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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儒家文化与中国式司法治理

来源:人民司法(应用) 作者:赵贵龙
发布于:2018-10-18 共11641字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有学者认为,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本轮司法改革措施中最具影响力、意义最为深远的改革举措。 (1) 根据历史制度主义理论, 制度创设或政策最初发起时所选择的政策, 将持续和极大决定性地影响未来的政策, 即形成“路径依赖”。 (2) 法律制度的变迁更是离不开民族文化的土壤。本文试以儒家文化与中国国家治理体系发展变化关系为视角, 对中国式司法治理尤其是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历史背景作一探讨。

  关键词:儒家文化; 司法;
 

法制史

 

  一、儒家思想发展脉络:中国式司法治理的文化背景

  儒家是由孔子开创的一个学派, 儒家文化则是由儒家学派创立并传承的中国传统主流文化, 是儒家思想的表现形式。孔子生于公元前551年, 卒于公元前479年, 距今两千五百多年, 因此, 儒家学派也有着两千五百多年的历史。这样一个传承久远的文化传统, 在世界文化史上也是罕见的。一般认为, 一个能够传承久远的文化传统必然包含着一个经典的内核, 具有一套经典的体系, 而这套经典体系也决定了这个学派的主要特质和性格。所以, 探讨儒家文化的特点, 应从研究其经典体系开始。 (3)

  1.“六经”经典的形成

  由汉字书写的典籍是中华学术的呈现形式。而从夏、商、西周至春秋, 在所有的典册文献中, 最重要的是《诗》、《书》、《易》、《礼》、《乐》、《春秋》。这六部典籍, 在春秋末期经孔子整理删定, 战国时已被称为“六经”。如《庄子·天运》:“孔子谓老聃曰, 丘治《诗》、《书》、《礼》、《乐》、《易》、《春秋》‘六经’, 自以为久矣。”

  概言之, “六经”成书于孔子之前, 它不是某一家一派的经典, 作为夏、商、周三代中华文明智慧的结晶, “六经”是中华文明的原始经典, 又是夏商周三代礼乐文明的核心成份。儒家注重文化传承, 以传承“六经”为己任, 成为先秦百家中唯一重视文化传承的学派。秦朝焚书坑儒后《乐经》失传。汉武帝时立“五经”博士, 文化经典得到国家力量的承认。

  2. 百家争鸣的洗礼

  春秋末期至战国时代, 史称诸子百家时代。诸家之中最突出的是“六家”, 即儒家、墨家、道家、法家、名家、阴阳家, 又以儒、墨、道、法四家为最重要。战国初期, 儒、墨并称显学;到战国后期, 儒、道两家在哲学思想上影响最大。在此后的中国文化历史上, 在精神的发展方面, 形成了以儒为主、儒道互补的基本格局;在政治的发展方面, 形成了以儒为主、儒法并用的实践体系, 而最终儒家的价值观构成了中华文明价值观的主流。

  百家争鸣时期也正是西方历史学家所称的“轴心时代”, 诸子百家开创了中国学术思想的黄金时代。“六家”之外, 加上纵横家、杂家、农家, 就是“九流”, 再加上小说家即为“十家”了。当然还有兵家、医家等。也诞生了《左传》、《楚辞》、《离骚》等划时代作品。

  3. 儒学的初期传承

  由于儒家注重文化传承, 因此百家争鸣之后, 儒家学派一枝独秀。

  儒家是传承三代文明的主要学派。儒家早期的七十子及其后学, 每天就是讨论文化的传承问题。中华文明长久、连贯的传承现象在世界文化史上独一无二。跟这个连贯性相匹配的是, 这个不间断传承的文明和文化的载体所依存的政治实体, 在几千年来基本维持统一。中国以长江和黄河流域为基础的中华民族政治实体, 不断扩大, 不断融合, 虽饱受战争之苦, 但从未完全被外族侵占或长久分裂。一种文明只有具备巨大的融合力和凝聚力, 才能达到这样的结果, 这种融合力、凝聚力就从儒家文化中来。而儒家文化所传承的以“五经”或者“六经”为核心的经典体系, 不是一家一派的、一个宗教的经典, 而是一种文明的经典, 即中华文明的经典。

