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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孵化器法律风险防范研究绪论

来源:学术堂 作者:陈老师
发布于:2016-11-24 共5387字
  第 1 章 绪论
  
  企业孵化器,在企业界还属于一个新兴词汇,在社会经济组织以及产业链中也属于一种新模式,但是随着我国政府的政策扶持,企业孵化器在经济需求的推动下快速发展。目前已经逐步成为我国各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基石,他们对创新企业提供了大量的办公场地、共享设施、筹资和融资服务、人才培训、信息咨询、技术交流、市场开拓、对外合作交流等方面的服务,帮助中小企业在起步阶段降低了经营风险与财务风险,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中小企业的生产成本,为中小企业的可持续性发展奠定了基础,避免很多拥有高新技术的企业由于在管理经验、资金支持方面的缺失而导致破产。
  
  虽然世界各国的经济发展战略、国家相关法律制度及经济发展水平不同,但是许多国家对企业孵化器的政策与措施是相同的,企业孵化器由于在经济发展中占有比较重要的地位,因此都是在政府出台的相关政策引导下进行发展壮大的,企业孵化器的发展具有一定的地域性,国家对企业孵化器的扶持力度与地域市场需求有很大的关联性,因此资源配置是企业孵化器发展的重要因素。随着经济全球一体化的不断深入,中小企业要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得到可持续发展的机会就需要借助企业孵化器的作用,将技术与知识成功的转化成为生产力,吸引行业内的专业化人才加入企业孵化器的经营管理。可见,企业孵化器在振兴区域经济以及推动全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起着非常重要的促进作用。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1987 年,我国第一个企业孵化器在武汉东湖建立,对其发展史进行整理分析就会发现,经过 30 多年的发展壮大,已经扶持了很多武汉当地以及周边地区的创新型企业、科技型企业,为地域的经济增长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3.
  
  企业孵化器由于在经济发展中占有比较重要的地位,因此国家对于企业孵化器的管理与扶持十分重视,我国的企业孵化器归属于国家科技部管理,科技部出台了一系列的配套文件,2000 年颁布的《关于加快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建设与发展的若干意见》搭建了企业孵化器的管理框架,为后续补充性文件的出台奠定了基础;2001 年颁布的《中国科技企业孵化器“十一五”期间发展纲要》将企业孵化器的作用做了说明,对企业孵化器的服务宗旨做了明确规定;2003 年颁布的《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行质量的若干意见》具体落实了“十一五”的具体要求,对企业孵化器的服务质量提出了明确要求,为我国企业孵化器的进一步发展指明了方向。虽然这些指导性文件肯定了我国企业孵化器在科技创业过程中的产生与发展,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体制中作出的重要贡献。但是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法律法规对企业孵化器的法律属性、法律关系、相应的权利义务、独立的法律地位及作用做出明确的规定。
  
  面对形势发展的需求,我国企业孵化器的投资主体发生了变化。从 1987 年到九十年代初,各级政府是我国企业孵化器的投资主体,个人或者民营企业的孵化器很少;到九十年代中期,企业孵化器吸引了国有企业和其他社会投资者,九十年代后期,企业孵化器资金开始来源于企业、个人及风险投资,但大都存在着资金不足、运作困难的问题。而企业孵化器的权利义务因为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难以得到保护,可操作性差,所以企业孵化器在发展过程中存在很多问题尤其是法律问题。本文拟从经济法角度分析企业孵化器的法律关系,明确企业孵化器的法律地位、作用、权利和义务,以解决企业孵化器存在的法律问题为目的,以期为企业孵化器的发展提供法律学术支持,健全企业孵化器的立法环境,完善企业孵化器的法律制度。
  
  1.2 国内外文献综述
  
  建立企业孵化器,是调整经济产业结构、培育新兴产业、培养高层次专业人才队伍的有效途径,是落实国家创新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内外对企业孵化器的文献研究大部分是针对企业孵化器本身的发展。
  
  1.2.1 国内文献回顾
  
  虽然企业孵化器在政策的扶持下以及市场需求的推动下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但是在实际的发展与壮大过程中还存在一定的问题:政府的支持力度不够、运行发展的空间较小、外部环境不完善、投资主体单一、运行机制落后、管理不完善、缺乏专业人才、没有建立有效的经营理念等(梁滢,2012);1中国的企业孵化器应根据自身的特点与优势,从技术和经营两个方面对企业制定严格的入驻标准和程序(魏璐,王凤霞,2008);2目前企业孵化器的主要经营方式仍以物业服务和场地租金为主,增值服务水平还较低(郭韬,洪进,赵定涛 2012);3中国还需要完善企业孵化器的认定条件和指标评价体系,加大税收优惠和财政扶持力度,提升企业孵化器技术、融资等方面的增值服务能力 (王黎明,2013)。
  
