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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发达国家的企业孵化器法律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

来源:学术堂 作者:陈老师
发布于:2016-11-24 共4176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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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中国企业孵化器的法律缺陷探讨
【第一章】企业孵化器法律风险防范研究绪论
【第二章】企业孵化器概述
【第三章】我国企业孵化器存在的法律问题及成因
【第四章】 主要发达国家的企业孵化器法律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
【五章】完善我国企业孵化器的法律对策
【结论/参考文献】国企业孵化器法律体系构建研究结论与参考文献
  第 4 章 主要发达国家的企业孵化器法律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
  
  在最初建立的时间虽然早晚不一,但是企业孵化器在各国的核心功能基本都是相类似的,大多是为了在经济快速发展的阶段进一步提升经济发展,为全社会寻找新的利润增长点,为全国经济的稳定发展以及国民的就业问题贡献力量。在此基础上,欧美各国的企业孵化器也存在一些细微差别,例如:法国的企业孵化器体现出很强的政府色彩,因为法国政府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实施了较为严格的管控,所以企业孵化器成为法国政府干预经济的手段与方式,最终企业孵化器体现出的是国家的意志;美国与法国的做法存在一些差异,企业孵化器在使用以及资源配置的过程中主要倾向于创新型的中小企业,由于处于这一发展阶段的企业较为脆弱,所以美国的企业孵化器提供的服务更为广泛;我国的企业孵化器虽然在使用之初借鉴了很多欧美的经验,但是由于我国的国情与欧美国家有一定的差别,因此在具体表现方面也呈现出了多样化的特征。
  
  4.1 主要发达国家的企业孵化器法律制度
  
  在全世界的范围内,企业孵化器最早诞生于美国。在上个世纪五十年代末,由于美国当时经济的发展速度较快,市场需求十分旺盛,因此很多中小型企业如雨后春笋般的出现,这就产生了中小企业发展壮大的需求,企业孵化器应运而生。
  
  在美国国内,随着企业孵化器在市场需求推动下的快速发展,这使得美国政府对企业孵化器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有了深刻的认知,因此制定了相对完整的配套措施,这些因素使得企业孵化器在美国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壮大,目前美国国内的企业孵化器已经超过 1000 家,在数量方面成为全球之最。
  
  4.1.1 美国企业孵化器的法律制度
  
  (1)政府支持与立法
  
  美国企业孵化器发展成熟并成为其他各国争相效仿的对象,政府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美国政府通过投入资金、在政策上给予扶持、在法律方面给予保护的方式,建立和健全法律法规。除了美国的联邦政府以外,各州政府也纷纷出台了企业孵化器方面的相关细则,这使得企业孵化器在全美国的范围内得以健康发展,因此可以说美国政府虽然没有对企业孵化器实施过多的行政干预,但是也起起到了重要的、积极的作用。
  
  (2)实行合理的税收优惠政策
  
  早在上个世纪七十年代末期,美国联邦政府就意识到了税收合理化对企业孵化器发展能够起到辅助性作用,并颁布了一系列的相关政策。例如:2003 年通过的《就业与经济增长税收减免协调法》,这一法案促进了美国企业孵化器进一步产业化发展。另外,美国大多数州政府也根据自身经济的发展制订了专门的法律法规。例如:美国俄克拉荷马州规定,企业孵化器从设立之日起 10 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收购企业孵化器内的企业可享受前 3 年免征州企业所得税。这一系列税收减免优惠政策,降低了企业孵化器的运营成本,吸收了大量的私人资本,加快了企业孵化器的创建进程,促进了企业孵化器的进一步发展。
  
  (3)企业孵化器与风险投资的紧密结合
  
  企业孵化器提供的资金等服务本身就具备一定的风险性,因此企业孵化器与风险投资之间并不存在相互矛盾的关系,相反两者之间如果能够实现紧密的结合,那么还可以对企业孵化器起到辅助器的作用。美国在全世界的范围内拥有着最为完善的投资制度,在多年的发展探索过程中逐渐将企业孵化器与风险投资进行了融合,美国的风险投资者必须严格的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进行投资,对于投资企业孵化器来说,也应当严格按照美国风险投资主体法律制度加以应用和遵守。
  
