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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企业孵化器的法律对策

来源:学术堂 作者:陈老师
发布于:2016-11-24 共5789字
  第5章 完善我国企业孵化器的法律对策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小企业的崛起,企业孵化器在我国的经济发展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由于我国关于企业孵化器立法工作的滞后,相关制度的不完善,我国企业孵化器的法律问题越来越突出,因此解决企业孵化器的法律问题已经迫在眉睫。笔者认为解决法律问题,规避法律风险,在实现经济效益的同时应兼顾社会效益,科学健康持续地发展是我国企业孵化器今后发展的重要方向。
  
  5.1 完善我国企业孵化器应遵循的原则
  
  为促进企业孵化器的进一步发展,首先要解决企业孵化器中存在的法律问题,提高企业孵化器的法律风险防范能力。进一步完善企业孵化器,加强企业孵化器与其他企业的相互协作,1应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原则。企业孵化器的法律问题主要是由于关于企业孵化器的法律法规不完善。目前企业孵化器以市场规制法为基础理论严格按照《公司法》的法律规定合法经营、规范操作。按照法律规定制定企业孵化器的规章制度,依法理顺国资委、董事会、经理层三方之间的关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强制规定,各自履行应尽的合同义务,促进企业孵化器合法合规发展的同时维护其合法权益。而且一些法律问题因有《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指导,能够提前预见和及时解决,所以解决企业孵化器的法律问题首先要做到合法合规。
  
  (2)预防为主原则。完善企业孵化器应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在合法合规的基础上以预防性为主,对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做好预防工作。只有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提高企业孵化器管理层人员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才能有效地解决企业孵化器在经营活动和日常管理中出现的各中法律问题,落实有效的法律对策。对企业孵化器各个环节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进行全面监控,使企业孵化器在可以控制的法律风险范围内经营管理,做到事前防范、事中控制和事后补救,提高企业孵化器防范法律风险的能力。
  
  (3)动态调整原则。我国的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企业孵化器的经营管理活动离不开法律的调整和规范。由于市场经济的自主性,企业孵化器的经营活动需要不断的调整,其法律问题也会随之变化,因此完善企业孵化器的法律对策不可能一成不变,也要根据法律问题的不同做出不同的调整。完善企业孵化器的法律对策应当和企业孵化器的整体发展战略相一致,并在实施过程中,不断根据企业孵化器发展战略的调整进行调整。
  
  (4)综合治理原则。由于我国企业孵化器的发展还不够成熟,从国家立法,企业孵化器自身的治理完善,融资投资运营及事后责任追究都需要进一步完善。
  
  因此完善企业孵化器的法律对策工作,需要综合治理,全方位监管。加强立法的健全,相关制度的完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的提高等方面的工作,可以及时解决企业孵化器出现的相应法律问题,进一步完善企业孵化器。
  
  5.2 完善我国企业孵化器的具体对策
  
  法治环境是最大的投资环境,在法律框架之外的规则不具有强制力,如同无根浮萍。现阶段,我国在企业孵化器方面的立法不但远远谈不上完善,而且还存在一些冲突之处,无法为企业孵化器的发展与壮大提供良好的经营环境。因此,完善我国企业孵化器的法律工作还得从立法工作开始。
  
  5.2.1 完善企业孵化器的立法
  
  目前,我国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认识到了企业孵化器的重要性,但是还没有出台任何一部关于企业孵化器方面的专门法律,只有一些指导性文件来加强对企业孵化器的管理和监督,造成企业孵化器在落实政策过程中缺少法律的支持和保障。
  
  因此,政府部门应当站在全局的高度上,以促进我国经济发展为核心逐步建立完善企业孵化器方面的法律法规。
  
  (1)制定统一的《企业孵化器管理法》
  
  2010 年,国务院科学技术部发布的《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只是具体规定了国家级企业孵化器的认定标准、认定程序,明确了企业孵化器的管理办法,并不是专门的法律条款,无法依据其解决存在的相关问题。
  
  鉴于企业孵化器多涉及公共利益,因此有必要制定一部统一的《企业孵化器管理法》,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提高企业孵化器管理法的法律效力层级,切实规范投资行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法律内容具体明确企业孵化器的概念、组织机构、机构设立条件、各方责权分配、资金拨付、履约担保以及争议解决等内容。《企业孵化器管理法》还需规范企业孵化器法律关系各方的权利义务,保障投资者与入孵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企业孵化器的投资效率和安全性。
  
  (2)完善配套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
  
  在统一的《企业孵化器管理法》基础上,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结合企业孵化器的具体情况及市场需要,针对性的出台详细的、更有操作性和指导性的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地方人大常委或地方政府结合实际需要在《企业孵化器管理法》基础上制定促进本地方企业孵化器建设发展的相应的地方性法规。
  
