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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与微观角度对比中美体育法

来源:学术堂 作者:胥帆
发布于:2016-02-16 共3715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自从1995年10月1日实施以来,填补了我国体育法律的空白,为体育事业法律规范和社会体育法制观念的形成发挥了及其重要的作用。这部《体育法》在我国体育法制建设中的里程碑地位无可争议。然而,当前多数体育界和法律界专家及学者都认为,随着我国体育事业的蓬勃发展,各种错综复杂的体育法律纠纷出现,现行的《体育法》已远远不能适应我国体育事业发展的需要。美国《业余体育法》法律主体明确,对运动竞赛、运动员权利、法律救济程序、国家体育发展、社会体育参与等做出了详细规定,是世界范围内一部独一无二的英美法系典型体育法典。笔者通过宏观立法及微观方面对《中华人民国和国体育法》和美国《业余体育法》进行比较分析,以期为我国体育法学和体育法制的发展提供理论参考。

  1 中美体育法宏观角度比较

  1.1立法背景

  首先,群众体育方面。从新中国成立时起,党和国家领导人就对我国群众体育的发展非常重视。毛泽东1952年向全国人民发出“发展体育运动,增强人民体质”的号召;江泽民指出“全民健身,利国利民,功在当代,利在千秋”.在党和国家的支持下,我国群众体育迅速发展。然而群众体育在发展过程中出现的许多问题需要法律进行规范,例如:全民健身计划实施,体育锻炼标准和国民体制的监测;国家和各级地方体育活动的开展,体育场地、器材、经费及指导员的配备;群众体育全民的参与,体育社团发展等。其次,竞技体育方面。从1984年美国洛杉矶奥运会我国取得奥运金牌零的突破到2008年我国成功举办奥运会,我国竞技体育快速发展。

  在我国竞技体育快速发展的背后有许多问题急需法律保障,例如运动员权利保障,运动训练体制,运动竞赛体制,竞技体育管理,假球黑哨,体育纠纷,兴奋剂和体育赌博等。最后,体育产业方面。随着市场经济的确立,体育产业成为我国的朝阳产业发展迅速。但是体育产业在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各种与市场经济相关的法律问题亟待解决,例如体育商标侵权,体育劳动合同纠纷等。

  总之,中国体育正在朝市场化、职业化、产业化方向发展,体育法律问题仅仅依靠其他法律,如刑法、民法等往往不能解决,所以我国亟待加强体育立法工作。

  美国《业余体育法》立法背景。首先,上个世纪70年代,严重困扰美国体育发展和运动员侵权的官僚主义,效率低等问题出现;其次,美国在1972年德国慕尼黑奥运会成绩低迷;第三,美国国会无法解决体育联盟,高校体育联合会等机构内部纠纷;最后,美国奥委会亟待改革。在上述情况下,为了统一业余体育管理,提高效率,发展国家体育,1978年美国国会通过了《业余体育法》。

  1.2立法框架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立法基本框架包括总则、分则及附则。体育法总则中明确了立法根据、体育法的效力与范围;体育法分则是法律的主体部分,列出了具体的体育法律条款;体育法的附则是对体育法的主体部分的补充说明。美国《业余体育法》的基本立法框架分两章:第一章主要规定法人,即美国奥委会,从220 501到220 512节;第二分章规定的是体育单项联合会,从22 521到22 529节。

  1.3立法涵盖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的目标有国民体质提高、加强体育教育和完善体育管理三个方面,最终为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服务。其中提高全民体质是体育法的主要目的,是体育法的主体部分。另外,《体育法》的一大特点就是具有政治性和教育性,具体体现在“国家坚持体育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体育事业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有关对外体育交往的原则和立场。最后,有关体育发展和管理的条款主要体现在对各级体育总会、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体育科学团体、体育机构的管理作出规定。社会体育方面侧重全民健身计划实施,体育锻炼标准和国民体制的监测;国家和各级地方体育活动的开展,体育场地、器材、经费及指导员的配备;群众体育全民的参与,体育社团发展等。竞技体育方面侧重运动员权利保障、运动训练体制、运动竞赛体制、竞技体育管理、假球黑哨、体育纠纷、兴奋剂和体育赌博等。学校体育侧重体育课程、学生体育成绩、国家锻炼标准、学生课外活动、学校体育教师、场地、器材配置和监督。

