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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登记结算体系构建与完善研究

来源:金融纵横 作者:王航
发布于:2021-01-04 共5324字
    摘要:近年来,登记结算体系在全球范围内呈现出跨国界、跨行业、跨场所的集中统一趋势,社会效益及经济效益日益凸显。本文在概述境内外登记结算体系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分析了加快建设我国保险业登记结算体系的必要性及可行性,认为应当从资产端和负债端两端发力构建与完善保险业登记结算体系,充分发挥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的功能作用,有效提升保险市场整体效率。
   
    关键词
:保险业,登记结算体系,资产端,负债端


保险毕业论文

   
    保险行业登记结算体系建设对行业参与各方具有重要意义。对保险行业来说,构建保险业集中统一登记结算体系可以提高市场运行效率,降低市场运行成本,有效支持市场创新发展,防范市场风险。对投资人来说,构建该体系有利于实现“以客户为中心”的市场服务氛围,提升客户体验,同时帮助投资人进行确权,保障其合法权益。对监管机构来说,构建该体系有利于实现监管前置,实现分散化监管向集中化监管转变,提高监管全面性、时效性和准确性,也利于在具有足够手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前提下,进一步加大前置行政审批的简政放权,还有利于在“监管沙盒”框架下稳妥推进金融合理化创新,不断提升服务实体经济的效能。从我国保险行业现状来看,科学合理的登记结算体系尚处于探索起步阶段,基于保险资金运用角度的资产端登记结算基础设施建设已初步成型,保险产品负债端登记结算基础设施建设也已起步,但依然任重道远。
   
    一、登记结算体系概述
   
    登记结算是指根据交易方的意愿及交易行为,确认交易标的权属关系,并对往来资金进行清算交收以达成交易结果的一系列过程。账户、登记、托管和结算是构成这一过程的四大核心要素。
   
    (一)账户
   
    账户是识别参与人身份、记录持有人(或相关人)资产或权益余额及变动情况的载体,是登记结算体系的基础。它可视作一个特定市场参与人的“身份证”以及虚拟化的“小仓库”,主要实现身份识别、保管及交收三项基本功能,并且具有隔离或串联不同交易市场、识别投资者适当性、控制市场准入、调节交易权限、监测分析交易行为等辅助作用。从市场机构角度看,市场份额的争夺归根结底是对客户虚拟化的账户资源的争夺,账户的背后就是客户。
   
    (二)登记
   
    登记的核心要义在于确权,按登记行为主办人区分,有自办登记和代办登记两类;按登记到何一层级主体区分,有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两种主要模式,实践中也存在混合持有模式。为体现登记的公信力,并出于防范金融风险的需要,一般由第三方专业机构作为登记机关,采用直接持有模式将资产或权益直接登记于对应持有人的账户中,对持有人持有资产或权益的事实及权属状态予以确认。
   
    (三)托管
   
    托管是指专业托管机构接受资产持有人或其他托管人的委托,代其保管资产并提供与该资产相关的过户、质押等权益维护增值服务。托管服务发端于有纸化交易时期因交易效率和安全性等要求而产生的非移动化集中保管需要,后因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华尔街发生的“纸质工作的危机”,并伴随着现代科技发展而实现的无纸化交易趋势,进一步催生了中央存管机构(Central Securities Depository,CSD)这一金融系统重要的专业化功能机构。
   
    (四)结算
   
    结算由清算和交收两个环节构成,可以简单理解为会计和出纳两个角色。其中,清算是指按照确定的规则计算市场参与主体应付或应收具体资产和资金的过程;而交收是指在两个或多个主体之间,通过资产或资金的转移,履行相关债务的行为。结算是完成交易闭环的必要环节,是支持市场交易运行、防范区域性风险、系统性风险的主要抓手,主要由清算所(Clearing House)这一功能性角色机构完成。
   
    总的来看,登记结算体系是与发行交易体系并重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2008年国际清算银行支付结算体系委员会和国际证监会组织技术委员会联合发布了《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规定了结算最终性、货币结算、中央证券存管、托管风险与投资风险等原则。由此可见,登记结算体系在金融基础设施建设中占据至关重要的地位。
   
    二、保险行业登记结算体系构建的国内实践
   
    经过多年探索实践,我国已经形成较为完善的金融基础设施体系。就银行业来看,银行间债券市场的登记结算业务主要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债登)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清算所)两大机构开展。就证券、基金、交易所债券市场等来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结算)是证券市场的法定登记结算机构,为沪深交易所、新三板及基金市场提供登记结算服务,近年来跨境业务领域及私募业务领域服务也逐步强化。股指期货及商品期货市场采取交易及登记结算一体化发展模式,由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和上海、大连、郑州三大商品期货交易所集中承担各领域内的登记结算业务。私募资管产品领域主要以上海保险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保险交易所)、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有限公司(中保登)、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中信登)、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有限公司(银登中心)、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有限公司(理财登记中心)等为主,均为监管赋能型细分领域会管机构类登记结算机构。
   
