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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报表审计的社会基础和制度保障研究绪论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6-05-05 共709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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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目】我国财务报表审计中的问题探究
  【第一章】财务报表审计的社会基础和制度保障研究绪论
  【第二章】公众公司财务报表审计概念与范围的界定
  【第三章】美国公众公司财务报表审计概述
  【4.1】美国财务报表审计的社会基础
  【4.2  4.3】美国财务报表审计的制度保障
  【第五章】我国财务审计的社会基础和制度保障
  【第六章】国内财务报表审计中的不足
  【总结/参考文献】我国财务报表审计优化研究总结与参考文献

  第 1 章 绪论

  1.1 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

  1.1.1 选题背景

  20 世纪 70 年代以来,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随着改革的深入,高科技的进步及管理水平的提高给全球经济的高速发展带来巨大的动力和压力,我国市场经济迅猛发展,财务报表审计制度逐渐建立和发展成熟。我国的财务报表审计制度在 1990 年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成立后才建立,在这之后的二十多年中,实行财务报表审计,对证券市场的运行,规范市场秩序有着重要意义,它不仅有利于确保报表所反映内容的真实性与正确性,保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推动报表使用者作出正确的决策;还有利于企业改善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财务报表审计活动的开展对于整个经济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

  然而,在我国当前的审计实务中,财务报表审计正面临着一个巨大困境,即伴随着"琼民源"、"ST 科龙"、"紫鑫药业"、"绿大地"、"万福生科"等财务舞弊案件发生,人们开始对财务报表的可靠性提出质疑。

  任何一项事物的产生总离不开一定的社会环境,对公众公司财务报表实施外部审计这一制度的产生也不例外。那么,我国为什么会有财务报表审计制度?财务报表审计制度为何面临这样的困境?我国是否存在与财务报表审计相关行为有关的法律法规?

  如果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其又是在怎样的制定机制下所产生?对于诸如此类问题的系统解答,无疑能帮助人们真正把握财务报表审计制度运行的内在逻辑。这将有助于人们思考在我国的现实背景下,如何使财务报表审计现状得到改善,并使财务报表审计制度在我国资本市场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由于财务报表审计制度存在于社会之中,因此,系统解答上述问题离不开对财务报表审计制度依存的社会基础的观察,也离不开对涉及到保障其有效运行的法律法规的建立与执行。

  1.1.2 研究意义

  国内学者对财务报表审计的社会基础和制度保障方面的研究不多,大多数学者将研究重点放在财务报表审计中的舞弊、注册会计师审计失败等方面。其实,并不需要对这些内容进行重复研究,因为这些研究未从根本上发现财务报表审计存在的问题,因此也就未能真正理解财务报表审计存在的理由,从而才会使财务报表审计的可靠性在现实中遭受质疑。

  本文的研究意义是,通过分析美国财务报表审计制度依仗的社会基础和制度环境,发现我国财务报表审计的社会基础与制度保障中存在的问题,促使学术界以及审计人员充分认识到财务报表审计的存在理由及本质,消除社会公众对财务报表审计可靠性的质疑而产生的负面影响,进而改善我国财务报表审计依仗社会基础和制度保障状况,使财务报表审计制度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1.2 国内外文献研究综述

  1.2.1 与财务报表审计的社会基础相关的文献研究现状

  李若山(1984)在其硕士论文中指出,无论是国家审计,还是财务报表审计,都是在三个社会客观条件的基础上形成的,它们是:(1)在特定条件下,从事经济活动的主体,在职能上的分解;(2)会计在经济活动中的运用;(3)生产力发展到一定水平,这三个原因构成了审计活动出现的根本原因。同时,他还指出,审计制度社会基础的形成不是一成不变的,它的变化必然对审计制度产生一系列影响[1].

  杨太平(1993)认为,随着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产生的特定经济责任的出现,我国才开始出现财务报表审计。它的出现,与管理层内部的分级授权管理没有联系,并且随着两权分离的日益广泛化、以及特定经济责任关系的发展而日益完善[2].

  郑玉梅(2009)在《我国民间审计的起源与发展》中指出,财务报表审计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所有者聘请管理者对企业进行管理并由此产生了双方之间的受托责任关系,这就是财务报表审计产生的客观基础[3].