  4.1.2 法国企业孵化器的法律制度
  
  1999 年 7 月,法国国务会议批准了研究部起草的《创新与研究法》草案,此草案在决议中迅速通过,成为具有强制力的法律条款,这标志着法国的企业孵化器可以法律的框架内健康的发展,并受到法律保护。法国标准化委员会 (AFNOR)在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制订了企业孵化器服务标准与管理标准,加强了企业孵化器的规范管理,提高了企业孵化器的孵化水平。为了加快企业孵化器的发展,法国政府根据区域经济发展的需要,挑选了超过三十家的企业孵化器进行资金以及其他资源的扶持,为企业孵化器的发展起到了以点带面的作用。法国大区政府及所在地政府单独投资建立企业孵化器,或者充分利用大学、研究机构等专业化优势,以合作的方式成立企业孵化器。法国政府为了鼓励企业孵化器的建立,不但对企业孵化器、孵化项目不收房租,而且为每一个孵化项目提供接近 5.5 万欧元的支持,并配备一至二名顾问全程跟踪并服务于孵项目。入孵企业成功以后,企业孵化器从中获得股份作为回报。
  
  4.1.3 英国企业孵化器的法律制度
  
  为了加快创新产业的发展,英国加大对企业孵化器的扶持力度,成为欧洲第一个建立企业孵化器的国家。英国的企业孵化器大部分是由高校、政府和企业共同投资设立的,并且采用企业的管理模式进行经营管理。首先成立董事会和监督机构,董事会主要管理企业孵化器的重大经营决策等相关事宜;监督机构主要对董事会、总经理的决定事项进行监督评议;总经理则是由董事会任命,负责企业孵化器的管理经营。由于英国的企业孵化器大部分是大学企业孵化器,为了充分利用学校的资源,将大学的科研成果转化,对企业是否具有高新技术和核心技术要求非常严格。与法国政府不同,英国政府在企业孵化器的创建初期投入资金后,对于企业孵化器的后期经营与管理一般不再给予财政支持,而是设立了各种基金,例如风险投资基金、商业天使融资、欧共体基金以及地方政府设立的投资基金等等。
  
  4.1.4 韩国企业孵化器的法律制度
  
  韩国为促进企业孵化器的大力发展,先后颁布了企业孵化器的整体框架以及实施细则方面的文件,例如《培育风险企业特别法》、《支持高新技术和知识密集型企业发展的特别措施》法案、《关于政府资助研究机构设立、运行及育成法律》。为了鼓励企业孵化器的建立,政府拨付了专项资金,最多可以为企业孵化器的建立提供达到 70%的预算资金比例。为了充分利用大学等专业化优势,政府对高校给与了一定的政策扶持,在资金以及人员方面支持高校建立自己的企业孵化器中心。
  
  4.1.5 以色列企业孵化器的法律制度
  
  以色列的企业孵化器是以政府投资为主。为了促进企业孵化器的发展以色列政府制定了相关的优惠政策,而且在资金方面予以大力提供支持。企业孵化器为了提高孵化水平,制定了严格的筛选标准,控制入孵企业的质量和数量。同时,企业孵化器提供融资、法律、网络、管理咨询、会计审计等方面的服务,并组建创业团队指导孵化企业的工作,以确保入孵企业能够得到优秀的孵化服务。虽然以色列企业孵化器的大部分资金由政府提供,但是政府只是参与管理没有管理权管理权属于创业者,双方可以通过签订合同,明确政府与企业孵化器之间的责任关系。
  
