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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2C电子商务税收的不足与改革建议

来源:商讯 作者:赵景瑜
发布于:2021-08-09 共5166字

  摘    要: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以及手机和计算机的普及,商品交易不再受时间和地点的限制,消费者只要有一部能上网的手机就可以轻松实现对心仪商品的购买,电子商务的发展使得购物更为便捷。电子商务在给人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诸多弊端,尤其是C2C电子商务,由于国家对纳税人不实行强制税务登记制度,这导致税务机关征税难度加大,最后造成税款的不断流失。文章从C2C电子商务的定义、特征及我国C2C电子商务发展状况出发,通过对我国C2C电子商务税收发展现状的了解,进一步分析C2C电子商务税收存在的问题,最后针对现存问题对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提出改革建议。

  关键词 :      C2C电子商务;税收问题;对策及建议;

  C2C电子商务是指个人与个人之间开展的网上贸易模式,即双方通过互联网技术和电商平台进行个人与个人之间的交易,这使得每个人都有机会参与电子商务交易的过程中。C2C电子商务按经营途径不同又可以具体划分为:平台类C2C电子商务和移动社交类C2C电子商务。平台类C2C电子商务是指以电商平台作为媒介进行电子商务经营,从事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活动。移动社交类C2C电子商务是指个人注册社交软件并发布经营产品或提供服务的信息,直接与买家沟通的交易模式。

  一、C2C电子商务特征

  (一) C2C电子商务交易方式具有灵活性

  C2C电子商务为消费者提供网络交易平台,该网络交易平台使得消费者之间的交易不再受时间和地点的限制,消费者能够不受时间、地点的约束在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在一定程度上节省了线下购物所需要花费的时间和其他费用等。此种交易模式彻底打破了时间和地点的局限,很大程度上简化了购销双方的交易流程,同时也促进了经济的增长。

  (二) C2C电子商务交易数据具有隐蔽性

  C2C电子商务与传统交易模式不同,传统交易模式的各个交易环节均有纸质凭证,便于税收征管和稽查,且多数为间接销售,各交易链条之间又能起到相互制约和监督的作用。而C2C电子商务的交易只需在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上完成注册就可以向消费者展示销售的商品及提供的服务,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完成货款的交付,最后物流运输将商品送到买家手中就完成了整个交易过程,交易双方并不需要接触,但这也造成交易双方的身份信息也无从获知的情况[1]。另外,C2C电子商务交易多为无纸化交易,交易流程只存在电子凭证,又极易更改,倘如生产商直接把商品销售给消费者又不开具发票这使得交易数据具有更好隐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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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C2C电子商务付款流程具有便捷性

  由于C2C电子商务通常借助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进行交易双方之间的交易,付款流程也更具便捷性,买家可以通过此交易平台与卖家进行沟通,达成交易意向,最后买家通过该平台支持的网上付款方式进行付款,完成对商品的购买。

  二、我国C2C电子商务发展状况

  《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报告指出:“截至2020年10月,我国在业/存续的电商主体为265.1万,其中企业主体为196.0万,个体户为69.1万,而电商个体户占比已经达到26.1%,已经超过电商主体总量的1/4”。在2015年以后,电商个体户注册量增速远远超过电商企业。

  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也使得消费者改变原有消费习惯,逐步形成网购的消费行为。据统计,截至2020年底,中国网络购物市场的年销售额达到了10.8万亿元,在社会总销售额的占比达到了21.9%。预计到2021年中国网络购物市场年销售额将会达到11.22亿元,在社会总销售额的占比达到22.23%,销售额约为2016年的2.3倍。

  同时据《中国网络购物行业年度监测报告(2011-2018)》相关数据整理得出:“C2C电子商务销售额由2011年的7826亿元增长到2018年的90065亿元,虽然C2C电子商务交易模式由2011年的74.7%逐渐下降到2018年的36.5。”可以看出C2C电子商务已经从快速增长的发展期到了稳定增长的成熟期。

  上述数据表明C2C电子商务发展势头良好,仍有较大的发展潜力。随着云计算、大数据的不断发展,电商综合解决方案服务商发展势头迅猛,因此,应当将电子商务纳入全面税收征管体制,为其发展提供一个有序的发展环境。

