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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惩治职务犯罪的借鉴意义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6-10-31 共236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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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明朝官吏职务犯罪的立法与实践探析
【引言 第一章】明朝官吏职务犯罪概述
【第二章】明朝官吏职务犯罪的归类分析
【第三章】明朝官吏职务犯罪防惩措施体系
【第四章】明朝惩治官吏职务犯罪的特点
【第五章】 明朝惩治职务犯罪的借鉴意义
【结论/参考文献】明朝惩治官员职务犯罪的启示研究结论与参考文献

  五、 明朝惩治职务犯罪的借鉴意义

  明朝初期,朱元璋大力整治官吏的贪污贿赂和渎职行为,取得了显着成效,政治风气一时清朗,当然也暴漏了一些不足之处,特别是由于封建制度的局限性,使得惩治措施大打折扣,不管得与失,毫无疑问,对我们当前的反腐工作都是都启发意义的。

  (一)继续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没有法治的社会主义是虚伪的社会主义, 没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 也谈不上中国特色社会义。"所以,我们应该大力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使一切组织和个人的活动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只有这样,政府机关才能够依法行政,公务人员才能够保持职务廉洁性。

  在有法可依方面,朱元璋制定了完备的防治官吏职务犯罪的法律体系,对不同的犯罪规定了不同的惩罚措施,官吏的行为处于严密的防范之下。经过改革开放以来三十多年的努力,我国已经建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些法律都是立足我国国情和实际的,适应我国现代化发展的需要,得到人民的认可和拥护,所以有法可依的重点是有"良法"可依,"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 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也就是说,朱元璋虽然制定了大量的法律,但是由于过于残酷和多变,超出了群众的承受能力,不是良法之治,注定不会长久。

  在有法必依方面,朱元璋可谓是楷模,对待贪腐官吏无所不用其极,不仅《大明律》中的法定刑彻底贯彻,还创造了很多特别刑,虽然滥施法外刑有违罪刑法定主义,与现代刑法精神格格不入,但是其有法必依的精神值得我们借鉴。近期,针对我国刑法执行过程中存在的滥用减刑、假释现象,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开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活动,严查"花钱买刑""以权赎身",促进刑罚依法正确执行,共立案查办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相关职务犯罪案件 213 件 252 人。这说明我国在法律执行方面还存在很多漏洞和不足,加强有法必依刻不容缓,只有把法律规范真正落实到实处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其价值。

  (二)充分发挥群众监督的作用。

  我国的法律监督可以分为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其中国家监督可以分为权力机关监督、行政机关监督和司法机关监督,社会监督可以分为社会组织监督、社会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其中国家监督具有强制性,而社会监督具有非强制性。朱元璋试图通过建立严密的监察体系来达到制约官吏贪赃枉法行为,但是由于集权的存在,始终没能从根本上遏制腐败,这种自上而下的权力内部监督具有很大的历史局限性,随着时代的发展,民主的潮流浩浩荡荡席卷而来,民主制度在全球开花结果,打破了权力运行的封闭性,群众开始主导权力,选举自己的代理人组成代议制政府,这导致了群众监督成为更有效的监督机制。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所以群众监督既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体现,也是适应我国政治制度建设的客观需要,面对腐败现象,邓小平曾说:"要有群众监督,让群众和党员监督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凡是搞特权特殊化,经过批评教育而又不改的,人民就有权依法进行检举、控告、弹劾、撤换、罢免。"***总书记也强调:"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任何人都没有法律之外的绝对权力,任何人行使权力都必须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并自觉接受人民监督。"这些都说明国家领导人高度重视群众的力量,但是我国目前的群众监督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比如群众监督意识不强,群众监督的举报途径不通畅,所以说要想充分发挥群众监督的作用,首先应该对群众进行普法教育,其次应该进行体制建设和创新,让群众有监督的渠道,近年来"网络民主"的兴起对于发挥群众监督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成为门槛较低但是效果良好的监督形式。

  总之,从社会层面,导致一个社会腐败的根本原因是社会制度的腐败,这是因为权力过度集中,缺乏有效地监督,虽然司法监督等权力监督在特定时期会根据领导人的意志发挥很强的作用,但是总结古今中外的经验教训,只有群众监督才是防止腐败现象的根本途径。

  (三)提高公务员的薪资待遇。

  根据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只有处于底层的生理需求得到满足才会去追求人生价值之类的更高需求,正所谓"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明朝官吏的工资水平之低历史罕见,特别是吏员,连基本的生活都很难保证,在此情况下要求官员廉洁自律是很难做到的,所以说"道德的内化必须经过必要的物质因素或健全的法律制度促成",意思就是想要公务员洁身自好必须"加之厚其养廉 ,永其俸禄 ,则无瞻顾之心 ,而能专一其志。"笔者认为,适当提高公职人员的工资水平是必要的,并且在条件符合的时候逐步推行高薪养廉政策。首先,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经济发展突飞猛进,已经具备了提高工资的物质条件,同时随着公务员阶层的精简,不会造成巨大的财政负担;其次,公务员工资的现状已经引起了不满,和同时期其它工种相比较让人难以言齿,从提高公务员工作积极性的目的出发,提供其工资也是刻不容缓的。提高工资仅为第一步,笔者认为,想要实现高薪养廉制度的全面推行可以说是任重道远,且不说我国经济水平还没有达到那种程度,即使现在真的推行了高薪养廉,想单独依靠此政策也是很难根本上实现廉政的,因为"单纯地以高薪养廉制度来控制腐败是不现实的,必须有相应的经济、政治、法律制度和精炼高效的行政官僚体系等客观条件;以及历史传统和人们的心理承受能力等主观条件来配合。"所以说,惩罚职务犯罪是一个系统性的工程,各个因素应该同步推进,不可偏废,高薪养廉只有配合监督机制的完善、人们心理承受能力提高等条件才能真正实现其作用。所以说,我国目前满足了提高工资的条件,但是高薪养廉不符合目前我国的国情。

  总之,防范职务犯罪的发生是一项综合的系统性工程,需要各种制度多方面配合才能起到好的效果,明朝在这个方面起到了很好的表率,值得我们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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