  目前关于投资企业孵化器的着作和论文还很少,主要观点有:借鉴国外先进管理经验结合中国企业孵化器的实际状况,可以通过不动产证券化和股份制改革解决企业孵化器自身的融资问题(叶永刚、龚伟,2004);5由于在投资多元化,形式多样化方面进展还不够快,缺少大量投资资金,中国企业孵化器迫切需要建立一个多元化的、完整的、完善的投资体系将风险投资和创新投资融合在一起(瞿群臻,2005);6由于知识产权的独占性、信息不对称 、委托代理关系产生的机会主义行为 、投资管理监控成本和缔约风险等因素造成参股投资高新技术企业产生的法律风险(李学涛,2012);7因此需要对股权投资环节实行流程化管理,做好投资规划,建立相对完善的监管机制,预先制定项目失败时的退出方案,防止损失的扩大,使股权投资管理程序更加科学化、透明化,最大程度避免投资损失(张新福,2010)。
  
  关于企业孵化器与风险投资的融合,我国还没有形成完整的理论体系和完善的机制,但大多数学者认为二者是可以融合:风险投资于企业孵化器可以共存,不但不相互抵触,而且还存在相互促进的作用。具体来说风险投资是一项主要针对资金方面的扶持,在对企业进行孵化的时候也可以借鉴风险投资的模式,但是企业孵化器是一项相对综合化的服务,资金扶持只是其中的内容之一(李广春,2003);1风险投资与企业孵化器结合后, 企业孵化器提供较稳定的物业、服务收入,满足投资人对资金回报的要求后,为风险投资营造了较为宽松的资金运做环境(龚伟,2006);2风险投资与企业孵化器的融合,可以促进企业孵化器的产业化发展,所以企业孵化器的当务之急是构建一个多元化的、完善且完整的投资体系,推进企业孵化器的全面快速发展(武明飞、郑凌云,2002);3企业孵化器与风险投资既有共同性也存在差异性,但二者相结合可以解决企业孵化器、风险投资、高新技术企业三者在发展中遇到的瓶颈问题,最终达到三者多赢的目的(瞿群臻,2008);4目前政府对企业孵化器的投资仍有较大的影响,但企业孵化器已出现网络化发展模式,而且这种模式也越来越吸引风险资本(郭韬,洪进,赵定涛 2012)。
  
  可见企业孵化器与风险投资存在互补性;企业孵化器资金不足,管理水平低;而风险投资可供的项目少;二者存在一致性,目标一致,创新模式一致,对创业科技企业审查与挑选的严格性一致;所以二者的协同发展不仅具有必要性,而且具有可能性。
  
  1.2.2 国外文献回顾
  
  美国的企业孵化器出现时间较早,是在美国的市场推动下诞生的。在这个时期美国的经济发展较为迅速,市场交易十分活跃,对中小企业的存在发展壮大有着明显的需求,因此企业孵化器作为美国科技企业的创新形象出现了。西方学者对企业孵化器的研究较多,他们大多认为这是一种伟大的创新,以企业孵化器为载体可以实现对企业的多方位服务,其服务目标主要是拥有一定的技术优势且处于成长阶段的中小企业,服务目的是培育它们适应市场竞争的能力。
  
  美国着名企业孵化器专家鲁斯顿·拉卡卡认为,企业孵化器是培育新生企业,服务新企业,所建立的一种工作环境。
  
  美国企业孵化器行业的专家 Mark P. Rice和 Jana B. Matthews 认为,企业孵化器是一个相对综合化的服务平台,他们为成立时间较短的企业提供办公场地、共享设施、筹资和融资服务、人才培训、信息咨询、技术交流、市场开拓、对外合作交流等方面的服务,帮助企业进行经营管理,因此企业孵化器属于一种资源共享的辅助机构。
  
  美国国家企业孵化器协会(NAIA)认为,企业孵化器帮助年轻企业生存成长,提供内行管理,引领它们融资,提供技术支持服务,是一个帮助企业发展与壮大的动态过程。
  
  在英国,由于企业孵化器在经济发展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因此成立了专门的行业自律组织企业孵化器协会,他们提出企业孵化器的服务对象主要是处于创业阶段或者成长阶段初期的中小企业,这时的企业更需要多方面的综合化服务,这对于企业自身的发展以及国家经济的增长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所以企业孵化器是政府或者社会的宝贵财产。
  
  与其他西方国家相比,法国企业孵化器应用的时间较晚,在 2000 年以后法国政府才开始将企业孵化器纳入到政府的管理之下,在 2000 年 7 月,法国政府颁布了《创新与研究法》,将创新作为国家发展的重点战略,在文件中以企业孵化器为平台,为创新技术转化为生产力提供了政策的支持,同时在法律中进行了明确规定,为企业孵化器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契机。
  