  夏彦生(2011)在《我国民间审计的起源与发展》认可了郑玉梅的观点,即认为受托责任关系是财务报表审计产生的客观基础[4].

  R.K. Mautz.和 H.A. Sharaf(1961)认为,财务报表审计作为一种职业,应当对所有依靠其工作的人承担责任······财务报表审计只有接受这些社会责任,才会确立它作为一种职业的地位[5].Michael Chatfield 认为,公司的出现,使得利益相关者对账簿分离的独立的财务报表的需求更为强烈,这是因为,债权人和股东均要求得到与投资有关的资料。同时,他指出,如果精明的人无法监督自己的财产,那么,他就会对受托管理财产的管理者的经济责任进行独立的检查[6].

  David.Flint(1988)明确指出,审计是一种社会控制机制,它的存在是为了确保受托责任履行的有效性[7].Tom.Lee(1993)认为,审计是随着受托责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它是检查管理者是否履行受托经济责任的一种手段[8].受托责任论虽具有一定的意义,但是,随着经济学家对财务报表审计认识的发展,他们逐渐更新了对这一观点的认知。

  成思危(2003)认为,公众公司或个人证券交易的短期化使其对审计意见的需求不足,从而造成对财务信息真实可靠性的忽视。从这一点可以看出,成思危认为,企业或个人若想长期持有股票,那么他将持续关注财务报表的相关信息,这就构成了财务报表审计制度的民众基础[9].

  崔孟修(2006)在《审计动因论的修正》中指出,随着社会经济和实践的发展,企业的社会责任增加,受托责任论已无法满足人们对于财务报表审计产生动因的解释,因为企业的社会责任并不是产生于委托与受托关系[10].

  秦江萍(2007)在《审计产生与发展的根本导因--多因素决定论》中指出,财务报表审计活动的产生与发展是由多种因素决定的,具体包括:分权管理、信息不对称、交易复杂、时间间隔、交易的安全保证、专门技术、重要性和专业人士的主观趋利动机决定的。同时,他指出,用多因素决定论解释财务报表审计产生与发展的根本动因比受托经济责任论更有说服力[11].

  郝银辉(2008)在《民间审计产生的动因分析》中指出,财务报表审计是因受托关系的存在而存在,但受托责任关系并不是财务报表审计存在的充分条件,同时,对受托责任论的理解对不能全面解释财务报表审计存在的原因[12].

  宗成钢(2008)在《基于审计发展历史与审计特征的审计导因分析》中指出,受托责任论和多因素决定论都不能从根本上很好地阐释财务报表审计产生的动因,受托责任论不能解释没有明确的受托人和委托人或是不存在受托经济责任的情况下审计存在的合理性和必然性,而多因素决定论最大的缺点就是审计导因数量的不确定,宗成钢认为,要解决财务报表审计的导因问题,必须利用唯物主义历史观从财务报表审计产生和发展的历史角度和财务报表审计自身所具有的特性方面去寻求和挖掘[13].

  1.2.2 与财务报表审计的制度保障相关的文献研究现状

  早在 1980 年,财政部为规范合资企业经营而颁布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中就已经提出,合资企业在每一纳税年度终了时都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财务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同时,还应当附送公共会计师的查账报告。

  1992 年,在国家体改委颁布的《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中,也强调了公众公司财务报表应当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这一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6)中指出,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指出,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对外披露其财务会计报告。与此同时,公司法还规定了当公司提供虚假记载或隐瞒重要事实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中介机构因提供虚假材料、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报告甚至评估结果、验资证明不实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等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中指出,公司在申请股票上市交易时,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送包含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在内的相关文件。并指出,若财务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2014)指出,注册会计师的职责之一就是审查企业的会计报表,并出具审计报告,且注册会计师依法执行审计业务出具的报告,具有证明效力。这句话从法律角度保证了审计报告的权威性,同时,注册会计师法中还有明确的法律责任条款。第六章法律责任中第三十九、四十条指出,对于故意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应当给予警告、吊销营业执照或注册会计师证书等,构成犯罪的,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也对审计过程中因行为违法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详细表述。它指出,承担资产评估、会计、审计等职责的中介机构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应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美国《1933 年证券法》中明确提出,一个公司若想申请上市,其必须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一份注册说明书,其中包括:招股章程和相关证券的信息以及公司业务的说明和经过审计的财务报表",然而,《1933 年证券法》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缺陷,该法案只要求公众公司在申请上市时提供经审计过的财务报表,而对上市之后公司是否需要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未做明确要求,这就意味着财务报表审计制度在现实中不一定能得到严格执行,社会公众在后续期间根据公众公司公布的财务信息以进行决策的可靠性难以得到保障。

