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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汽车召回制度研究

来源:学术堂 作者:杜老师
发布于:2021-10-14 共4271字

  摘  要

  1966 年汽车召回制度在美国诞生,并且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促进和发展,提升了汽车产品的质量,也使社会交通安全取得巨大成效。其他一些国家也效仿美国建立了汽车召回制度,如日本、欧盟、澳大利亚等。我国汽车召回制度正式启动于 2004 年,但是由于汽车产业的发展和消费者维权意识的提高,其中缺陷和不足也逐渐暴露出来,完善汽车召回制度的呼声越来越高。我国作为目前世界上汽车产销量最大的国家,在汽车召回方面面临着越来越大的压力。

  本文首先对汽车召回制度做了简单介绍;接着分析了美、日、英国三大汽车生产国家的召回模式;然后对我国汽车召回制度的现状进行分析;并对我国召回制度存在的一些缺陷做了分析;最后提出一些合理的建议和意见。

  关键词:   汽车  缺陷  建议  召回制度。

  Abstract

  Automobile recall system established and developed gradually in the U.S for the firsttime since 1966, have made great achievements in auto products quality improvement andsocial traffic safety. Other countries also established automobile recall systems emulateAmerica such as Japan,the European Union, Australia etc. China Officially launchedAutomobile recall system in 2004, but as the automobile industry development andimprovement of the consumer’s consciousness, defects has gradually exposed. China inautomobile recall aspect is facing more and more pressure as the largest automobile outputcountry in the world, the voice of calling for Perfecting this regulation becomes much louder.

  Firstly,the article introduces the automobile recall system simply. Then it analyzesthe U.S, Japan, the UK, the three auto-producing countries of the recall mode. Next, itanalyzes the present situation of Chinese automobile recall system. In addition, it analyzesthe defect of the recall system. Finally, it makes a number of comprehensive proposals of theChinese automobile recall system.

  Key Words:   Automobile; Defects; Suggestion; Recall system 。

  1.  绪论

  1.1、选题背景。

  随着国际、国内汽车市场的高度融合,我国汽车企业即使不出国门,也要面对日趋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由于缺陷产品召回成本的突发性、风险性、以及构成的复杂性,任何一次召回活动都将使企业面临巨大的风险。而且从召回的本质来看,召回往往涉及到大批量的产品,产生高昂的召回成本。

  通过一系列的调查和研究不难发现,国内一些自主品牌由于自身的实力不是很强,在真正遇到需要实施召回的事件时,如果其不实施回避召回的策略,必然要面临破产倒闭的风险。面对势在必行的缺陷汽车召回制度,我国汽车企业应该有所作为、积极应对,而不是消极抵制。国内在继三菱帕杰罗事件之后,消费者的维权意识陡然升温。如果我国的汽车企业遇到了缺陷汽车召回的情形,却不执行,必然会在广大消费者心目中形成不诚信的印象。

  从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所设立的中国汽车召回网站了解到,自2004年10月1日《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实施到2009年底的5年间,国家质检总局已先后受理近60家国内外汽车制造商的212次主动召回,并且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频率也在逐年上升,从2004年的10次,到2008年的47次,再到2009年的57次召回。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规定》的正式实施对我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起到了一定的积极意义。但是由于《规定》在具体操作上仍有许多不足之处,导致许多海外汽车巨头企业在面对召回时轻视中国市场。这不得不令我们思考,为什么这些汽车企业在中国获得了巨额的利润,却不愿意承担相应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义务呢?试想如果我们拥有完善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汽车企业也无法推卸责任,我国的汽车消费者也不会面对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时如此的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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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汽车召回制度概述。

  所谓汽车召回制度就是指己投放到市场上的汽车产品,一旦发现产品质量上存在缺陷,在设计上或制造工艺上与相关的行业标准或法律规定不一致,在驾驶安全和环境保护方面存在潜在危险,制造商就必须主动及时向国家相关部门提出召回存在质量缺陷汽车产品的申请,并将该缺陷情况可能造成的后果、维修措施、改进措施及消费者通知方式等做一份详细的报告递交至主管部门,经批准后实施召回,召回范围不仅包括已经销售出去的产品,还包括库存的产品。制造商对所涉车辆进行免费维修,以消除潜在的安全隐患,整个召回过程均应通过相关渠道向消费者公开。

