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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我国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的现状及建议

来源:北方经贸 作者:王文琪
发布于:2021-01-16 共4890字

  摘要:随着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和信息技术的发展,近年来跨境电子商务得到了快速发展。税收与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息息相关,税制制度和监管问题对跨境电商会产生巨大影响。现首先分析我国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的现状,从中发现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税收制度以及税收征管等方面存在的问题。针对相关问题,提出了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跨境电商税收监管;积极主动适应市场以增强竞争优势等三个方面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跨境电商; 零售进口; 税收;

  近年来,随着国家政策的大力支持和依托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发展,跨境电子商务这种新型的贸易模式在中国得到了飞速发展。2019年中国跨境电商进出口总规模突破10万亿,达到10.5万亿元,同期中国进出口总值超过30万亿元,跨境电商的进出口市场总规模占中国进出口贸易总规模的33.29%,接近三分一水平。跨境电商的发展不仅促进了传统商业模式的改变,而且在整个进出口贸易中的作用越来越大。

跨境电商

  一、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税收现状

  跨境电子商务就是分属不同关境的贸易主体,依赖于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技术传输贸易信息和数据,通过跨境物流完成交易的商务活动。近年来,我国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得到了快速发展,2019年我国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总额达到918.1亿元人民币,与2018年相比,同比增长了16.9%.

  财政部等部门2016年发布的《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18号文件,开启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新政,对我国跨境电商进口税收的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现在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政策基本是以这个通知为基础实施的,后面只是在个别地方进行了一些动态调整。2019年4月8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最新出台规定,自2019年4月9日起,行邮税税率分档调整为13%、20%、50%.在限值以内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关税税率为0,消费税和进口增值税有税收优惠,按照商品应纳税额的70%进行征税。2018年发布的《通知》(财关税[2018]49号)对2016年税改规定的跨境电商进口货物的交易限额进行了调整,把单次交易限额和年交易限额从2016年的2 000元、20 000元,调升到5 000元和26 000元,在同时满足单次限额和年度限额内免收关税。另外,跨境电商进口综合税和行邮税及一般商品和货物税相比,没有50元的起征点设置,所以造成了跨境电商进口综合税优惠在小额情况下不存在,这个临界点为549元,高于549元的商品,综合税会优于货物税。跨境电商综合税在限制范围内有70%的优惠,大部分综合税为9.1%,部分高档消费品在征收消费税的情况下,达到20%以上。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试点范围也在不断扩大。2020年,商务部等六部委联合印发《关于扩大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的通知》(商财发【2020】15号),这次试点通知进一步扩大了试点范围,增加了石家庄等试点城市。截至目前,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城市的范围已经扩大到全国各地区,包括海南岛在内共86个城市(地区)。

  二、存在的问题

  (一)税收政策层级不高且缺乏稳定性

  我国目前关于跨境电商进口税收的相关政策都是由对口职能部门如财政部、海关等相关部委根据国务院授权批准制定的,而且政策也主要是以通知的形式发布,还没有专门的法律。这种主要由部门制定的通知的形式级别不高,缺乏法律的严肃性和稳定性,容易造成税收政策的不断变动。另外,现有政策如来自不同部门,相关政策彼此之间缺乏有机统一,使得地方政府在税收执行和监管上存在困难。虽然对跨境电商来说,有了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但是这部法律只是在大的要素框架方面做了规定,对于具体的实践操作层面没有具体规定和指导。

  自2016年的跨境电商进口新政以来,零售进口的税收政策不断变动,政策稳定性较差,监管政策也多次延期,未来政策不明朗。政策的不断变动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政策设置的缓冲期过短,给相关企业和监管机构带来很多麻烦。二是政府在对市场预测不足、进口信息监测技术尚不完备以及实际中海关监管的困难等。