  在充分吸收《1933 年证券法》经验的基础上,美国国会于 1934 年颁布《1934 年证券交易法》,其中第 13 条中明确要求,"每一位在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证券的发行人应当委员会和交易所提供与注册登记时说明书中相关信息的后续更新信息,包括持续披露经注册会计师审计过的财务报表".

  持续披露已审计财务报表的规定使得财务报表审计制度在公众公司中顺利进行。在推进财务报表审计顺利建成的过程中,美国国会除颁布《1933 年证券法》和《1934 年证券交易法》外,还制定了其他相关法律,如《1935 年公共事业控股公司法》、《1939 年信托契约法》、《1940 年投资顾问法》、《1940 年投资公司法》、《2002 年公众公司会计改革与投资者保护法》(又称《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这些法律对财务报表审计制度的顺利进行,以及证券市场的完善具有重大意义。

  《1935 年公共事业控股公司法》将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制度的对象扩展到了通过附属公司从事电力、天然气、或煤气服务的州一级的控股公司,这类公司应当定期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供审计报告,精确说明控股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活动等。

  《1940 年投资公司法》要求,投资公司必须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并且提交已审计的财务报告说明其财务状况以及相关投资策略。《2002 年公众公司会计改革和投资者保护法案》中强调证券法律的重要性,并指出,遵守法律规定能够提高公众公司披露的准确性及可靠性,从而达到保护投资者的目的。

  除了相关法案中强调财务报表审计的重要性外,中美两国审计学者也从其个人角度强调应当加强对财务报表审计制度的法律保障的研究,他们认为,财务报表审计法律风险是指审计师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风险的可能性,因此,财务报表审计法律风险越底,审计师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风险的可能性就越低。Shibano (1990)通过模型预测,当法律中对注册会计师提供虚假报告的责任条款较为严格时,注册会计师的态度就会更加认真,从而注册会计师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就会降低[14].

  Sarah and Wolfson (1993)认为,法律中对注册会计师违法行为的处罚水平越高,其财务报表审计的质量也就越高[15].

  李爽、吴溪(2002)在对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案件的研究中发现,近几年发生的财务报表审计造假案件突出了司法介入和对注册会计师刑事责任增强的趋势,证监会越来越多地在行政处罚中将处罚直接针对注册会计师个人[16].夏成才、何力军(2004)从审计市场的信号传递角度分析得出,注册会计师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与其审计质量呈正相关。注册会计师被提起诉讼的可能性越高,其法律责任越高,审计质量也就越高,产生道德风险的概率越低,反之亦然[17].

  Newman、Patterson and Smith (2005)的研究结果表明,当注册会计师财务报表审计的执法环境较为严格时,注册会计师的努力程度会有所提高,从而注册会计师承担法律责任的可能性就会有所降低[18].

  蒋尧明(2005)认为,注册会计师在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因虚假陈述而承担的巨额民事赔偿,应当从法律角度建立相应的财产保障机制[19].

  李明辉、曲晓辉(2005)就虚假财务报告与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制度的相关问题进行研究,结果表明,监管部门对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的监管无力,以及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缺乏,是造成虚假财务报告的重要原因[20].

  佘晓燕(2006)认为,注册会计师在进行财务报表审计时,追求自身利益不一定会损害投资者的利益,财务报表审计的发展不仅要强调注册会计师的责任,而且还需要法律的保障[21].

  孙君敏和孙建敏(2007)指出,会计师财务报表审计的法律制度研究不仅要涉及制度设计,还需要涉及制度执行,既要从法律角度明确注册会计师的责任和义务,还要从司法角度强化对注册会计师财务报表审计违法行为的制裁[22].
  