  儒家学派自身的传承, 自孔子后即分门派。《韩非子·显学》篇说:“自孔子之死也……儒分为八。”简言之, 孔子死后, 最初分为两派:有子是一派, 曾子是一派,  (1) 所以《论语·学而第一》章, 先说, “子曰:学而时习之, 不亦说乎?”继说, “有子曰:其为人也孝弟 (悌) , 而好犯上者鲜矣。”又说, “曾子曰:吾日三省吾身。”综观论语, 除孔子外, 称子者, 唯有有若、曾参二人, 颜渊、子夏、子贡皆不称子。

  孔子死后, 子夏、子游、子张推举有若作孔门领袖。这一派对于孔子说过的话、所删定的经典, 为形式的保守, 异常忠实。后为荀子所演承。

  曾参另为一派, 不注重形式, 注重身心修养。曾子的著作《大戴礼》有十篇, 弟子是子思, 子思作《中庸》。子思门人又传孟子, 故曾子一派后被称为思孟学派。

  4. 两汉经学的曲折发展

  经学的真正确立是汉武帝时代。先秦的“六经”到汉代时《乐》已遗失, 唯有“五经”。汉武帝接受董仲舒“独尊儒术”的建议, 置“五经博士”, 罢百家之学的博士, 太学收博士弟子50人, 昭帝时增至200人, 元帝时增至千人, 王莽时达万人, 东汉达3万人。儒、道之外, 其他诸子之学逐渐衰微。

  汉儒治经, 分今文、古文两派。今文经:以汉代文字整理书写。古文经:以战国文字书写 (如鲁壁藏书) 。西汉为今文独盛时代, 东汉为今古文互争时代。东汉前半, 今文很盛, 到了末年, 大学者都属古文派。东汉郑玄为汉代经学学术的集大成者, 即是古文经学者。

  “五经”的体系到汉代以后逐渐扩大, 从“七经”、“九经”直到“十三经”。《礼经》在汉代以仪礼的形式保留下来, 汉朝人又搜集了先秦时期对《礼经》的解释, 结集成了《礼记》。《春秋》则有三种传。后来, 春秋的“三传”也慢慢地进入到经典体系。另外, 《论语》和《孝经》在汉代虽然不是经, 但是已经有了经的地位。《尔雅》是一部字典, 因为研究古经必须借助古代的字典, 所以也进入经典体系。

  5. 魏晋隋唐的文化交融

  魏晋时期是玄学与道教盛行之时。何晏、王弼创立玄学, 成为魏晋学术的主导形态。魏晋玄学以老庄思想为主体, 兼蓄道儒学术体系。魏晋思想家将《周易》、《老子》、《庄子》作为其基本思想典籍, 合称“三玄”。玄学思想家强调以无为本, 贵无轻有, 主张“越名教而任自然”, 甚至“菲汤武而薄周孔”, 弃经学而尚老庄, 具有鲜明的道家色彩。南北朝更是道教大发展的时期。

  隋唐是佛学发展的巅峰时期。佛教自西汉末年传入中国, 魏晋南北朝时已盛行, 隋唐时期达到鼎盛, 出现了中国佛教的宗派, 即天台宗、法相宗、华严宗、禅宗等, 使佛教成为中国传统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唐朝同样是文学尤其是诗歌的黄金时代。加之始于隋唐的科举考试重视经义和诗赋内容, 对经学的普及和诗赋的繁荣起到了巨大的促进作用。

  可以说, 魏晋隋唐是文化碰撞与交融的特殊历史时期, 儒家文化发展经历着严峻的考验, 并促成了宋朝之后的重大转型。

  6. 宋明理学的重大转折

  宋明理学代表着儒家文化的转型与重生。在受到魏晋隋唐时期道教与佛教文化的双重洗礼后, 儒家文化迎来了崭新的发展。

  到了宋代, 《孟子》也入经了。后来所谓“十三经”, 除了前面的“五经”以外, 还有《礼记》、《春秋三传》、《尔雅》、《论语》、《孝经》和《孟子》。它们以“五经”的文化作为根本内核。