  三、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发展现状

  (一)电子商务税收现行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出台,规定了关于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相关内容。此法提出:“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电子商务经营主体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出具纸质发票或者电子发票”的规定[2]。同时法律还提出:“即使是不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也应当在交易中依法纳税”。虽然此法的出台明确规定了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缴税,但由于法律法规并没有很细致、系统,说明仍有很大的法律空隙让不想纳税的人可逃避纳税。相关部门应关注存在的问题,针对问题制定一系列法规,促进电子商务税收法律的健全及完善。

  (二)电子商务税收发展现状

  《电商法》出台前社会各界是否对C2C电子商务征税看法不一,各类别的规范性文件虽多,但级别较低,缺乏法律层面的规定,因此导致C2C电子商务税收困难重重。《电商法》的出台明确了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纳税,在此法出台后,电商平台管理更加规范,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征税监管也在逐步推进。但由于存在众多C2C电子商务经营者,市场监管部门和税务部门短时间内仍无法对此类经营者进行全面的税收征管体制。

  四、C2C电子商务税收存在问题

  虽然《电商法》的出台已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税收问题进行明确规定,但C2C电子商务税收监管中仍然存在许多问题。

  (一)法律制度不完善

  《电商法》刚开始实施,其具体效果还没有明显展示。电子商务的发展迅速,但电子商务相关的税收征管法律法规的制定并没有跟上电子商务发展的步伐。电子商务征税又不同于传统的征税,虽然税法规定,从事C2C电子商务的单位和个人都应该纳税,但由于国家没有相关法律强制要求电子商务经营主体进行税务登记,这就导致税务机关在对电子商务具体征税时十分困难[3]。

  (二)税制要素不明确

  税收征管的依据是税制要素。如果不明确规定纳税主体、纳税时间、纳税对象等要素,税收征管就无法顺利进行。通常情况下卖家在C2C电子商务模式下,不会主动地进行税务登记的程序,原因是在这种情况下不用交税。而电商卖家不进行税务登记,税务机关会缺乏C2C卖家的信息,税收征管难度加大。其他要素如纳税时间、纳税期限、纳税对象也因此无法得到确定,传统纳税制度并不适用于电子商务纳税制度,进一步导致税收难度的加大。

  相关要素不明确的原因还有在传统贸易形式下,企业参与交易必须到工商局进行登记注册,税务机关很容易根据企业登记的内容确定企业地址及联系方式,对其及进行征税。而C2C电子商务中,经营者多为个体,其在平台注册只需提供手机号,不用提供地址类的信息,税务机关难以确定此类经营者的注册信息、交易信息,税收征管工作较难进行。

  (三)税收人员难以适应新形势

  C2C电子商务具有虚拟化、信息化的特点,这种特性使得交易信息容易被隐藏和篡改,而税务机关税收征管的有效依据是交易信息。隐藏和篡改交易信息的情况造成了有关部门无法掌握全面的信息。税收人员精通传统税收业务,并不了解电子商务税收业务,但是这种新型电子商务交易模式需要专业人员具备更好的素质,如了解互联网技术和熟悉电子商务交易流程后才会能够了解、掌握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

  与此同时,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并没有引起有关税收征管部门足够的重视,也不会及时开展专门的培训工作,进一步使得税务系统工作人员缺乏对C2C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模式的了解,就会导致大量税收流失,这给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带来了一个新的难题。

  (四)纳税信息不对称

  C2C电子商务交易中,税务机关获取的有关C2C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信息不够全面,使得应当纳税的个体经营者与税务机关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C2C电子商务跟传统的纳税制度不同,传统的税收征管制度是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缴纳税款,而电子商务税收较为困难,因为交易信息、交易数据具有隐蔽性,需要缴纳税款的个体经营者不进行纳税申报的话,税务机关就无法征收其税款。另外,有关部门对于这类个体经营者收集不到十分全面的信息,又受到成本、技术等限制很可能没有办法查出个体经营者刻意隐藏的交易信息。特别地,当个体经营者未进行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更是无法获取任何信息。由此,信息不对称提高了税收征管的难度。

  五、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改革建议

  (一)健全税收征管法律制度

  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不断,其根本原因还是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因此税务机关应当与相关部门一同针对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根源进行探究,及时对法律法规中不明确的部分进行补充、修改、完善,将内容具体化。例如,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中只在整体要求中提到对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缴纳税款,并没有把各种类型的电子商务应当怎样缴纳税款进行明确规定,应当对B2B、B2C、C2C不同类型电子商务经营者进行划分,制定相应的税收征管制度。