  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韩国政府意识到了企业孵化器对创新型的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性,因此颁布了《支持高新技术和知识密集型企业发展的特别措施》,在措施中较为详尽的制定了对创新型中小企业的扶持方案,具体涉及资金、专业化人才以及技术研发等多方面内容。这不仅促进了韩国的经济结构转型并鼓励了新兴小型科技企业的发展,对于解决 1997 年亚洲金融危机所带来的经济问题,有着重要作用。
  
  1.2.3 对国内外文献评价
  
  将国内外的专家学者们对企业孵化器的研究进行汇总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由于借鉴企业孵化器的概念时间较短,因此我国学者主要研究分析企业孵化器的现状、未来的主要发展方向、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如何将风险投资与企业孵化器进行有效的融合等方面的内容,但是从法律角度出发进行研究的专家学者较少,这说明了我国政府、企业以及学术界应当进一步加深对企业孵化器的认知,充分利用法律对企业孵化器的发展进行保护。在西方国家,由于企业孵化器的使用已经较为成熟,且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理论框架、制度框架以及法律框架,因此西方国家的专家学者们主要针对企业孵化器的主要作用、功能的拓展与完善以及政府在企业孵化器管理过程中扮演的角色等方面进行研究。可见目前学者们侧重对企业孵化器本身的研究,认为企业孵化器作为一种企业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合理的服务,向初创期的中小企业提供一个有利的发展环境,而对企业孵化器在发展中存在的法律问题研究不足。
  
  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1)历史研究方法
  
  本文首先对我国企业孵化器的诞生原因进行了分析,然后对企业孵化器的发展历程进行了综述。根据对企业孵化器的发展现状进行分析,研究目前存在的主要法律问题,并对问题成因进行分析,以史为鉴,对解决企业孵化器的法律问题提出合理性的对策。
  
  (2)理论研究和实证研究相结合的研究方法
  
  在理论研究部分,笔者根据查阅大量文献的相关内容主要对企业孵化器的法律关系进行研究,实证研究是描述孵化器的概念和功能以及我国企业孵化器目前的现状,它本身不带价值判断,而是以此为基础客观地分析目前我国企业孵化器存在的法律问题,就其中所涉及的法律关系进行梳理和理论分析。
  
  (3)比较分析方法
  
  对企业孵化器和风险投资的异同点作系统分析,找出目前有关企业孵化器与风险投资协同发展的可行性,及影响协同发展的相关因素,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实现其理论指导作用。
  
  (4)逻辑思维方法
  
  在对文献资料或实证资料整理、研究的基础上进行思维加工,从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笔者基础本文参考的文献进行研究分析,主要采取归纳的研究方法,查找并分析我国企业孵化器发展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并提出解决办法。
  
  1.4 主要工作和创新
  
  本文从企业孵化器的概念入手,重点分析企业孵化器的法律关系这也是本文的主要创新,并将企业孵化器与风险投资进行比较。以经济法角度探讨我国企业孵化器从设立到孵化企业再到企业毕业各个阶段存在的法律问题,并从立法、融资制度、知识产权制度、内部管理制度等方面提出建议,加强法律监管,角度新颖,以期从法律角度完善企业孵化器的研究内容。
  
  1.5 论文的基本结构
  
  本文主要分为五章,分别是:第一章引言部分,明确了本文的研究目的;介绍了国内外对该问题的研究现状和成果,并对本文的研究方法、主要工作和创新作了说明。第二章企业孵化器概述,这一章笔者借鉴了一些国内外专家学者们的研究成果以及若干比较成型的理论模型,在介绍了企业孵化器的概念、主要功能以及与风险投资比较的基础上,主要针对企业孵化器的法律关系方面展开研究。
  
  第三章我国企业孵化器存在的法律问题及成因,笔者汇总整理了我国企业孵化器的发展历程及立法现状,从这些资料中可以看出企业孵化器由于立法不健全、融资制度、知识产权制度、内部管理制度不完善以及法律意识不强引发的设立资质不达标,孵化过程中的合同问题、融资行为不规范、知识产权权属不明确、人力资源管理法律风险以及企业毕业标准不适当等法律问题。第四章主要发达国家的企业孵化器法律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选取美国、法国、韩国、英国、以色列五个国家的企业孵化器制度作为参考,提出政府在这个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只有通过的法律的保护与约束,才能使企业孵化器得以健康发展。第五章完善我国企业孵化器的法律对策,加快立法建设、推进企业法律总顾问制度、完善融资制度、知识产权制度、企业毕业机制、内部管理制度及法律监管。最后一部分是结论与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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