  从两千五百年前一直到唐代, 中华文化的经典体系是以“五经”为主的儒家经典体系, 与其相匹配的人格特征和人格代表, 称为“周孔”, “孔孟之道”则是后来的说法。从汉代到唐代, 不讲“孔孟之道”, 而讲“周孔之道”, “周”即周公, “孔”即孔子。周公的大部分思想保存在《尚书》里面。可是到了宋代以后, 在儒家经典系统里面有一套新的经典体系开始跟“五经”并列, 其地位甚至超过了“五经”, 这就是“四书”。“四书”就是《论语》、《大学》、《中庸》、《孟子》。除《论语》外, 《大学》一般认为是曾子发挥了孔子的思想写成的, 《中庸》是子思的一些基本思想, 而孟子是子思门人的学生。南宋朱熹第一次把四本书合起来称“四书”, 元代延续。朱熹作《四书集注》, 元朝正式把《四书集注》作为科举考试内容, 直至明清。在宋、元、明、清四个朝代, “四书”的地位越来越高。可以说, “四书”体现了中国人的核心价值观。

  儒家思想代表了中国人的核心价值观, 这套核心价值观符合中国人生存的历史环境、历史条件、生产方式、交往方式, 符合中国社会的需要, 所以成了中国文化的主体部分。中国社会长期以来是一个农业社会, 而且是一个乡村宗法共同体的社会, 是以家族为主要形式的生活共同体。中国又是个中央集权的国家。佛教进入中国以后, 始终跟本土文化有冲突, 但也有融合, 其中最重要的就是佛教慢慢地向中国文化低头, 它要承认儒家文化的孝和忠。从先秦两汉开始, 儒学就不断地传承中华文明的经典, 一直到19世纪后期, 所以, 儒家对中国文化的传承起了重要作用。如果从中华民族精神的主导方面看, 应当说儒家的文化和价值在塑造中华民族的民族精神方面起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宋明理学近八百年的持续历史提示出中国学术思想的发展趋势:两汉经学确立儒学主导地位;魏晋玄学使道家思想得到发展, 儒道互补的格局得以成形;隋唐佛学使传入中国的佛教在中国化过程中达到兴盛, 中国文化的儒道互补变为儒释道互动的三元结构。宋明理学使儒学重新占据主流思想的地位, 理学吸收了佛道的思想因素, 社会思想文化形成了以儒学为主、三教趋向融合的稳定格局, 适合了宋以后中国社会的发展需要。以佛治心、以道治身、以儒治世, 成了宋元以来历代王朝的文化共识。 (1)

  值得注意的是, 宋、明两代理学差异巨大, 这是由宋、明两代政治生态所决定的。在宋代皇权与士大夫“共治天下”的开明政治生态下, 以“朱熹学”为代表的宋代理学追求的是“得君行道”;明代的恶劣政治生态与宋代形成鲜明对照, 以“阳明学”为代表的明代理学则走上了“觉民行道”的新征程, 实现了宋明理学的划时代转折。 (2)

  7. 清代汉学以及近现代西学、国学

  清初顾炎武、黄宗羲倡导以“六经”为根底而经世致用。由于清代大兴文字狱, 清代中期学者多转向古代考据训诂, 因其学风近于汉代古文经学, 又称汉学。乾嘉学术以汉学标榜, 又分为吴派和皖派。康熙时编辑《古今图书集成》, 乾隆时编撰《四库全书》, 记载了中国文化取得的巨大成就。

  鸦片战争后, 以林则徐、魏源、严复等为代表的一些爱国士大夫提倡“经世致用”、“励精图治”, 主张引进西学, 开启西学东渐之风。以章太炎、胡适、王国维、梁启超等为代表的近代学者则提倡国学研究, 从而推动了中国传统文化的系统研究和发展。

  20世纪90年代中期则迎来了当代第一波国学热。进入21世纪以来, 全方位的国学热方兴未艾。

  总之, 在中华民族几千年的文明发展史上, 儒家文化始终成为一条主线, 是中华文明的骨干与精髓, 作为儒家创始人的孔子更是成为中华文明的精神标志。这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尤其是推进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所不容忽视的民族文化历史背景。

