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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范式在法律本体论研究中的应用(2)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12-29 共6780字

  (二)生物学中的信息范式。

  20世纪初,德国遗传学家魏茨曼把信息概念引入生物学之中,[13]如今它已经成了生物学须臾不可离开的日常用语。例如,分子生物学认为,生命实际上就是一个编码、翻译、解码、转录和接收生物信息的过程 ;发育生物学认为,精子和卵子相互结合并发育为成年个体,就是某一基因组中的遗传信息被翻译为成年个体身体结构的过程 ;进化生物学认为,演化就是生命信息在 38 亿年前突然迸发,穿越漫长的时空隧道而来到包括人类在内当代生物世界的过程。

  (三)心理学中的信息范式。

  早期的心理学一直被认为属于人文社会科学,其研究方法主要以抽象的哲学思辨为主,很少明确地在本体意义上把心理视为一种信息现象,只是偶尔在隐喻层面上使用它。近年来,随着一系列自然科学研究方法的引入,心理学越来越明显地呈现出自然科学特色。与这一潮流相对应,心理学家开始明确地把人类或其他动物的心理界定为一种信息处理过程,大脑则是一种独特的信息处理装置。“信息”由此成为心理学中的一个核心概念,虽然信息概念在有些心理学分支的显性运用并不多见,但心理是一种信息处理过程却是彼此心照不宣的共识。

  (四)文化进化理论中的信息范式。

  1985 年,美国生物学家博伊德等人在其专着《文化与进化过程》中采用信息概念来界定文化,“文化是通过教授或模仿从其他同类个体获得的,能够影响个体表现型的一种信息”,[15]并在此基础上构建了全新的文化进化理论。截止到 2015 年 7 月,其英文文献他引次数已经超过了 6, 000 次,影响愈来愈大。按照泰勒的经典定义,“文化是包括全部的知识、信仰、艺术、道德、法律、风俗以及作为社会成员的人所掌握和接受的任何其他才能和习惯的复合体”.

  如果文化是一种信息,那么法律当然也是一种信息。这样,习惯、禁忌、道德或宗教等其他文化现象就与法律具有了共同的信息概念基础,它们之间的区别与联系也将能够在更加清晰的理论背景幕布上得以澄明。

  (五)法学中的信息范式。

  在不考虑其他语种的前提下,目前仅发现各有 1 篇中文文献和 1 篇英文文献明确断言法律是一种信息并进行了系统论证。其中,周艳红提出“法律也是一种信息”,[17]并从法律的信息特性和法律信息系统结构入手,分析了法律的制定、实施、宣传和监督等过程。克莱奇亚认为“法律是一种信息处理过程”(Law as information processing),[18]法律系统主要涉及信息的输入、处理和分配,对一个社会的法律系统和亚系统进行功能分析可从这三种机制入手。

  三、西方法理学主要法律本体论的“信息”审视。

  尽管个别学者已经采用信息概念对法律现象进行了探讨,但遗憾的是未能进一步触及法律本体论层次。如果法律的信息定义不能在本体论层次建构上达到一种系统化、理论化和学术化的程度,想要对原有的法学理论研究产生影响是不可能的。当然,西方法理学主要法律本体论肇始于古希腊传统,千百年来一直绵延不断,直到今天仍在世界范围占据主导地位,已经形成了自己独特的学科特色和体系,理论研究者和实务从业者众多,其核心范式多已在其头脑中成为思维定式。如果不能对其在学术传统上有所接续,而是强行引入一个新的法律信息本体论,多半会以失败而告终。

  基于这一现实,目前最急迫的事情反倒不是马上就构建一个宏大的法律信息本体论本身,而是如何对现有法律本体论与信息概念之间的相容性展开充分论证,如果能证明它们都能统一在共同的信息概念基础上展开学术论辩与实务操作,那么基于信息概念的法律本体论在未来的发展前景就十分可期了。

  为了形象地展示信息概念何以能够成为沟通西方法理学主要法律本体论之间的桥梁,笔者绘制了一个示意图,如图 -1 所示。当然,图 -1 还是非常简化的,只能起到一个抛砖引玉的作用,以期激发学界对这一问题进行更全面、更细致和更深入的探讨。

  (一)自然法学本体论的信息诠释。

  对于自然法而言,如果认为它是神的意志,实质上它就是神向尘世与人类发出的信息。如果认为它是自然界本身所固有的,那么它就是自然界本身所蕴含的一种信息,它自存自在,统治着整个自然界。如果认为自然法源自人类的理性,那么它就是存在于人类世界但又具有抽象品格的一种信息,与实存的人类秩序本身并不处于同一位格。在图-1中,自然法位于人类社会圆圈之外,意味着自然法的超然性,它统治着人类世界,但又与人类世界保持着一定的距离。

  (二)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本体论的信息诠释。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本体论强调的是主权者的命令之类的实在法律。在书面文字诞生之前的蛮荒社会,实在的“法律”可能体现在各种社会习俗或禁忌之中。对于现代社会来说,实在的“法律”也可能以不成文的习惯等方式存在。但总的来看,实在法主要还是以各种法律文本的方式呈现自身,如图 -1 中所示的美国宪法文本。用信息范式的语言来表述,法律就是蕴含在这类文本中的信息。