  美国《业余体育法》主要目标有体育运动管理权力确定,促进美国运动良性发展,其中主要包括:巩固体育组织间关系,确立美国奥委会专门管辖权与商标等专有权,挑选称职代表,促进国内比赛发展,提高公共参与,建立纠纷解决机制,保护运动员权利,体育运动设施发展,体育运动研究与普及,促进鼓励妇女,残疾人和少数民族体育等。可以看出美国《业余体育法》从权利与义务出发,明确了体育纠纷的解决机制,所以更像是法律;而我国《体育法》对法律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划分不明确,没有具体的纠纷解决方案,多数条款只是从体育管理的角度进行规定,所以更像是一部体育行政管理条例。

  2 中美体育法微观角度比较

  2.1法律主体的权力与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4条:“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体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工作”.第31条:“国家对体育竞赛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全国综合性运动会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管理或者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组织管理。全国体育单项竞赛由该项运动的全国性协会负责管理,地方综合性运动会和地方单项体育竞赛的管理办法由地方人民政府制定”.这些条款仅仅说明了我国体育管理的法律主体部门,没有对法律主体部门的权力与义务进行说明。而美国《业余体育法》在多数章节中规定了美国体育法人即美国奥委会主体和各个单项体育联合会的权力与义务。

  2.2国家奥林匹克委员会

  当今世界,奥林匹克运动在推动全球体育发展以及世界和平方面的重要意义是无可比拟的。世界各个国家都对奥林匹克运动给予高度重视,中美两国更是把奥林匹克运动上升到国家体育战略的高度。因此,国家奥委会的职权显得非常重要,这点在两国的体育立法当中有不同程度的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38条中提到:“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是以发展和推动奥林匹克运动为主要任务的体育组织,代表中国参与国际奥林匹克事务”.这一规定对中国奥委会有高度的概括性,但重点是没有说明中国奥委会的职权。而美国《业余体育法》以12篇幅说明了美国奥委会的权力及解决体育纠纷的程序规定。

  2.3体育纠纷救济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33条:“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纠纷,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体育仲裁机构的设立办法和仲裁范围由国务院另行规定。”这条表明了我国坚决打击竞技体育中违法问题的决心,而相应的有关体育纠纷申诉、仲裁程序和救济程序的条款却没有制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从颁布到现在已经有20年了,但我国体育仲裁机构还没有建立。美国《业余体育法》在220507和220509章节中明确规定了体育纠纷的相关申诉、仲裁和救济程序。

  3 美国体育法的可借鉴之处

  3.1明确体育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权利和义务是法律的一对核心概念,任何法律的立法都是围绕这一对概念展开的。我国《体育法》对体育管理行政部门、竞技体育主管理门、国家奥委会及体育社会团体等机构的法律主体权力与义务规定不够明确。要学习美国《业余体育法》对美国奥委会和各个体育单项联合会法人主体权力与义务明确规定的经验,对我国体育各主管部门进行更合理的权力分配,从而对其权力和责任以法律的形式做出具体规定,使得各种体育法律的纠纷有法可寻,有法可依。

  3.2明确体育法律救济程序

  美国是英美法系的国家,注重判例和程序。因此美国的法律多具有程序性,《业余体育法》也不例外。

  虽然美国《业余体育法》具有大陆法系法典化形式,但是对出现的体育法律纠纷的申诉、体育仲裁、体育救济都有明确的程序规定。而我国《体育法》中相关体育纠纷的解决程序就相对落后。英美法系法典化、大陆法系程序化是世界法律融合与进步的体现,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在修改时要明确体育法律救济程序,为我国体育纠纷的解决提供程序保障。

  3.3建立体育仲裁员制度

  为了提高解决体育纠纷的能力,美国《业余体育法》中规定了体育仲裁员制度。体育仲裁员是借鉴国际体育仲裁院体育仲裁成功经验的。体育仲裁员具有体育和法律专业知识,可以对运动员提供法律救济,还可以根据实践对体育法律进行改进。另外,体育仲裁员是完全独立于任何体育机构和组织的,具有较强的公正性。当前,我国没有专门的体育仲裁机构,专业体育仲裁员更是寥寥无几。我国可以结合国际体育仲裁院和美国《业余体育法》相关经验,加大力度建立我国自己的体育仲裁员制度,在法律院校和体育院校培养专门的体育仲裁人员,从而为我国体育法制建设和体育纠纷的解决提供专业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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