  二、儒家文化与中华法系:中国式司法治理的法统背景

  1. 中华法系研究概况

  关于法系问题的提出, 是19世纪末日本著名法学家穗积陈重发端的。1884年, 他发表《论法律五大族之说》, 将世界法律体系分成印度法族、中国法族、回回法族、英国法族、罗马法族。中国学者研究中华法系首推梁启超。中华民国时期对中华法系的研究甚成体系, 20世纪30、40年代已经取得了可观的成就。建国后陷入停滞, 至1980年以后学界的研究才重新开始。

  有学者将中华法系的特点总结为三个方面:第一, 儒家学说是缔造中华法系的灵魂。第二, 中华法系是中华各族共同缔造的。第三, 中华法系是唯一本土的法系, 具有孤立性和保守性。

  2. 中华法系的黄金时代

  笔者认为, 中华法系的形成和发展经历了几个黄金时代:第一, 西周时期, 大一统观念和礼制体系基本定型, 形成了中华法系的制度框架。这时候儒家学派尚未诞生。第二, 西汉时期, 自“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来, 儒家思想成为中华法系的核心价值。这是中华法系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第三, 唐朝时期, 中华法系进入全盛期, 并且走出国门, 影响了日本、朝鲜和越南等国家, 《唐律疏议》也因此成为世界古代法的典范。从某种意义上讲, 正是因为有了唐朝法律的国际化, 中国法才被后世称其为中华法系。第四, 宋明理学进一步影响了中华法系的发展和完善。宋明理学不仅代表着儒家文化发展的重大转折, 同时也深刻影响着中华法系的发展历程。

  3. 儒家文化对中华法系的影响

  总体上说, 儒家学说是中华法系的核心思想精髓。从中华法系的特点即可看出儒家文化对中华法系的深刻影响: (1)

  (1) 中华法系以儒家学说为基本指导思想, 也可以说“儒家为本, 兼容释道。”如“三纲入律”, 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儒家三纲——“君为臣纲, 父为子纲, 夫为妻纲”学说所宣扬的君权、父权、夫权的不可侵犯, 违者入罪;如“德主刑辅”、“明刑弼教”;如“春秋决狱”;如“则天行刑” (秋冬行刑) 等。《唐律疏议》更是以经学义理为指导思想。五刑、十恶、八议, 既是中华法系重要的法律制度, 更是儒家纲常伦理思想的直接体现。

  (2) “出礼入刑”、礼刑结合是儒家文化影响中华法系的重要表现。“礼”在中国古代社会一直起着较强的社会规范作用。孔子的“出礼入刑”思想为礼与刑的相互为用与结合提供了理论指南。至汉代, 随着儒家思想的尊崇, 礼与刑进一步结合。《唐律疏议》更是明确宣布“德礼为政教之本, 刑罚为政教之用”。可以说, 礼所调整的宗法伦理规范, 构成了封建法律的基本内容。区分血缘亲疏的“五服”之制, 更是断罪量刑的重要根据。

  (3) 宗法制度法律化。在中华法系的法律体系中, 家族本位的伦理法占有重要地位。儒家设计出了一套“天下之本在国, 国之本在家”, “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治国方略, 这也是与中国一家一户就是一个生产单位的自然经济结构相适应的。宗法制度法律化是中华法系的重要特征。

  中华法系对中国法律制度影响至深, 这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尤其是推进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不得不面对的法统历史背景。

  三、儒家文化与中国司法:中国式司法治理的制度背景

  1. 中国司法制度的沿革

  (1) 中国古代司法制度 (2)

  从清末往前推, 几千年来中国传统法制完全是独自发展的, 未受西欧法制影响。它是中华民族独自创制的一套法律制度, 因而被称为中华法系。

  以三法司制度为例, 这套延续两千年的重要司法制度就是完全中国化的。它既是中国古代诉讼制度史上的重要历史遗产, 也是世界诉讼制度史上的重要历史遗产。

  西周时代, 中央审判机关只有一个, 就是司寇 (或称大司寇) 。它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出现的专业的中央审判机关, 代表着中国古代三法司中第一个法司的形成。东周时代 (春秋、战国) , 各国审判机关的名称渐有不同, 晋、齐、宋、鲁等国仍名为司寇, 如孔子曾担任过鲁国司寇;楚国则名为司败;秦国则名为廷尉。秦统一六国后, 廷尉成为中央审判机关。