  (3)完善主要立法内容
  
  首先确认企业孵化器的法律属性。企业孵化器是市场主体的一种经营方式,能够自主行使其权利义务,属于民事主体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其次,在《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2010)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企业孵化器的主要功能与发展目标;强化国家级企业孵化器的认定条件和认定程序,并对省级及市级企业孵化器做出统一认定条件和审批程序;除认定条件之外,也应对企业孵化器的设立条件作出明文规定,区别于一般公司的设立条件,尤其是企业孵化器设立时必须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物业管理资质,否则企业孵化器的物业管理应外包给专业的物业管理公司管理;再次严格制定入孵企业的入驻标准与程序、毕业标准与跟踪管理以及企业退出条件;还有加大税收优惠政策,除对国家级企业孵化器享受税收优惠,其他企业孵化器也应制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法规。同时,为在孵企业制定明确的税收法律法规,让他们在法律的规范下享受更多的税收政策,加快在孵企业的发展,促进经济发展。
  
  5.2.2 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
  
  根据《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国有企业应重视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还应当建立防范风险的法律机制。由于企业孵化器是一种新型的经济组织,而且我国企业孵化器的投资主体大部分是政府,应当建立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以保护企业孵化器的合法权益为目的,并保证企业孵化器遵守法律法规依法经营。企业总法律顾问全面负责企业孵化器的法律事务,包括合同管理、商务谈判、知识产权、诉讼、仲裁等方面的法律工作,以及制定企业孵化器的规章制度。企业总法律顾问最主要是依照法律规定,协助企业孵化器决策者作出重大决策,及时对企业孵化器的违法违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企业孵化器应明确总法律顾问的职责和地位,加快企业法律总顾问制度的推进,以保证企业孵化器依法决策,依法经营,加强合同管理,防范合同法律风险,从而提高企业孵化器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1.
  
  5.2.3 完善融资制度
  
  企业孵化器都应该认识到融资的主要目的,拓宽融资渠道,建立孵化基金,进一步完善融资制度,吸引中小企业。在全国各地许多地方都有对科技创业活动的资金支持和优惠鼓励政策,企业孵化器应熟悉这些资金的使用要求、程序、申报途径等,帮助创业者学会充分利用相关政策。
  
  联合风险投资建立孵化基金。企业孵化器和风险投资具有相同性,其中一点就是为新创企业提供的服务,这种服务促进新创企业的发展,达到增值效果,2所以二者可以合作,建立共同的孵化基金。在新创企业发展的初期,企业孵化器对其进行过考察,进而对在孵企业早期注入较小量的资金;在企业孵化过程中进一步观察、选择有价值的企业,联系风险投资对其进入下一轮的风险投资。联合风险投资建立孵化基金,可以充分降低创投风险,实现企业孵化器、风险投资、在孵企业三方共赢的局面。
  
  联合天使投资人建立私募孵化基金。天使投资是一种个人色彩非常严重的投资行为。天使投资人往往处于自己对行业的熟悉、简单的判断、甚至预感和喜好就做出投资决策,是非常个人化的一种行为。找他们投资没有那么多的繁文缛节、没完没了的调查和程序化的审批,一旦他们被打动,三言两语一切都协商完成。
  
  以政府引导基金和企业孵化器自有资金发起、联合风险投资、吸引其他投资机构或者个人的方式募集孵化基金。政府通过引导资金,发挥公共财政积极作用,加大对科技型企业的支持力度;企业孵化器扩大孵化基金的资金规模,加大对孵化企业的支持力度和范围,提升企业孵化器的社会价值和客户价值,连接企业发展风险资本的渠道;创业机构找到了愿意分担早期风险的伙伴,还可以获得基金管理权和管理费收入;社会投资人会因为上述各方介入和分摊风险,减小风险损失的恐惧,加大投资的可能性。
  
  5.2.4 完善知识产权制度
  
  作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还必须遵守《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在此协议的基础上加快修改专利法、商标法、着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合理规定。如现行的专利法中关于专利申请时间和审查时间的规定过长,应该公开专利申请的日期,以便明确专利的审查期限,以此可以约束专利审查机关拖延专利审查时间的行为;明确界定什么是职务发明,职务发明的具体条件,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按照《公司法》的相关法律规定,明确以知识产权作为资本出资的各种问题及纠纷,尤其是在企业孵化器内孵化企业出资人以知识产权出资入股,以便解决孵化企业所申请专利的归属权问题及具体使用费纠纷。企业孵化器应根据自身特点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采取多角度、全方位的措施。尤其加强专利、核心技术秘密的保护,这也是企业孵化器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问题。高新技术企业是专利、技术的主要创作者与发明者,我国可以制定小发明创造、实用发明和新型设计等法律制度保护创新技术企业的知识产权,促进高新技术创业企业的发展。
  