    从实践来看,上海保险交易所及其控股的中保登当前分别从负债端和资产端对构建保险行业登记结算体系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在负债端,上海保险交易所已配套交易所职能搭建了一整套登记结算体系。在账户层面“以客户为中心”建立了保险一账通体系,目前已为760万保险消费者提供了账户管理服务,实现了场内保险交易信息流和资金流的集中存储管理,推动保险客户服务由以“保单”为基础向以“账户”为基础转变;登记托管功能已应用于航运险等事前注册类登记、场内交易保单登记托管、场内保单质押登记等领域,实现了银行业和保险业间保单质押信息的实时互联互通等;结算领域已建立了行业级的结算业务平台,并实际应用于巨灾险等场内业务以及场外资金代收付等业务。在资产端,中保登已经在制度建设及功能系统两个层面实现了保险资管产品领域内账户、登记、托管、结算四大核心功能,并正在加速发展完善,其服务保险资管业为主的行业登记结算机构角色日益凸显。
   
    当前,上海保险交易所、中保登正在保险业资产负债两端同步加强登记结算体系建设,这是推动保险业进一步契合互联网时代,向现代保险业转型升级的良好切入点和有力推动因素。展望未来,构建保险业集中统一结算体系,要充分发挥规模效应下的制度优越性和交易所及登记结算机构的应有功能和作用,提升保险市场整体效率,降低市场运行成本,提高系统性风险、区域性风险的防范和处置能力,提升行业国际竞争力,切实有效促进保险业高质量发展。
   
    三、境外金融业登记结算体系发展趋势
   
    (一)登记结算体系越来越受到重视
   
    登记结算体系是金融市场最重要的基础设施之一,在有效防控系统性风险、维护金融业稳定、优化行业资源配置、促进经济增长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各国对于构建高效、透明、规范、完整的登记结算体系非常重视。与此同时,登记结算体系也成为各方争相抢夺的核心资源,如当初英国退出欧盟的意向刚一揭晓,德国交易所集团就开始谋划并购伦敦证券交易所,其目的在于争夺欧元的清算业务,并且视此次并购为法兰克福取代伦敦成为欧元清算中心的机会。又如,为接手欧元计价衍生品清算业务,德法两国展开了激烈的争夺。
   
    (二)登记结算机构之间横向竞争加剧
   
    登记结算机构间呈跨专业集中发展趋势,典型代表为美国集中存管机构DTC与集中清算机构NSCC合并成立DTCC集团。DTCC集团除向美国证券市场提供统一的清算与证券存管服务外,也为美国年金、寿险及退休金市场提供信息化等服务,如年金申请、佣金支付、持仓估值、资产定价、财务活动报告、年金客户账户划转等。
   
    另外,承担相似职能的登记结算机构之间的整合加剧。罗马尼亚于2007年1月启动运营的中央证券存管公司(DC)就是整合了布加勒斯特证券交易所(BSE)和原RASDAQ存管机构的清算交收职能,沿袭了BSE之前的交收存管系统RoClear,并集中了BSE登记处及各独立登记处的证券登记职能。又如,LCH.Clearnet联合清算所水平整合后同时为英国、爱尔兰、法国、荷兰、比利时五国提供清算服务;欧洲清算集团则为五国提供托管结算服务。
   
    (三)登记结算机构呈现向上下游延伸发展的趋势
   
    交易与登记结算一体化发展成为一种新的选择。德国交易所是集交易、登记、清算、交收于一体的金融机构,其创立于1993年,不仅是证券交易的组织者,还是相关服务的提供者,业务范围涉及证券交易、清算、交收、托管、信息提供、咨询服务等。
   
    登记结算机构也有向结算银行领域延伸的实践。部分国家给予登记结算机构银行牌照,使央行支付系统的优势在证券资金结算领域得到充分利用,确保证券资金结算安全和高效。从土耳其及捷克的实践来看,其登记结算机构同时也是银行机构。土耳其Takasbank业务范围十分宽泛,不仅为伊斯坦布尔证券交易所(Istanbul Stock Exchange,ISE)的证券交易提供清算和交收服务,同时还为ISE会员提供交收资金周转贷款、证券借贷等业务。
   
    此外,鉴于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职能及性质,其作为数据生产机构以及大数据汇总机构一般会衍生出数据统计分析及风险监测等职能,以及与登记结算业务流程相关的多种新型服务。
   