  春秋时代, 秦即于宫廷中设御史。统一六国后, 秦设御史大夫, 为众御史之长, 兼副丞相。御史大夫是中央最高监察机关, 同时也是审判机关, 对于特殊案件 (贵族和官员犯罪案件) 有审判权。御史大夫之下设御史, 兼理司法。它是中国历史上第二个出现的专业的中央审判机关, 代表着中国古代三法司中第二个法司的形成。

  西汉前期, 中央审判机关仍是二法司, 即廷尉和御史台。西汉成帝时置三公曹, “主断狱事”;东汉光武帝时将西汉的五曹增为六曹, 其中二千石曹“主辞讼事”。这样, 重大案件由三公曹尚书或二千石曹尚书与廷尉、御史台会审, 三法司的雏形形成了。

  三法司的正式确立是在唐代。唐代确立了三省六部制, 尚书省之下设刑部, 有审判权, 同时也确立了由刑部、御史台和大理寺构成的三法司, 然后一直延续下来。唐代发展出多项重要审判制度, 其中最重要的就是“三司推事”, 即由刑部、御史台和大理寺三机关会同审判案件。《通典》曰:“ (侍御史) 与给事中、中书舍人, 同受表里冤讼, 迭知一日, 谓之三司受事。其事有大者, 则诏下尚书刑部, 御史台, 大理寺同案之, 亦谓此为三司推事。” (1) 三司官员审理案件时, 唐人称为“三司使”, 又有“大三司使”与“三司使”之分。明清御史台改为都察院, 三法司的职责相应调整。

  需要说明的是, 中国古代虽在中央层面有着三法司等专掌司法的机构, 但司法权从属于皇权, 重大案件的裁决权——理论上是一切案件的终审权, 仍然掌握在皇帝手中。地方层面, 虽然也有专门的司法官, 但只是作为地方长官的辅助职务, 地方上的司法从属于行政。

  (2) 清末变法修律 (1840-1911)

  我们习惯上把1840年至1911年称为清末, 这在中国历史上被称为半殖民地半封建时期。在这段历史时期, 清政府虽然表面上仍维系着对全国的统治, 但在一些沿海地区和通商口岸实际上已经丧失了领土主权, 尤其是司法管辖权。西方列强领事裁判权的确立, 就是中国半殖民化的法律表现。在此背景下, 清政府在其统治的最后十年被迫变法修律, 大量移植西方法律。从此, 中国法制踏上了近代化之路。

  中国传统上没有独立的法院系统, 中国最早的法院出现于清末变法时期。清光绪三十二年 (1906年) 九月二十日, 清廷颁布裁定官制改革方案上谕, 正式宣布:“刑部著改为法部, 专任司法;大理寺著改为大理院, 专掌审判。” (2) 这一上谕, 拉开了晚清司法改革的序幕。作为这一上谕的直接产物, 专门的全国最高审判机关——大理院设立。这是中国最早的近代意义上的最高法院, 它的设立, 标志着传统司法体制的解体和近代司法体制的发轫, 在中国法律史上具有深远影响。 (3) 就地方而言, 清光绪三十三年 (1907年) , 天津高等审判分厅、天津地方审判厅同时举行开厅典礼, 两厅的厅长分别由当时的知府和知县兼任。天津民事、刑事案件开始全部由审判厅审理, 成为当时国内的首创。 (4) “自清末官制变革, 以迄民初北洋政府时期 (1912-1928) , 大理院为全国最高司法审判机关, 大理院院长有统一解释法令必应处置之权, 大理院有指挥、监督各级审判之柄, 在近代中国法治变革过程中, 一直居于特殊的优越地位, 对于近代司法乃至民国立法产生深远的影响。” (5)

  (3) 中华民国司法 (1912-1949)

  辛亥革命以后, 资产阶级政权在中国先后经历了南京临时政府、北洋政府、南京国民政府三个时期。三个时期在法制上具有连续性, 基本上是移植大陆法系模式。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建立起了“六法体系”。

