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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股东权益保护中新公司法的应用

来源:纳税 作者:于雯静
发布于:2020-03-18 共2262字

  摘    要: 随着全球经济化进程的加快,各个国家在发展经济的过程中都涌现出了许多公司,这些企业的出现为国家在社会经济方面的管理带来了困难。与此同时,也为各个国家的商业带来了挑战和机遇,因此,为了保证各个行业中的企业都能有序的运作,我国颁布了许多与商业有关的政策和条例。这些政策的实施不仅有利于各个大公司的持续发展,也为某些中小企业的稳定发展带来了机遇。

  关键词: 新公司法; 企业股东; 权益保护; 权益完善;

  一、公司法对企业股东权益保护的不足之处

  (一)知情权保护力度不够

  对于企业与公司的股东来说,对于公司知情权的有效保护能够帮助其从整体上把握企业与公司的实际情况,从而也就可以促使企业和公司实现更好的发展,而且,对于企业与公司的知情权也是企业股东应该拥有的权力之一。虽然在公司法中对中小企业股东的知情权进行了进一步的扩大,但是并未对知情权所适用的查阅情况与背景进行详细的规定,而且在使用知情权进行账目查阅方面也并未详细地规定账本的范围。此外,在具体的经营管理过程中,因为大股东对企业与公司的相关规定拥有否决权,使得对于知情权的扩大方面并不具有太多的实际意义。最后,企业与公司的大股东能够通过这种方式从内部限制中小股东查阅相关文件,导致股东没有办法顺利履行自己的知情权。因此,从目前来说,虽然公司法已经明确扩大了企业股东的知情权,但是相关的保护措施却依旧存在明显的不足。

  (二)累积投票制存在局限

  在公司法的部分规定中,累积投票原则的适用范围还依旧局限在股份有限公司,但是在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管理过程中,经常会导致大部分的累积投票都掌握在大股东手里,中小股东的累积投票占据的比例非常少,并不能做到完全公平公正,操作起来难度也相对较大。此外,在新公司法中,对股东的表决权表述是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划分的,这也导致累积投票制难以得到有效的应用,企业与公司内部的大股东能够决定股东大会中的表决与投票机制,从而导致其他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

  (三)表决权存在回避放弃

  在公司法里,对于股东表决权的分配是由股东在企业中所占的出资比例决定的,从而就导致占据出资比例大的股东在经营表决方面拥有决定的优势,而且也具有最终的表决权。在大股东使用表决权的过程中,经常会在个人的情绪与想法的驱使下滥用表决权,以此来实现控制企业经营管理的目的,并帮助自己获得更多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对于企业的中小股东来说,虽然同样拥有表决权,但是总是会由于一些方面的顾忌而放弃使用自己的表决权,从而也就导致自身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
 

企业股东权益保护中新公司法的应用
 

  二、新公司法对企业股东权益的保护与完善

  (一)实体法方面

  新公司法的规定重点在于如何对大股东的权利进行限制。根据现行公司法,公司股东有权根据可用股份的数量进行投票。换句话说,股东的股份越大,他的决策权利就越大。与此同时,企业还要注重于加强中小股东的发言权,并对他们的知情权范围进行扩大。新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赋予问题在新公司法中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其中规定企业对股东只能赋予质询权,但是这个规则相对简单,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企业很难进行该项权利的行使。所以本文主要是对公司法的社会需求做了简要的介绍。

  (二)程序法方面

  规定限制表决权。投票排除系统是用于限制投票系统的另一个术语。换句话说,如果在股东大会上出现让股东们产生分歧的事件,那么其余股东就进行投票来站在自己所支持的股东方面,并且相关股东不得参与议事。这种新的公司法律制度通过限制某些主要股东的投票权,有效地保护了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新“公司法”第16条规定:“如果公司向现任经理或公司股东提供担保,则应由股东大会和股东进行投票通过。前款规定的控制机构或者股东对前款所列事项的表决,不予支持。对此事项的投票必须得到出席会议的半数以上股东的批准。同时“公司法”中的第16条还人为的对主要股东进行限制,从而有效地保护了少数股东的权益。

  (三)关于股东知情权的完善

  为了提高股东对信息的知情权利,我们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讨论,首先,它赋予了审计员的权利。在业务发展的过程中,公司可能会损害股东的利益,这种损害可能是偶然的也可能是人为的。因此,如果股东有合理理由怀疑公司违反了相应法律法规并侵犯了股东的权利,股东可以要求法院专业调查员,对公司的发展方向,状态,以及公司负责人进行调查。在实施这种制度以前,我国相关研究人员应该先从国外的案例入手。例如,在日本公司法中,如果股东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并且股东相关事实存在疑问,那么少数股东(拥有该公司股份总数的10%以上)可以上法庭采取非程序性做法,以此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这一类型的政策可以更好地保护股东的权利,并让他们充分了解有关公司法存在的形式。同时,建立股东权利的目的是为了要求公司管理层公平公正的开展业务,一般情况下是因为股东认为公司的部分行为违反了行业标准和相关法律的规定,而公司法的引入就能最大限度的保证股东的权益。但是,在引入此规则时,应以多种方式对其范围进行改进。因此,在这方面国家要对相关公司法的规定和制度进行改进和完善,并尽快建立适当的法律体系。

  三、结语

  综上所述,公司法的制定要考虑很多方面,这也是公司法在许多方面还不完善的原因。并且,拓宽企业业务发展的范围,保护股东权益以及充分实施法律的前提条件在于企业要能够满足股东的需求,并最大限度的对股东的权益进行保护。

  参考文献

  [1]翟颖.公司法对企业股东权益的保护与完善[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9(3).
  [2]王立卫.论《公司法》对企业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完善[J].法制博览,2019(11).

作者单位:哈尔滨商业大学法学院
原文出处:于雯静.新公司法对企业股东权益的保护与完善[J].纳税,2020,14(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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