  赵国宇、王善平(2008)年采用回归分析的方法研究了 2003 年以来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制度建设与财务报表审计质量的关系,他们指出,2003 年以来,对财务报表审计的法律制度完善明显促进了审计质量的提高[23].

  1.2.3 国内外研究评述

  通过对国内外文献的阅读,可以发现:美国为推动公众公司实行财务报表审计,在 20 世纪 30 年代财务报表审计制度的建立初期,就已经颁布许多法案来确保财务报表审计的实施,并对公众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提供虚假材料、财务报告等违法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条款。

  同时,经济学者们也对财务报表审计开展中社会的影响和法律制度的保障做出肯定。

  在国内学者对财务报表审计制度依仗的社会基础的研究中,已有的文献逐步将多因素决定论取代受托责任论,即认为随着企业社会责任的增加,受托责任论已无法穷尽人们对于财务报表审计产生动因的理解,用多因素决定论理解财务报表审计的产生动因比受托责任论更有说服力。学者们还指出,当法律中对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条款,尤其是民事责任条款较为明确时,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的质量会相应提高,从而肯定了法律制度对财务报表审计的影响。

  虽然我国学者们对财务报表审计依托的社会基础和制度保障都有所研究,但其内容多大同小异。为缓解财务报表审计的困境,提高审计报告的可靠性,有必要对财务报表审计的存在理由和制度保障进行深层次探讨,希望能通过毕业论文这次机会为我国财务报表审计的研究抛砖引玉。

  1.3 研究方法和结构安排

  1.3.1 研究方法

  本文基于对国内外文献的研究,通过分析美国财务报表审计的社会基础和制度保障,发现我国财务报表审计的社会基础与制度保障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性的提出对策与建议。本文主要的研究方法有:

  (1)文献法。通过收集资料来掌握现有的与财务报表审计相关的社会基础和法律制度的研究现状,并在此基础上改进。

  (2)比较分析法。以美国财务报表审计的社会基础和制度保障为参照物,基于我国现状,发现我国财务报表审计的社会基础和制度保障方面存在的问题,并以此提出对策建议。

  1.3.2 结构安排

  本文由以下七个章节构成:

  第一章是绪论。首先对本文的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进行概述,然后就国内外学者对财务报表审计社会基础和制度保障方面的研究进行归纳和评述,最后指出本文的研究方法、结构安排及创新点。

  第二章是概念与范围的界定。本部分对文章中相关专业词汇进行概念和范围的界定,首先对公众公司的相关概念和文章定位于公众公司的缘由进行解释,其次对财务报表审计的定义进行了阐述,然后对社会基础的定义和界定进行解释,最后对制度保障的内容进行简单阐述。

  第三章是美国公众公司财务报表审计概述。本部分首先介绍美国建立财务报表审计制度的社会背景,然后基于社会背景对财务报表审计的社会意义进行阐述。

  第四章是美国财务报表审计的社会基础和制度保障。本部分结合美国实际,对美国财务报表审计的社会基础和制度保障进行分析。

  第五章是我国财务报表审计的社会基础和制度保障。本部分从社会基础和制度保障两方面分析我国的财务报表审计。

  第六章是我国财务报表审计的社会基础与制度保障中的问题。本部分基于上章对我国财务报表审计的社会基础和制度保障的分析,概括出我国财务报表审计社会基础与制度保障中的问题。

  第七章是对策与建议。本部分就前章中发现的问题,针对性的提出对策与建议。

  最后一部分是对全文的总结和未来的展望。

  1.4 创新点

  本文的创新点在于:

  (1)研究角度新颖。对财务报表审计可靠性存在问题的研究并非都集中在舞弊方面,除舞弊因素之外,还存在其他因素。本文对财务报表审计所依托的社会基础和制度环境进行判断,以期锁定其中存在的问题,进而针对性地提出对策与建议。

  (2)研究范围较为全面具体。本文综合考虑了财务报表审计的影响因素,并从社会基础和法律制度两方面进行深入探讨,但并没有把各个影响因素剥离开。因为财务报表审计行为不是建立在某种单独的影响因素上的,各个影响因素是相互融合相互作用的。
  
  1.5 本章小结

  本章主要介绍了文章的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并就与财务报表审计的社会基础和制度保障相关的国内外文献进行研究,最后提出了本文的研究方法、结构安排及文章的创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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