  就法院体制而言, 1927年, 国民政府定都南京以后, 改大理院为最高法院, 职掌民刑事案件最高审判权及统一解释法律命令的权力。1928年11月16日, 南京国民政府司法院成立。1929年10月公布司法院组织法后, 统一解释法律命令的职权归司法院行使, 但最高法院仍然实质性地参与解释法律。 (6) 至于地方法院, “民国十六年 (1927年) , 国民政府成立, 以各级审判厅均改称法院, 各级检察厅, 改为检察处, 院设院长, 检察处设首席检察官”。 (7) 国民政府以孙中山首创五权宪法为基础, 采用大陆法系之制度, 延续至今日之台湾。

  2. 当代司法制度的形成

  (1) 革命根据地司法制度的初创

  新中国的法律制度起源于革命根据地时期。以中国共产党政权领导下的法院为例, 最早出现于中央苏区。1931年11月,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在江西瑞金成立, 并成立了临时中央政府。1932年2月, 临时最高法庭成立, 何叔衡为第一任临时最高法庭主席。1934年2月3日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任命董必武为第二任临时最高法庭主席, 同年2月17日公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苏维埃组织法》, 正式成立最高法院, 董必武任院长。同年3月25日, 最高法院遵照中央执行委员会的命令, 组织特别法庭审判了有关案件。 (8)

  但是, 中国共产党的法律传统和司法制度的定型化, 应该说是在陕甘宁边区政府时期。有学者认为, 从编年史的意义上, 我们往往将中国共产党的法律制度的创生与中国共产党的诞生联系在一起。但是, 如果我们将法律不是理解为一种关于法律的主张或者法律条文, 而是理解为一种稳定的、常规化的、在实践中运作的制度, 那么, 中国共产党的法律制度实际上是在陕甘宁边区才开始形成的。 (1)

  陕甘宁边区政府正式成立于1937年9月6日, 而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则于1937年7月既已成立, 谢觉哉、董必武、雷经天、马锡五先后任院长。这一时期创造的马锡五审判方式以及由此推动的人民调解制度等, 成为影响至今的重要法律传统之一。

  应当说, 诞生于20世纪30年代末期的陕甘宁边区政府, 在司法制度的建设上, 抛弃了自晚清以来历届政府所推崇的西方新式司法制度, 开始了大众化司法的尝试。这种大众化司法的尝试, 不仅给中国的法制现代化建设带来了全新的理念, 而且开创了中国法制近代化进程的新阶段。 (2)

  (2) 建国后对苏联法制的全面移植

  1949年2月22日, 中共中央发出了《关于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和确定解放区司法原则的指示》 (史称“二月指示”) , 宣布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应该废除, 人民的司法工作不能再以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作依据, 而应该以人民的新的法律作依据。旧的法律体系被打破, 新的法律体系又很难一时建立起来, 于是在法制领域进入了一个全面移植苏联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新阶段。从法院体制、检察体制再到法律教育, 苏联模式在新中国法制史上打上了深深的烙印。但是, 20世纪50年代末期, 中苏关系开始恶化, 至1960年7月16日, 苏联突然照会中国政府, 单方面决定全部召回在华苏联专家, 当然也包括召回在华法学专家, 全面移植苏联法制的时代告一段落。直至十年“文革”, 中国法制建设陷入停顿。

  (3) 改革开放后法律移植的多元化

  1978年改革开放以后, 中国法制进入法律移植的多元化时期。这一时期, 通过引进、吸收、移植发达国家的先进法律制度, 逐步建立起了一套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体系。与清末、民国时期主要移植大陆法系以及建国初期全面移植苏联法制不同, 改革开放后的法律移植呈现多元化的特点, 既移植英美法系, 又移植大陆法系, 借鉴日本法治模式的痕迹亦颇明显。近年来, 移植英美法系的成份甚至远超大陆法系。这不禁引起我们的深思:中国现行法律体系更接近哪一法系?中华法系的现实命运到底如何?进而也使得深入研究中国传统文化对当代司法的影响成为现实必要。