  另外,还要完善相关登记管理制度,没有完善的登记制度就无法顺利进行税收征管,因此税务机关、相关部门应当一同努力,共同推出并实行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C2C电子商务经营者中所获得的收益又有较大差距,因此不应当对所有C2C个体经营者都征收税款,而是制定出合理的C2C电子商务纳税标准,达到纳税标准的个人经营者必须缴纳税款,履行纳税义务;没有达到该标准的个体经营者无需履行纳税义务,这既有利于减轻收入较少经营者的压力,又有利于减轻税务机关的负担。

  (二)明确税制要素

  明确税制要素,明确纳税主体、纳税时间、纳税地点和纳税对象等内容。就纳税主体而言,应当注意区分注册主体类型,确定之后分别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或《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纳税主体[4]。纳税时间的确定可以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年底交易账单进行清算。纳税地点可以根据税额汇入方所在地缴纳税款。

  (三)培养复合型税收人才

  传统税收人员对实体税收业务十分精通但缺乏电子商务税收经验和对相关技术掌握不到位,因此造成在对电子商务征税过程中,对电子商务涉及的业务数据无法进行收集和分析,即使对得到相关数据收集分析的结果也无法从中得到有效信息。税务部门如果不注重对人员的培训,就会导致部门人员无法胜任电子商务税收的任务,不利于工作效率的提升。因此税务征管部门应当重视对人员电子商务相关技能的培训,不仅要求提高税务征管人员的专业能力,更要其全面了解C2C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体系,使工作人员在应对征管问题时做到有条不紊。

  (四)提高税收征管技术水平,建立电子申报制度

  建立电子申报制度的前提是推广电子发票的使用。《电商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电子发票具有与纸质发票同等的法律效力。而电子发票的使用也应当有相对完善的制度体系以确保电子发票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因此国家应当制定一系列法律法规来约束电子发票的合法合理使用,同时应当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管理系统,方便电子商务经营者及其他经营者税款的缴纳。

  电子发票的使用和推广为电子申报制度推广奠定基础[5]。电子发票依据交易记录生成,经审核后生成税收征管的原始凭证,电子发票根据相对应的所有交易记录汇总生成,自动传送到税务机构。税务机构据此生成相应的纳税申报信息,最后将附有原始凭证的申报表发给相应的纳税人,纳税人按照步骤完成税款缴纳活动。

  (五)建立税收信息集中监管平台

  为解决电子商务征税监管中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税务部门应当建立税收信息集中监管平台,实现税收信息化管理,加快电子商务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进程,促进并有效解决由于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税收流失问题。另外,此监管平台还可以利用大数据分析技术对电商税款征收情况进行甄别和监管,减少主体偷逃税款的概率。

  六、结语

  综上所述,C2C电子商务迅速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许多不可避免的问题,税收问题就是主要问题之一。虽然我国已经出台了《电商法》,这部法律也已明确规定C2C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纳税义务,但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并不健全,偷漏税的C2C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在少数,又因为税务登记制度不完善,税务机关就无法掌握经营者的信息,税收征管十分困难。同时也存在税制要素不明确、税收人员难以适应新形势、纳税信息不对称等问题,使得税收征管难度加大。文章基于存在问题提出相应改革建议,希望可以为税收征管提供一些思路。国家应进一步完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法律法规,使其有法可依,另外明确其税制要素,加大人才建设和电子商务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建立税收信息集中监管平台,推进电子申报制度,形成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的税收新体系。

  参考文献

  [1]袁媛.数字经济背景下我国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研究[D] .南昌:江西财经大学,2020.

  [2]张玉凯.论C2C型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协同治理[J] .广西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 2018,40(2): 169-174.

  [3]李谦. 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研究[J] .中国商论, 2020(5):35-36.

  [4]刁晶晶,军. C2C电子商务模式下税收征管问题及对策研究[J] .电子商务, 2020(7):54-55.

  [5]王点,胡梦琦,陈思思,等.电子商务C2C模式下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问题研究[J].营销界 , 2019(37):255-257.


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
原文出处:赵景瑜.C2C电子商务税收问题探究[J].商讯,2021(21):167-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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