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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出资项目结算审计风险的控制方法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6-08-18 共3792字

  原标题:政府投资项目结算审计风险及防范措施

  近年来,随着各级政府不断加大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投入力度,社会各界对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要求越来越高。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任务繁重与审计力量不足的矛盾日益突出。如何在投资审计资源严重不足的情况下保证审计质量、降低审计风险是当前各级审计机关亟需解决的难题。本文笔者主要从审计风险的内涵出发,谈谈政府投资项目结算审计风险的控制方法。

  一、审计风险的内涵

  (一)审计风险的含义

  审计风险是指审计人员因做出错误审计结论和表达错误审计意见,从而导致审计组织和审计人员承担法律责任和相应经济损失的可能性。就政府投资项目结算审计而言,如果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对建设单位送审结算工程量多算、签证不真实、虚列工程项目等情况没发现,做出错误审计结论和表达错误审计意见,这样存在较大的误受审计风险。如果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对建设单位送审结算工程量没有多算的项目强行扣减、合理真实的现场签证不予认可,做出错误审计结论和表达错误审计意见,这样就存在较大的误拒审计风险。

  (二)审计风险的特征

  政府投资项目结算审计过程中,不管什么原因造成的误受或者误拒,都有可能发表错误审计意见或做出错误的审计结论,由此承担相应的责任,这就是审计风险。审计风险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但它们还是具有一些共同特征:

  1.审计风险是客观存在的,不以审计人员的意志为转移。

  政府 投 资 项 目 结 算 审 计 如果 采 用 抽 样 审 计 方法,即根据总体的样本特征来推断总体特征。由于样本的特征与总体的特征总会有一定差别,这种差别导致了判断的误差。这种误差虽然可以控制,但是难以完全消除。因此,审计人员只要运用抽样方法总要承担一定程度的做出错误结论的审计风险。即使是详细审计,由于组成工程结算造价的子目繁多,政府投资项目结算审计专业性强、审计人员的业务水平等原因,也存在审计结论不一定完全符合审计事项实际情况的可能,因此审计风险总是存在于审计活动中。审计风险可以控制,却不能完全消除。

  2.审计活动自始至终存在着审计风险。

  审计人员选择被审计单位不当,制订审计计划和审计方案不周,配备审计人员不能胜任工作,收集审计证据不充分,编制审计报告有误等都会导致最终的审计风险。因此,对审计风险的控制,需要控制上述各项工作环节的风险。

  3.审计风险具有潜在性。

  审计责任的存在是导致审计风险的基本原因,如果审计人员在执业中不受职业道德规范和法律法规的约束,不认真履行审计职责,就有可能导致审计风险。审计风险具有潜在性,即审计人员的审计结论虽偏离了审计事项的客观事实,但没造成不良后果,没引发追究审计责任的行为,审计风险只是停留在潜在阶段。但是,这并不是说明审计风险是不存在的,一旦造成影响,引发追究行为,潜在风险就会转化为实际风险。需要加以控制的审计风险是由审计人员非故意行为所引发的风险。无论是由于审计人员的计划不周、经验不足、审计方法不当,还是审计抽样误差、判断失误,或是被审计单位故意提供虚假资料,使审计结论与审计事项事实不符,都不是审计人员故意所为。只有这种审计风险才是审计人员需要加以控制的审计风险。审计人员因某种利益故意做出错误审计结论,从而造成不良后果,不属于审计风险控制范畴,而属于纪律制裁范畴。

  4.审计风险是可以控制的。

  审计取证模式的发展表明:审计风险虽然存在,但可以加以控制。审计人员可以通过认识审计风险,分析其存在或产生的原因,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预防和控制,只要将审计风险控制在可接受的水平,审计就是成功的。

  (三)审计风险的分类

  从审计风险管理的角度可将审计风险分为可控风险和不可控风险。

  1.可控风险。

  可控风险是指由审计机构或审计人员可控制的因素导致的审计风险。就政府投资项目结算审计而言,可控的审计风险主要表现在:

  (1)审计人员不具备与投资项目结算审计相适应的专业知识、能力;(2)审计人员未按规定的审计程序执行投资项目结算审计;(3)审计机构未出台政府投资项目结算审计操作规程、审计工作方案及相关文件来规范投资项目结算审计;(4)委托中介机构参与投资结算审计不规范。未公开选择中介机构、未对中介机构审计结果进行复核监督、中介机构出具的成果不真实完整、中介机构收费未按“谁委托谁付费”执行等;(5)审计机构超越权限对建设单位进行处理处罚,例如对建设单位违反招投标法的行为进行处罚等;(6)审计机构未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学习,未对相关会议文件精神进行贯彻落实。

  上述因素均与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有关,因此审计机构可以通过控制它们产生的影响来控制审计风险。

  2.不可控风险。

  不可控风险是指由审计机构或审计人员不能直接加以控制的不确定性因素所引发的审计风险,包括被审计单位内外两种因素。就政府投资项目结算审计而言,外部因素如投资项目合同签订后,施工过程中省工程造价主管部门出台调整定额人工费、建安工程税率、费率等文件导致投资项目结算价款增加等。内部因素如建设单位(被审计单位)项目管理制度健全程度、现场签证管理水平等。

  显然,这些因素不是审计机构或审计人员所能加以控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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