  (4)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由此前推, 2013年10月在北京召开的第六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 (简称“六刑会”) , 就被认为是以侦查为中心向以审判为中心转移的正式肇端。当时提的是“以庭审为中心”, 强调庭审实质化、去形式化, 坚决贯彻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这次会议被学术界认为具有里程碑意义。其实, 1996年刑事诉讼法就提出了疑罪从无, 但在贯彻上打了折扣。最高人民法院沈德咏副院长在“六刑会”讲话中则用两个“坚决”来要求各级法院:“坚决贯彻疑罪从无原则, 坚决守住防止冤假错案的底线。”

  ***总书记在对四中全会《决定》所作的说明中明确指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有利于促使办案人员增强责任意识, 通过法庭审判的程序公正实现案件裁判的实体公正, 有效防范冤假错案产生。”

  那么, 可以看出, 为何中央下决心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有效防范冤假错案的产生是重要动因。但是, 不论动因如何,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大幕已徐徐拉开。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必将载入中国法治史册。

  3. 儒家文化的司法价值

  综观儒家文化对中国司法的深远影响, 笔者认为其司法价值主要体现于大一统的司法观念、“和为贵”的诉讼理念、“礼法结合”的制度设计、超职权主义的审判模式等方面, 并塑造了多元解纷的古典样式, 提供了司法治理的中国样本。

  (1) 奠定了大一统的司法观念

  中国至少自“三代” (夏商周) 开始, 就形成了非常稳固的文化大一统的观念。西周时期, 虽然“万国”并立, 但周天子为天下共主是公认的事实。春秋时代, 周王的权威虽已式微, 但春秋霸主, 特别是齐桓公和晋文公, 仍然以周王辅臣的身份维持秩序, 周王崇高地位的丧失是战国中期以后的事。随后秦国并吞六国, 实现了政治领域上郡县制的大一统, 并迎来了汉帝国数百年的繁荣。又经历了二百余年的战乱以后, 中华文明迎来了又一个黄金时代——隋唐帝国时代。直至宋元明清, 中国的历史发展始终是以大一统的政治格局为主线的。儒家文化是维系大一统观念的精神支柱, 反映到司法领域, 忠孝伦理、家国观念以及十恶、八议、五刑等具体的司法制度, 都深深打上了大一统的文化烙印。如“十恶”之罪:一曰谋反、二曰谋大逆、三曰谋叛等, 均与维护大一统的江山社稷有关。这使得大一统思想成为中国古代司法制度一以贯之的基本观念, 并对维护中国大一统的国家体制起到了潜移默化的作用。

  (2) 树立了“和为贵”的诉讼理念

  孔子曰:“礼之用, 和为贵。”在中国古代社会礼法体制中, 以“和”为贵的礼, 落实为以“和”为贵的法。有学者将中华法系“中和”的文化特征总结为: (1) 伦理法:道德与法律之“和”; (2) 天理、国法、民情 (人情) :法的天人之“和”; (3) 礼法体制:法统之“和”; (4) 法律多元:实在法之“和”; (5) 德主刑辅:综合为治之“和”; (6) 罪刑法定与非法定:定罪量刑之“和”; (7) 无讼:法律生活之“和”。反映到司法领域, 就衍生为一种历代传承的“和为贵”的诉讼理念, 并长期发挥着维系社会和谐的积极作用。

  (3) 开启了“礼法结合”的制度设计

  有学者认为, “礼法”才是中华法系之道统在法律体制上的外在表现, 换言之, 是中华法系的法统形式, 或曰法统载体。礼法体制并非礼与法的简单相加, 而是礼法不分、礼法一体的体制。其中, 既有以礼为法、法在礼中, 也有非礼无法、出礼入刑, 还有以礼率法、援礼入法 (律) 。 (1) 这种“礼法结合”的制度设计, 是世界司法史上的独创, 并对日本、高丽、越南等邻国的法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4) 创制了超职权主义的裁判模式

  中国古代审判制度是一种超职权主义模式。虽然中国古代审判从形式上要严格遵循固定的程式, 但从实体到程序, 审判者拥有较为灵活的操纵权, 甚至判案标准也可因人而异, 审判中的人治痕迹严重。尤其是到了最高裁判者皇帝那里, 更是拥有生杀予夺的权力和言出法随的权威。这种几乎完全以审判者为中心的诉讼模式, 虽然从法治的视角审视是落后的, 但作为封建社会的治理机制, 也显现出其支撑封建社会运转、维护封建社会秩序的特有政治功能。

