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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维修基金使用运作的法律问题及制度完善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4-11-24 共2543字
论文摘要

  一、我国物业维修基金的相关概念

  为了业主全体利益,在住房出售之后,为了能够在保修期过后对物业范围内房屋的公共部分、公共设施等更新、维修、改造提供资金的基金就是所谓的物业维修基金。在我国城市化进程中,重建轻管思想严重,使得大多房地产开发商只为将自身利益最大化,在房屋建造时粗制滥造偷工减料,更甚至许多隐患在业主入住时无法检查到,这样的房屋一经使用,业主不仅需要面对难以承担的维修费,更无法找到出现故障的问题在那里,因此,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建筑工程的保修制度,在保修期之后的维修则需要使用物业维修基金进行维修,目前世界上多数国家均对物业维修基金的设立做出强制性规定。可以说物业的“养老金”就是物业维修基金,其在营造和谐生活环境以及完善物业管理体制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二、我国物业维修基金管理与运作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一)物业维修基金归集出现的法律问题

  第一,归集主体不够明确。由于我国物业管理制度建立时间较短,各地区管理制度发展水平参差不齐导致各地立法不一。例如广州地区规定物业维修管理基金以开发商作为缴费主体,以求降低业主压力,但是俗话说羊毛出在羊身上,开发商寻找规定的漏洞,将这笔钱又重新转嫁到了购房者的身上。虽然《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管理办法》中规定缴费主体应该是购房者,但是根据法理,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法律效力并不分高低,一旦归集主体出现矛盾的时候,法官将无所适从。

  第二,归集不到位。虽然《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管理办法》中有指出,若业主没有缴纳基金,开发商就不能够给予业主入住钥匙,但是目前部分业主购买房子并非自己入住而是为了”炒房”,这样就使得维修基金归集不到位,影响到小区物业的维修保养。

  (二)物业维修基金管理运作中出现的法律问题

  物业管理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遵照法律法规程序以及条件所建立的民事主体。目前由物业管理企业对物业维修基金进行代收的问题逐渐凸显出来。物业管理企业的最终目的是实现经营利润最大化,其所提供的维修服务也是为了获取利润。然而由于目前物业市场不够规范,使得很少有物业管理企业以树立企业形象为目标。由于物业维修基金巨大的数目,并且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物业管理企业需要对物业维修基金收费以及标准进行公开的义务,因此挪用其不仅能够给企业带来巨额利润,更是在短期内无法被业主所察觉,因此在利润的诱惑下,多数物业管理企业铤而走险,出现挪用、私吞等犯罪违法行为。

  三、关于完善物业维修基金管理运作制度的建议
  
  (一)建立健全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体系

  物业维修基金与社会保险基金一样,均是群众能够安居乐业的重要保障。由于我国目前物业管理以及业主资质等立法体系存在问题,使得物业维修基金法律制度无法健全完整。因此我国首先需要定制起能够作为直接物业维修基金制度依据的法律。其次需要以基础立法为根本,建立起物业维修基金使用以及管理的行政法规或是单行法,以促进我国物业维修基金制度有关的法律法规体系不断健全完善。

  另外,立法需要对物业维修基金中行政部门的监管职责进行明确规定,在物业管理企业,开发商存在物业故障不及时维修,或是业主举报维修基金被侵占的时候,相关部门不能够及时采取管理措施,对被侵犯的权利进行救济。再者,物业行业需要被立法赋予一定监督权力,让其有权利用宣传栏,报纸以及网络将关于物业维修基金的重要信息向全体业主公布,使得全体业主能够对物业管理企业、开发商以及业主自主机构等行为进行监督,一旦出现不良行为能够进行及时有效的反馈。

  (二)规范物业维修基金管理运作

  第一,对于每一笔所动用的物业维修基金物业管理企业均需要定期对其用途、动用数额等进行公布,并且规定业主具有随时查阅物业维修基金运作情况的权利。第二,相关法律法规需要对物业管理企业以及业主委员会之间的关系进行明确,使得其权利能够受到多方制约。当物业管理企业权利被业主委员会所侵犯时,需要有强制性法律对其进行制裁。第三,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引进法律顾问作为业主委员会的法律援助,引入基金管理公司、会计事务所以及保险公司等提供金融服务,这样才能够从根本确保物业维修基金的安全与收益。

  (三)规范施工单位的保修义务

  开发商需要谨遵建筑法律法规需要以及标准,向小区物业管理公司递交合格的房屋,物业管理公司在承接建筑时,需要对公用设施以及物业公共部分进行检验。移交之后,若是发生故障,物业管理公司有义务对其进行维修,若是在保修期内,则需要由施工单位进行保修,并且赔偿损失。法律可以对施工单位进一步规定其需要为所建物业进行财产保险,财产保险期限则是该建筑物的保修期限,受益人则为全体业主。这样能够有效杜绝一旦保修期内房屋出现问题,开发商“卷铺盖走人”,导致业主无法找到开发商承担责任,而物业管理公司也由于无法追偿维修费用而拒绝接受保修期内的维修。

  (四)建立具有投资收益功能的信托机构

  第一,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物业维修基金保值增值方法。例如法国许多物业管理企业同时监管多栋大楼,所收取的物业管理费以及物业维修基金总数惊人,这笔数额巨大的资金通常被用来投资低收益但是小风险的行业以求达成保值增值的目的。

  第二,有学者提出利用社会分工理论进行对物业维修基金的保值增值,即成立专业信托机构对物业维修基金保值增值工作进行承担,风险自负,按照比例对增值部分进行分成。由于物业维修基金是业主对业主自治机构的信任,以改造、维护以及更新小区公共设施为目的所成立的基金,因此可以利用信托法对其进行调整,并且在此基础上成立具体的信托法律制度用以对物业维修基金进行管理。

  结束语

  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新建小区也日益增多,人们对物业维修基金越来越关注,其使用、筹集以及保值增值等相关问题与全体业主的自身利益联系紧密,并且物业维修基金制度对房屋的安全使用以及公共区域的使用功能等有着重要意义,因此成为关注焦点。因此,需要对物业维修管理基金的监督机制,管理方式等立法不断加强完善,明确其性质,不断健全其归集、管理、运作等流程中的法律法规,从而促使物业维修基金逐渐规范。

  参考文献
  [1]于玉莲,鲁捷.物业管理法规[M].电子工业出版社,2008年版
  [2]孙丽丽.物业维修基金管理与运作的法律问题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09年
  [3]张宏,杨承志.物业管理热点问题解析[M].广东经济出版社,200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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