  企业孵化器采用企业法人模式,设立董事会、监事会、管理者等,政府不干涉内部管理人员的任命,只对投资资金进行监督,董事会有权监督企业孵化器管理决策。
  
  4.2 对健全我国企业孵化器的启示
  
  通过对上述发达国家企业孵化器的法律制度分析,企业孵化器的建立与发展都离不开政府的大力促进和引导。首先政府要对企业孵化器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有着深刻的认知;其次政府要在法律框架内纳入企业孵化器方面的相关条款,保证企业孵化器在发展过程中受到法律的保护,为其健康发展奠定基础;再次政府要对企业孵化器的发展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使他们迅速的从初始创业阶段发展到能够自主经营的成长阶段;最后政府要对企业孵化器给与一定的资源倾斜,尤其是资金方面的支持。
  
  4.2.1 加快立法建设
  
  发达国家企业孵化器的快速发展都离不开法律方面的支持,由此可见出台这方面的法律条款是企业孵化器健康发展的前提与保障。我国企业孵化器目前的发展思路还是依靠市场的调节作用,而企业孵化器的快速发展是依靠政府的干预及各方面支持,同时借鉴欧美等国家的先进经验应通过立法来改变依靠政策的思路。
  
  因此,现阶段的当务之急是使企业孵化器的管理“名正言顺”,加快建设针对企业孵化器的相关法律法规,使企业孵化器的发展有法可依。只有创造一个良好的经济环境和制度环境,政府制定的各项支持企业孵化器发展的优惠政策,以及促进在孵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才能有条不紊地落实实施。
  
  4.2.2 采用企业法人模式
  
  虽然美国企业孵化器在服务范围方面涉及很广,但是大多采取企业化模式,充分利用企业产权明晰的优势,明确法律主体之间的责、权、利。
  
  我国企业孵化器大部分是直接或间接依靠政府资助,自身缺乏运营能力,所以其经营模式大多采用事业单位模式,社会效益明显,缺少经济效益,从长远看,创造价值能力有限,不能科学地、有持续地继续发展下去。从美国企业孵化器的成功经验中可以看出,美国的企业孵化器与入孵企业的行为关系都严格遵循市场经济的规范,二者按照市场原则规范其经济行为。借鉴美国、英国、以色列的先进经验,我国企业孵化器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采用企业法人模式。企业法人制模式可以使企业孵化器做到政企分开、产权清晰、权责明确,不仅实现了企业孵化器的社会效益同时实现了企业孵化器的经济效益。
  
  4.2.3 完善服务功能
  
  现阶段,我国的企业孵化器在经营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就是服务范围不够广、不够深入,仅仅停留在提供办公场所以及业务咨询等方面的服务,在融资以及专业技术提供方面还不能满足创新型中小企业的需求。
  
  以美国为例,企业孵化器在美国之所以拥有庞大的数量,主要是因为其服务领域已经扩展到企业需求的方方面面。一般来说,服务功能的扩大需要政府的支持以及信息的传递,因此我国政府应当为企业孵化器建立相对专业化的服务平台,为初创企业提供良好的生存环境与完善的服务功能。此外,要提供宽松的发展环境,实现企业孵化器投资主体的多元化。企业孵化器在资金方面可能会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因此应拓展融资渠道,完善融资体系,提高企业孵化器的服务质量,为在孵企业提供融资支持及专业服务。
  
  4.2.4 建立考评机制
  
  为了调整企业孵化器的产业结构,加快企业孵化器的产业化进程,我国政府应对企业孵化器进行考评管理。这就需要成立专门的考评机构对企业孵化器进行分类考核和评估,采取优胜劣汰制。只有建立考评机制,刺激企业孵化器的管理团队,才能提高企业孵化器的整体孵化水平和竞争力,使企业孵化器健康有序科学地发展。
  
  4.3 小结
  
  从发达国家企业孵化器的发展中可以看出,企业孵化器的设立发展都需要政府的支持,更重要的是需要健全的立法环境。我国应加快企业孵化器的立法建设,确保有法可依,在运营模式上应采用企业法人模式,同时完善孵化功能,建立考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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