  (1)汽车召回主体。

  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涉及制造商(进口商、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等)、政府和消费者,由于召回方式的不同,不同阶段的行为主体也不一样,在召回过程中所应履行的义务和承担的责任也不尽相同。一般在召回过程中,责任主体和行为主体都是汽车产品制造商,制造商利用企业内部信息系统,对已进入市场的产品的质量信息进行统计分析,对于可能存在缺陷的产品,通过调查、实验以及技术鉴定,确认相关事实,若发现其产品的确存在由于设计或制造原因引起的缺陷问题,应尽快向政府主管部门递交召回申请,并按相关管理程序实施召回;政府主管部门作为召回工作的管理者,在接收制造商的召回申请后,负责调查分析申请内容的有效性,并对制造商的召回成效进行评估,对于不主动发起召回行动的制造商,主管部门在必要时指令制造商实施召回,并在召回过程中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这时的行为主体是政府;二者都不发起召回时,则需要消费者发挥主体作用,在发现产品可能存在安全缺陷后,向制造商反馈此信息或通过政府相关网站递交投诉报告。

  (2)汽车召回客体。

  适用于汽车召回制度的产品大体上可分为两种类型:一是不符合国家的机动车和零部件安全标准。比如美国的联邦机动车辆安全标准中涉及到了各种与安全相关的系统和零部件,包括用来保证机动车能够安全行驶的系统(如轮胎、制动系统、照明系统等),和能够在车辆发生事故后对驾乘人员起到一定保护或减轻伤害作用的系统(如:安全带、安全气囊、儿童约束保护系统、摩托车头盔等);另一种是汽车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了与驾驶安全相关的缺陷问题。例如发动机冷却扇的叶片在车辆运行中发生破碎、由于加速控制系统中的零部件粘着或损害而致使加速系统失控、车辆用千斤顶在使用过程中失效等都属于这种类型的召回产品。一些汽车产品在设计和制造的过程中都未发现缺陷问题,也符合机动车及零部件的安全标准,但这种标准只是产品在出厂时必须要达到的最低安全标准,所以有相当一部分产品存在的安全缺陷是在使用过程中逐步暴露出来的,在这种情况下,制造商仍有责任履行召回义务。

  (3)汽车召回方式。

  根据汽车新产品在投入市场前的认证型式不同,汽车召回方式大体上可分为两种“自愿认证,强制召回”和“国家强制型式认证,自愿召回”。其中自愿认证指汽车制造商在将新产品投放市场前并未经政府相关标准认证,而是自己找一个独立的检测机构进行认证,按这种型式认证的产品在进入市场时面临的门槛较低,但产品发现质量问题后,完全由制造商承担责任,政府的职责是从市场中购买产品进行抽样检查,一旦发现产品存在缺陷问题,便会指令制造商实施召回,这种制度使得政府与企业的关系很分明,有利于政府在处理召回案件时保持公正、公平、公开的态度,实行此召回方式的代表国家是美国;强制认证指汽车制造商在设计开发新产品时,自行制定汽车产品的安全标准,然后按国家要求到指定机构去进行检测,经检验合格得到认证后,才能大批量的进行生产。

  汽车制造商根据企业内部信息系统或消费者反馈信息发现同一类型的质量缺陷后,主动向主管部门提出召回申请,得到主管部门批准后,就进入召回管理程序。日本和大部分欧盟国家采用的是这种方式;中国汽车产品在进入市场前实行的是强制型式认证,在参考了美国和日本的汽车召回制度后,采用的是自愿和强制相结合的召回方式[1]。

  【由于本篇文章为本科论文,如需全文请点击底部下载全文链接】

  1.3、与汽车召回制度相关的概念

  1.4、汽车召回制度与汽车三包制度的区别

  2. 国外汽车召回制度对比分析

  2.1、美国的汽车召回制度

  2.2、日本的汽车召回制度

  2.3、英国的汽车召回制度

  2.4、各国制度的比较分析

  3. 我国汽车召回制度的现状及相关法律

  3.1、我国汽车召回制度的现状.

  3.2、我国汽车召回次数及数量统计分析

  3.3、我国实施汽车召回制度取得的成果

  4. 我国汽车召回制度缺陷

  4.1、我国汽车召回制度中的立法问题

  4.2、配套措施不成熟

  4.3、制造商与销售商责任感缺失

  5. 完善我国汽车召回制度建议

  5.1、进一步完善《规定》内容.

  5.2、加快配套法规的制定,进一步完善召回法律法规

  5.3、政府应加强对召回过程的监管.

  5.4、完善信息处理系统,健全执法者考核机制.

  结  论

  经过几个月的资料检索、思路整理和观点提炼,根据《规定》,结合国外的先进汽车召回制度经验,通过研究国内外学者关于汽车召回方面的重要着作,对汽车召回制度有了深刻的认识。

  本文通过与美、日、英三国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制度的对比研究,提出了完善我国汽车召回管理制度的建议:汽车召回法律法规相对欠缺,应尽快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车辆法》;处罚力度比较小,缺乏威慑力;召回范围只提到了“安全”,并没有提到“环保”,应该在关注安全问题的同时,逐步关注环境保护问题;缺乏监督与考核执法者的机制,应制定完整有效地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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