  (二)税制差异大

  税制模式的不同造成税收负担的差异。目前,我国进口货物主要有三种不同的征税模式,分别为新设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综合税、行邮税和一般货物税。我国目前把入境商品按是否贸易主要分为贸易型和非贸易型两种,贸易型的物品入境需要缴纳关税、进口增值税以及消费税,而非贸易性商品入境时候则走行邮监管通道缴纳行邮税。在通知范围内,跨境电商进口商品的总体综合税负水平低于通知范围之外跨境电商进口的商品和货物的税收,以及同类一般贸易进口商品。这种进口商品不同的税制模式不仅会造成税收负担的差异,违背了税收的公平原则,还存在利用税制的不同进行逃税避税的问题。还容易造成很多跨境电商利用行邮税逃税,把贸易性商品伪装成自用的商品以行邮监管的方式进境,躲避行邮税和综合税,造成不公平竞争日渐严重。

  我国目前的跨境电商进口在试点区主要是保税进口。保税进口的跨境电商可以集中进口大量货物储存在保税仓库中,然后根据客户的订单来出保税仓发货,这种试点地区的保税进口模式不仅可以大量采购货物,而且集中运送至保税仓,降低了运费保费,使得保税进口商的成本大量降低。此外,试点区的保税进口有税收上的优惠,与试点外的跨境进口电商之间的税负差距大,造成税负不公。

  数字化产品跨境交易征税的缺失。电子书籍、音乐、电影等信息产品如今可以通过互联网以信息传播的方式直接交易,这种数字化特征并具有贸易性质的商品同样应该和普通货物一样征税,但是从实践中看,这种以信息传播放肆进行交易的数字产品不像普通货物一样具有直观性,对跨境数字化产品的交易进行管控难度更大,当前征税机关相对滞后的征管技术还无法满足其税收征管的要求,在海关没有获得数字产品的信息之前,无法进行有效监管和征税。

  (三)税收征管问题复杂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由于在海关征管上的困难性,很多跨境电商进口通过瞒报、虚报、代购等方式避过海关的监管,造成税源大量流失。

  伪装清单内商品。跨境电商进口清单内的商品具有税收优惠,而有些跨境电商进口商品不在清单范围内,所以有些跨境电商会伪造商品名称和税号,把非进口清单里面的商品伪造成清单内的商品,来获得税收上的优惠。

  突破进口限值规定。我国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对个人来说有单次和年度限额的规定,目前2018年最新规定限额分别为单次5 000元和年度26 000元,但是这个额度对很多人来说不够,尤其是高档奢侈品的消费,所以有些进口零售电商就会借用甚至非法盗用第三人的信息,来伪造商品购买身份信息来规避限值规定。由于海关并不直接面对消费者,很难去核实和监管身份信息,造成了一些不法优惠和税收损失。

  代购问题严重。海外代购类监管难度大,海外代购主要涉及的商品包括一些婴幼儿奶粉、高档奢侈品以及高档化妆品等,通过快递包裹或者人工带入,虽然订单总量巨大,但是代购通过订单拆分分开运输,所以每单的数量不大,以此来避开海关的监管,同时逃过了海关税收和国内税收,给国家带来了大量的税收损失。

  三、政策建议

  (一)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关于跨境电商有关的税收政策以及税收监管等在税法方面还没有具体规定,因而有必要在法律层面上予以保障,制定一部关于跨境电商进口的相关法律。如果追求时效性,那么做出法定解释和部门通知是较优选择,但是从长远来看还是需要一部专门的跨境电商税收法律予以保障。

  从长期来看,应该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优化,直至逐步取消行邮税。在物品入关时,根据自用物品和商品货物的不同,海关采取不同的监管模式,但是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界限模糊,操作难度大,因此可以考虑取消行邮税,将税收统一。对行邮税的取消可以分阶段进行,现阶段可以参考国外经验,借鉴美国海关的做法,不考虑入境商品的用途是自用还是销售,一律按照入境商品价值分阶梯征税,把商品价值按照大小分为三个等级进行处理。国家给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一些优惠政策,以此来支持跨境电商的发展,但是,这种税收倾斜的政策应该适时调整,建立统一跨境电子商务进口税制模式,以保证这三种不同税制模式之间的税收平衡和公平性。另外跨境电商进口综合试点应该不断扩大,在总结试点的经验和教训基础上,适时的把综合试点推向全国。