  (5) 塑造了多元解纷的古典样式

  在儒家文化的影响下, 中国古代形成了多元化的解纷机制。除正式的官方审判制度外, 以宗法制度为基础的家族治理、以乡绅精英为纽带的乡村治理等, 都在解纷机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相反, 封建社会还为正式诉讼设置了较高门槛, 以限制滥讼行为。这种多元解纷机制尤其是在此基础上形成的“东方经验”——调解制度, 对当代中国甚至世界司法制度都产生了深远影响。

  (6) 提供了司法治理的中国样本

  自三代 (夏商周) 时起, “礼乐政刑”就共同构成了治理天下的工具。至汉武帝独尊儒术, 董仲舒开创的“引经决狱”司法方法流行之后, 开启了法律的儒家化进程。魏晋南北朝时期, “引礼入法”就从司法层面转向立法层面。发展到法律儒家化的巅峰时期唐朝, 唐律更是被后世誉为“一准乎礼”。 (2) 综观整个中国传统社会, 司法始终成为治理国家和社会的重要工具, 并提供了“礼法并治”的中国样本。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既要注重西为中用, 也要注重古为今用。“法治国家的建设应当以仔细思考的战略和策略为基础。在这里也很难不借助于其他国家的经验, 但这种经验应当与本国的传统和现实相结合。” (3) 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 在构建和完善中国式司法治理体系尤其是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进程中, 儒家文化的司法价值同样是不容忽视的重要考量因素。

  注释
  1 陈卫东:“以审判为中心:解读、实现与展望”, 载《当代法学》2016年第4期。
  2 B·盖伊·彼得斯:《政治科学中的制度理论:“新制度主义”》 (第二版) , 王向民、段红伟译, 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11年版, 第69页。
  3 陈来:《中华文明的核心价值——国学流变与传统价值观》, 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5年版, “国学流变简说”和“儒家思想与当代社会”部分。
  4 梁启超:《儒家哲学》, 中华书局2015年版, 第24-25页。
  5 陈来:《中华文明的核心价值——国学流变与传统价值观》, 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5年版, 第103-104页。
  6 余英时:《中国文化史通释》, 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1年版, 第24-49页。
  7 张晋藩:《师道师说.张晋藩卷》, 东方出版社2016年版, 第15-19页。
  8 那思陆:《中国审判制度史》, 上海三联书店2013年版。
  9 [唐]杜佑:《通典》, 卷二十四, 《职官六》。
  10 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 (上) 》, “裁定奕劻等核拟中央各衙门官制谕”, 中华书局1979年版, 第471页。
  11 韩涛:《晚清大理院:中国最早的最高法院》, 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 第33页。
  12 张家民、孔娟、孙玲:“中国最早法院‘院史馆’日前在天津一中院创建——津城‘老法院’浓缩百年审判史”, 载2012年10月9日中国法院网天津频道。
  13 黄源盛:《民初大理院与裁判》自序, 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11年版。
  14 张晋藩主编:《中国法制史》, 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 第352页。
  15 丁元普编:《法院组织法》, 大东书局1939年版, 第9页。
  16 杨木生:《中央苏区法制建设》, 中共党史出版社2000年版, 第175-77页;张希坡:《马锡五与马锡五审判方式》, 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 第40页。
  17 强世功:“权力的组织网络与法律的治理化——马锡五审判方式与中国法律的新传统”, 载《北大法律评论》2000年第3卷第2辑, 第3页注 (1) 。
  18 侯欣一:《从司法为民到人民司法——陕甘宁边区大众化司法制度研究》,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内容摘要”。
  19 俞荣根:“和:中华法系之魂”, 载朱勇主编《中华法系》第四卷, 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 第30页。
  20 张晋藩、陈煜:《辉煌的中华法制文明》, 江苏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 第45-48页。
  21 [俄]拉扎列夫等:《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 王哲等译, 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第357页。转引自李栋:《英国法治的道路与经验》,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4年版, 第4页。

原文出处:赵贵龙.儒家文化与中国式司法治理[J].人民司法(应用),2017(13):98-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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