  由于知识产权制度的不完善,在知识产权领域往往会产生各种纠纷,为了使这些纠纷得到更加有效快速地解决,应加强对我国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如建立专利无效诉讼审理制度和专利侵权诉讼审理制度;分开审理专利侵权诉讼与专利侵权赔偿诉讼。企业孵化器在扶持高新技术创业企业维护知识产权时,应该重视把握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变化,并结合自身特点,提高处理知识产权纠纷的应对能力1.完善知识产权制度,维护企业专利权,及时有效制止侵权行为,有助于防范企业孵化器的知识产权法律风险,提高企业孵化器的孵化服务水平,促进企业孵化器的进一步发展。
  
  5.2.5 完善孵化企业毕业机制
  
  (1)对孵化企业进行测评。孵化企业的质量与数量是企业孵化器成功的衡量标准,因此每半年应该对孵化效果进行测评,以便及时观察孵化企业的发展动态,对孵化企业的成长潜力、速度及水平记录在案,评估孵化企业产生净利润的能力、支付孵化器租金的能力、创造工作机会的能力及发展当地经济的潜力。对于企业孵化器的目标、条件匹配能力不足的孵化企业及时清退,实现企业孵化器的内部资源优化配置。
  
  (2)有效合理的毕业迁出制度。当孵化企业达到企业孵化器的毕业标准时,应在适当的时机下安排毕业,迁出企业孵化器以便引进新的孵化企业,实现企业孵化器的经济效益。孵化企业的毕业评价指标应是经过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并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和现代企业制度。有三年的连续运营期达到毕业评价的期限,经营状况良好;实现产品销售,资产规模超过 100 万以上。
  
  有效合理的毕业迁出制度还包括标准的企业毕业流程,企业孵化期满后应向企业孵化期提交毕业申请,企业孵化期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向省(级)科技管理部门提交可以毕业的企业清单,然后颁发给孵化企业统一格式的《毕业企业》证书。
  
  (3)定期跟踪服务。企业孵化期建立毕业企业档案以便与毕业企业及时联系了解企业发展状况,并做好企业毕业后的定期跟踪服务,帮助毕业企业继续发展。
  
  5.2.6 培养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加强监管
  
  (1)培养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其实是培养企业孵化器各级各级领导干部和经营管理人员以及企业员工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首先加强他们学习与自身岗位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如公司法、合同法、劳动法、国家级各地省市级企业孵化器认定及管理办法等与企业孵化器相关的法律法规;其次重点培训管理层人员的法律风险防范知识,因为只有他们意识到法律风险防范的重要性,才能做好企业孵化器法律风险的防范工作;第三针对企业孵化器员工工作岗位的不同,培养员工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引领全员参与防范法律风险的工作。
  
  (2)加强内部管理。随着企业孵化器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发展,企业孵化器可以采用企业法人的管理模式,自主经营以此维护法律关系各方的共同利益。
  
  坚持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和政府与企业孵化器政企分开的原则。做到政企分开,可以将政府与企业孵化器之间的产权、责权、监管权混乱不明的现象理顺。企业孵化器可以按照企业法人的管理模式建立起内部的权力机构。例如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使各个权力机构各司其职。美国、英国、以色列的企业孵化器大多是采用企业法人的组织管理模式。企业孵化器采取法人的管理模式主要优势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排除行政性干预,明确了自己投资人的身份,使企业孵化器按市场规则决定本身的发展方向,提高企业竞争力,实现经济效益。
  
  (3)加强法律监管
  
  目前,我国企业孵化器的投资主体主要是政府,因此对于国有资产来说必须要进行严格的监管,以此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性。
  
  企业孵化器的监管主体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政府有关部门,如高新区管委会、国资管理中心、税务和工商管理部门等,也包括为企业孵化器特设的某些监管机构;一类是行业自律组织,如创业投资协会、创业投资基金公会等。监管对象包括企业孵化器本身,也包括接受孵化的企业。监管内容包括:企业孵化器市场准入监管,即企业孵化器的设立审批及标准认证;企业孵化器在孵化服务中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对企业孵化器有悖职业道德行为、破坏市场秩序行为的监管和调查;除此之外,也要对在孵企业的设立审批,经营活动或行为加强监管。企业孵化器作为独立法人单位,拥有自主经营权,任何组织机构不能非法干涉企业孵化器的经营自主权。企业孵化器可自主选择管理体制与服务模式,有越权行为者要受到法律制裁承担法律责任。
  
  5.3 小结

  
  以合法合规、预防为主、动态调整、综合治理的原则,完善我国企业孵化器的法律风对策。首先需要完善企业孵化器的立法,建立统一的《企业孵化器管理法》;其次完善企业孵化器的融资、知识产权制度;再次培养企业孵化器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加强内部管理及法律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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