  确定数字产品的征税范围。目前在数字产品领域,我国相关的法律工作还不完善,属于空白领域。但是,数字产品征税势在必行,欧盟的数字税最终改革方案将按时间先后分两部分执行。分别在2019年1月1日起和2021年1月1日起执行,前期主要是针对欧盟内部电子服务销售,后期主要是针对非欧盟国家卖往欧盟的跨境销售货物。澳大利亚也对数字产品进行征税,从2018年7月1日起,跨境电商进口征税范围扩大至服务和数字产品。我们可以参考一些国外数字税方面的先进经验,再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和电商发展情况,制定和完善跨境电商数字产品税收法律。

  相应提高购买限额和扩大进口商品清单。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限额相关部门根据现实需要也进行过调整,未来可根据经济发展和人们收入情况以及跨境电商发展实际,灵活调整购买限额。另外,要根据市场上人们对商品需求的情况,对商品清单进行动态调整,不断扩大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商品清单范围。

  (二)加强跨境电商税收监管

  引入PPP(公私合作伙伴关系)模式,完善税收监管方式。我国跨境电商在监管方面面临的问题主要是因为信息不对称造成的,互联网方式的交易更容易造成信息的隐蔽和获取难度。跨境电商进口交易流程中共有的环节是支付环节,故可以通过加强与支付平台和交易平台的合作。监管机构掌握的全面检查信息和跨境平台掌握的交易信息以及支付平台掌握的支付信息如果能互通共享,就能够很大程度上减缓信息不对称问题。将PPP模式引入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各个参与方利益共享,风险共担。这种模式使得政府和电商平台、支付平台以及物流平台之间形成了对等的合作关系,比政府要求接入相关平台高能共享信息更高效,获得的信息更及时和充分。在跨平台中引入PPP模式,不仅可以加强跨境电商进口的信息监管,帮助国家及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来制定和执行相关的法律政策,促进法律政策的合理性和适用性,还能保证电商平台更加平稳合理的运转,实现长久的健康发展。

  加强对伪造瞒报相关信息逃税的查处和惩戒,严格实施正面清单管理。虚假交易的监控,对同一购买人,同一支付账号,同一收货地址的交易进行重点监控和管理,加强和平台的核验措施,减少非正常交易的空间。对伪造信息非法开展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按走私处理,对二次市场销售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处理,并追缴税款。

  (三)积极主动适应市场以增强竞争优势

  目前的天猫国际、京东国际等电商巨头基本占据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大部分市场份额。对于中小零售进口商来说,在没有其他的竞争优势下,重要的就是转变发展观念,创新营销模式。中小电商可以细分市场需求,根据目标客户的需要,做出有特色以及有自己特殊定位的零售进口商。提供精准的、个性化的商品和服务,以自己独特的市场定位来获得市场空间,提高商品质量和服务,打好自己的口碑。

  另外,要创新营销方式。目前,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的价格除了利润外,主要由商品原产地价格、运费和相关税费组成,相关的价格折扣对用户吸引力大。2018年艾媒咨询做个一项调查,在研究买家对不同营销模式的偏好中发现,最吸引用户消费的方式是限时折扣,多数用户在调查时表示限时折扣等促销活动对他们即时购买商品有着重要影响。所以,跨境电商可以针对用户的消费心理,用限时折扣来吸引他们,推出"闪购+包邮+免税"的营销模式,商品限时折扣加上平台限时免税与包邮,吸引客户消费。

  参考文献

  [1]江婷婷。基于供给侧改革视角评析跨境电商税收新政[J].财会学习,2017(22):1-2.

  [2]付弘。税收政策改革下跨境电商发展的研究综述[J].中国集体经济,2020(13):90-91.

  [3]郭永泉。中国外贸新业态税收制度研究--基于跨境电商、市场采购和外综服[J].税收经济研究,2020(1):1-11.

  [4]刘志安,陈灏。近期主要国家(地区)跨境电商进口税收政策调整及其影响[J].商业经济研究,2019(15):140-142.

  [5]黄欣。跨境电商适用的进口税收政策及影响分析[J].现代营销:信息版,2019(8):24-25.

  [6]杨蔚,刘宪立。税收新政对跨境电商进口零售的影响分析[J].现代商贸工业,2019(22):30-31.

作者单位: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
原文出处:王文琪.我国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问题及对策研究[J].北方经贸,2020(12):3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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