人,成立公司的利益只是为了追求剩余价值的最大化,在这个时候许多公司的实际操作人就会把公司作为自己谋利的工具,从而实现其自己本身不能够实现的一系列行为来谋取不正当的利益[3].在这种时候就需要我们的法律来实施强制性的规范。强制性的法律法规的出发点是社会整体利益,而当事人追求个体化利益的行为势必会与强制性法律法规出现冲突,从而影响法制的严肃性。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必须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定,从而促使企图逃避法律制裁的当事人从公司的背后显现出来,追究其法定的责任。

  三、公司法人格的健全与否认

  从整体上来说,我国目前的公司法人格的健全与否认做的还不是很好需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如说,进一步完善:

  第一,要想公司法人格得到健全,有赖于外部的法治环境,在经济运行的过程中法律的保障是必不可少的,因此,在实践的过程中,应当对目前关于公司法人格的法律做出一些解释和规范。最高人民法院在我国最为有权解释法律的主体,应该在法律运行的过程中加快对公司法人人格的否认的适用做出更为详细的解释,比如说细化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具体性规则,明确规定公司法人人格的适用情形。在目前的时间过程中判例往往也能够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是这样的判例并不能够完全充分的体现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精神内涵,需要上升成为成文法。

  第二,在实践过程中,法官是审理案件的具体操作者,法官的法律技能水平,往往决定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否能够得到认真、准确的实施,也是有效的防止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审判活动中被滥用的有效措施[4].因此,在实践过程中法官的水平往往是决定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能否得出有效实施的直接决定性因素。所以一定要加强对法官的培训,提高法官的业务操作水平。

  四、结束语

  中国公司制度建立的时间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几乎可以说非常短,存在着多方面的问题和矛盾。在实践中,中国上市公司目前的案发率还处于一个比较高的水平,其中多数案件是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存在严重缺陷导致的,这也在侧面充分证明了这一点。为了中国经济的更好发展,公司法人格的否认理论要尽快应用到中国的公司法中去,公司法人格的否认制度也要尽快在中国建立完善。

  参考文献:

  [1] 王禹婷 . 浅论公司法人格的健全与否认 [J]. 活力 ,2014(17):45-46.
  [1] 李进方 . 浅论我国公司法人格否认司法确认 [J]. 改革与开放 ,?2009,07:7+9.
  [2] 李帅 . 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D]. 河南大学 ,2011.
  [3] 陈志扬 .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之实务研究 [D]. 复旦大学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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