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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资本制度类型与评价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12-04 共2993字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中表决通过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于 2014 年 3 月 1日正式施行。这是在 1993 年公司法颁布以来的第四次修改。此次共计修改了 12 个条款,体现了我国新《公司法》由资本信用向资产信用的转变。

  一、新《公司法》资本制度改革内容

  此次新《公司法》放宽了对于公司成立的严格限制,降低了公司成立的门槛,主要表现为:

  ( 一) 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

  2005 年《公司法》规定: 公司全体股东或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 20%,其余部分由股东或者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新《公司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这样,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等多种类型的公司均可适用认缴登记制。取消了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和最长缴足期限的规定。

  ( 二) 取消对公司注册资本额的最低限制

  新《公司法》第八十三条规定: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另外,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限制。即对于首次缴纳的资本不做硬性的规定同时通过公司章程的规定来决定缴纳的出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可以自主决定注册资本,不再受法定的最低的注册资本的限制,市场准入的门槛大大降低。

  ( 三) 出资方式、出资比例的变化

  2005 年的《公司法》27 条第 3 款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新《公司法》取消了这项规定,减轻了“小微企业”的创业负担,极大地鼓励了投资创业。同时,保留了“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的规定,很大程度上避免了公司弄虚作假、侵犯债权人利益的情况。

  二、新《公司法》资本制度类型分析

  2005 年《公司法》属于较宽松的法定资本制。所谓法定资本制,是指在公司设立之时,必须在公司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总额做出明确的规定,并且由股东全部认购或缴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法定资本制的核心内容是: 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和资本不变原则。2005 年《公司法》规定了股东必须在设立公司时实缴 20% 注册资本,同时也不得低于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额,其余部分由股东或者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在 5 年内缴足。这样看来,虽然需要在公司设立时对公司的资本总额明确规定,但是可以在两年之内缴足,相对于严格的法定资本制,这项规定更加宽松。

  新《公司法》继续延续了宽松的法定资本制。根据修改的内容来看,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取消了对公司注册资本额的最低限制、出资方式、出资比例也发生了变化,可见,对于公司成立的条件不断放宽、灵活性不断加大。仍然没有授权董事会在必要的时候发行股票,即公司在成立之初,必须将全部资本发行完毕并且由全体股东( 出资人) 认购完毕,否则公司不能成立。体现了法定资本制的资本确定的原则。我国新《公司法》这样的规定起到了一定的保障作用,同时又放宽了对于认缴时间的限制,加强了灵活性,提高了资金的利用率,降低了市场准入门槛,增强了经济的活力。更加适合于我国当前形势下的经济发展状况。

  三、新《公司法》资本制度评价

  此次《公司法》的修改有力地推动了市场经济的发展,同时,此次修改也暴露了一些需要完善的问题:

  ( 一) 新《公司法》资本制度的积极影响

  1. 降低了创业门槛,鼓励更多人投资创业

  新《公司法》取消了对最低注册资本、货币出资比例的限制。这对于投资者来说,设立公司的难度大大降低,鼓励了有技术、有能力但缺乏雄厚资金支持的创业者设立公司,参与市场的交易。

  对于国家和社会而言,大量公司的涌现,繁荣了社会主义市场,而且为国家创造了更多的税收,从而造福百姓。

  2. 可以减少资源浪费,避免资金闲置

  在 2005 年《公司法》实行的过程中,对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做了硬性的规定,使部分创业者为了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不得不加大投资资本,从而造成了新成立的公司资本的闲置和浪费,资源得不到有效合理的利用,虚假出资现象屡见不鲜。新《公司法》有效地解决了这些问题,市场准入的社会门槛降低会极大地吸引创业者来实现他们创业和投资诉求,也会广泛汇集社会闲散资金,实现市场多元化主题参与资本效益的最大化。[2]

  ( 二) 新《公司法》资本制度的消极影响

  1. 公司的信息难公开化,债权人利益难以保障

  新《公司法》改革彻底打破了传统公司法确定的法定资本制的平衡投资者与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架构,直接套用了国外发达国家的资本制度规定,却没有引入其系统的制度体系,尤其是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3]

  就目前的国情来看,许多公司的债权人没有足够的自我保护意识,在没有完整了解公司的信息的情况下选择相信该公司。一旦发生商业欺诈行为,债权人的利益就难以保障。

  2. 造成公司滥设、市场混乱

  由于此次修改取消了普通商事公司法定资本最低资本额的要求,导致许多“皮包公司”出现。这些公司的存在并不以实际交易为目的。另外,设立公司的成本降低,一些商业欺诈随之而来,公司的实际资产状况与实缴资本严重脱离而交易相对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就会产生巨大的损失。

  造成了市场的混乱,不利于经济的发展。

  四、我国公司法资本制度的完善

  ( 一) 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在行政方面完善监管体系

  国家的行政部门,如市级及市级以上的政府可以设立企业信息管理部门来收集、公开披露企业的信息。我国政府具有权威性,不会因利益而侵犯、盗取商业秘密。政府部门可以与企业切实有效的沟通、深入的调查,避免将商业秘密公开、暴露,同时公开企业的财务状况、税收状况、信用状况等信息。交易相对人可以通过合法的途径、程序来考察该公司,从而降低自己的交易风险。

  ( 二) 发挥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作用,维护交易安全

  公司法人格否认,也称揭开公司面纱,即在承认公司具有法人人格的前提下,对特定法律关系中的公司人格及股东有限责任加以否认,直接追索公司背后股东的责任,以规制滥用公司人格及股东有限责任之行为,修正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制度在实践中被股东滥用而产生的不公平。公司法在修改以后,一些公司建立由自己作为大股东的子公司成立,母公司、子公司都有独立的法律人格,母公司容易逃避债务; 另外,对单一营业实体的虚假分割也会侵害交易相对人的利益。揭开公司面纱,则更加有利于维护交易的安全。

  新《公司法》在资本制度方面有很大的改变,降低了市场准入门槛,促进了经济的发展。虽然在信息公开、维护交易安全方面还有欠缺,但通过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揭开公司面纱等举措,可以更有效地维持市场的繁荣、稳定。

  [ 参 考 文 献 ]

  [1]新 < 公司法 >2013 年 12 月 28 日修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本文简称新公司法。
  [2]陈辰。 以新公司法为视角看我国注册资本制度改革[J]. 鄂州大学学报,2014,21( 6) :21.
  [3]刘广。 公司信用体系建设---基于新〈公司法〉资本制度改革[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5( 3) :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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