  (三)社会法学本体论的信息诠释。

  社会法学本体论强调社会本身或法律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显而易见,社会是由人组成的,而人又是无时无刻不在进行着各种活动的,社会法学真正关心的是人的行为,而不是人的物理肉身。因此,对于社会法学的法律本体论而言,无论是法律本身还是法律与社会的关系,都一定是体现在人的行为,特别是人的交互行为或社会行为之中。采用信息语言来表述,社会法学本体论眼中的法律就是体现在人的行为或行为关系之中的一种信息。

  (四)解释法学本体论的信息诠释。

  无论是法律文本还是人的行为,它们本身都只是一种客观的存在,如果没有观察者或解释者,它们就只是在那里,所蕴含的信息并不能鲜活地灵动起来。只有通过解释者与作为解释对象的文本或行为之间的互动,以及解释者与解释者之间的互动,作为信息的法律才会运行起来。

  前面已经提到,分析实证主义或社会法学的法律都是一种信息。因此,解释学本体论的法律就是这两种信息单独或同时进入人类头脑后的产物,经过解释者的“解释”,转化为解释者头脑中的信息。

  当然,世界上并不是只有一个解释者,“法令出一,别黑白而定一尊,天下之事无小大皆决于上”(《史记 · 秦始皇本纪》)的时代也已经一去不回。在正常情况下,解释学的法律确定性并不会由于解释者的个体性而分崩离析,不同角色与不同层级解释者之间的互动与分工平衡决定了法律确定性依然是可预期的。更重要的是,分析实证主义的文本和社会法学的行为对解释者构成了外部制约,不同解释者拥有的共同文化基础也为法律确定性提供了有效支撑。

  四、综合法学或统一法学复兴的“信息”路径。

  20 世纪中叶,许多西方学者对三大法学流派长期纷争不已的局面开始感到不满和厌倦,掀起了一场综合法学或统一法学运动,旨在推动各主要法学流派之间进行融合,最终建立一门“合适的法理学”,其代表人物包括霍尔、斯通、博登海默和伯尔曼等人。

  综合法学试图超越自然法学、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和社会法学的诸多固执、偏颇与片面之处,致力于把法律的形式、价值与社会事实合三为一,从而照亮法理学大厦的每一个房间和每一个角落。公允地说,综合法学一度声势昭隆,并对当代中国法理学体系产生了一定影响,但它并没有完成其最初为自己设定的宏大目标和使命。除特定阶级或利益集团在特定时期的特定需要,以及各种历史、政治、经济和社会背景等复杂因素导致西方法学界的研究重心经常随之起舞、摇摆不定以外,综合法学没有提出一个能够真正打通法律的规则、价值与社会事实三层面之间联系的核心概念,导致了一种“综”有余,“合”不足的尴尬局面。

  解释法学的法律本体论首次把立足点置于法律的解释者,而不再仅仅局囿于法律的价值、形式或社会事实这三个被解释对象本身,可视为对传统的三大法律本体论进行整合的初步尝试。同样令人遗憾的是,它也没有提出一个既能打通三大法学流派之间,也能打通三大法学流派与其自身之间有机联系的核心概念。尽管其立论不可谓不高远,不可谓不深入,但它面临的困境与综合法学如出一辙。

  然而,基于信息概念的法律观却具有突破这一困境的学术潜力。通过信息概念的引入,自然法学的、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社会法学的和解释法学的法律本体论都拥有了共同的概念基础。自此,法学家们不仅可以从信息的视角出发获得对于它们之间关系的全新理解,而且可以在一个新的共同平台上进行学术论辩,避免无谓的细节争执,从而把视线聚集于真正的理论焦点,为取得理论突破并达成基本共识提供了可能,目前已经退出西方法理学主流视线的综合法学或统一法学或许也能够借由信息范式而获得新生,让我们不妨拭目以待。

  五、对中国当代法律本体论研究的启示。

  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目前国内法学界对于法律本体论的认识基本上是统一的,认为法律“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落脚点是“行为规范”,辅以本质特征和形式特征说明。从其他版本的法学教科书或专着来看,相应表述也是大同小异。

  行为规范的存在意味着对人的行为已经、正在或可能产生某种影响,并且这种影响不是被影响者身体受到物理控制的木偶行为,而是在法律规范的影响下自主做出的行为。当然,受影响的方式既可能是主动接纳,也可能是被迫接受,但这种影响作用的超距性清晰地表明了法律的信息实质。

  如何在遵从主流观点的前提下寻找一个更底层、更基础的共通概念,既符合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不脱离我国法学界的现实国情,也能打通与西方法理学主要法律本体论之间的联系,是国内学者把法律本体论问题研究向更深层次推进的可行方向之一。法律的信息定义与之完全契合,未来的发展前景十分广阔。

  六、结语。

  通过对西方法理学主要法律本体论以及当代中国法理学主流法律本体论的初步剖析,结合对物理学、生物学、心理学和文化进化理论等学科内信息范式的初步介绍,本文初步探讨了信息概念在打通西方法理学主要法律本体论之间的联系,促使综合法学或统一法学复兴,以及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学创新等方面具有的巨大潜力。在此基础上,本文提出一个鲜明的理论观点,“法律是影响人的行为的一种信息”(Law is information that affects human behavior)。

  包括世界货币基金组织等在内的许多国际机构认为,在未来的 10 ~ 20 年内,中国有可能超越美国成为世界第一大经济体。面对这一世界政治经济格局巨变,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立足于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事业,运用全新的法律信息本体论来解释鲜活的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律实践,具有极为诱人的学术市场前景。在这一过程中,也将能够为构建或完善具有中国特色、中国气派和理论自信的马克思主义法学体系做出有益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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