    (四)集中统一的登记结算模式成为发展趋势
   
    近年来,由于国际清算银行支付结算体系委员会、国际证监会组织技术委员会等国际组织倡导推行统一的中央结算和登记机构,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将账户、登记、托管、清算与交收等职能集中于一家机构。从境外实践来看,各国均致力于打造集中统一的存管结算平台,并且积极采用先进的技术,更好地发挥规模化、集团化的优势,极大地提升了整体产品创新能力和业务竞争力。
   
    为积极参与国际金融市场竞争,打造国际一流的交易所及基础设施平台,俄罗斯组建了强大的MICEX-RTS证券交易所集团,整合了两家证券交易所、两家中央存管机构、清算机构以及信息服务机构等。2003年开业的日本证券结算托管公司(Japan Securities Settlement & Custody,Inc)也是在政府主导下将分散的清算服务整合为单一的、更有效率的窗口。澳大利亚登记业务是完全竞争性业务,登记机构不需要专门的资格认证,只要发行人委托就可以成为登记机构。即使这样,澳大利亚的证券登记业务还是集中在少数几家机构,如Computershare是一个全球性的登记公司,在澳大利亚的市场份额高达90%以上。
   
    四、对策建议
   

    (一)立足行业发展战略,采用集中统一的建设模式
   
    要立足全局统筹推进保险业登记结算体系建设工作,保持业务规则及建设标准的一致性和连贯性,发挥各条块的协同作用,综合调配建设资源,把控建设进度。当前保险公司各自建设登记结算系统的模式属于分散化模式,实践中存在建设运营混乱的弊端。在集中化模式下,只需建设维护一套系统就能并行服务于各平台,这也是最经济的选择。在选择承担登记结算机构职能的主体时,应当遵循境内外理论及实践惯例优先选择交易所类机构。
   
    (二)采用严格风险隔离机制下的交易与登记结算体系一体化运营模式
   
    考虑到保险业集中交易场所长期缺位、交易及登记结算基础设施均处于建设起步阶段的现状,由同一机构统筹建设运营交易与登记结算体系的一体化管理模式有利于促进资源共享和建设协同。从全球交易市场建设经验看,为避免因趋利性及技术系统强耦合性等原因导致风险因素在两个系统间蔓延传导,交易及登记结算采取严格风险隔离机制,即使是一体化运营模式,也会通过部门(机构)分设以及业务运管分离等方式,实现交易和登记结算体系在组织、人员、系统、场所和制度上保持相对独立。
   
    (三)视具体产品、具体业务领域,做好直接面向客户提供服务(ToC)以及直接面向经纪商等中介机构提供服务(ToB)的模式选择,构建两者兼容型的登记结算模式
   
    从登记结算体系设计而非产品销售角度来看,此语境下的To B模式是指登记结算机构所涉业务只与中介机构发生业务联系,由中介机构与消费客户直接发生联系;此语境下的To C模式是指登记结算机构直接将登记托管体系设置到客户层,在账户、登记、结算领域直接与客户发生业务联系,客户直接以自己名义而不是中介机构名义参与多层次保险交易体系中的场内交易市场。
   
    从登记结算体系及产品维度的角度来看,资产端适宜也实际采用了直接持有模式,实践运行效果良好;负债端更适宜视具体情况选择采取“直接持有模式”或“间接持有模式”,技术系统要有兼容性设计。总体来说,随着标准化程度、互联网化程度越来越高,小额高频类保险产品可主要考虑尝试“直接持有模式”,特别是在当前互联网时代,C端客户通过互联网便捷开户并参与市场交易等已经成为常态,技术手段及业务模式均较为成熟;与其特点相反的产品,更宜采取“间接持有模式”。
   
    从登记结算体系及功能角度来看,在大力发展To C模式的同时,也要视具体情况兼容To C、To B两类服务对象,实现“两条腿走路”。例如,在账户及登记方面,根据其他行业惯例以To C为主模式,但是对于保险衍生品的登记行为,可以考虑To B与To C相结合的混合持有模式,以更好地发挥其灵活性、适应性特点;在结算方面,集中交收的业务场景下,可以采用To B模式实现净额结算,但是对于大型保险机构、保险资管机构一些资金量大且个性化的结算需求,涉及社会公开募资的保险扶贫等项目,以及其他资金托管划付需求,宜采用To C模式予以实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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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陈秀清,李蔚,丁卫,等.发达国家(地区)托管体系研究[C]//中国证券业协会.创新与发展:中国证券业2014年论文集.
作者单位: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有限公司党委
原文出处:王航.保险业登记结算体系构建与完善[J].金融纵横,2020(09):1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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